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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力發電政策沿革

在文檔中 全面建構台灣離岸風電 (頁 38-0)

第二章 台灣離岸風電政策沿革與產業發展

二、 風力發電政策沿革

台灣擁有豐富風力資源,尤其東北季風強勁,主要蘊藏區涵蓋台灣海峽、西 部沿海與澎湖離島等地。由主管機關所推動之風力發電政策最早可回溯至1980 年 代因應能源危機而起,以補助技術研發與應用為主,當時由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能 源局前身)委託研究機構進行台灣地區風能潛力評估,並自 1990 年起完成新竹 縣湖口鄉風力試驗場 4-150 kW 等三型風力發電機之開發與運轉試驗,期建立風 力機研製技術能力。然而,後續雖完成風力機系統設計組建及測試等項目,且本 土技術開發及零件組自製率可達80%,但距離商業化模式仍有一段落差,而在當 時能源市場環境與技術考量等時空背景下並未有更多政策作為。

遲至京都議定書與歐洲積極開發風力發電之議題發酵,我國於 2000 年後再 次規劃透過補助方式加速推動風力發電,因而相繼於 2000 年與 2003 年發布「風 力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辦法」與「風力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要點」18等一連 串相對明確的風力發電政策。

(一)政策推動工具

在我國 2000 年所推動再生能源 5 年示範推廣計畫下,透過法規頒布,針對 風力發電部分以補助設備之設置為主,規定風力發電示範系統每瓩(kW)裝置容 量至多補助新臺幣 1.6 萬元,且補助比率最高不得逾該示範系統設置成本 50%。

同時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細則」規定,給予購置風 力發電設備者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10~20%、加速折舊及低利融資等相關獎 勵優惠。透過「風力示範推廣計畫」之執行,應用風能資源勘查、技術輔導、示 範補助與宣導推廣等方式,協助分屬機械設備製造與統包業之台朔重工、發電業 者之台灣電力公司(簡稱台電),以及造紙大廠欲轉型綠能服務業之正隆公司陸續 完成雲林麥寮2,640 kW、澎湖中屯 2,400 kW 與新竹竹北春風 3,500 kW 等 3 座風 力發電示範系統之建置,總裝置容量 8,540 kW,成功鼓舞我國風力發電設置浪潮。

17 經濟部能源局(2020)。能源轉型白皮書(核定版),第 75 頁。

18 該辦法與要點公布之時,明訂施行(補助期限)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止,先後於 2003 年與 2004 年廢止。

19 經濟部自 1995 年 1 月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依「電業法」及雙方購售電合約之規定,其所生 產之電力躉售予台灣電力公司,並規劃 4 階段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政策推動,最終於 2006 年 6 月 6 日公告第四階段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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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藉由國營企業引領創新產業發展,揹負政府政策施行任務之台電 最早於 1960 年代初期進行風能研發應用之學術研究,並於澎湖白沙鄉設置一部 裝置容量 50 kW 的實驗型風力發電機;1989 年推行於七美島上試辦並設置兩部 裝置容量 100 kW 之先導型風力發電機組,但因當時技術未臻成熟,供電不穩定 而停止運轉。而後台電於 2002 年重啟應用風力發電,配合政府政策啟動「風力發 電十年發展計畫」,催生台灣第一座商業運轉之石門風力發電站於 2004 年完工,

共有6 部風力機組,每部裝置容量為 660 kW。鑑於國際技術基礎,將國際合作策 略納入 2005 至 2020 年我國風力發電發展重點之一。2007 年 4 月我國陸域風力發 電機裝置已達百部里程碑。

隨著風力發電設備設置漸趨規模,此時,政府的政策推動工具亦從提供設備 設置補助之財務金融支援,轉向建立躉購費率(Feed-in Tariff, FIT)機制,提供價 量保證收購。2009 年討論多時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終於制定公布,經濟部透過強 制電業併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與其所產生之電能,以及保障收購價格之雙重機制,

獎勵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明訂「獎勵總裝置容量65 GW 至 100 GW」,以 大力推廣風力等再生能源。2019 年則鑒於國際上推動再生能源政策普遍規定目標 量與年限隨推動進程調整,對獎勵總量多半保留彈性空間,且考量政策論述、政 策願景說明上多以推廣目標總量為主,為便於檢討政策推廣情形之成效,經濟部 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將「獎勵總量」修正為「推廣目標總量」,並將推廣目標 總量規劃提高至 2025 年的 27 GW 以上。

2019 年再生能源條例之修正除了保留獎勵空間、提高再生能源設定目標外,

其修正重點尚包括鼓勵綠電走向自由交易市場、制訂用電大戶義務等前述能源轉 型配套方案之法規化,以及在全球離岸風電技術漸趨成熟,國內陸域風電開發規 模有限之考量下,2019 年該條例修正公布,同時增訂風力發電之定義為「轉換風 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而「離岸風力發電」一詞係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

不超過領海範圍,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

政府推動離岸風電發展政策以來,已吸引國際開發商相繼參與,並逐步擴大 離岸風場開發規模,從起初規劃2016 年 15 MW、2020 年 520 MW 至 2025 年完 工併聯 3 GW,到第二階段開發規劃 2025 年達 5.5 GW,預計第三階段區塊開發 將提高至2026 至 2035 年 15 GW。

(二)風力發電發展情形

我國風力發電參與廠商家數眾多,除了台電外,依電業法已發給電業執照正 式商轉之民營19風力發電業者計有17 家、41 個風場、206 座機組,總裝置容量達

19 經濟部自 1995 年 1 月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依「電業法」及雙方購售電合約之規定,其所生 產之電力躉售予台灣電力公司,並規劃 4 階段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政策推動,最終於 2006 年 6 月 6 日公告第四階段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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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4 MW,包括達德能源(WPD)20、東和鋼鐵、中國鋼鐵結構、台灣水泥等之 相關企業,於此之中以 WPD 營運規模最大,累計設置超過 170 座風力機組,裝 置容量超過 300 MW 以上,遙遙領先其他廠商。整體來看,台電仍為我國重要風 力發電業者,其風力發電站計有 19 所,機組數達 177 座,裝置容量約為 312.4 MW,約占全國風力發電裝置容量比例的 36%,目前仍以發展陸域風電為主。

國內風場則主要分布於西部沿海地區之新北市、新竹縣(市)、桃園市、苗栗 縣、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與屏東縣,以及離島地區之金門與澎湖,風力機組 足跡遍布11 個縣市,其中彰化縣設置最多陸域風力機組共 93 座,擁有陸域風力 發電裝置容量合計207.2 MW 亦為全國最多;但若加計離岸風力發電部分,苗栗 縣躍居全國之冠,其轄內風力機組雖少於彰化縣,僅有89 座,但風力發電總裝置 容量高達272.6 MW,占全國風力發電總裝置容量的 3 成以上(圖 2-1)。

註:以上統計資料係依電業法發給電業執照商轉者,可能與實際運轉資料有所落差,如台電石 門、台中港、台中電廠風力發電站之部分機組因颱風毀損、故障等因素已拆除或移出。

資料來源:台灣電力公司;經濟部能源局;本研究整理。

2- 1 台灣風力發電分布

截至2021 年 3 月我國再生能源裝(設)置容量約為 9,675MW,占全國發電 總裝置容量的16.7%;風力發電裝置容量約 863MW,於總裝置容量比例僅占 1.5%,

於再生能源占比近9%,其中陸域風力發電部分已設置 735MW,於整體風力發電 裝置容量占比高達85%以上(圖 2-2)。

20 2016 年 WPD 於台灣併購英華威風力發電集團,後者遂將旗下已開發而未興建之風電開發案 移轉予 WPD,促使 WPD 成為目前台灣最大民營再生能源營運商,營運超過 400 MW 的陸域 風電及太陽光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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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2004 2008 2012 2016 2020 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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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2004 2008 2012 2016 2020

百萬度

再生能源占比

風力占比

再生能源(不含風力)

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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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階段示範獎勵風場

2012 年經濟部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11 條授權規定21,公告施行「風 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22」,採取與陸域風電初期推廣相同做法,期透過提 供設備經費補助、引導投入之方式,鼓勵業者設置離岸示範風場,目標於2015 年 前完成離岸風電示範機組設置,2020 年完成示範風場開發、併聯發電。按該辦法,

風場之區位(場址)由申請人選定,但應符合「位於5 公尺水深等深線以上海域,

總裝置容量需超過100 MW 但低於 200 MW」之規定,且至少應設置 2 部單機容 量超過 3 MW 示範機組,以符合獎勵條件。經獲評選之業者經與經濟部簽署契約,

展開示範獎勵計畫並於時限內完成,取得獎勵費用,以 2012 年風力發電離岸系 統躉購費率每 kW 裝置容量期初設置成本 50 %為上限,且不得超過示範機組設 置總費用之 50 %;另示範風場作業獎勵費用至多僅可取得 2.5 億元。第一階段離 岸風電示範獎勵作業規劃時程請見圖2-4。

資料來源:風力發電單一服務窗口,https://www.twtpo.org.tw/offshore_show.aspx?id=18。

2- 4 第一階段離岸風電示範獎勵作業規劃時程

最終取得示範資格之海洋 Formosa 1 與台電一期示範案,分別規劃於苗栗縣 竹南鎮外海,離岸 2~6 公里、水深 15~35 公尺處,架設 32 部風力機組,總裝 置容量 128MW,以及位於彰化縣芳苑鄉西側海域,離岸 7~9 公里、水深 15~26 公尺處,架設18~30 部風力機組,總裝置容量約 108~110 MW 之風場開發案。

其中海洋示範機組於 2017 年 4 月正式商轉,示範風場亦於 2019 年 11 月全數完 工並於同年底併網。

21 對於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技術發展初期階段,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 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前項示範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2 2019 年修正為「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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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階段潛力場址遴選與競標

2015 年 7 月在第一階段風場開發商陸續取得示範機組施工許可證、通過環評 審查後,經濟部能源局公告「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以利業者提 早辦理第二階段開發準備作業,規範申請資格與制定單一申請案設置裝置容量不 得小於 100 MW,每平方公里不得小於 5 MW 之規模與空間規劃規定;同時公告

2015 年 7 月在第一階段風場開發商陸續取得示範機組施工許可證、通過環評 審查後,經濟部能源局公告「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以利業者提 早辦理第二階段開發準備作業,規範申請資格與制定單一申請案設置裝置容量不 得小於 100 MW,每平方公里不得小於 5 MW 之規模與空間規劃規定;同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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