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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農業是人類衣食之本,係維繫民生物資及社會安定的基礎產業,早期稻米是國 人的主要糧食,稻米產業在糧食供需、農村經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均扮演重要的角 色,隨著國人生活型態的改變,主食不再侷限於稻米,導致稻米消費量逐年遞減,

2002 年我國平均每人每年稻米消費量首度跌破 50 公斤,2011 年更降為 44.96 公 斤,僅為 50 年前消費量的 1/3,亦為全球以稻米為主食國家中人均消費量最低者

(楊明憲,2013:39)。

我國自 2002 年 1 月 1 日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 WTO)第 144 個會員國,身為 WTO 會員國必須遵守國際規範,在市場開放後,每 個國家為因應全球化風險而採取不同因應對策。有關 WTO 農業協定之主要內容包 含市場進入、境內支持及出口競爭等三大主軸,為遵守 WTO 農業協定,日本及南 韓採取廢除稻米保價收購制度,改採稻米價差補貼措施。我國自 1974 年起按保證 價格收購農民稻穀,期間歷經多次增加稻穀收購數量及價格,實施迄今已 45 年。

我國稻米政策以保價收購、休耕轉作及關稅配額為三大支柱,三者相互影響。

若擴大進口量,政府勢必要增加保價收購數量及休耕轉作支出;若廢除保價收購,

必須增加休耕轉作;若廢除休耕轉作,稻米種植面積將倍增,如未增加保價收購數 量,將引起稻米產銷失衡。三者環環相扣有其複雜度,稻米政策變革,必須同時兼 顧糧食安全、農民所得、政府財政、環境生態及農業產銷結構等各方面之影響。

臺灣相較日本及南韓,仍然維持稻穀保價收購制度,其原因頗值探討,另臺灣 長期實施稻穀保價收購對我國農業生產結構產生的衝擊,也值得探討。本研究試著 從我國稻穀保價收購制度面臨的衝擊與挑戰,以公共治理角度探討「網絡治理」無 法展現政策績效的原因,並提出未來展望。為探討該議題首先必須從 WTO 農業協 定內容、臺灣稻米政策發展沿革、日本及南韓因應 WTO 規範之稻米政策變革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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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WTO 農業協定

WTO 協定之主要內容,包括:1.商品貿易多邊協定;2.多邊貿易協定;3.服務 業貿易總協定;4.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5.爭端解決規則及程序釋義瞭解 書;6.貿易政策檢討機制;7.複邊貿易協定。一般而言,多邊貿易協定具有強制性,

對所有會員國均有約束力,而複邊貿易協定則屬選擇性之協定,僅對參加之會員國 具有約束力。WTO 農業談判的架構,係以市場進入(market access)、境內支持

(domestic support)以及出口競爭(export competition)為三大主軸,烏拉圭回合 的農業協定與杜哈回合的「七月套案」(July Package)皆屬如此,茲就其協議內容 概述如下:

(一)農業協定

烏拉圭回合談判首次將農業視為獨立議題,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簡稱 GATT,

於 1995 年更名為 WTO)時期已展開協商,談判歷程始於 1986 年,於 1993 年 12 月 15 日達成農業相關協議,並自 1995 年開始實施(翁嘉禧,2005:5-7),其規範 略以:

1. 市場進入

(1)調降關稅:以 1986 年舉行 GATT 烏拉圭回合談判時之稅率為計算基期,

已開發國家在實施期間 6 年內(自 1995 至 2000 年)平均調降關稅 36%;

開發中國家在實施期間 10 年內(自 1995 至 2004 年)調降 24%。單項產品 不論已開發國家或開發中國家均最少調降 15%。

(2)關稅配額措施:以 1986-1988 年為基期年(我國以 1990-1992 年為計算基 期),會員國須將原採進口限制或配額措施之農產品,透過公式(關稅等值)

轉化為關稅後開放進口,稅率須受約束,已開發國家在實施期間 6 年內平 均調降 36%,開發中國家則於實施期間 10 年內平均調降 24%。單項產品 不論已開發國家或開發中國家均最少調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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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別處理措施:農產品凡符合下列條件者,可暫緩實施關稅化措施。

A.指定之產品及其加工調製品,其基期年之進口量少於國內消費量之 3%。

B.自 1986 年起該類產品未實施出口補貼。

C.對該初級產品採取有效的生產限制措施。

D.提供最低進口數量。依規定指定產品(初級產品或其調製品)在 WTO 成立第 1 年已開發國家之最低進口應為國內消費量之 4%,至第 6 年應 提高至 8%。

2. 境內支持:政府以編列預算或減少財政收入等方式,對農產品或生產要素予 以補助或補貼,造成生產與貿易扭曲者,均列入削減項目,包含 4 部分。

(1)琥珀色措施(amber box):凡可能產生價格支持效果或扭曲貿易之國內補 貼措施,均屬於琥珀色措施,以「綜合支持措施」(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簡稱 AMS)作為削減衡量指標,並以 1986-1988 年為基期年,

已開發國家自 1995 年起,6 年內 AMS 之降幅須達基期年之 20%,開發中 國家 10 年內降幅須達 13.33%。我國(以開發中國家身分加入,惟入會資 格為已開發國家)以 1990-1992 年為基期年,2000 年 AMS 降幅須達基期 年之 20%。以我國而言,稻榖保價收購及稻田轉作補貼均屬 AMS 範圍。

(2)藍色措施(blue box):凡有限制生產為前提之直接給付措施,即屬藍色措 施(又稱舊藍色措施);另因應美國主張,將不以產量為依據之直接給付措 施亦納入藍色措施(又稱新藍色措施),並不納入削減範疇。

(3)綠色措施(green box):凡不會扭曲貿易或扭曲甚微之國內補貼措施,則免 於削減,包括研究推廣、病蟲害防治、農民直接給付、所得保險、自然災 害救助、休耕、離農、環境保育計畫等。

(4)微量比率(de minimis percentage):會員國對特定產品實施之琥珀色措施 金額未超過該項產品基期年生產總值 5%,或對非特定產品之琥珀色措施 金額未超過基期年農業生產總值 5%者,不計入 AMS 削減指標。其 5%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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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微量比率」,開發中國家之微量比率為 10%。

3. 出口競爭:外銷補貼以 1986-1990 年平均數為基期年,自 1995 年起已開發 國家 6 年內削減出口補貼金額 36%,或削減補貼外銷數量 21%;開發中國 家 10 年內削減出口補貼金額 24%,或削減補貼外銷數量 14%。我國於加入 WTO 時已承諾不實施出口補貼,故本項規範我國不受限。

4. 其他:特別防衛措施並非自動適用,須經申請且納入減讓表中註明。當進口 量超過基準數量,或進口價格低於基準價格時,得課徵額外關稅。

(二)七月套案

由於「農業協定」第 20 條明定會員必須於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展開新回合談 判,故農業談判啟動時間較 2002 年展開杜哈回合談判時間更早,期間歷經 4 個階 段協商與討論,因農業一直為各國關切及爭議的重點,勉強於 2004 年 7 月 31 日 通過「七月套案」,就農業談判架構達成共識,以進一步確立農業減讓模式(蕭柊 瓊,2006)。其中與我國有關之重要項目為:

1. 市場進入:農產品關稅應採「分段降稅公式(tiered formula)」4 個級距進行,

每一級距有不同降稅幅度,稅率越高之級距降幅越大。敏感產品(sensitive product)(即會員國可指定適當項數之敏感產品)得採取較低市場開放幅度,

惟應同時降稅及增加關稅配額數量,以改善市場進入機會。至於開發中國家 基於保護農業產業立場,得指定特殊產品採取較低開放幅度或採行特別防 衛機制,我國入會資格為已開發國家,故無法適用。

2. 境內支持:杜哈回合農業談判將 AMS、藍色措施上限(或以基期平均農業 總產值 5%替代),以及基期一定百分比的農業產值等具有扭曲貿易效果的 農業補貼總額,稱為「扭曲貿易境內總支持」,應以「分段調降公式」進行 削減。補貼水準越高者,削減幅度越大,歐盟位於最高級距,削減幅度最大,

日本及美國為第二級,其他會員國屬於第三級,削減幅度最小。另開始執行 的第 1 年,至少應削減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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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口競爭:各種形式的出口補貼應在 2013 年底前完全取消,並在 2006 年 4 月底前針對出口貸款、糧食援助及國營貿易企業制定規範。由於我國未實施 出口補貼,且未採行出口貸款及出口國營貿易企業等措施,與我國有關之議 題僅有糧食援助一項。

4. 其他:已開發國家及有意願之開發中國家,將給予低度開發國家免關稅及免 配額之進口優惠措施;另新會員之優惠措施應以特別彈性條款有效解決。

二、 臺灣稻米政策發展沿革

稻米是臺灣農業生產最主要的作物,在臺灣農業發展初期,稻米種植面積約 占總耕地面積一半,且是當時出口及外匯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林益倍,1996:43)。 其後,隨著臺灣經濟發展,稻米消費量呈逐年下滑趨勢,但稻米仍是台灣農業中最 龐大的產業,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簡稱主計總處)2015 年農林漁牧業普查結果,

2015 年我國農牧業前 10 種作物種植家數,仍以稻米 25.7 萬家占總家數 71 萬家之 36.2%,排名第一。

臺灣稻米政策的改變,將影響廣大稻農的生計,也將影響政府的財政支出。要 研究我國稻穀保價收購制度的變革方向,必須先對臺灣稻米產業發展歷程做概略 敘述。臺灣稻米產業發展歷經「培養工業期」、「政府支持期」及「政策調適期」3 個階段(林益倍,1996:43-55):

(一) 培養工業期(1945-1968 年)

政府遷臺後臺灣人口由 600 萬人激增至 800 萬人,政府為使糧食不虞匱乏,

透過 1949 年實施「三七五減租」、1951 年實施「公地放領」,以及 1953 年實施

「耕者有其田」等農地改革措施,讓農民多數成為自耕農,佃農也能享有大部分辛 勞所得。1953 年農業生產已恢復到戰前的最高水準,稻米(糙米)年產量達 164 萬 公噸,奠定臺灣農業發展的基礎。

臺灣耕地面積狹小,不利發展以農業為主的經濟體系,必須加速工業發展與 建設。為達成以「農業培養工業」的目標,農業建設的主要重心在增加生產。除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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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土地改革外,同時致力於修復水利設施,重建農業生產結構,引進新技術,設立 農業改良場改良品種等。從 1953 年起,政府開始施行一連串 4 年經建計畫,第一

施土地改革外,同時致力於修復水利設施,重建農業生產結構,引進新技術,設立 農業改良場改良品種等。從 1953 年起,政府開始施行一連串 4 年經建計畫,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