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主未曾實現
第三節 超越民主原則的昔日教條
民主原則不僅支配著當代民主國家的政治運作,而被明文載入所有民主國家 的實定憲法之中,也作為民主的典型定義,相當大程度地以制度實踐教育人們何 謂民主。如此一來,於民主危機日益加劇的今日,民主原則當然難辭其咎。據此,
不僅有必要檢討其內容之於「進一步啟蒙」的不足之處,也必須將憲法學所陌生 的民主要求納入其中。
45 Gutmann & D. Thompson, 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t vii(2004); 謝宗學、鄭惠文 譯,《商議民主》,智勝,2006 年 1 月,頁 1[序部分]。
46 John Dryzek,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Beyond: Liberals, Critics, Contestations, at 1(2000); 丁開杰等譯,《協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與批判的視角》,中央編譯出版社(中國),
2006 年 9 月,頁 1[前言部分]。
第三節 超越民主原則的昔日教條
人們所熟悉的民主生活,是透過法律制度的實踐而被形塑的,因此民主原則 的典型描述,首先與人民對民主的常識性理解呈現了一致:人民主權原則、民主 正當性不中斷原則、為人民利益之統治、責任政治原則、多數統治、權力分立原 則、議會主義——由眾多短暫任期之民選代議士組成議會施展立法權——、定期 改選、複數政黨結構之政黨國、政治自由與政治平等權、法律保留原則……47。 根據這些內容,民主原則主要被描述為組織與運作政府、施展政治權力之原則,
並且以議會所制定之法律作為維繫之中核。然而,其儘管提供了制度形式上的框 架,但對於政治實踐卻是付之闕如的,「憲法事實上沒有提供多少民主的核心內 涵與軌跡。48」此一空白的後果是顯而易見的,丟失了核心內涵的規範無從實踐,
無法被實踐、被人們遵循的規範則形同具文,無所謂「規範性」可言。
舉例而言,可以發現作為展現人民主權、對於政黨結構(party system)影 響甚深的選舉而言,民主原則除了複誦普通、平等、直接、透明等原則之外,對 於選制的規範,僅多是由平等原則衍伸有關「票票等值」的討論,而「票票等值」
與其它考量——如少數人之保障——的關係,也是相當模糊的。於廣大的立法形 成自由之前,憲法學對於選制的基本假設及功能期待都是不清楚的,對於議會選 舉究竟應‧
採簡單多數選制或比例代表選制,其主要考量及價值預設並未被深究,
而僅僅是單純作為「制度選擇」被臚列至憲法教科書之中。當談到最為根本的人 民主權時,除了Thomas Hobbes、Jean-Jacques Rousseau 的經典描述,以及 人民主權作為民主正當性的泉源之外,直接民主的理念僅僅作為例外或補充的可 能性,而被制度運作所疏離;然而,臨近選舉時,政治人物卻一一登台高喊人民 的權力;在野黨將公民投票視為重返執政的良方,執政後卻無一不將之視為洪水 猛獸,如果此些伎倆還能激起人民的任何不滿,那也不過是茶餘飯後的抱怨而已。
認為參政權「既是權利也是權力」的典型敘述,其實也是籠統模糊的說法——參 政權作為政治權力如何可能?怎麼可能每個人都握有政治權力?如果參政權所 謂的「權力」並非政治權力,那會是什麼?或是說,「促進民主政治、健全民主 之價值」被視為保障言論自由主要目的之一,所謂「言論市場」的講法也為憲法 學所熟知,但要說民主原則對於言論市場的規範、形塑範圍與目標提供了何種貢 獻,卻也不甚明確。如果政黨作為言論市場中的要角可被承認,則對於政黨何種 程度的規範與何種程度的支持是屬於民主原則的直接要求?何者又屬立法形成
47 更詳細的說明,可參照:Klaus Stern 著,赤阪正浩等編訳,《ドイツ憲法 I:総論.統治編》,
信山社,2009 年 9 月,頁 130-157。
48 林佳和,〈憲法法院不同意見書制度之再思考-以德國經驗為中心〉,《輔仁法學》,48 期,
2014 年 12 月,頁 48。
第三節 超越民主原則的昔日教條
自由?新聞工作者的角色為何?其是否直接落入適用民主原則的射程範圍之 內?
昔日的民主原則作為法律原則,確實擘劃了值得肯定的政治基本架構。但當 此一為人所熟悉、司空見慣的藍圖礙於自身之規範性困境,而於面對民主危機毫 無應對能力時,就必須尋找背後更為具體的規範內容以謀求解決之道,而非僅僅 空言立法形成自由。此一方向,勢必是去探尋民主原則的理論底蘊:
自由主義的、共和主義(國民主權)的民主模式,同樣在一又明確又似模糊 的憲法國概念與框架下,突顯的正好是不同形式的民主理解,透過不同的政 治想像,而法規範性,如何能順利的面對此差異性,如果已然辨識出?……
就法的規範性角度而言,就不同組合形式的民主,如何秤重?是否需要秤 重?有無明確的特定指向,不論正面或負面?這個問題的回答,看似無關,
但卻無法與接下來的討論脫離:所謂民主的正當性危機,這可能與特定的民 主組合形式有關,也可能,某種組合形式被定位為解決方案或萬靈丹,想要 在法規範性的層次上溝通,就無法逃避此危機。49
如果說民主原則已經教條化了,那是因為它滿足於現有的錯誤或空洞內容,從而 限制了人們對於民主的想像,當民主僅被窄化為一種穩定、固定的政府體制或制 度形式時,民主本身就難逃成為反對、抗議對象的命運50。就此,對於民主危機 的發生,民主原則當然難辭其咎,如果其僅將教條以外、「支微末節」的問題一 概視為立法形成自由,無異於將解釋的權力交由盤據政治權力已久的政治人物恣 意地自我定義,以球員兼裁判之姿51兼差扮演教育家的角色——法律所定義並實 踐的民主,往往排斥了其它的民主定義,誤導‧‧
對現狀不滿、實在尋求新民主的人 民前往反民主的道路,從而將制度危機惡化為民主危機。
如此一來,「彈性」或「制度選擇」的說辭再也無法輕描淡寫民主原則的教 條化與空洞,而難逃被指為民主原則規範性困境的成因。民主原則的規範性困境 在於,民主往昔所作出的、某程度上不符合民主原則的妥協或選擇空間,現在卻 被視作民主原則的傳統加以尊重,甚或被誤解為民主原則的規範性內容。尤其當 民主以多元、開放的特性著稱時,也免不了讓人誤以為民主原則的內容也是完全 開放的,進而主張截然不同的「制度選擇」都是通往民主的大道,遺忘了某些制
49 林佳和,〈憲法民主國原則的教條與挑戰〉,《月旦法學雜誌》,263 期,2017 年 4 月,頁 29、33。
50 同前註,頁 33-36。
51 也就是於政治領域之中,特別嚴重的代理人問題。蘇彥圖,〈民主改革的政治:困難與策略〉,
《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60 期,2017 年 3 月,頁 129-131。
第三節 超越民主原則的昔日教條
度只是時代侷限下對政治現實情勢的讓步。面對「進一步啟蒙」的社會與人民,
已難再認為議會選舉的簡單多數選制,能於民主原則的放任下繼續毫無節制地造 成超額代表的問題;也無法說明民主原則竟然容許豪商巨賈挾政治自由之名,以 金錢肆無忌憚地戕害政治平等,並對新聞工作者的墮落不聞不問……。
民主原則昔日的內容,是透過政治制度不曾間斷的實踐經驗所累積而成的,
雖然其生成與發展是啟蒙與理性的產物‧‧
,但它僅僅是接收了歷史經驗的結論,而 不全然是從「如何建構理性的世界?」、「如何促成更多理性發揮之可能?」等 問題的角度,對民主本身‧‧
進行思索。「進一步啟蒙」對於作為統治技術的經驗結 晶當然抱持著批判、懷疑的態度,而試圖尋找融貫的解釋將民主原則的既有元素 加以重構——也就是試圖將理性與溝通的概念與民主直接等同‧‧
起來。作為收納一 系列與統治、組織有關、涉及特定層面的思索,不難發現民主下的個別原則間,
表面上並非理所當然地互相調和,而是存在著一定的緊張關係——如政治自由與 政治平等之間、人民主權與議會主義之間。因此,若要明確化民主原則的內容,
使其具體化至能夠有遵從、實踐的明晰性,就必須進一步決定下位原則之間的關 係,使取捨不再具有任意性。如此一來,就需要回到理性本身探尋民主原則的核 心自我理解,據此辨別下位原則間的重要性及任務分配。也就是說,民主原則的 規範性困境,是因為規範上自我理解的錯誤或空洞,而使制度實踐受困於過去自 身的不適宜內容。也因為民主實踐留下的遺產未能及時地功臣身退,而招致了人 們對於民主制度的失望。
根據本章第2 節所示,修正或補足民主原則規範上自我理解的錯誤或空洞,
必須直搗作為現代性標誌的「理性」,而從道德哲學、政治哲學等其它領域導入 不同的民主想像。然而,這不應被視為全然摒棄民主原則的舊有內容,而是於類 似的方向——如果往昔的民主原則沒有與自由主義完全混同的話——上,發掘更 為具體、明確的內涵,去揭示涉及民主制度的立法形成自由,實際上遠比人們所 理解得更窄‧‧
。既曰「規範性證立」,本文的意圖自然是將證立而得的民主原則視 為民主原則的應有內容‧‧‧‧
,故能據此指出哪些民主制度,是民主原則所要求的;又 有哪些當今以立法形成自由之名所承認的制度設計,反而違背了民主精神。當然,
如果民主制度的具體設計,其理論基礎可以來自於對民主原則的規範性證立,則 明示了人們對於民主的想像並非漫無邊際,而是有跡可循的。在規範性地證立不 容混淆的民主原則時,透過其獨特性質,也能說明為什麼本文闡揚的觀點不會淪
如果民主制度的具體設計,其理論基礎可以來自於對民主原則的規範性證立,則 明示了人們對於民主的想像並非漫無邊際,而是有跡可循的。在規範性地證立不 容混淆的民主原則時,透過其獨特性質,也能說明為什麼本文闡揚的觀點不會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