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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組團隊策略之方向建議

在文檔中 全面建構台灣離岸風電 (頁 136-145)

第六章 台灣離岸風電產業之競爭力分析與建議

五、 籌組團隊策略之方向建議

面對當前淨零排放議題,推動身為國際重要電子科技供應鏈之我國廠商綠電 需求,亦成為我國發展離岸風電之優勢與機會,國內離岸風電市場前景看好,再 加上全球陸域風電技術成熟與市場飽和程度,離岸風電已成為各國能源轉型重要 發展方向。在政府主導、建立產業之初衷下,提升國產化之比例,確實打造了產 業供應鏈,未來進一步研擬相關策略與操作模式實有其必要。然而,綜觀現今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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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風電市場運作,各投資開發商大多已培養專業團隊與長期合作供應鏈,我國廠 商在技術不足劣勢下,即使有國產化要求支撐,仍難以隻身力量獲得關鍵技術學 習機會;另一方面,在我國融資環境條件未改善前,以投資開發商身分投入離岸 風電市場的資金門檻過高,因此,透過籌組 EPCI(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 Install)統包團隊之策略方式,協助開發商達成國產化相關規定,

帶領我國廠商從合作中學習,以突破目前發展限制,應為可行方向。

除此之外,考量離岸風場完工後將有長達 20 年之運維服務商機,而我國離 岸風電發展剛起步,目前規劃直至 2035 年前皆有新增裝置容量、離岸風場完工 併聯計畫,可預見國內風場運維作業有其商機、發展可期,建立營運與維護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M)團隊亦為我國業者可切入角色之一。

以下將基於前述分析,以團隊合作做為我國離岸風電產發展方針,據此連結 國內外市場動向,具體提出建構我國離岸風電產業競爭力之策略方向建議。

(一)深根產業:培養本土開發商,確實擴大在地供應鏈

現今離岸風場開發案中,開發商握有主導權,相較風機系統商、工程服務顧 問等其他離岸風電產業參與者更具備談判條件,因此,培養本土開發商應為左右 我國離岸風電產業建構與否之關鍵性策略。依據 2018 年行政院會報告「離岸風 電推動進度」指出,在國內已有台電、中鋼、亞泥、力麗 4 家廠商投入之下,預 計於2025 年即有能力整廠輸出,至國外成為開發商,此意即在政府規劃下,開發 商將是我國發展離岸風電產業鏈重要可切入點。

依據 IHS(2021)分析,2020 年全球排名前 25 名風電開發商總計開發裝置 容量達 328GW,約為全球陸域與離岸風電市占率的 45%,其中中國開發商開發 容量占比超過1/2。另按此 25 家頂級開發商對外公開之計畫,預計陸域與離岸風 電開發占比各為 50%,其中有 17 家開發商手中兼具陸域與離岸之開發投資組合,

顯示離岸風電產業茁壯態勢鮮明,而離岸風電開發之佼佼者依序為沃旭、SSE Renewables、ENGIE 與中國廣核集團(CGN)。檢視這 25 家開發商之營業類別,

有 18 家經營多元化公用事業,6 家為單純再生能源開發商,僅有 1 家為再生設備 製造商所屬開發部門。另以公民營型態來看此25 家開發商,中國所屬之 10 家開 發商均為國營公司,主要開發市場為國內與亞太地區,近期有逐漸擴散至歐洲、

北美與拉丁美洲區域申請小型開發案之趨勢;與之相反,北美 4 家開發商均為民 營企業;隸屬於歐洲之11 家開發商中,EDF Renewables、Enel、沃旭與 Vattenfall 等 4 家為部分或完全國營化,其餘 7 家則為民營公司(圖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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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IHS Markit (2021), 2020’s Top Wind Developers are Targeting Significant Wind Capacity Development, Eyeing an Equal Split Between Onshore and Offshore Projects.

6- 1 全球前 25 家風電開發商

Windpower Intelligence(2019)則在中國離岸風電市場尚未大規模開發前,單 就離岸風電產業分析,全球排名前 5 大開發商依序為丹麥沃旭、瑞典 Vattenfall、

西班牙 Iberdrola、德國 Innogy 與挪威 Equinor。以沃旭為例,其透過分離化石燃 料發電業務,專注於綠色能源,尤以離岸風電為最,而在取得離岸風場開發資格 後、於最終投資出售 50%股權之方式,改變其公用事業經營型態,並拓展企業版 圖,轉往歐洲其他國家、美國與台灣等市場大量投入離岸風電產業後,持續規劃 進入波蘭、印度、日本與韓國等市場。

實際上國際開發商並非僅有沃旭係採取出售股權的方式,大部分申請案的開 發商多依循此種營運模式,透過出售營運項目之股權以回收資本,接續開發更多 風場。因此,除了以風場開發申請者角色進入離岸風電市場外,亦得以在開發商 取得開發資格後,以投資者角色收購其股權,而取得離岸風電開發經驗。根據Wind Europe(2019)統計,2018 年歐洲離岸風電市場中,按投資者類型劃分之收購活 動,股權組合有1/3 來自金融投資者、2/3 為電力生產者,而這些收購交易活動大 多數於施工前完成,此亦為開發案籌資最關鍵階段。

歐洲不僅為離岸風電市場起源地,至今累積裝置容量仍為全球第一,進一步 檢視 2020 年歐洲離岸風場所有權類型,以當年度新增裝置容量(併網容量)觀 之,前五大所有者依序為電力業者沃旭(26%)、金融投資者 Partners Group(11%)、 電力業者Iberdrola Renovables(10%)、獨立開發商Parkwind(5%)、油氣業者Shell

(5%),合計其新增容量占2020 年歐洲新增裝置容量近 60%,其他新增離岸風場 所有者尚包括海事承包商等。若以 2020 年歐洲離岸風電累積裝置容量之所有權 來看,前五大業者中除麥格里為金融投資者外,其餘均屬電力業者(圖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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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Wind Europe (2021), Offshore Wind in Europe: Key Trends and Statistics 2020.

6- 2 2020 年歐洲離岸風場所有權分布

目前我國已投入或曾以開發商角色進入離岸風電市場者,包括上緯、台電、

中鋼與永傳能源,未來可參考國際經驗,持續尋求電力業者、金融投資者、油氣 業者與承包商等潛力參與者,開發投資離岸風場,以確實培養我國團隊,打造本 土產業供應鏈。

(二)突破限制:籌組離岸風電 EPCI 統包團隊,創造學習機會

另一方面,透過籌組 EPCI 統包團隊,以較低規模的資金門檻進入離岸風電 產業,促使我國廠商從設計建造,乃至於風場完工後之營運維修皆能有所涉入,

觸及風機系統、水下基礎、海事工程、電力設備等不同領域範疇,從中完整學習 以建構我國離岸風電產業鏈,亦為可操作模式之一。

依據我國「政府採購法」第24 條規定,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 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又按「統包 實施辦法」第3 條規定,機關以統包辦理工程採購招標,其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 理招標之範圍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 維修或營運等事項。簡而言之,統包意指業主提供工程之基本規劃條件及說明,

而將工程設計及施工或安裝等工作經由一次發包交由單一廠商統籌負責辦理。

對於業主而言,辦理傳統分標作業與統包作業相比,前者流程與時間較長,

需歷經規劃評估、設計廠商招標、設計階段、施工廠商招標、施工階段,最後到 完工等各階段之線性作業模式;後者則透過統包廠商招標作業,以重疊、彈性調 整作業方式,相對可縮短工期及管控經費預算。不僅如此,同時可提升採購之效 率、採購品質及工程專案管理,與提升工程之整體效益工程,且變更作業較為單 純快速,另若採聯合承攬亦可降低業主採購風險。

另基於海事工程運作核心為船舶,考量後續施工階段、運維作業與國內潛在

新增裝置容量(MW) 累積裝置容量(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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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為落實本土發展,應針對相關船隻之自購進行評估(如自升平台船、SOV 船、CTV 船等)。透過EPCI 模式或許可帶動我國能源相關產業發展,我國廠商除 了以既有豐富工程領域經驗承攬電廠擴、改建或更新案,以及天然氣接收站、煉 油與石化統包工程以外,面臨相對新興之離岸風電等再生能源發電工程總承包計 畫,建議初期可先與國外具有 EPCI 統包實績之廠商以共同承攬方式合作投資。

由於 EPC 統包商完整參與工程計畫之設計與施工,我國廠商可藉此觀摩充實不 足之能力,以模仿學習入門,吸收相關知識,間接培育人才,逐漸取得總工程核 心專業技術,累積經驗並拓展合作關係,進一步反饋厚實我國相關產業。

有鑑於目前我國離岸風電國產化與在地化策略所面臨之多重挑戰,或許以 EPCI 模式投入離岸風電產業,可能成為解決目前我國離岸風電產業技術與人才 匱乏問題選項之一,可望加速我國離岸風電供應鏈國產化。開創我國能源產業向 外發展同時,以此相輔相成厚植我國發展再生能源之能量。

(三)長遠可期:建立離岸風電 O&M 團隊,強化我國綠電供應結構

1991 年全球首座商業運轉之丹麥離岸風場 Vindeby 於 2016 年除役,風機運 作時間長達 25 年。而現今 EPCI 廠商一條龍服務多延伸至完工後的 O&M 項目 範圍,在國際上亦常見 EPC 合約與 O&M 合約綑綁委由同一家廠商執行,稱為 DBO(Design-Build-Operate,設計-興建-營運)統包。2008 年 FIDIC 頒定 DBO 契約範本(金皮書),即將設計規劃、施工安裝、長期(約20 年)營運與維護整 合於單一DBO 統包契約,於招標案中要求廠商承擔長期正常營運與維修保養及 更新義務之責任,使其於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更有誘因於考慮施工之便利性與 經濟性外,進一步將未來營運階段納入整體考量。期能改善 D&B 所存在之問題,

用以避免廠商於完成契約規定、經濟考量至上前提下,而捨棄以全生命週期成本 觀點做整體最佳化之規劃。

於我國統包實施辦法第3 條亦有相關規定,政府機關以採購統包辦理招標,

其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之範圍如下,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

其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之範圍如下,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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