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網絡治理對我國稻穀保價收購制度的影響
第一節 我國農會發展沿革及特性
臺灣於日治時期日本以「農業臺灣,工業日本」作為基本經濟政策,當時稻米 與甘蔗為臺灣農村最常見的作物,但在稻穗飽滿、甘蔗成林的「榮景」背後,卻隱 藏臺灣農民在各種不平等待遇下求生存的辛酸,農民組織於 1900 年代應運而生,
並以解決農民生存權為其宗旨(黃秀慧、張君豪,2004:37-38)。嗣國民政府遷臺 後,政府以臺灣耕地面積狹小,不利發展以農業為主的經濟體系,爰以「農業培養 工業」加速工業發展,導致我國農業產值快速萎縮,農民與非農民所得差距不斷擴 大。由於農民相對屬於弱勢群體,乃藉由成立農民組織以保障自身權益,臺灣的農 民組織源於日治時期,百年來歷經農業社會、工業社會到服務業社會等不同階段社 會變遷。目前農民組織雖包括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立法院已三 讀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案,將改制為公務機關),但最具影響力的農 民組織,非農會莫屬。
臺灣農會先後受到三股不同文化思潮交互影響(丁文郁、胡忠一,2012a: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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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從日本引進「合作」原理,成立「產業組合」,亦即現今 深入基層的鄉(鎮、市、區)農會的前身,將合作原理帶入臺灣的農會組織。
二、國民政府遷臺後,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簡稱農復會,為農委會前身)將 美國民主制衡理念與權責劃分制度,融入臺灣農會組織中。
三、國民政府將源自中國大陸時期的「農會為職業團體」之屬性,納入農會法修法,
取消從日本引進「合作」原理之股金制度。
經由上述三股不同文化思潮交織衝擊下,形成臺灣農會獨有四種特性:
一、異於其他先進國家農民組織具有多目標功能
日治時期參考日本農會組織於 1900 年成立「三角湧組合」,為臺灣第一家農會 組織。隨著日治時期臺灣地方官廳制度調整,行政體制由三級改成二級,三角湧組 合隨即消失。其後,為了推動農業發展,各地方廳咸認為有創設農民團體之必要,
爰於 1902 年由彰化廳設立農會,各地方廳陸續仿效。當時農會組織係由各地方廳 主導設立,以協助推動農業政策及維護地主的農民利益為目的。
為了管理日漸增多的農會,臺灣總督府於 1908 年公布「臺灣農會規則」,農會 自此取得法人地位。1926 年臺灣行政區域再調整為五州三廳,農會隨之合併成五 州三廳農會,此乃現今縣(市)級農會的前身。嗣為因應日本本土戰爭之需要,臺 灣總督府主導於 1938 年設立全島的「臺灣農會」,為州(廳)農會的上級組織,即 臺灣省農會(精省後併入全國農會)的前身。自此,臺灣農會組織進入二級制體制。
至於目前鄉(鎮、市、區)層級的基層農會,源自臺灣總督府於 1913 年公布 實施「臺灣產業組合規則」,以臺灣各市街庄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陸續成立市街 庄「產業組合」,經營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等 4 種單營或兼營的產業組合,即 目前鄉(鎮、市、區)基層農會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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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為更加落實糧食增產與強制徵收糧米的任務,於 1943 年公布「臺灣農業 會令」,將臺灣當時的農會、畜產會及產業組合等各種農業團體,合併為一元化的 組織「農業會」,包括市街庄 314 單位、州廳 8 單位、全島 1 單位的三級制體系,
此即現行臺灣三級制農會組織體系鄉(鎮、市、區)農會、縣(市)及直轄市農會 與全國農會的根源與架構。由於各層級的農業會均合併相對應層級的各種農業團 體,也接收其業務,故各層級的農業會均可兼營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等事業。
嗣於 1944 年臺灣總督府為加強金融統制,公布「臺灣產業金庫令」,將全島及 州廳級農業會信用部獨立出來,另成立「臺灣產業金庫」及「臺灣產業金庫支店」, 直接與市街庄農業會的金融業務往來,致全島及州廳級農業會無信用部門。此一制 度延續至今,成為上級農會未設置信用部的緣由。
由於日治時期的臺灣農業會皆採取綜合經營模式,且臺灣總督府強勢指導其 業務運作,因此,奠定今日臺灣農會成為一個政治性、經濟性、社會性及教育性等 多元目標於一身的特殊組織。臺灣農會制度雖起源於日本,但日本的「農業協同組 合」(簡稱日本農協)體制,其基層市町村「農業協同組合」(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採取綜合經營模式,屬多目標功能組織,經營業務涵蓋農業推廣與福利、信用與經 濟、保險醫療與生產等完整多元的農業經濟與推廣事業(鍾秋悅,2015);至於上 層縣級與全國級的「農業協同組合」,則依業務別採專業經營模式,屬單一目標功 能組織;另歐盟農業合作社則提供農產品銷售、加工與流通服務,以及生產技術等,
進而主導農產品價格及銷售通路,成為農民高度倚賴的銷售管道(壹讀,2015)。
臺灣農會因延續日治時期的臺灣農業會多目標功能,致我國農會制度迴異於其他 先進國家農民組織之單一目標功能特性。
二、建立權責劃分組織運作制度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臺灣農業會仍保持原有組織,並依照新的行政區域,陸 續成立鄉(鎮、市、區)、縣(市)及省之三級制農業會。該體制遭來自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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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官員及民意代表反對,由於農會及合作社在中國大陸各有其法律依據,且本質互 異,爰於 1946 年將甫改組完成的臺灣農業會劃分為農會與合作社兩大系統,且均 為三級制。其中農業推廣、生產指導及保障農民權益的業務劃歸農會負責;供銷及 金融業務則由合作社辦理。此一改革引起臺灣各界反對,不得已採取折衷方案,在 業務上兩者分立,惟組織仍屬一體。
由於農業推廣、生產指導業務與供銷及金融業務,具有不可分割的關聯性,兩 者業務分立後,糾紛迭起,導致業務廢弛,影響農業建設,成為當時政府行政上一 大困擾。1949 年台灣省政府接受農復會的建議,將農會與合作社合併改組為農會,
成立鄉(鎮、市、區)農會 315 單位、縣(市)農會 18 單位。1950 年成立臺灣省 農會,恢復一元化的農會組職運作迄今。
合併改組的臺灣農會因合作社社員並非全為農民,導致組成份子異常複雜,且 非農民成員企圖心強,農會重要職務多由非農民擔任,致農會業務運作無法契合農 民需求,使得農會成為圖謀私人或某些組織經濟利益及政治活動的單位。再者,臺 灣農會因襲農業會採行權責合一的理事長制,農會總幹事僅扮演理事長的幕僚長 角色,因缺乏制衡機制,致使農會弊端叢生,改組時農會多半呈現嚴重虧損的狀態。
為挽救農會經營危機,農復會接受美國康乃爾大學鄉村社會學教授安德生博 士之建議,將農會會員資格分為正、副會員兩類,正會員為真正農民,每戶限 1 人,
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至於非農民可成為副會員,享有選舉權與被選 舉權以外的會員權利。另引進美國民主制衡理念,將農會組織運作採行權責劃分制 度,由理事會決定農會營運方針及業務計畫,並由理事會聘任總幹事為農會執行首 長,處理農會各種業務。上述作法納入我國「農會法」一直沿用至今。
為了讓農會回歸農民所有,且因農民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若採行權責合一的理 事長制,由真正農民擔任理事長,恐無法妥善經營多目標功能的農會業務,故改採 權責劃分模式,誠屬必要。我國農會及漁會組織運作型態有別於臺灣其他人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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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別於其他各國農民組織所採行的權責合一理事長制。
三、獨樹一格的政治性公益社團法人職業團體屬性
日治時期的臺灣農業會係由當時的農會、畜產會及產業組合等各種農業團體 合併成立,致產業組合的股金制度亦納入農業會。國民政府時期從短暫將臺灣農業 會劃分為農會與合作社兩大系統,旋即合併為農會一元化組職,並將合作社股金制 度併入農會體系。此種具股金制度的農民組織與世界農民組織以合作社為主流的 趨勢頗為一致。
國民政府於 1930 年已制定「農會法」,但臺灣自戰後迄 1973 年間,並未施行
「農會法」,主要係依「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辦理。由於中國大陸的農 會係屬政治性公益社團法人的職業團體,當時「農會法」並未設計股金制度,1973 年為遷就現實,直接將股金制度納入「農會法」修正草案。在立法院審議過程中,
資深立法委員堅持以國民政府制定之「農會法」為依歸,將農會定位為職業團體,
並將臺灣農會原有股金移充事業資金;「農會法」修正草案於 1974 年完成三讀程 序,並於當年由總統公布實施。從此以後,我國農會不再具有合作組織的特徵,轉 成具公益社團法人職業團體屬性的農民組織,臺灣農會英文名稱為「Farmers´
Association」而非「Agricultural Cooperative」,相較其他國家農民組織採取股金制 度的合作社經營模式,臺灣農會發展成為政治性公益社團法人的職業團體,可謂獨 樹一格。
四、舉世罕見的農政末端機構屬性
日治時期的農會及產業組合均由臺灣總督府主導籌設,以協助政府推動農業 開發政策為目的,當時農會選任的幹部均為官員或退休官吏擔任。例如 1938 年成 立之全島「臺灣農會」,由臺灣總督府總務長官兼任會長,殖產局局長兼任副會長;
該農會下設 4 個部門,其主管均由會長任命總督府的殖產局課長兼任;各部門職
該農會下設 4 個部門,其主管均由會長任命總督府的殖產局課長兼任;各部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