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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進審議民主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溝通權力與公共論域的概念

本文第2 章第 2 節第 4 項第 2 款對論辯過程的分析,揭示了論辯諸規則的 落實不只必須依靠個人對其的遵守,更需要透過所有人的共同遵守以形塑公平的 論辯環境。又根據論辯諸規則作為道德規範的性質,雖然所有人都能要求開啟論 辯,但由於「道德規範實行之不可期待性」,因此必須透過法律提升使人們採取 溝通的動機,卻又不能直接訴諸於實力的強制。同樣地,它起初雖然必須在個體‧‧

的觀點考量對其溝通的保障與動機是否充足,但也必須從整體‧‧

、社會的觀點說明 法律論辯的觀點作為行動架構是可行的。也就是說,作為參與動機的個人利益追 求,必須透過某種機制‧‧

的轉換使公共利益能夠浮現。上述的兩種視角,都足以說 明為了於現實生活中實現具有道德或法律正當性的社會整合,整體環境、機制的 整備是不可或缺的。

此觀點下,民主原則必定以打造某種可以完美實現論辯諸規則的論辯環境‧‧‧‧

為 目標——Habermas 稱之為「理想言說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Cohen 則稱之為理想審議程序(ideal deliberative procedure)580。據此,分析「公共 論域」(public sphere)581的目的最終都是為了於現實生活中,積極建構一個經 驗上可行、健全的民主原則與民主環境。如果說論辯倫理學是審議民主的言說根 據,那麼公共論域就是公民行動的具體場域,使溝通不再只是抽象、空有理想性 的主張。

公共論域是由包含溝通、策略行動、工具行動在內之言說所建立的概念性空 間,其存在與物理上實存的公共空間無必然關聯,只要來自人們開始聚集——非 單指物理意義上的——、關切共同事務,並透過言說與溝通進行交流,公共論域

579 Habermas,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at 259-261(中譯本,頁 300-302). 此一問題即 在處理人權與民主相衝突的傳統爭議,更淺白的說明,可參照:Dahl,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at 169-175(中譯本,頁 275-285).

580 Cohen, “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 at 72-75(James Bohman & William Rehg eds., 1997); 陳家剛 譯,〈協商與民主合法性〉,收於:James Bohman、William Rehg 編,《協商民主:論理 性與政治》,中央編譯出版社(中國),2006 年 9 月,頁 55-57。

581 「pblic sphere」最常被譯作「公共領域」,但本文為強調 Habermas 從溝通及論辯的切入 角度,故統一譯作「公共論域」。曾慶豹,《哈伯瑪斯》,生智,1998 年 5 月,頁 51。

第二節 溝通權力與公共論域的概念

便油然而生。公共論域的自我理解的核心在於:所有人都可以進入並公開地運用 其理性。參與公共論域的論辯,即是在參與政治。Habermas 的審議民主理論所 描繪的是一幅整體而言去中心化的社會地景,並認為民主程序並非以國家為中 心,而是於橫跨‧‧

國家與社會的公共論域中由所有人所推動的。然而,以論辯為核 心的理解,使審議民主理論不認為公民是具有集體行動能力的集體,亦不設想某 種單一、龐大、屬於國家或社會的意志主體,也不主張政治的過程是盲目而無法 展現理性的582;而是認為透過去中心化的論辯,能夠理性地形成意見,並塑造出 具有行動能力與正當性的政治權力。其中,政治權力是透過論辯中之溝通權力被 正當化的。

第一項 溝通權力概念的導入

「溝通權力」(communicative power)是 Habermas 審議民主理論的核 心概念583。傳統上,由Max Weber 提出、具主導性地位的權力(power)理解,

是指某種不顧反抗而貫徹自己意志的能力584。權力的擁有具備以犧牲他者的利 益為代價的零和性‧‧‧

,或至少是與他人談判的結果,從政治競爭的框架中產生的政 治權力也因此表達了對他者的優勢,或者是人們之妥協的結果585。至於溝通權力 的概念,則是Habermas 參考 Hannah Arendt 的權力概念所生。Arendt 於〈論 暴力〉(On Volience)一文中認為,政治權力586需要人們的支持,暴力則僅僅 依靠執行的工具即可,兩者並不相同587。「政治權力的極端形式是全部對抗一人

(All against One),暴力的極端形式是一人對抗全部(One against All)。

588」政治權力所對應的人類能力,是與他人協調一致的共同行動能力589,依靠的

582 Habermas,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at 248(中譯本,頁 288-289).

583 關於其他文獻對溝通權力之介紹,可參照:洪鎌德,《當代政治社會學》,2 版,五南,2013 年3 月,頁 269、282。曾慶豹,《哈伯瑪斯》,頁 296-298。汪行福,《走出時代的困境-

哈貝馬斯對現代性的反思》,上海社會科學院(中國),2000 年 5 月,頁 297-303。吳冠 軍,〈正當性與合法性之三岔路口-韋伯、哈貝馬斯、凱爾森與施米特〉,《清華法學》(中 國),「法律思想與人文語境」研究專號第五輯,2005 年 1 月,頁 62-65。毛利透,《民主 政の規範理論-憲法パトリオティズムは可能か》,勁草書房,2002 年 3 月,頁

78-79、89-584 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at 147(中譯本,頁 147). 92。

585 Ibid., at 147(中譯本,頁 147). O'Mahony, “Habermas and Communicative Power,” at 53-54.

586 於 Arendt 的考察中,其雖僅稱「權力」(power),但其描述的層面是集中於「政治權力」

之上,並非可以直接推論至其他的權力現象,因此本文直接稱之為「政治權力」。

587 Arendt, Crises of the Republic: Lying in Politics, Civil Disobedience on Violence, Thoughts on Politics, and Revolution, at 140, 145(1972); 蔡佩君譯,《共和危機》,時報 文化,1996 年 11 月,頁 98、101。

588 Ibid., at 141(中譯本,頁 98).

589 Ibid., at 143(中譯本,頁 99-100). 值得注意的是,Arendt 認為協調一致的共同行動,不 需要建立於有同一性的共識之上,可參照:Bonnie Honig, “Toward an Agonistic Feminism:

第二節 溝通權力與公共論域的概念

(communicatively generated power)598,屬於與政治權力截然不同、嶄新的 權力概念。用最淺白的話來說,溝通權力的概念來自於多數人的同意所集結起來

Hannah Arendt and the Politics of Identity,” in Feminist Interpretations of Hannah Arendt, at 159-160(Bonnie Honig ed., 1995).

590 Arendt, The Human Condition, at 244-245(1958); 王寅麗譯,《人的境況》,上海人民(中 國),2009 年 1 月,頁 189-191。

591 Arendt, Crises of the Republic, at 143(中譯本,頁 99-100).

592 Ibid., at 143(中譯本,頁 100).

593 Ibid., at 151(中譯本,頁 104).

594 限於篇幅及本文的需要,本文未提及 Arendt 對於暴力與權力的精闢辯證,請參照:Ibid., at 105-198(中譯本,頁 77-153).

595 蔡英文,《政治實踐與公共空間-漢娜.鄂蘭的政治思想》,聯經,2002 年 1 月,頁 93。

596 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at 149(中譯本,頁 149).

597 Habermas, “Hannah Arendt's Communications Concept of Power,” in Social Research, Vol. 44, No. 1, at 9(Thomas McCarthy trans., 1977).

598 Habermas,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at 249(中譯本,頁 289).

599 對於人民主權與本文較為接近的探討,可參照:Martin Morlok 著,蕭文生譯,〈民主與選 舉〉,收於:Peter Badura、Horst Dreier 主編,蘇永欽等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 年紀念論文集(下)》,聯經,2010 年 10 月,頁 599-641。蔡宗珍,〈國民主權於憲政國 家之理論結構〉,《月旦法學雜誌》,20 期,1997 年 1 月,頁 30-39。

第二節 溝通權力與公共論域的概念

主理念,認為要產生具正當性的法律——從而也能產生政治權力——,就必須動 員人民進行論辯,因此,政治權力是透過溝通權力而被正當化的600,其無法自我 創造或生產溝通權力601。其中,「結構性暴力」(structural violence)不以力 量(force)的面貌出現,而是以難以察覺的方式堵塞溝通渠道,使人們無法透過 溝通獲致有效性聲稱——這也解釋了僵固的意識形態作為阻礙溝通的幻覺是如 何產生的602

溝通權力直接由人民論辯而產生,無法被個人所擁有,其源自於以論辯、互 為主體之方式產生共同信念(shared belief)的同時,所具有的提供動機之力量

(motivating force);即使此種提供動機之力量,仍然侷限於較佳之論證力量 而是微弱的,但此觀點揭示了對溝通自由的運用也產生了潛在的溝通權力;而溝 通自由的運用,本質上是論辯參與者對有效性聲稱,有理由地採取肯定或否定立 場的能力603。人們透過溝通所產生、強化的共同信念,默認了與其相關的行動義 務604,此種義務是因為人們在有效性聲稱達到相互同應,因而認知‧‧

到不能言行不 一、必須採取符合共同信念的行為605。通過動員人民進行論辯將共同信念轉化為 政治信念,此種言行合一之義務所創造的潛力,是政治權力606擁有者所不能忽視 的607。Jeffrey Flynn 認為,從最微觀的角度來看,溝通權力是由兩位以溝通為 導向、行使溝通自由的言說者,相互承認彼此的有效性聲稱而產生的;如此一來,

審議民主就可以被看作是按照上述過程,更大規模地形成溝通權力的過程608。 依此理解,Habermas 認為溝通權力是人民因理性之公開運用所產生的自決 力量,而政治權力則於正當的立法中作為被授權的力量展現出來609,因此必須不 斷地透過溝通權力自我更新;正當的法律衍生自溝通權力,並且是將溝通權力轉 化為政治權力的媒介,而溝通權力則反過來通過正當立法而轉化為政治權力,以

600 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at 146-147(中譯本,頁 146).

601 Habermas, “Hannah Arendt's Communications Concept of Power,” at 21.

602 Ibid., at 21-22.

603 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at 147(中譯本,頁 147). Flynn, “Communicative Power in Habermas's Theory of Democracy,” at 445.

604 Habermas, ibid., at 147(中譯本,頁 147).

605 Flynn, “Communicative Power in Habermas's Theory of Democracy,” at 445. 由於此處 的行動義務是純粹透過認知而發現的,因此最多也僅是一種道德義務而已。

606 Habermas 在此是使用「行政權力」(administrative power),意圖強調人民作為法律承 受者而可能受到強制的面向,因而映襯出其亟需正當化。我認為,使用政治權力也能達到同 樣的指涉,而且亦能涵蓋立法權力及司法權力等概念,故於相同的場合,我將使用「政治權 力」代替Habermas 的用語。

607 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at 147(中譯本,頁 147).

608 Flynn, “Communicative Power in Habermas's Theory of Democracy,” at 445.

609 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at 146-148(中譯本,頁 146-148).

第二節 溝通權力與公共論域的概念

防「社會權力」(social power)610不加過濾地轉變為政治權力611。Patrick O'Mahony 指出:

與傳統的權力概念相較,溝通權力包含基於集體同意的權力概念,但其不能 被理解為單純的同意或不同意。相反地,它表達了共識透過論辯的政治意志 形成機制,獲致法律的道德正當性。溝通權力並不能解消政治競爭所產生的、

策略性的社會權力,而是定義了其所運作的「道德-憲政框架」。612

溝通權力的概念解釋了理由如何透過論辯化為現實的動力613,進而形成社 群。不過,溝通權力並非僅僅是某些人接受有效性聲稱,並分享相應共同信念的 事實,而是事實上接受了有效性聲稱的人們的自我認同和確認;通過這種反身性

溝通權力的概念解釋了理由如何透過論辯化為現實的動力613,進而形成社 群。不過,溝通權力並非僅僅是某些人接受有效性聲稱,並分享相應共同信念的 事實,而是事實上接受了有效性聲稱的人們的自我認同和確認;通過這種反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