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基進審議民主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審議民主理論的基本概念
本文所謂 的「審 議民主 理論」(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植基於 Habermas 的論辯倫理學為核心進行展開。然而,於審議民主理論的蓬勃發展 下,許多學者皆使用此一詞彙指涉以「理性討論」為核心概念的民主理論,於今 所呈現的多樣性,儼然已是自成一格的理論家族515。因此,在說明Habermas 的 審議民主理論之前,有必要先說明其相較於其它理論所處的位置。
Noëlle Mcafee 將審議民主理論分為三類。基於偏好的審議模型以 Jon Elster、James Fishkin 為代表,其主要是採用政治科學(political science)對 經濟學語言和理論結構的觀點,將重心擺在個體的意見與偏好、以及審議如何改 變人們的偏好之上516。基於理性程序的審議模型,是以John Rawls 及本文作為 主軸的Habermas 為代表517。文獻上幾乎不曾被討論的綜合審議模型則以John Dewey、Benjamin Barber 為代表,認為審議的目的並非唯理性是問、追求共 識,而是求取理解之可能性,並取向於實際問題的解決而非意識形態之爭,其並 不訴諸前一種模型啟蒙式的普遍理想,而是主張調和不同人們的特殊視角;其雖 將公眾視為異質而特別的,但認為人們對解決公共問題的興趣可能會超過其個人 的特定偏好518。
Carolyn Hendriks 將審議民主分微觀審議及宏觀審議,前者以 Rawls、
Joshua Cohen、Elster、Joseph Bessette 為代表,取向於建構理想的制度化組 織,並聚焦於討論應該由誰、如何進行具體的審議活動——也就是公共論壇
(public forum)、公民會議(citizen conference)或鄰里大會(town hall meeting)——,而非著重於公民社會整體519;後者以Seyla Benhabib、John
515 Dryzek,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Beyond, at 2(中譯本,頁 2[前言部分]). 另外,
有關審議民主理論流派與分類的探討,另可參照:談火生,〈審議民主理論的基本理念和理 論流派〉,《教學與研究》(中國),11 期,2006 年,頁 50-56。柳瀨昇,〈討議民主主義 理論をめぐる議論状況〉,收於:慶應義塾大学法学部編,《慶應の法律学:公法I》,慶應 義塾大学法学部,2008 年 12 月,頁 52-58。
516 Noëlle Mcafee, “Three Models of Democratic Deliberation,” in The Journal of Speculative Philosophy New Series, Vol. 18, No. 1, at 45-49(2004).
517 Ibid., at 49-51.
518 Ibid., at 51-55.
519 Hendriks, “Integrated Deliberation: Reconciling Civil Society’s Dual Role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Political Studies, Vol. 54, Issue 3, at 492-493(2006).
第一節 審議民主理論的基本概念
Dryzek、Habermas 為代表,取向於建構非組織性、開放式的公共論域520。於 審議實踐中,微觀審議的公共論壇雖於更廣泛的宏觀審議背景下運作,但兩者之 間具有緊張關係、並非總是相容的,實證研究表明一些積極的公眾和團體由於擔 心公共論壇對其政治參與的弱化而加以抵制521。除了 Habermas 的理論之外,
「聯合民主理論」(associative democracy)也企圖化解兩者間的緊張關係並加 以連結522,Jane Mansbridge 則建議毋須堅持將兩種截然不同的審議方式聯繫 起來,而是建議考慮由多個場域組成的審議模式523。綜合上述看法Hendriks 認 為必須連結、混合各種不同的審議模式,將更廣泛的公共論辯與政治菁英的論辯 和聯繫起來524。
Robert Goodin 將審議分為每個人都能平等參與的外部集體性(external-collective)審議,以及個人心智、腦海之中的內部反思性(internal-reflective)
審議525。由於時間成本等種種不可能的因素,他建議通過從「外部集體」向「內 部反思」的重心轉移,使參與審議的人們不限於「交談中在場」,而是透過「想 像地在場」出現於審議參與者的思維之中,從而緩解審議民主的負擔526。當然,
內部反思的缺陷在於缺乏堅持另一價值觀的人,強烈地訴說自己的價值觀、強化 論證,因此其不會完全取代外部集體的審議模式,而是予以補充527。
Nadia Urbinati 將審議分為通過糾正對公共利益的「扭曲」解釋,預期減 少差異結果的共識型審議;以及認為分歧是屬於審議的必要條件,相較於理性共 識更強調審議過程的競爭型審議528。
於眾多不同的審議理念下,Habermas 是以理性‧‧
的宏觀‧‧
審議民主理論為藍 本,認為Hendriks 所揭示的公共論域間的整合、連結或擴大應被視為理所當然。
對於 Goodin「內部反思」的建議,則可以於個人對於論辯諸規則此一道德規範 的遵循上加以接受529。
520 Ibid., at 493-495.
521 Ibid., at 487.
522 Ibid., at 496.
523 Ibid., at 497-499.
524 Ibid., at 499-502.
525 Goodin, Reflective Democracy, at 172-178(2003). Goodin 亦對作為審議之代用品的代議民 主現狀,進行反省。
526 Ibid., at 169-172, 178-183.
527 Ibid., at 183-192.
528 Urbinati, “Representation as Advocacy: A Study of Democratic Deliberation,” in Political Theory, Vol. 28, No. 6, at 773-774(2000).
529 嚴格來說,對於論辯倫理學來說,在審議的層次而言區分「外部集體」及「內部反思」,或 許未必有理論上的必要。
第一節 審議民主理論的基本概念
政治思想是代表式的。我透過從各種不同觀點思慮給定之問題、透過於心中 呈現不在場者的立場以形成意見——也就是代表他們。此一代表的過程並非 盲目地接受他們所處立場的實際觀點,從一個不同的角度看世界;此亦非移 情(empathy)的問題,仿佛我設法變成別人、像別人那樣感覺;也非在數 人頭,以便加入多數派;而是於實際上未有的處境下,當我自己、以自己的 身份思考。當我對於給定之問題的沉思,能於心中呈現越多人的立場,並較 能想像我處於其位置時的感受與想法,則我進行代表式思考的能力便越強,
我最終的意見及結論也越有效。此種能力正是使人們能夠判斷的「廣延之心 靈」(enlarged mentality)……發揮這種想像力的唯一條件就是無私——
從個人利益中獲得解放。因此,即使我迴避所有的同伴,或是在形成意見時 完全孤立,我也不僅是與「處於哲學沉思之孤獨的自己」在一起,我仍然處 於這個普遍相互依存的世界,可讓自己成為其他人的代表。當然,我可以拒 絕這麼做……然而,作為判斷,意見的質量取決於公正的程度。530
至於Urbinati 強調的競爭型審議,則可以進一步以政治平等為核心,闡釋審議 民主於形塑自主公共論域時所具備的基進內容。對審議民主的眾多研究中,當然 不乏強調並聚焦於探究理性的概念,然而其論題大部分可以被概括為「理性如何 於民主中作用」;相較於此,本文則認為Habermas 所提出的溝通理性與論辯,
本身便說明了何謂民主。據此,審議民主作為本文對民主原則之規範性證立所得 的內容,其意義顯然不僅是一種民主理念或提議,而是代表著民主本身‧‧
,而據此 自認有基進民主‧‧‧‧
的性格,並能體現於自主公共論域的形塑之上531。以下,單稱審 議民主時,指的便是本文意義下的審議民主,其所蘊含的規範性內容即為民主原 則之應有內容。
Habermas 對於審議民主理論的建構,首先是從反省傳統的自由主義民主觀 及共和主義民主觀開始,指出其如何綜合兩者的看法,推導出獨特的規範性民主 理論。
第一項 反省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的民主觀
自由主義民主觀——或稱為「自由民主主義」(liberal democracy)——的 基本觀點認為,於人人自逐私利的當代多元社會中,追求「共善」(common good)
是不可能的;因此,最好的政治方案應是透過超越社群脈絡、具普遍性的價值,
530 Arendt, The Portable Hannah Arendt, at 556-557(Peter Baehr ed., 2003).
531 請參照本文:第 6 章第 2 節,頁 208 以下。
第一節 審議民主理論的基本概念
劃定人們的自主空間,並對個人善觀念的選擇問題保持「中立」——嚴格來說,
是於自由主義價值觀奠基之後的中立532。如此一來,人們便能各自選擇對於自己 來說最好的生活。在此理解下,政治僅僅是利益的妥協533;而民主則是建立政治 正當性的手段,透過給予少數於未來東山再起的機會,使意見不同的人們能和平 接受其所產出的結果534。由於不強調民主的政治參與面向,自由主義民主觀的主 張也時常與「菁英主義」(elitism)相契合,主張處理政治事務需要出眾的智識 與道德,比起交給平庸的大眾,知識菁英顯然更為適任535。據此,民主的意義在 於新興政治菁英不斷挑戰舊有政治菁英的統治地位,以汰劣的方式,形塑出向社 會大眾開放的賢明菁英階層。對此,Joseph Schumpeter 可說是此觀點最初的 代表者之一:
……民主並不、也不能意味著,人民真正地進行統治,而在「人民」與「統 治」這兩個術語上有任何的顯著意義。民主僅意味著人們有機會,去接受或 拒絕將要統治他們的人。但是,由於人們也可能以完全不民主的方式對此進 行決定,所以我們不得不縮小定義,增加一個標舞來確定民主的方式——即 領導人之間為爭取選票的自由競爭。536
分析政治過程中主要所面對的,並非真正被(按:人民)創造出來的意志。
此種人為的創造(artefact)常常與古典學說的「普遍意志」(volonté générale)相一致。就此而論,人民的意志不會是政治過程的推動力,而只 會是它的產物。537
就此,自由主義民主觀是透過解消政治性、降低衝突,以維持國家的存續538。 對於自由主義民主觀而言,國家與社會的缺口無法消除,只能夠透過民主的實踐 過程加以溝通,人民所形成的意志僅僅在於構成政治正當性;據此,政治的中心 並非社會,而是國家,透過屬於不同政黨的少數政治菁英彼此競爭,民主政治令
532 林立,〈探討哈伯瑪斯的「審議」學說對「直接民主」之態度:一個透過卡爾.施密特「憲 法學」之反省〉,《長庚人文社會學報》,8 卷 1 期,2015 年 4 月,頁 78-79。
533 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at 296(中譯本,頁 301).
534 Ibid., at 299-300(中譯本,頁 304). 林立,〈探討哈伯瑪斯的「審議」學說對「直接民主」
之態度〉,頁79-82。
535 黃俊龍,〈民主社會的菁英統治-對密爾《論代議政府》的一個詮釋〉,《政治科學論叢》,
18 期,2003 年 6 月,頁 220-222。
536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at 284-285.
537 Ibid., at 263.
538 林立,〈探討哈伯瑪斯的「審議」學說對「直接民主」之態度〉,頁 79-82。
第一節 審議民主理論的基本概念
經濟發展能夠滿足於致力追求私利的人們,並確保非政治性的共同福祉能夠維繫 國家的存續539。
從本文第 3 章第 2 節第 1 項的用語來說明,自由主義民主觀強調人民作為
從本文第 3 章第 2 節第 1 項的用語來說明,自由主義民主觀強調人民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