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台灣離岸風電專案融資與發展
一、 離岸風電專案授信評估要點
對於我國離岸風電專案的融資問題盤點及因應對策,首先將從檢視近年我國 金融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的離岸風電相關金融政策,以做為未來推動我國離岸風 電產業融資之指引參考。
(一) 我國近期發展離岸風電產業之金融政策
檢視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揭示之離岸風電金融政 策,產業政策推動原則乃是透過經由專案融資、授信評估、離岸風電專案融資計 畫人才培育等多重管道,以協助我國金融機構有效導入資金投入於我國離岸風電 專案計劃融資業務上。現行離岸風電金融政策動向可參考金管會所針對發展我國 離岸風電產業的綠能金融政策說明,以下整理其主要金融政策內容要點如下:
1. 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
鼓勵本國銀行於兼顧風險原則下,對五加二重點產業評估授信,放款 對象包括離岸風電等綠能科技產業,協助開發商業者取得發展資金。截至 109 年底,本國銀行對綠能科技產業放款餘額已超過 1.2 兆元以上。截至 109 年底,綠能離岸風電專案本國資金投入專案融資額度約 2,581 億元,
90
配套方案如下:
(1) 鬆綁銀行對綠能產業之授信/籌資規範,以利外銀與本國銀行合作聯 貸。
(2)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對同一客戶之新臺幣授信限額由 70 億元調整為 70 億元或分行淨值之兩倍孰高者,並放寬分行放款總餘額與淨值倍 數由30 倍修正為 40 倍。
(3) 開放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計價金融債券。截至 2020 年 9 月底,總計包括興業銀行、東方匯理銀行、法國巴黎銀行及德意志 銀行等 4 家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已發行新台幣金融債規模合計達 178 億元。我國金管會在因應外國企業來臺投資風電專案或綠能科技設 備之專案融資需求,在 2020 年 10 月宣告其擬修正35「外國銀行在 台分行發行新台幣金融債券辦法」。未來朝放寬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計算淨值時,將計入「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的 50%」,一旦淨 值增加,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以發行之金融債發行額度隨之增加,
此項新措施預估可額外增加外商發債至少576 億以新台幣計價債券 量。
(4) 同意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官方輸出信用機構之「銀行自有 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中指出,依據信用風險標準法之 風險抵減工具合格保證人中之公共部門,風險權數適用所屬主權國 家風險權數之次一等級。
(5) 鼓勵金融機構參與貸款業務,除鼓勵具經驗銀行主辦聯貸案,另開 放保險業得辦理經外國中央政府所設立信用保證機構保證、參加綠 能科技等產業之聯合貸款放款業務。
(6) 鼓勵金融機構辦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政策性優惠貸款及專案 信保。
(7) 經濟部提高「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最高保證成數由八成調升至 九成。
(8) 106 年 11 月放寬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子行併存者,其在臺分行之授
35 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 四,明定於計算同法第十九條之三第三項之淨值時,外國銀行分行得併計依法令規定提列之備抵呆帳及 保證責任準備金額之一定比率。
91
信,如係配合政府推動再生能源政策,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授權訂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認定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得不適用單一法人年營業額應高於 350 億元之規定。
2. 推動銀行機構簽署或採納國際自願性赤道原則
鼓勵銀行及保險公司採用赤道原則,於風電專案授信決策須考量環 境衝擊等影響,以促進永續發展,我國銀行公會已將赤道原則精神,納入 銀行授信準則,各銀行於辦理專案融資審核時,宜審酌借款戶是否善盡環 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及社會責任。銀行公會在106 年 7 月起已將適用範 圍由「專案融資」擴大至所有「企業授信」。壽險公會亦將赤道原則36精神,
納入「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3. 擴大綠色債券市場規模 支應綠能科技產業發展之資金需求
我國櫃買中心在參考綠色債券原則GBP 等國際慣例作法,(1)在 106 年所公布綠色債券作業要點開始推動綠色債券發行,首批綠色債券於106 年5 月 19 日發行,截至 109 年底,累計發行 56 檔綠色債券,合計發行總 額超過 1,607 億元。(2)在 107 年 11 月明定用於離岸風電等建設之專業板 新臺幣計價外國債券豁免其申報生效作業,以利國外開發商來臺從事境內 相關離岸風電專案計畫。(3)在 108 年 1 月建立綠色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 上櫃制度。其提供配套誘因措施方案主要:(A)以公司治理評鑑鼓勵上市 櫃公司發行綠色債券。(B)編製臺灣永續指數(106 年 12 月發布)以鼓勵企 業落實環境保護。該指數為國內首檔結合 E(環境)、S(社會)、G(公司治理) 與財務指標篩選的投資型ESG 指數,足以促進機構投資人進行責任投資。
4. 鼓勵保險業投資我國綠能產業及綠色債券等綠色金融商品 主要作法如下:
(1) 投資有價證券,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規定,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 發行之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含綠色債券)方式,間接投資綠能產業。
(2) 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規 定,申請直接投資綠能發電業。截至108 年 3 月底止,金管會已核准
36 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一套非強制的自願性準則,用以決定、衡量以及管理社會及環 境風險,用於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的管理,目前已成為金融機構實務上評估綠色融資的標 準。
92
7 家保險業投資 8 家再生能源電廠,總金額約新臺幣 98 億元。截至 109 年保險業資金投資於再生能源電廠之總金額約 141 億元,其中有 2 家壽險公司投資風力發電廠約 42 億元。
(3) 鼓勵保險業投資我國綠能產業及綠色債券等綠色金融商品,在「鼓勵 保險業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投資方案」,鼓勵保險業投資五加二新創重 點產業(含綠色債券)。其中,第一期由 106 年 9 月至 107 年 8 月止,
投資金額目標增加投資總金額 300 億元,增加約新臺幣 1,276 億元 (綠能科技產業部分之投資金額增加約新臺幣 1,226 億元);投資其他 基金上,在106 年 10 月開放保險業得投資國家級投資公司所設立之 國內基金,用於投資綠能等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107 年 1 月及 107 年 9 月分別開放保險業得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商轉投資子 公司所設立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用於投資綠能科技等五加二產業及 公共建設。
5. 開放保險業得擔任聯合貸款案之參貸行
107 年 12 月 7 日開放保險業得擔任聯合貸款案之參貸行,辦理經外 國中央政府所設立信用保證機構保證之放款業務,放款用途用於投資含 綠能科技等五加二重點產業。在 108 年 11 月 18 日開放允許保險業得擔 任參加行辦理之放款業務包含:經外國中央政府、外國中央政府所設立 信用保證機構或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公布之官方輸出信用保證機 構保證或保險之放款業務。
(二) 專案融資授信評估作業問題檢視及建議
我國在發展離岸風電產業上,現階段本國金融業者對於國際上離岸風電專案 等基礎建設計畫中所慣常採用的專案融資模式,無追索權模式的授信架構仍存有 相當疑慮,近年雖透過舉辦專案融資風險控管研討會、參考國際離岸專案計畫中 風險管控機制,國內金融業者對離岸風電產業所特具的風險態樣、專案融資授信 模式與傳統抵押擔保模式之差異性亦有相當程度認知,然囿於國銀本身傳統上對 於專案授信作業基本要求需出具相當抵押品作為擔保原則仍有互為牴觸之處,與 國際離岸風電專案的無擔保或有限度擔保專案融資原則,現階段國銀在風險審慎 原則下,部分國銀仍謹慎保守以對,推動國銀投入於離岸風電計畫融資所需努力 空間仍相當大。以下則匯整相關產業專家及國內外學者針對離岸專案融資所關注 討論的要點,相關的產業發展、金融機構對風險管控及建議方案予以蒐集盤點,
茲列舉如下,謹供參考。
93
1. 深度研究離岸風電專案開發商的股權結構、商業模式、專案籌融資模式之 差異性
我國離岸風電專案公司在與外商合作機制上,務須能釐清外資開發商 的主要出資股東結構、出資大股東背景、多層次財務架構及權責歸屬,充 分做好顧客關係管理,能確認專案項目各相關合約當事企業(人)的財務健 全性,專業性及責任分配與合理風險分擔。未來在拓展亞洲市場時,可預 期各國在再生能源產業政策,國家總經財政狀況、能源產業獎勵方案、法 律規章規範均不盡一致,銀行機構及專案公司更需能有系統性的培育具熟 稔跨境國際法律事務之專業人員,以協助本土廠商進軍國際離岸風電市場 之發展。
2. 離岸風電專案財務槓桿比例需嚴格管控
檢視歐洲的離岸風電專案案例得知,離岸風電專案計畫的財務槓桿比 例(Debt:Equity ratio)一般均不高於 2:1,唯有透過讓離岸風電專案的外部 舉債額度能有效控制在合理範圍,方足以避免風電專案因舉債額度過高,
高債息負擔支出壓力過重,而產生若風力電廠發電營收不如原先所預期,
財務上因負債債息負擔過於沉重無法還款償付,導致專案債信違約問題。
另外,攸關專案整體財務管理健全性、專案還款付息能力的檢視指標,
專案計畫合約中可透過明定要求借款人需承諾專案公司之償債備付率
專案計畫合約中可透過明定要求借款人需承諾專案公司之償債備付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