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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關理論回顧與文獻探討

第三節 公共治理內涵

由於政府處理公眾事務,經緯萬端,且政府預算財源主要來自稅收,政策目標 必須謀求全民利益。故實務上,OECD、聯合國及世界銀行均非常重視公共治理

(public governance)課題,且深入研究並建立治理指標:

一、OECD

2009 年 OECD 提出治理的方法論,針對 5 項公共治理觀點比較其衡量焦點、

國家角色、關鍵行動者及權力等(OECD, 2009:12):

(一)基於 Max Weber 的官僚理論,以國家為中心,著重規則導向以及上下層級 控制的「傳統公共行政觀點」(traditional public administration perspective)。

(二)認為國家僅需提供一個授權環境(enabling environment),並且強調結果導 向以及委託外包的「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簡稱 NPM)觀 點」。

(三)著重行動者之間複雜的正式與非正式網絡,而且權力不再集中於政府的「網 絡治理觀點」。

(四)以國家社會脈絡為探討基礎,並且論證已開發國家的治理模式為何無法被開 發中國家移植的 「權 力與政治經濟觀點」(power and political economy perspectives)。

就政府預算層面而言,「傳統公共行政觀點」傾向評估預算法規及程序;NPM 觀點著重預算執行後的效果;至於「網絡治理觀點」則著重預算編製及執行過程中,

各網絡行動者的角色與互動關係;「權力與政治經濟觀點」重視預算議程設定與運 作結果的權力關係;「歷史觀點」強調預算編列及執行的環境系絡或歷史脈絡。在 不同治理觀點引導下,治理指標也會有差異(陳文學、孫同文、史美強,2013:41)。

(五)重視治理與成長(growth)關係的「歷史觀點」(historical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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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 5 項公共治理觀點有其演進過程,首先,19 世紀末西方國家開始建立科 層體制政府,依據科層體制導入「傳統公共行政觀點」治理模式(governance model), 政府對社會進行獨立治理,並承擔福利服務供給職責,主張政府以最小的投入獲得 最大的產出,經濟效率在公共治理中居於主導地位。但過度的政府規制卻抑制市場 及企業的活力,政府規模龐大、程序繁瑣、照章辦事、循規而行也備受批評(何增 科、陳雪蓮,2015:10)。

到了 1980 年代,美國面臨財政赤字及經濟停滯,人民希望政府維持經濟動能 外,又期待政府能落實社會正義,但又擔心政府過度介入個人自由,在各種複雜因 素交織下,孕育出 NPM 典範(Kettle, 2000),取代「傳統公共行政」藉由官僚層級 控制的規則導向之治理模式。NPM 特色係政府提高生產力、回歸市場機制減少支 出與浪費,以滿足人民對政府的要求,國家權力從集權化走向分權化,並以顧客導 向提升人民滿意度,以及建立公共課責機制等。

隨著 NPM 導入政府部門後,政府公共服務去政治化、去任務化,卻衍生國家 空洞化(hollowlization)及公共課責模糊等問題(陳文學、孫同文、史美強,2013:

38)。2000 年後,政府角色又再次修正,試圖融合官僚模式與市場競爭模式,建構 結合公部門、私部門與第三部門的混合體制,以共同促進公共利益(Skelcher, 2005), 此種運作模式即為「網絡治理」(network governance)。網絡治理核心係指政府在政 策形成過程中,必須與私部門及第三部門分享政策制定的權力,共同商議解決政策 問題的可行方案,藉以反映社會多元價值體系,甚至將資源移轉給非政府組織,以 填補政府失靈的危機,此即「新公共治理」(New Public Governance,簡稱 NPG)

模式(吳瓊恩,2002:178)。

每個治理觀點的發展,從辯證的角度來看,即所謂正反合的演變過程,例如從 科層體制政府組織到市場組織,再到社群網絡組織,分別以「權威」、「價格」、「信 任」為控制手段,各有其不足或侷限性,但有互補的功能(吳瓊恩,20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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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網絡治理」所強調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共同調控(co-steering) 、協同管制(co-regulation)是否可以提高政府的效率及效果,研究者有不同結論,大致可歸納為肯 定、中性、消極及否定等 4 種觀點(蔡允棟,2006:172-173)(如表 2-2)。

表 2-2 政策網絡與政策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觀點 學者

肯定 可以用來評估網絡績效。 Marsh and Rhodes(1992) Provan and Milward(2001)

中性 在特定政策系絡下具有相當的解釋 力,但僅能解釋部分的因果關係。

Richardson and Jordan(1979) Cavanagh(1998)Meier and O’Toole

(2001)

Bennington and Harvey(1999)

Dowding(1995)

資料來源:蔡允棟(2006:172-173)。

持肯定觀點的學者認為「網絡治理」可兼顧民主與效率,符合現代社會發展需 (co-production)、「共管」(co-management)與「競合」(competitive cooperation)的功 能(廖坤榮,2002:184),例如美國甫於 2018 年向聯合國要求退出 2015 年簽署的 巴黎氣候協定即為一例。故政策網絡與政策結果的因果關係,某種程度印證了 Dowding 認為「網絡治理」實質作用僅在反映網絡成員間彼此互動與資源交換的形 式,網絡成員間彼此的議價或主導能力才是影響政策結果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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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主張「權力與政治經濟觀點」治理模式者,認為公、私部門事務無法完全 區隔,政府角色與公民社會、國家及市場經濟之間,界限日趨模糊,治理乃係各個 政治、經濟、軍事及社會菁英行動者在權力與政治經濟活動過程中的協調活動。「權 力與政治經濟觀點」治理模式在 1951 年由德國及法國等 6 個創建國發起歐洲煤鋼 同盟後即充分被運用,歐盟為因應歐洲整體、各國民族主義與跨國界黨派或立場等 不同利益及意識型態的競合,發展出相當複雜的多層級治理體系(multilevel governance)。由於歐盟的公共治理結構長期以來係一種多樣態(multiplicity)政策 工具與路徑的交織運用,其多層級治理架構具有參與性(participation)、多層性

(multi-level)、輔助性(subsidiarity)、審議性(deliberation)、靈活性(flexibility),

以及知識性(knowledge creation)等 6 個特質。

最後,「歷史觀點」治理模式係國家長期形成過程的產物,由於著重特殊背景 系絡及「路徑依賴」的治理,且歷史發展結果也已被制度化規範,故各國「歷史觀 點」治理條件迴異。

實務上,OECD 關注公共治理的重點,著重在預算與公共支出、公部門創新與 電子化政府、反貪腐、人事管理、公共財務與財政政策、區域發展、管制政策,以 及風險管理等 8 個領域(OECD, 2012b)。顯示上開 8 個領域,OECD 認為是當前 公共治理最重要的核心議題。因此,公共治理的內涵,除了可以依循方法論(如傳 統公共行政、NPM 或網絡治理等),賦予不同的公共治理概念外,也可以從實務面 出發,OECD 係以其建構的 8 個公共治理指標,作為評估會員國治理成效之依據。

二、聯合國

UNDP 建立〈治理指標:使用指南〉(Governance Indicators: A Users´ Guide), 評估指標集中於電子化、貪腐、人權、公共服務提供、公民社會,以及性別平等領 域(UNDP, 2007:1)。該指南針對建構治理指標,提供 4 項建議供指標建構者及使 用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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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行評估時,應包含投入、過程與產出等 3 種測量層次,倘測量工具僅著重 產出面,忽略投入面或過程面的評估,可能會讓整個評估結果出現偏差。例 如評估貪污管控指標時,應包含制度面、運作面及結果面的評量,才能充分 反映貪污管控的成效。

(二)進行評估時,主觀或客觀測量不同,縱使是主觀性測量,也必須考量受訪者 本身的特質是否適合回答。例如詢問某地區投資環境的優劣,可能會因為受 訪者對於該地區的熟悉度不同,而產生評估結果的偏差。

(三)進行資料蒐集時,不同的資料蒐集方法,也會影響指標評估的結果。因此,

必須慎選資料蒐集的方法。例如以問卷調查法評估貪污管控時,面訪與郵寄 問卷的結果,或許會有一些落差。

(四)使用指標時,應顧及指標測量背後的系絡特徵。例如以投票率來反映某一地 區的民主成效,至少要清楚界定投票人口與投票資格,否則逕自進行跨國或 跨區域比較,即便呈現實際結果,比較意義終究不大。

三、世界銀行

世界銀行自 1970 年起,每年均進行「國家政策與制度評估(Country Policy and Institutional Assessment)」,涵蓋經濟與管理、結構性政策、社會包容與公平政 策、公部門管理與制度等 4 個構面,每個構面又訂有數個指標,例如公部門管理與 制度構面包含:財產權與法制化、預算與財務管理品質、稅收效率、行政與透明化 品質、課責與貪腐管控等 5 項指標。另世界銀行自 1996 年起,針對全球 212 個國 家進行「全球治理指標(World Governance Indicators)」評比,係針對公民表達與 課責、政治穩定、政府效能、管制品質、法治化、貪污管控等 6 大層面來進行評估

(陳文學、孫同文、史美強,2013:41)。

「全球治理指標」是世界銀行當前重要的治理評估工具之一。基本上,「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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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指標」的評估目的在於進行跨國比較,作為各國總體治理成效的參考。上開 6 個層面的評估,兼具規則導向與結果導向。例如在評估貪污管控時,除了蒐集國會 是否訂定禁止貪污的法規,以及設有執行機構等規則導向的資料外,也必須蒐集法 案執行結果,以及民眾或企業對於公部門貪腐的認知。儘管貪污管控指標可以了解 各國公共治理的發展狀況,但如要針對特定層面進行革新,須再藉由其他治理測量 工具,進行更仔細的測量。以貪污管控而言,可進一步參考「治理與反貪腐診斷

(Governance and Anti-Corruption Diagnostics)」作為改革的參據(Kaufmann and Kraay, 2007:31)。

綜上,OECD、聯合國及世界銀行均明確建立公共治理指標,供各國政府評估 治理成效的參考,其中 OECD 與世界銀行在公共治理領域除相當重視預算與財務 管理、課責與貪腐管控等指標外,亦特別重視管制政策議題;另聯合國除重視公共 服務職能及貪腐管控等面向外,更關注公民社會參與公共政策議題。我國公共治理 指標係參酌 OECD 及世界銀行指標後,建構「法治化程度」、「政府效能」、「政府 回應力」、「透明化程度」、「防治貪腐」、「課責程度」及「公共參與程度」等 7 個面 向指標(莊文忠,2015:8),作為我國提升公共治理能力之依據。

綜上,OECD、聯合國及世界銀行均明確建立公共治理指標,供各國政府評估 治理成效的參考,其中 OECD 與世界銀行在公共治理領域除相當重視預算與財務 管理、課責與貪腐管控等指標外,亦特別重視管制政策議題;另聯合國除重視公共 服務職能及貪腐管控等面向外,更關注公民社會參與公共政策議題。我國公共治理 指標係參酌 OECD 及世界銀行指標後,建構「法治化程度」、「政府效能」、「政府 回應力」、「透明化程度」、「防治貪腐」、「課責程度」及「公共參與程度」等 7 個面 向指標(莊文忠,2015:8),作為我國提升公共治理能力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