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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擴大我國離岸風電專案籌融資能量及籌資管道

在文檔中 全面建構台灣離岸風電 (頁 113-121)

第五章 台灣離岸風電專案融資與發展

三、 如何擴大我國離岸風電專案籌融資能量及籌資管道

我國離岸風電專案開發業經「遴選」及「競標」二階段,國內市場已分別遴 選得標 3.8GW 與 1.7GW,總計超過 5.5 GW 的風場裝置容量,市場預估專案開發 資金總需求量超過 8,000 億新台幣以上。整體專案開發時程規劃則進入第三階段 區塊開發階段,檢視前二階段風場開發經驗得知,在離岸專案開發規模龐大,各 別離岸風電專案資金籌資模式仍主要以籌組銀行團聯貸模式為專案財務安排架 構,其中,歐美系、日系外商銀行為我國主要離岸風電專案計畫的融資銀行機構,

本國銀行部分則以幾家大型商業銀行為主要出資銀行機構。以下擬由如何提升國 銀參與離岸風電專案的融資意願、協助國內供應鏈廠商融資、融資多元化等不同 面向來加以探討我國離岸風電專案計畫開發的機會及商機,就授信保證機制、風 險管控、籌資管道多元化等提出建議方案,謹供規劃產業融資政策參考。

(一) 提升我國離岸風電專案融資國銀參與聯貸意願、協助國銀、保險業參與離岸 風電專案聯貸比重不高及公股行庫參貸比率仍低的問題

1. 放寬銀行機構融資比例額度限制

檢視我國既有離岸風電計畫中,國銀在單一聯貸案中的參貸金額平 均約占總融資規模約 30%,主要成因在於離岸風電此新興產業風險評估不 易,現階段多數國銀仍持謹慎保守態度,另外受限於現行銀行法規所制約,

以下檢視相關金融法規之規範內容如下:(1)現行銀行法對單一公司只能 做無擔保放款佔淨值的5%,有擔保放款佔淨值的 15%,以淨值 300 億的 銀行計算,對單一公司僅有 15 億元的無擔保放款額度上限,此對於國內 中小型商業銀行參與承做離岸風電大型專案的能量有其實質侷限性,建議 可研議放寬國內銀行承做綠能離岸風電專案融資額度佔銀行淨值比之限 制。

2. 放寬保險機構投資額度限制

本國壽險業者近年投資國外資金比重逐年增加,2018 年壽險業更有 68%資金投資在國外,2020 年海外投資占比則仍近 64.73%,此龐大資金 若可將資金部分引導回台灣本地投資於離岸風電產業中,對於活絡國內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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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發展定有相當助益。參考歐洲大型離岸風電計畫經驗指出,開發商著眼 於資金周轉需求、籌措資金以開發新風場計畫,一旦風場建置完成步入正 常營運後,開發商透過財務性安排,將該風場進行資產證券化後於資本市 場公開出售資產,以活絡資產利用率。透過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規 範讓聯貸行將授信資產轉移以做為證券化標的,此為國際風電市場商業交 易常見樣態,建議能因應可再生能源科技設備融資之資金需求,研議透過 金融資產證券化機制來發行相關的離岸風電資產專案收益型證券,若開放 允許讓國內保險機構亦可進行財務性投資,此對於本國壽險業的龐大資金 去化無異於另闢出投資新商機。

離岸風電專案在施工期及營運期個別階段專案資金需求殷切,開發 商對於專案開發、營運皆有高度的專案融資需求,惟現行壽險業因保險法 146-3 條 「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之規範,

僅對於施工期間的融資需求可直接放款 ECA 部位或透過銀行中介提供資 金成本相對低的新台幣資金,一旦進入營運期階段則無法適用保證放款。

建議應可評估專案個別階段開發商對於專案營運資金利用狀況,研議得以 放寬保險業在營運期融資之相關限制。對於在專案施工期竣工後,專案興 建風險底定,若 ECA 擔保仍有效的狀況下,研議可放寬讓壽險業資金在 專案步入營運期之後仍可繼續出資投資。

現階段商業銀行在離岸風電專案授信實務上,專案在興建階段完成 過渡至營運階段過程中所面臨融資問題在於,離岸風場專案計畫在竣工商 轉後,授信銀行端才會完成動產(風機等)設質程序,待設質完成後授信科 目可從無擔保放款轉為擔保放款,但銀行實務做法上仍會把這筆放款額度 掛在無擔保放款科目,一旦改認列視為擔保品放款科目,授信銀行方面則 會產生專案貸後管理行政作業、強制鑑價作業及定期授信報告製作成本。

基本上,商業銀行方面已可提供消費類無擔保放款商品,只需搭配徵提擔 保品,對於未改掛擔保科目的相對會計保守原則,對於銀行專案授信融資 仍為實務上可行的。

就保險業而言,現行保險業承作放款須確保具有 100%有擔保放款,

保險業承做具出口信貸機構 ECA 或銀行保證的離岸專案貸款(有擔)是可 行的,然對於承作動產擔保的貸款則尚無法被接受,即使風場竣工完工後 風險大幅降低,也會因為擔保品價值不足(採成本法之下)而無法承作。故 針對保險業建議鬆綁擔保品認定原則。對於保險業在規劃離岸風電專案可 行專案融資架構建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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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興建期: 由有願意承擔興建期施工風險、具一定信評等級之外商銀行 提供融資保證予本國保險業,直到風場完工完成設質(整個風場的質權 人是全體授信聯貸銀行團及保險公司),出資銀行保證始得解除。

(2) 營運期: 在興建期完工後,銀行保證解除,壽險業者將不被允許得以動 產擔保放款科目繼續對該專案進行融資,因為成本法估算出來的擔保 品價值低於專案總融資金額,對授信評估而言,等同是專案授信處於 不足額擔保狀況,解決之道仍是讓成本法下的擔保品價值無法反映實 際價值之問題,須能從放寬認定標準予以著手,讓設備擔保品的價值 估價作業非仍沿用保守成本法認定,而是從擔保品足以產生未來營運 現金流量予以推算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待專案興建完成進入營運階段,

在外商銀行保證責任解除後,以採用動產擔保放款形式(風機機組、變 電站等設質抵押給聯貸銀行團)作設質,讓壽險機構仍得以繼續提供融 資額度。

(二) 整體離岸專案規模擴增 需提前規劃巨災保險及再保險風險評估作業

台灣離岸風電計畫的開發上,在先天地理環境上有地震及颱風等顧慮,一旦 極端天災意外產生時,若對離岸專案設備產生巨幅虧損,此則需要特別考量巨災 保險的安排,以規避未來若產生龐大設備財產損失之際,能確保離岸風電專案財 務損失足以在產險公司承保能量範圍之內。巨災保險由於台灣本土保險公司對於 離岸風電專案承保後的自留率不高,多數需透過國際再保市場進行再保作業。供 應鏈廠商保險和開發商可透過國際再保險市場的風險轉嫁分攤機制,經由經驗學 習,將亦可提高本土產險公司巨災保險自留率。建議可採以專案輔導方式及鼓勵 台灣本土保險公司投入巨災保險市場,讓國內專業承做離岸風電專業產險機構協 助國銀更深入瞭解國際再保險市場的運作機制及國際市場的離岸風電專案保險 費率定價機制等相關保險資訊。

(三) 策略性導入國際私募股權基金以進行專案籌資

國際上慣常以透過私募股權基金方式導入國際專業資金以投注於離岸風電 專案開發,檢視現行我國私募股權基金檔數仍相對仍屬市場規模小,建議可研議 進一步放寬申請運用在離岸風電產業發展的保險業得以投資券商私募股權基金 規模,有效導引讓保險業資金可開放投資於私募股權基金,以活絡本國保險業資 金去化渠道。現行金管會針對私募基金及創投基金已經開放部分,在投信方面已 允許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商可以用轉投資子公司的方式來募集私募基金,可投資 運用在公共建設或5+2 產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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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沃旭能源公司的大彰化東南離岸風場 605MW 為例,該專案投資總額達 750 億元,在 2020 年 12 月,沃旭能源公司宣布將引入加拿大魁北克退休金管理機構 (CDPQ)、台灣國泰永續私募股權基金共組三方合資營運架構,沃旭能源公司取得 50%股權,外部加拿大退休管理機構、股權基金等投資機構取得另外 50%股權,

承諾將支付風場建造所需支出 50%費用,其中,包括風場發電以及輸配電設施等 資產設備投資,在 2021 年至 2022 年間專案興建期支付。透過國際金融市場中尋 求策略性投資者協議出資模式,開發商引入國際策略性合作夥伴,短期之內可解 決專案籌資問題,未來對開發商在亞太區離岸風場專案開發,預期經由引入多元 化融資管道,一方面可帶動活絡本地綠色金融業務發展,更可進一步協助讓本土 供應鏈廠商短期內迅速獲取專案開發融資資本金。透過策略性結合離岸風電專案 開發業者、本土金融機構與國際股權基金機構策略性結盟,將是大型離岸風電專 案融資的創新融資商業模式。

(四) 強化出口信貸 ECA 機構的信用保證能量

放寬外國民營出口信貸機構(ECA)對台灣離岸風電專案保證的成數限制。原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二條之解釋令〉,ECA 擔保額度無 須被計入無擔保授信總餘額,僅適用於「外國中央政府所設立信用保證機構」。參 考金管會新放寬措施,在 2019 年 10 月 22 日金管會的解釋令(發文字號:金管銀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二條之解釋令〉,ECA 擔保額度無 須被計入無擔保授信總餘額,僅適用於「外國中央政府所設立信用保證機構」。參 考金管會新放寬措施,在 2019 年 10 月 22 日金管會的解釋令(發文字號:金管銀

在文檔中 全面建構台灣離岸風電 (頁 11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