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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青年相關的生涯發展理論

第三節 兩岸勞動市場和社會安全

第三節 兩岸勞動市場和社會安全

本研究主要是針對臺灣青年在中國大陸工作所面臨「勞動市場」和「社會安全」

議題為探討主軸,故在此節先瞭解勞動市場與社會安全之間的關係,亦即探討社會 安全制度中為何薪資是關鍵因素;接著,瞭解為何需要討論就業與社會安全,亦即 國際移工社會權的重要性;最後是描繪目前在中國大陸工作之臺灣人所面臨的就 業與社會安全權益問題。

一、臺灣福利體制特色

Esping-Andersen 出版《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1990》提出「福利體制」

(welfare regimes)的概念,並歸納出自由的(the liberal)、組合主義的(the corporatist)、

以及社會民主的(the social democratic)三種西方福利國家體制,並分別以美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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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瑞典為代表性國家。但東亞國家並無法以其原有的三種體制來解釋,古允文、

李易駿(2003)發現,亞洲四小龍中的臺灣和韓國,在國家與社會發展中存有所謂

「發展/累積的」取向的結構,所謂的發展型國家,即國家處於一種生存競爭的環 境中,或至少投身或致力於國際間經濟競爭。其次,在國境內,差別待遇與競爭成 為一種合理的、習慣性的生活方式,進而提供了國家政策上以「差別待遇」的方式,

來進行「累積」與「發展」,以達到國家生存與政權合法性的目標,而在國民的日 常生活層面,也存在著所謂的「累積的」、「發展的」或「自我剝削」的社會結構,

即在差別待遇的環境或觀念下,在客觀與主觀的生存壓力中,藉由自我剝削與相互 剝削的方式,以期求達到累積、發展的目的。其也就表現在福利制度與產出中,形 成一種「發展型」的福利體制而異於西方諸國,發展型福利體制的主要特性為:較 大的差別待遇、與高的家庭福利能力,以及偏低(低與中低)的社會安全支出、中 高的福利階層化、高的社會投資支出、高的個人福利承擔責任與低的年金涵蓋率。

而這樣的發展型國家特色形塑出臺灣的福利制度,臺灣政府的觀念一直是「重 經濟發展而輕社會福利」,社會福利一直是家庭式的福利制度,當家庭無法解決問 題時,政府才會出手協助,形成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救助與津貼為輔助制度的特性。

故在臺灣的社會安全制度上是以社會救助作為社會安全體系中的最後防線,透過 社會救助提供國民基本之生活水準保障,政府在經過資產調查後,針對那些無力滿 足基本生活需要或無力面對經濟風險事故者所提供的協助。

社會保險則是臺灣最重要的社會福利制度,社會保險在性質上是指一種針對 風險事故之保障的制度安排,臺灣將社會保險制度運用於老年經濟保障、失業、職 業災害等經濟風險以及健康醫療。臺灣的社會保險制度並不完全依風險事故或身 份別作分類,而係存在以風險事故為制度(如健康保險)或以職業身分別分類的制 度。若就年金制度來看,是以職業身分別作為制度的分類,而各職業身分別的社會 保險制度,因適用於法制不同,其繳費水準、給付計算方式、給付水準並不相同,

進而存在職業身分的差別待遇,而有「身份不平」的情況,職業身分的差別待遇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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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國社會福利制度中另一個明顯的特性(古允文、李易駿、黃建忠、施世駿,

2014)。

在臺灣的社會保險制度中,特別是年金給付或現金給付制度,常會採取與所得 相關的現金給付,在這種與所得相關的給付制度如果又出現職業別分立體系,則不 同人口群體間常易出現所得替代率以及給付條件的差異。就像勞工保險是以投保 薪資級距計算投保金額,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亦是用經常性薪資計算,以上可看 出臺灣的社會保險制度屬於繳納保費型(contribution-based),是依據國民的就業表 現,也就是看薪資級距才提供福利的權利,當國民有能力繳納較高額度的投保薪資 級距,退休時國民所能享有的退休金就較優厚;倘若國民有失業、不充分就業的情 況發生,退休時所領取的退休金可能就較為不充足。簡言之,臺灣社會安全的給付,

是以工作能力作為給付條件,國民的薪資與社會保險繳納的保險費是有強烈的連 帶關係。

二、移工的社會權之重要性

現今的福利國家是由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體制與福利主義社會制度 所連結而成的社會,法定的社會福利已被視為一種現代公民權利要素之一。每位國 民的身份皆是「公民」,所以每個人都應該擁有適度的經濟福利與安全,並能在一 定的水準條件中生活。但隨著全球化的趨勢,國際人口跨國移動能力的增加,領土 的界線日益模糊,對於誰是公民的嚴格定義日益受到挑戰(呂建德,2003),而這 個改變也使得社會風險中的弱勢族群日益增加,例如新移民、跨國移工。施世駿

(2011)提及隨著社會與族群的多元化,社會公民權不再是身為公民即能要求的普 遍式福利權利,而是依附一定條件(成員身分、工作意願、能力取向)才能擁有的 權利,這樣明顯排除了許多社會成員。且根據施世駿(2011)的整理,東亞發展型 福利體制的社會公民權型態,朝向職業團體形成的福利分層化,在公民權利的提供 顯示出強調個人責任特性,此文並推估未來可能會將社會公民權轉向為重視就業 表現,依據一定條件才能供給福利的權利。潘淑滿(2008)也提醒全球化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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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了「從一而終」的工作模式不復存在,終其一生每個人都會經驗到工作的不確 定性,許多人將會經驗到失業、或不充分就業、或受雇於國際企業在不同國家間移 動的經驗,而這些工作情境都將會影響能否享有完全公民權的關鍵。

在全球化力量帶動之下,大量移工在國家疆界中流動,產生諸多經濟、社會與 文化面的衝擊;也因而各國面臨此種新型態的關係,需要有相對應的經濟與社會政 策。在二十世紀後期開始積極爭取保障經濟生活福利的「社會權」,即是強調的則 以經濟生活為內涵的社會權利(徐火炎,2006),社會權是指憲法為確保個人在社 會中享有健全生活的基本條件,所賦予個人的各種權利類型的保障,包括生存權、

工作權、受教育之權、受健康照顧之權、環境權及文化權等。各類勞動者在面對全 球化帶動的經濟風險,他們的社會權利是需要被重視的。而本研究所探討的移工之 社會保障(也可稱為社會安全)需求並不是一個新議題,然而由於世界各地移工人 數的激增,使得這個議題相對以前更顯得重要及急迫,移工的社會安全權益之所以 被關注,主要是因為移工在社會安全權利的限制(孫健忠,2008)。關於移工所面 臨社會安全涵蓋及給付權利,遭遇到許多本國勞工所不會面臨的困難,這主要是基 於在緒論中所談及的領域原則與國籍原則。「社會政策」其實投射了一個政治共同 體對於它的邊界的想像,對於誰才具有領取資格的定義反映了這條界線劃定的範 圍。故在移工的部分,是否會因為其就業地點成為區隔福利給付的體制,這則仰賴 了其對受益者、被保障者的認定,而誰是社會安全制度下的受益者、又將誰排除在 外而無法享受其安全保障、在外就業的國民是否亦是「我群」的一份子,認知跨國 人口移動型塑的多重身分,可能對社會福利權實踐產生的衝擊(熊彥翔,2012)。

關於此類移動於國際之間的勞動者,其社會安全權益的維護,國際上基本上採 取 兩 種 方 式 ,經 由 國 與 國 之 間 簽 訂雙 邊 或多 邊 社 會 安 全協 定 (Social Security Agreements)或單國自訂規範(unilateral measures)處理之(陳琇惠,2013)。然而,由 於我國目前與他國並無簽訂有社會安全協定,因此我國國民至他國工作,必須視該 國法律的規定。故國家政策的重要性就在此顯現出來,是否可以讓遷移者自由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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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市場、創業、長期居留、享有社會福利等規定,是移居國規範移居者公民身

翁思敏(2010)。派駐大陸工作勞動權益之探討。國立政治大

駐、仲介派遣公司,代表前往的企業可能是台資、陸資、外資公司,所面對的勞動 權益保障需視各國公司的規範,也就代表勞工權益是有所差異的,亦是本研究欲探 討的部分。

三、勞動市場問題

在勞動市場的議題上,本文分為居留權和就業權兩方面分析之,而這兩個議題 都和公民身份有所關連。曾嬿芬、吳介民(2010)說當前中國公民身分的權利義務 由戶籍來界定,戶籍制度是當代中國公民體制中的關鍵制度,舉凡各種關於定居、

遷徙、教育、社會福利的規定,皆與公民其戶籍登記所在地息息相關。由於中國中 央與地方政府對於「台胞」的身分與權利認定,也採取戶籍認定原則,「臺灣地區 居民」成為中國官方範疇中的一個特殊身分團體,是一種既非一般「中國公民」、

也非一般「外國人」的「境外人士」。因此,我們可以說,旅居中國的臺灣人,在 中國國境之內的成員身分的特性,放在現代政治學的系譜中,比較接近國民 (nationals),而非公民(citizens)。

(一)居留權

中國對待臺灣居民進入中國以及居留期限採取越來越寬鬆、便利的原則,但其 中最大的改變來自於 2005 年,中國國務院頒佈新辦法規定在大陸居留一年以上的 臺灣居民,根據需要簽發一年到五年效期的居留簽註,臺灣居民憑此簽註在大陸居 留和入出境,不需再辦理入出境簽註手續。地方政府可以在中央規定的範圍內,自

中國對待臺灣居民進入中國以及居留期限採取越來越寬鬆、便利的原則,但其 中最大的改變來自於 2005 年,中國國務院頒佈新辦法規定在大陸居留一年以上的 臺灣居民,根據需要簽發一年到五年效期的居留簽註,臺灣居民憑此簽註在大陸居 留和入出境,不需再辦理入出境簽註手續。地方政府可以在中央規定的範圍內,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