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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稻穀保價收購面臨的挑戰

第三章 我國稻穀保價收購現況衝擊與挑戰

第三節 我國稻穀保價收購面臨的挑戰

我國於 2002 年成為 WTO 會員國,入會係以開發中國家身分加入,惟入會資 格為已開發國家,依據烏拉圭回合談判「農業協定」有關境內支持之規範,已開發 國家自 1995 年起,6 年內 AMS 之降幅須達基期年之 20%。我國以 1990-1992 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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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期年,通報 WTO 基期年 AMS 為 177.06 億元,自 1995 年起陸續調降,迄 2000 年須削減 35.41 億元,即降為 141.65 億元約束水準(WTO, 2001:822),始符合「農 業協定」之規範。

由於 WTO 杜哈回合談判迄今,各國基於彼此的農業條件及經濟發展程度不 同,尤其對於涉及農業之糧食安全、鄉村發展及環境保護等議題,均以審慎態度面 對,不可諱言,農業議題始終為 WTO 各會員國貿易談判歧見最深的議題,除 2004 年先就「農業談判架構」(Agricultural Framework for Establishing the Modalities)達 成協議,即為「七月套案」外,其後,2005 年 WTO 第五屆部長會議已就「農業減 讓模式雛形」形成相當程度的共識。嗣依 WTO 第六屆香港部長會議設定之時程表,

原訂於 2006 年 4 月底前建立減讓模式,但談判成員在「市場進入」、「境內支持」

及「非農產品市場進入」的立場互不退讓,隨後,WTO 農業談判主席 Crawford Falconer 於 2007 年 7 月提出農業減讓模式草案,並展開密集協商,旋於 2008 年 2 月完成會商提出農業減讓模式草案修正版本,分別在市場進入、境內支持及出口競 爭等三方面,均有具體的折衷方案,該修正草案被認為是最有可能達成協議的版本

(楊明憲,2008:272-282)。

從烏拉圭回合談判「農業協定」、杜哈回合談判「七月套案」及 Falconer 提出 的農業減讓模式草案,可以發現杜哈回合談判係延續烏拉圭回合談判「農業協定」

的架構,亦即在既有的談判基礎再進一步朝市場進入、削減境內支持及取消出口補 貼的方向推進,以期達成農業貿易自由化的終極目標。由於我國於加入 WTO 時已 承諾不實施出口補貼,惟稻穀保價收購及稻田轉作兩個重大政策均屬扭曲貿易型 態的境內支持補貼措施,爰就 2008 年農業減讓模式草案有關境內支持之規範,可 能對我國稻穀保價收購制度造成的影響分析如下(楊明憲,2011:186-191):

一、 減讓模式草案境內支持內容

WTO 規範要求各國削減境內支持,主要係為改善市場機制,避免各國因對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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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產品實施價格支持及要素補貼而扭曲貿易型態。依照「農業協定」之規範,各國 政府對於農業的境內支持,主要在綠色措施、藍色措施及琥珀色措施等三方面。綠 色措施係基於環境保護、資源改善等補貼措施,可視為最低限度的市場扭曲,無須 納入 AMS 的削減範圍;藍色措施則係配合限量生產的直接給付措施,對於市場扭 曲尚在可控制範圍,故亦無須納入 AMS 削減範圍;因此,主要關鍵在於琥珀色措 施,其因價格支持或要素補貼,造成國內生產量增加及進口量減少等,致 WTO 以 固定基期的 AMS 作為削減基礎。但仍有例外考量,若對特定產品或對非特定產品 實施之琥珀色補貼支出,未超過該項產品產值或整體農業產值基期年一定百分比 的微量比率(已開發國家為 5%,開發中國家為 10%),可豁免納入 AMS 削減範 圍。

減讓模式草案之境內支持與「農業協定」相較,主要仍朝持續減少保護及補貼 的方向推動,包括最終約束水準總AMS、基期一定百分比的農業產值,以及基期 通報的藍色措施金額(或以較高基期之 5%農業產值替代),而且削減幅度更甚於

「農業協定」之規範,同時已開發國家的削減幅度又較開發中國家大,執行期限也 縮短 3 年。由於我國入會資格為已開發國家,故有關減讓模式草案境內支持之內 容將聚焦於對已開發國家的要求來介紹:

(一)以下列三者合計設算「扭曲貿易境內總支持」(Overall Trade Distorting Support,

簡稱 OTDS),作為分段削減整體境內支持的依據:

1. 最終約束水準總 AMS。

2. 1995-2000 年平均農業總產值之 10%(包括個別產品及非個別產品 AMS 分 別為平均農業總產值之 5%)。

3. 1995-2000 年通報之平均藍色措施支出,或該基期平均農業總產值之 5%,兩 者取其高者。

(二)OTDS 分段削減公式如下,會員國於 5 年內分 6 次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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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期 OTDS 或其貨幣等值大於 600 億美元者,降幅應為 80%。

2. 基期 OTDS 或其貨幣等值大於 100 億美元,且小於或等於 600 億美元者,

降幅應為 70%。

3. 基期 OTDS 或其貨幣等值小於或等於 100 億美元者,降幅應為 55%。

(三)最終約束水準總 AMS 分段削減公式如下,會員國於 5 年內分 6 次調降:

1. 最終約束水準總 AMS 或其貨幣等值大於 400 億美元者,降幅應為 70%。

2. 最終約束水準總 AMS 或其貨幣等值大於 150 億美元,且小於或等於 400 億 美元者,降幅應為 60%。

3. 最終約束水準總 AMS 或其貨幣等值小於或等於 150 億美元者,降幅應為 45%。

(四)個別產品 AMS 上限:會員國依照「農業協定」執行削減期間內(1995-2000 年),通報 WTO 個別產品 AMS 之平均值。

(五)微量比率:在執行期第 1 天即應調降至少 50%。另在執行期間的每 1 年,

會員國或須額外調降微量比率,以確保當年度不至於超過年度或最終約束 之 OTDS 金額水準。

二、 我國實際 AMS 已超過減讓模式草案境內支持上限

由於各國有不同農業條件及利益考量,故在各項議題每個國家也有其特定立 場,以減讓模式草案之境內支持為例,歐盟主張境內支持總額及微量補貼的計算基 期為 1995 年至 2000 年(楊明憲,2008:288)。倘最終約束水準總 AMS 按照歐盟 主張計算基期為 1995 年至 2000 年,我國通報 WTO AMS 該 6 年平均值為 156.41 億元,最終約束水準總 AMS 5 年內削減幅度為 45%,5 年後我國最終約束水準總 AMS 應調降為 86.02 億元。從 2013 年至 2015 年我國通報 WTO 的實際 AMS 情形

(如表 3-6)來看,2013 年實際值已超過約束值;至於 2014 年及 2015 年實際值則 低於約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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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WTO (2013-2015).文件編號 G/AG/N/TPKM/173,G/AG/N/TPKM/174, G/AG/N/TPKM/175。

從表 3-6 可以發現我國實際 AMS 主要來自稻穀保價收購之補貼價款,稻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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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模式草案有關境內支持之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