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內團體(我們)與外團體(他們)
25
第三節 內團體(我們)與外團體(他們)
本節將由內團體(我們)與外團體(他們)的角度,探討自己所扮演的角色 與團體間的關係與連結,進而認識自己在團體裡的位置。接著,更近一步地梳理 不同團體對個人的影響,以及存在於團體與團體之間互斥與互利的矛盾關係。
壹、內團體(我們)
一、內團體中的「我」
團體,廣義上意指處境相似者。「我是誰」乃源自於我以我的身分來參與社 會體系,找出我和體系的關係,也就是我與
「
我們」,或者說我與內團體的相關 性。換言之,當我找到自己所屬團體的當下,也被歸類在社會結構中類似的屬性 與位置;我們對自己的理解,有賴自身對外在環境中自我的資訊。當我們找到了 自己的同時,也找了自己所屬的團體(成令方、林鶴玲、吳嘉苓譯,2006;曾凡 慈譯,2010)。就像 Goffman 所說的,我們所擁有的某個身分,同時提供我們一個現成的「自 我」角色;這個現成的角色,彷彿是一條最小阻力的路,它除了讓我們知道該怎 麼做外,也是最容易讓他人接納我們。以污名團體而言,個人真正所屬的團體,
是那些有著與他相同污名而可能必須承受相同痛苦之人的集合體,這個團體正是 使他遭到貶抑的類別。不意外地,在混類接觸中的受污名者並不會貶抑自己的團 體,相反地,他會稱揚自己所屬類別的獨特價值與貢獻,或誇飾一些原可輕易掩 飾的刻板印象,甚至為了引起人們對他「這種人」處境的注意。他將自己的身分 以一種公共形象的方式鞏固起來,使他的差異跟污名夥伴結合在一起,並組成真 正的團體。更甚者,他提出的主張、對困境的批判、所擁護的策略,完全習自於 整體社會的慣用語言(成令方、林鶴玲、吳嘉苓譯,2006;曾凡慈譯,2010)。
26
一般來說,無論受污名者跟他所屬的團體關係疏遠與否,當他看到團體裡的 自己人誇張且負面地展示出污名的刻板印象時,他會感到厭惡,畢竟,不論他願 不願意承認,他其實是支持一般社會所規範的那些價值觀。對受污名者而言,他 雖是團體內的一員,但實際上他內心是嫌惡那些與團體有關的污名;因此,嫌惡 的心可能轉為羞愧,甚至讓他既不想擁抱他的團體,又無法離開他的團體。此外,
受污名者視自己無異於其他人,但周遭之人並非如此看待他,受污名者努力找到 一套義理,生存於這種矛盾的困境之中,例如假藉訴說自己的生命故事或是說明 他們如何處理困境,嘗試揣測社會能接受的行為準則,好讓他的處境具有前後一 貫的意義,為一般人接受(曾凡慈譯,2010)。
二、團體中我們的角色
每當談到「我們」的時候,重要的是感覺到它的存在,而不是在我們這個團 體裡的人到底做了什麼。事實上,我們對團體裡的人的作為所知有限,尤其是團 體內不是經常碰面或面對面接觸;表面上,團體中的成員因相同重要的特質聚集 在一起,但成員彼此間可能相差極大。「無論『我們』的群體大小,它們是道道 地地想像的共同體(imaginary communities)」(朱道凱譯,2006:52)。即使團 體擁有共同的特徵,還是不能保證一定會出現團結行動和共同理解。另外,團體 也可能因強烈的利益衝突、信仰與理想的隔閡,分裂成敵對的兩方;表面上看來,
大家具有團結一致的「我們」形象,事實上卻是充滿裂痕的團體(朱道凱譯,2006)。
再者,有一些團體的聚集只是為了完成單一或特定的任務,這類團體稱為目 的團體(purpose groups)或組織(organizations),成員們為了把活動以一種特殊 的方式呈現出來而彼此合作,齊聚一起組成同一個劇班。依據 Goffman 的觀點,
這類為了達成任務而彼此合作的團隊,能視為一種劇班的表演關係。從劇班組織
27
運作的模式來看,劇班有事先決定好的劇情,劇本編撰著劇班成員將展演的劇情,
劇本鉅細彌遺地分配每一個角色的演員該說什麼、該做什麼,甚或舞台擺設等等。
然而,這類以達成任務為目的的團體裡,其成員只是在扮演劇本裡的角色(role), 並不是以「整個人」(whole person)加入組織;他們在演出的時刻「入戲」,戲 劇表演結束後便自由離去。換言之,這類團體由於其組成目的有限,能對成員所 做的要求(例如注意力和紀律)也同樣有限,演員不會為了派給他們的角色而「鞠 躬盡瘁」(朱道凱譯,2006;徐江敏等譯,2011)。
由此看來,劇班是一個藉以維繫一種或一系列互動的集合體(grouping),要 使表演成功順利,劇班將力求保持某些情境定義的穩定性;為了達到劇班的目的,
表演者會極力對某些事實加以隱瞞,或掩飾是意料之中的事。因此,我們可以意 識到劇班的成員彼此被某種合作關係約束著,這樣的合作可以被視為一種「共謀」
或「默契」。不論成員表演的是彼此相似或不同的角色,都能組成一個團體的集 體表演,而形成團體的劇班印象,這就是介於個人表演跟參與者整體互動之間的 印象操縱(impression management)(徐江敏等譯,2011)。
根據研究者對研究參與者在工作場域上的觀察,女性空服員由航空公司制定 的職前訓練課程習得專業知識與技能,成為一個通過航空公司認可的空服員,讓 她們能快速融入工作團隊與團隊合作之中。工作時合作默契十足的她們,可能會 掩飾某些不需要被乘客知道的事,稱職而入戲地表演他們的角色,盡力運用她們 印象整飾的技巧,達到勤務設定的目標;此外,不論他們與工作團隊關係親近與 否,都被賦予一個非常重要的價值,那便是要將航空公司的企業形象卓有成效地 向人們顯示和炫耀。
28
貳、對立的外團體(他們)
一、劃界與捍衛
內團體與外團體、我們與他們之間的邊界,是人類最不惜餘力去防守、消耗 許多注意力,只為了劃分、區隔出彼此。「我們」與「他們」除了代表兩個不同 的群體,還區分出兩種不同的態度:喜歡與討厭、信任與懷疑、安全與恐懼、合 作與對立等等。「我們」代表我歸屬的團體,團體內部發生的事情我多知之甚詳,
更知道如何應對進退,過得如魚得水,所以在團體內感到安全自在。相反的,「他 們」代表我不能夠或不願意歸屬的團體;我對那個團體只有殘缺不全的模糊印象,
不僅不太能理解他們的行為,他們所做的事情,大致上無法預料,且令我感到害 怕。這正好解釋了為什麼人們會照單全收內團體與外團體界線分明的概念,戒慎 恐懼地守衛內團體的完整性,以防外團體昭然若揭的威脅,這種傾向似乎與來自 於熟悉習慣的生活環境出現劇烈變化,所造成的不安全感有密切關聯(朱道凱譯,
2006)。
由此可見,對內團體而言,外團體的存在是有益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因 為它解決了內團體的認同問題,鞏固了內團體的統一與團結。畢竟,鼓吹共同體 概念的團體,不論其勢力多麼龐大,或多麼努力打造內部團結,它們對真實的掌 控,仍不免脆弱而不堪一擊。大型共同體的團結意識,必須靠不斷的信念和感情 訴求,來彌補它由於缺乏面對面人際關係網的實質內涵。因此,劃清界限及捍衛 邊界,成了無比重要的事情;外團體的形象被描繪得愈陰森恐怖,相形之下,內 團體看起來就愈是祥和愉悅之相,反之亦然(朱道凱譯,2006)。
Zygmunt Bauman(1990)認為,社會學裡所區別的「我們」與「他們」有時 候可以用「內群」(in-group)與「外群」(out-group)來代表。我們與他們,這
29
兩個不同的群體,在兩者行為式的對立(conceptual behavioural opposition)中相輔 相成、互相制約。兩造從對立關係中,取得自己存在的意義;從敵對意識中,衍 生自己的性格和獨特的感情色彩,或許可以這麼說說,敵對的關係界定了對立雙 方的位置。此時,幾乎可以得到一個結果:外團體恰如其分地扮演了內群虛構的 負面角色,提供內部團結和心理安全,更凝聚共識並建立自我認同,內團體對外 團體的負面形象,其實非常歡迎而且需要。彷彿有一個假想敵,劃清界線和防守 家園,讓群體凝聚並整合起來,確保內部的忠貞與合作(朱道凱譯,2006)。
二、外團體的檢視
對受污名者而言,個人所屬的內團體提供他有關於專業者主張行為準則的訊 息,他同時還被要求要從第二個團體的觀點來檢視自我,意即受污名者除了接受 內團體所提供的規則外,還需從正常人所屬的外團體觀點,檢視自己行為是否符 合期待。當受污名者依附在由正常人所組成的外團體立場時,除了會被教導如何 達到專業者及外團體的標準,更被要求做到個人成熟的良好調適,讓自己能行走 在正常人規劃的路線之中。然而,不遵循這條路線的人,將被認定是受損的人,
缺乏調適內在的應變能力。受污名者被建議最好視自己為一個完整的人,就像其 他正常人一樣,最差只不過是剛好被排除於社會生活中的某個領域(曾凡慈譯,
2010)。
另一方面,靠著努力工作與自我訓練的堅持,他除了應該盡力達到一般標準,
更應該要培養一種愉快而且直率的態度。順著這樣的邏輯,受污名者得到一種對 待正常人的規則,他學到如何處理混類社會情境的種種技巧,也能應用來幫助處 在同一情境中的其他人化解可能發生的尷尬情境。他可能會假裝沒注意到,或是
30
努力去同理正常人對污名的不解或不知如何面對的心情,他還可能會在暗中讓對
努力去同理正常人對污名的不解或不知如何面對的心情,他還可能會在暗中讓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