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台灣離岸風電產業之競爭力分析與建議
一、 離岸風場開發
開發商可大致分為三種類型,技術型公司、資金公司與能源公司:
1. 技術型公司:沃旭能源(Ørsted)為典型代表,其前身為 DONG Energy(丹麥 石油與天然氣公司),由丹麥政府控股 50%左右的風電能源公司,為目前 世界上最大的離岸風電開發商。由於自身具備完整的設計、施工管理、採 購、財務、政府關係等能力,技術團隊完整,是典型的技術型公司。沃旭 能源具備技術優勢,在歐洲風場培養了豐富的經驗,全球近 3 成的風機設 置容量是由其主導開發。2016 年於台北設立亞太區總部,並且參與台灣 離岸風電第二期「大彰化離岸風電計畫」。
2. 投資公司:CIP(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與麥格理資本(Macquarie Group)都 是屬於管理龐大資金的投資公司,並且對於綠色能源發展前景看好。發展 過程中,CIP 也隨著建設越來越多案場之後,培養自己的工程顧問公司 COP (CIP Offshore Partnership);麥格理資本隨著離岸風電的投入越來越多,
也開始招募工程管理人員,開始建立自己的技術能力。投資公司的優勢在 於管理數額龐大的資金,對於離岸風電動輒數百億的投資,在籌資方面具 有優勢。
3. 能源公司:WPD、RWE 與 EnBw(安能亞太)等屬於能源公司,對於電廠開 發的經驗豐富,面對能源轉型,早已積極投入歐洲再生能源的開發,近期 將目光移到歐洲以外地區,找尋投資標的,尋求長期穩健的獲利。能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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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技術團隊主要是整合專案的各項發包工程,像是併網、土建等。這類 公司國營色彩濃厚,以德國安能公司(EnBw)為例,是德國巴登符騰堡邦的 國營事業,性質屬於綜合電業公司,由邦政府及邦內7 個縣市政府各持有 47.5%的持股,可被視為德國的公營企業。其規模跟台電差不多,但因德 國電價較高,營收是台電的1.5 倍。
(二) 投資評估要素
1. 風場條件:根據全球風能理事會(GWEC)報告指出,全球至 2020 年離岸風 電累計裝置量為 35 GW,最大市場是歐洲,裝設量為 24 GW,中國大陸 是第二大市場已裝設 10 GW,隨著中國大陸迅速發展離岸風電,台灣、日 本、南韓也開始啟動離岸風電發展,相較於漸趨飽和的歐洲市場,未來亞 太地區將是世界上發展最迅速的離岸風電市場之一。台灣發展離岸風電有 兩個優勢,一是擁有台灣海峽冬季受到東北季風的吹拂,是全球數一數二 的優良風場區域。4C offshore 網站截至 2021 年 9 月統計全球 2,250 個風 場中,每秒風速可達 10 m/s 以上有 169 座,台灣海峽就佔了 57 座,是吸 引眾多國外開發商前來投資的主要原因。
2. 政府政策支持:政府自 2016 年起推動能源轉型,陸續於 2017 年修訂電業 法,設定2025 年再生能源發電量佔比達 20%之目標。2019 年修訂再生能 源發展條例,明確訂定太陽光電與風力發電於2025 年時將達到 27GW 的 目標。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也在 2021 年宣布自 2026 至 2035 年將 釋出 15 GW 的容量讓開發商參與競標。此外,總統 2019 年底提出打造
「亞洲綠能發展中心」的策略方向,宣示政府將持續投入國內綠能開發,
並提供金融與研發的支援,讓台灣的綠能產品打進國際綠能供應鏈。以上 持續穩定的政策宣示,讓國外開發商相信台灣發展離岸風電的決心,也為 台灣帶來能源自主及發展離岸風電產業的契機。
3. 技術能力:國際開發商過去在歐洲已有豐富的風場開發經驗,相對與國內 有意參與的業者,無論是開發商或統包商,都佔有技術上的優勢,尤其是 海事工程、風機、葉片等關鍵零組件與服務,因此技術與成本對國際開發 商來說問題不大,從2018 年潛力風場的競標金額價格可低至每度 2.22 元,
顯見離岸風電技術相當成熟,與傳統能源成本差異不大。
4. 供應鏈本土化:台灣政府從第二階段潛力風場開發就要求開發商要盡量落 實國產化,很顯然在台灣供應商技術尚不成熟、產能經濟規模不足的階段,
開發商需要付出額外成本,協助台灣供應鏈廠商提供符合需求的產品,將 會提高整體開發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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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資動機:
世界上主要開發商多來自歐洲,歐洲各國在離岸風電的發展歷史也最悠久,
以下以德國及丹麥為例。
1. 德國
德國在 90 年代之前以核電與火力為主,自 90 年代起,德國採行廢 核政策,逐步淘汰核能改用再生能源,因此逐步跨入風能、太陽能、生質 能等再生能源,德國能源轉型政策成為安能積極投入綠能開發的驅動力。
以安能(EnBw)為例,隨著歐洲投資標的逐漸減少,安能自 2016 年起 開始投入台灣市場,選擇台灣主要的理由就是台灣海峽的風場非常好,發 電產能比北海多出1 倍,以及政府有意願推動離岸風電開發。其次是考慮 政治、法規等因素,因為於台灣的地方政治、社會環境了解不多,採取保 守策略,到了海鼎Formosa 3 才正式投資,股份佔最少。
與政治人文同樣重要的是技術面,技術面相對而言,容易掌握,但台 灣對於國產化的規定讓開發商壓力很大。為了能夠提高對台灣供應鏈的掌 握度,安能與其他歐洲開發商一樣都在台灣成立分公司,並派遣品管、結 構設計等人員到下游供應商支援,以技術合作方式協助供應鏈。
2. 丹麥
1970 年代因為石油危機,丹麥缺乏資源,面對冬天嚴寒氣候的高度 風險,再加上發生工廠汙染事件,讓丹麥政府決心重視國家能源安全,透 過提高水電價格、再生能源獎勵、增加民眾自建誘因等,逐步提高丹麥的 再生能源比例。丹麥早在1981 年興建第一座離岸風場,迄今已發展 40 年,
具有完整的產業架構,加上政府提供出口稅務優惠、出口信貸保證,讓丹 麥的離岸風電產業得以向全世界輸出。
以來自丹麥的 CIP 為例,由五位資深合夥人於 2012 年與丹麥最大 的退休基金之一 PensionDanmark 共同創立,管理資金超過 75 億歐元,
是催生歐洲離岸風電產業化的主要推手。CIP 憑藉丹麥國家資本與技術優 勢,陸續在台灣、美國、越南等地尋求離岸風場的投資標的,相較於一般 能源公司,CIP 這類的投資公司對於風場的競逐更加積極,加上丹麥出口 信貸保證的支持,有利於向銀行與壽險業者募資,讓CIP 在全球風場的拓 展無往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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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離岸風電開發的商業模式與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