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基進審議民主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公共論域中的政治平等
建構公共論域的目標,是冀望於現實生活中盡可能地實現理想言說情境、使 論辯諸規則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由於論辯倫理學可說是於最少經驗知識與假設 下,無矛盾地貫徹「人格自主」(personal autonomy)與「道德主體平等」(moral equality)兩大基本理念的方法,因此,獲致論辯為導向的公共論域所必須遵守 的目標,可說是將兩者的想法融貫為政治平等‧‧‧‧的理念。Robert Dahl 於《民主及 其批判》(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一書中,已經利用直觀的推論原則性地 指出民主必須追求政治平等644。更進一步地,我將明確化政治平等的內容,以使 抽象、飄渺的政治哲學初衷——也就是人格自主與道德主體平等——能夠被加以 落實。
641 Ibid., at 304, 314(中譯本,頁 309、318). Habermas 所謂的「審議政治」意同「審議民 主」,如非引用原文,本文一概稱之為「審議民主」。
642 Ibid., at 171(中譯本,頁 170).
643 有關制度化公共論域的建置,請參照本文:第 5 章,頁 173 以下。有關自主公共論域的形塑,
請參照本文:第6 章,頁 201 以下。
644 Dahl,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at 30-33, 83-88, 97-105(中譯本,頁 48-52、131-141、
155-169). 或另參照許國賢透過 Dahl 之《論民主》一書的說明:許國賢,〈政治平等的再 考察〉,《政治科學論叢》,27 期,2006 年 3 月,頁 43-44、46。
第三節 公共論域的政治平等
為了指出民主原則——或說是審議民主理論——所蘊含的政治平等觀念,我 將引用 Ronald Dworkin 的民主理論,指出其所謂的實質民主觀如何構思平等 的社會願景,藉以延伸出對於政治平等的思考。接著,我將透過 Habermas 所 提供的理論資源,透過闡述溝通權力、政治權力、政治影響力、社會權力四者的 關係,建構以政治平等為核心的實質之程序民主觀,並指出民主原則於政治參與 之平等意涵。
第一項 D WORKIN 的實質民主觀
Dworkin 認為,所有的民主過程都會產生「分配結果」(distributive consequences)與「(政治)參與結果」(participatory consequences),兩 者不容混淆。所謂的分配結果,是由決策所造成資源及價值分配的解果,如:劃 分及分配公共與私人資源;對財產及資源的調節、獲取、轉移和徵稅645。政治參 與結果則是從政治活動本身的性質和分布狀況所產生的結果,至少包含社群宣示 其成員參與集體決策之地位的象徵性結果(symbolic consequences)、社群將 其成員之道德體驗連繫在一起的行為主體結果(agency consequences)、經由 政治過程形塑而由社群所共享之作用的共同結果(communal consequences)
646。
第一款 實質民主觀與形式之程序民主觀
據此,可依照重視何種結果,將評價最佳民主形式的判斷標準分為「分離觀」
(detached interpretation)及「依賴觀」(dependent interpretation)。分 離觀採取的是輸入檢驗(input test),以民主過程本身的特徵作為觀察對象,
思索民主過程的進行是否用平等的方式分配政治權力,進而促進政治權力的真正 平等,而不論過程產生之結果647。Dworkin 認為,分離觀不追求分配結果與政 治參與結果的平等,而是將政治權力視為政治平等的獨特尺度,與其它形式的實
645 Dworkin, 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 at 186-187(2000); 馮 克利譯,《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論與實踐》,江蘇人民出版社(中國),2008 年 9 月,210 頁。
646 Ibid., at 187(中譯本,頁 210-211). Dworkin 對於行為主體結果及共同結果的描述多,且 抽象、晦澀難懂。尤其是他將所述的內容稱作「結果」,使理解變得更為困難。我認為,前 者是指社群經由政治過程對於各種道德問題的決定,而描繪其個別成員作為政治參與者的圖 像,並將該圖像視作政治過程的結果。後者則是指,社群經由政治過程,而描繪出自身作為 政治社群的圖像,並將該圖像視作政治過程的結果。
647 Ibid., at 186(中譯本,209-210 頁).
第三節 公共論域的政治平等
質性平等進行嚴格區分648。相對而言,依賴觀對民主的詮釋是採取結果論的產出 檢驗(outcome test),同時重視分配結果與政治參與結果649,認為民主本質上 是「一套產生正確結果的機制」,必須以對社群所有成員平等關切的實質性結果 為斷,平等分配物質資源、機會、價值650。以下,我將依賴觀稱為「實質民主觀」,
將分離觀稱為「形式之程序民主觀」。
Dworkin 認為,僅於形式上賦予每位國民相同的政治權利,並完全以多數 人之投票結果作為國家意志依歸的多數主義民主觀(majoritarian conception of democracy)651屬於形式之程序民主觀。其表達了民主最初的定義與民主正當性,
主張政治程序應該設計成,至少在重要事務上,最終決定是由絕對或相對多數公 民所支持的,或者應有充分資訊與足夠時間來反映其意向;多數主義民主觀雖然 不反對保障個人權利作為多數決原則的例外,但仍然將其解讀為令人遺憾的代 價,因為政治上的多數意志已經遭受犧牲652。就多數主義民主觀的觀點而言,對
「民主為人民統治」的命題解讀是統計性的:民主的政治決定,必須與某種由人 民所組成之功能機構的願望或投票結果相一致653。
多數主義民主觀是純粹的程序性而獨立於「道德」654,不保證可產出正確的 決定,即使結果非常不公正,決定也是民主的655。換句話說,如果民主的意義僅 關注形成政治意志的程序而不理會結果,就可能導致一種可能與獨裁同樣糟糕的 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Dworkin 雖未否定純粹的多數主義民主 仍屬民主,但認為多數人會系統性地忽略少數人的利益656,只有在特定的社會條 件下,多數決原則才會是公平的,而且道德問題也不適合由多數決原則加以決定;
同時,多數主義民主觀亦無法單單透過票票等值,妥善地解釋社會上存在的權力 不平等現象657。Dworkin 指出,政治權力之平等只不過是不切實際的神話:
648 Ibid., at 188(中譯本,211 頁).
649 Ibid., at 188(中譯本,211 頁).
650 Ibid., at 185-186(中譯本,209-210 頁).
651 同一篇文章中,Dworkin 也以「majoritarian premise」或「majoritarian view」來指涉相 同的觀點。
652 Dworkin, Freedom’s Law: The Moral Reading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at 15-17(1996); 劉麗君譯,《自由的法:對美國憲法的道德解讀》,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國),
2001 年 9 月,頁 19-20。
653 Ibid., at 19-20(中譯本,頁 24-25).
654 若以本文的術語精確表達,應是指「後論辯之道德」。
655 Dworkin, Is Democracy Possible Here? Principles for a New Political Debate, at 134(2006); 司馬學文譯,《人權與民主生活》,韋伯文化,2007 年 9 月,頁 158。
656 Ibid., at 131(中譯本,頁 155).
657 Ibid., at 139-143(中譯本,頁 164-170).
第三節 公共論域的政治平等
它甚至不算是個有吸引力的神話,因為我們不會希望Martin Luther King Jr.只有和你我一樣的政治影響力。事實上,當我們瞭解到於國家的政治決策 中,大多數人所擁有稍縱即逝的政治權力根本微不足道時,數量上的平等一 點也不重要。658
另一方面,Dworkin 認為「憲政主義民主觀」(constitutional conception of democracy)作為一種實質民主觀,較能表達民主的內涵。其否認集體決定總 是或通常是絕對多數或相對多數人贊同的觀點,主張多數統治必須基於平等關懷 與尊重每一位社群成員的前提,而不是出自於多數決原則對集體目標的承諾,因 為民主本身即應包含平等與自由的實體價值;據此,並沒有‧‧
理由足以認為在某些 情況下,不能‧‧
採取保護或促進公民間平等地位的非多數決程序659。
民主並不等於多數統治,只有在憲政主義民主觀所要求、作為道德成員資格 的條件(conditions of moral membership)——也就是民主條件(democratic conditions)——實現時,多數統治才能展現優於其它集體決策的優勢,實現與 人格自主同義的自我統治(self-governerment)理想,因而才會是民主的;摒棄 多數主義民主觀並不會使自我統治的理念喪失,反而能夠促進人們的政治自由
660。
Dworkin 進一步分析認為,民主條件包含了結構性條件(structural conditions)以及相關性條件(relational conditions)兩方面。所謂的結構性條 件,指的是社群擁有歷史性聯繫的基礎,而非僅僅是名義上社群661;「真正的社 群所承擔的責任是特別而個人化,並表現出一種普遍、與可被理解與接受之平等 關懷相符的共同關懷。662」至於相關性條件,則是考察符合結構性條件的政治社 群——即本文所謂的法律社群——,是如何對待其中的每一位成員,使人們成為 具有道德成員資格的人;法律社群必須使每一位成員於所有的集體決定中,享有 部分的、構成該集體決定的、具獨立性的地位,否則社群就無法將其個體成員視 為具有道德成員資格的人663。首先,該社群的個人必須能於集體決定中具備使其 改變的影響力;其次,該社群的運作必須體現出對所有成員利益的平等對待;第 三,根據道德獨立性(moral independence)664的觀點,即使社群前進的方向
658 Ibid., at 142(中譯本,頁 169).
659 Dworkin, Freedom’s Law, at 17(中譯本,頁 21).
660 Ibid., at 23-24(中譯本,頁 30).
661 Ibid., at 24(中譯本,頁 31).
662 Dworkin, Law’s Empire, at 199-201(1986).
663 Dworkin, Freedom’s Law, at 24(中譯本,頁 31).
664 可以理解為 Dworkin 所提出的個人責任原則(principle of personal responsibility),是
第三節 公共論域的政治平等
與個人的願望背道而馳,這個方向仍然要能被具有尊嚴的人們所接受665。總結地 來看,Dworkin 的民主條件與 Cohen 對 John Rawls 的分析一致:「民主社會 是一種條件上平等的社會。666」
第二款 夥伴民主理論
以憲政主義民主觀及其條件為基礎,Dworkin 於《民主是可能的嗎?︰新 型政治辯論的諸原則》(Is Democracy Possible Here? Principles for a New Political Debate)一書中開展「夥伴民主理論667」(partnership democracy),
認為民主應當讓每個人民都互相視彼此為「集體政治事業」(collective political enterprise)的夥伴668,秉持著實質與形式上完全平等的夥伴觀念,對於所有人 都具有同等程度的關切,共同參與、經營民主政治669。夥伴民主理論重視人民主 權、公民平等、民主論辯三個面向作為同一個體系的整體實現,其並非獨立不相 關的目標,也絕對不是某些條件的形式滿足而已670。Dworkin 認為,民主制度 之所以可以透過自我統治的理念被正當化,是因為其要求在所有的情況下,遵從 多數社群成員的意願仍舊可以保證所有人的尊嚴;因此,透過限制多數決原則的 可決範圍以保障個人道德選擇的自由權利,不應被解讀為民主對自由的妥協,而
認為民主應當讓每個人民都互相視彼此為「集體政治事業」(collective political enterprise)的夥伴668,秉持著實質與形式上完全平等的夥伴觀念,對於所有人 都具有同等程度的關切,共同參與、經營民主政治669。夥伴民主理論重視人民主 權、公民平等、民主論辯三個面向作為同一個體系的整體實現,其並非獨立不相 關的目標,也絕對不是某些條件的形式滿足而已670。Dworkin 認為,民主制度 之所以可以透過自我統治的理念被正當化,是因為其要求在所有的情況下,遵從 多數社群成員的意願仍舊可以保證所有人的尊嚴;因此,透過限制多數決原則的 可決範圍以保障個人道德選擇的自由權利,不應被解讀為民主對自由的妥協,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