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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

在文檔中 全面建構台灣離岸風電 (頁 145-150)

本專題報告前半部分(第一至三章)首先就國際市場發展趨勢、國內政策沿革 與發展現況等背景進行回顧,並對目前國際與國內需要發展的項目進行探討,

包括風場運維、人才培育及浮式風機等。報告後半部分(第四至六章)研究團隊透 過過去經驗、專家訪談、座談會等形式收集彙整資料後,經過研析討論,提出 發展離岸風電工程建置之策略、台灣離岸風電專案融資與發展建議,及台灣離 岸風電產業競爭力之分析與建議。綜結歸納如下:

一、 亞太地區市場蓄勢待發,有助台灣發展亞洲離岸風電供應中心

亞太地區是目前離岸風電成長最快速的區域,除了中國以外,台灣、越 南、日本、南韓、印度、澳洲與菲律賓等國有著近100 GW 的潛力市場。台 灣海峽具備良好風場條件,加上政府綠能政策堅定,吸引眾多國際開發商前 來投資。台灣若能把握先行者優勢,可輸出各種服務與產品,藉由亞太市場 來增加經濟規模,成為亞洲離岸風電供應中心。

二、 政府堅定推動綠能政策,增加國內外廠商的投資意願

政府從2016 年至今逐步落實離岸風電相關規劃與政策,顯示推動綠能的 決心,目前所規劃的開發量應具有經濟規模(預計於 2025 年完成 5.7 GW,2026 至 2035 年設置 15 GW)。在政策的支持下,各國開發商踴躍前來參與我國離 岸風場的開發計畫,為我國綠能產業發展注入新的能量。政府利用發展離岸 風電契機,同時推動產業鏈國產化,鼓勵國內業者轉型加入離岸風電產業,

一方面開創新的產業發展,另一方面確保國內未來在工程建置與運維階段有 足夠的本土能量。台灣也歡迎國外廠商前來設廠,利用台灣目前的市場作為 基礎,並展望亞太風能發展趨勢,作為亞太地區供應鏈中心。

三、 本土供應鏈發展迅速,仍需持續增加投資與發展下階段技術

國內離岸風電供應鏈發展時間僅短短5-10 年,不過自第二階段潛力場址 開發,開始規劃產業關聯發展項目,要求開發商需落實國產化產業項目,相 關供應鏈發展迅速。台灣在各領域有不同的優劣勢,過去在陸域風電領域已 有基礎的風機零組件、變電站業者,切入離岸風電供應鏈較無障礙,除了已 有技術能力之外,對於如何應對系統商及開發商在管理層面的要求也較有經 驗。對於水下基礎業者來說,除了需要提升焊接技術外,還要適應開發商對 於環安衛、合約管理等要求,在積極改善後已逐漸獲得開發商的認同。海事 工程對於興建與運維來說是非常正要,但也是台灣相當缺乏的部分,各式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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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與船員幾乎都來自國外,隨著案場規模逐漸擴大,各式本土船隻也陸續開 始投資建造,海事工程的能量在未來 5 年內應可獲得充分提升。展望未來,

海上變電站及浮式水上基礎是政府與業者可以提前布局的項目,透過技術研 發與示範計畫,逐步建立相關技術能力。

四、 發展本土運維能量、海事工程、人才培育及浮式風機發展,政府需提前盡速 布局

風場運維、人才培育及浮式風機等三個項目將是台灣發展離岸風電產業的關 鍵項目。未來超過20 GW 的裝置規模下,本土運維產業勢必需逐步累積經驗、培 育人才、投資相關運維設備與船舶等,建立本土運維能量,確保供電穩定。台灣 不僅缺乏海事、技術相關人才,在各式規劃設計等服務人才亦相當缺乏,目前政 府與學校應與業者積極配合,培養所需人才。浮式風機應用於50 m 水深以上之 海域,在風場向外設置的情況下,相關技術如浮式載台、繫纜與錨碇等,政 府應提前規劃相關示範計畫,為第三階段開發預作準備。

相關建議彙整於第六章(發展本土運維能量、海事工程及人才培育),以 及第三章(浮式風機發展)並摘錄彙整如下:

(一) 發展本土風場運維能量:(1) 籌組運維公司;(2) 發展運維科技;(3) 區塊 開發增加本土化運維的評分。

(二) 發展海事工程能量:(1)人才培育;(2) 船泊維修;(3) 發展海事工程 EPC。

(三) 人才培育:(1) 加強學術界研究能量;(2) 工匠人才培養;(3) 綠領人才培育。

(四) 浮式風機:應及早推動浮動式離岸風機先導或示範計畫,針對我國有能力 發展之浮式載台、繫纜與錨碇等,由設計、製造、安裝、認證等結合產官 學研力量,建立我國完整供應鏈能力,而港口陸上大型吊車、港口重載碼 頭等基礎建設,也應及早規畫建置,為 2026 年以後第三階段區況開發所 需技術預作準備。

五、 協助本土供應鏈業者解決土地、融資等問題,並思考國際分工

離岸風電國產化政策推動相當迅速,雖已相當周全,但業者對於未來發展仍 需政府提供援助。相關論述與建議詳述於第六章,摘錄如下:

(一) 融資需求:離岸風電產業投資規模大,依照業者提供資訊,與銀行融資 較缺實質上的優惠,為鼓勵發展離岸風電產業,建議政府提供財稅優惠 或獎勵,幫忙解決供應鏈廠商資金的問題。

(二) 土地需求:風機規模越來越大,像是葉片、風機、水下基礎等零組件所 需土地也越多,業者對於港區土地需求,政府應進一步有效的去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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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規劃等。

(三) 需考量亞太區域發展趨勢:鄰近國家已陸續投入開發離岸風電開發,但 各國擅長項目不同,應思考如何避免過度競爭,以區域發展的思維來思 考如何與日本、韓國、越南等國互利共生,商討建立合作生產的模式。

六、 透過發展本土大統包商,掌握全產業技術與管理能力,帶動產業鏈走入國際 目前政府發展離岸風電國產化的努力已具相當成效,但較著重製造生產方面。

若要進一步提升整體產業競爭力,仍需進一步發展全產業技術與管理的能力。目 前在全產業技術與管理的能力方面,仍缺前端評估(包含風險)及基本設計、全案 專案管理及營運維修技術與管理的掌握,需鼓勵國內大型 EPC 統包商的積極參 與和發展才能竟其功。相關論述及建議詳述於第四章,相關建議摘錄如下:

(一) 建議政府在評選開發商時,可容許開發商自由選擇發包的模式(多重項目 分包、部分 EPCI 大統包或全案 EPCI 大統包),政府則站在建立國家產 業競爭力的基礎上進行評分,朝向全案 EPCI 大統包,取得發展前端評 估及基本設計、全案專案管理及營運維修技術與管理能力的機會,進而 完成離岸風電全面國產化的最後拼圖。

(二) 建議政府亦應修法寬鬆國內公股銀行對離岸風電項目融資的限制條件與 範圍,包含納入開發商導入全案 EPCI 大統包的優勢,即能間接透過開 發商借貸促使國內大型EPC 統包商得以從前端設計即全面參與,並帶動 其它國內外銀行跟進擴大市場融資規模,此將有利本土開發商的存續與 運營。

七、 離岸風電業者需要政府提供更完善的融資政策與配套

離岸風電發展過程中,政府與金融機構的角色不可或缺。然而,離岸風電開發 所需金額龐大,需有更完整的金融政策才能有效協助業者發展離岸風電產業。本 研究於第五章提出詳細論述與建議,詳見第五章。相關建議摘要彙整如下:

(一) 強化出口信貸機制(國家融資保證機制)

(二) 協助供應鏈廠商開立見索即付保證保險單業務 (三) 培養專案融資人才

提出兩點政府部門需注意事項:

(一) 未來台灣海峽風場巨災保險額度不足

(二) 第三階段風場開發,躉購費率零元情境下的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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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出版品預行編目(CIP)資料

全面建構台灣離岸風電產業競爭力 / 王釿鋊, 劉 致峻, 邱炳嶔, 吳再益, 林茂文, 陳建緯, 陳明 燕, 江茂雄, 簡于萱, 林俊華, 石瑤階, 洪向 民, 趙國華, 呂理安, 林進聰, 高昕瑋, 曹雄 智, 吳中書, 彭勝本作. -- 臺北市 : 財團法人 中技社, 民 110.12

138 面 ;20*29.7 公分

ISBN 978-626-95628-2-4(平裝)

1.CST: 風力發電 2.CST: 再生能源 3.CST: 產 業發展 4.CST: 臺灣

448.165 11002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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