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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主未曾實現

第四節 從道德論辯到民主制度的設計

過往的民主理論對民主所提出的辯護,若未放棄規範性證立而落入工具論,

則也必須依賴有爭議的道德信念,從而無法於當代多元社會的背景下被接受;或 是深陷自由與平等難解的對立漩渦之中,無法為民主制度的運作提供建設性的建 議。本文之目的既為透過民主的規範性證立以解決其規範性困境,則核心問題便 是要建構出無爭議‧‧‧

的規範性證立方法,如前所揭示的,此一證立是以反省理性觀 作為起點,進而延續未完成的現代性方案。

當代多元社會的地景作為人類運用理性的成就,首先對民主作為集體決策的 層面上發出了疑問:「一群因為合理但互不相容的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而嚴重 分裂的自由平等公民,如何可能建立一個長期穩定而正義的社會?52」如果不存 在較為優越的價值觀,而是有著複數難以評斷高下的價值觀,則集體決策該如何 選擇?理性的發展是走向特殊性、相對性的道路,還是多元性與普遍性的結合?

本文第2 章第 1 節以考察 Isaiah Berlin 的「價值多元主義」(value pluralism),

以及Leo Strauss 對其之質疑為中心,說明價值多元主義基本的理論思維,是如 何整合看似矛盾的多元性與普遍性,從而獲得人們思索問題的共通基礎。同時,

它也能使思想免受相對主義、懷疑主義的侵蝕,維持求知的勇氣,令人們浸潤於 多元的價值之中而仍不失思想擁有的深度與重量。然而,問題在於,人們一方面 接受價值多元主義,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回答看似無解的「實踐問題」(practical problems)。如此一來,就有必要尋找克服此一難題的人類思維——也就是理 性。

在各種不同的理性觀中,本文以Habermas 的「溝通理性」(communicative reason)及依此所建立的論辯倫理學為主要之研究取徑。Habermas 是於 1960 年代在德國嶄露頭角的法蘭克福學派理論家,他不僅於哲學、社會學、政治學、

法哲學、語言哲學、歷史學等領域有深厚的造詣,甚至同時是其學派的主要代表

52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at xviii(1993); 萬俊人譯,《政治自由主義》,譯林(中國),

2000 年 1 月,頁 5[導論部分]。

第四節 從道德論辯到民主制度的設計

人物,被譽為「在德國,對社會科學各個學科起著重要作用的53」、「社會科學 方面最有成就的鼓動家」54。也因為他著作數量之龐大以及涉獵領域與議題之複 雜,使得進入其思想脈絡成為一項不輕鬆的挑戰,甚至是德國的學者也認為 Habermas 的艱澀文風是他的一大失誤55。因此,本文對於Habermas 的理解與 詮釋並不追求全然地忠於原意或正確性,而是藉由其洞見或對其洞見之修正與衍 伸,推導出最具有說服力、值得同意的論證。第 2 章第 2 節、第 3 節指出,

Habermas 提出溝通理性的概念旨在回答「人們應該追求怎樣的理性?」的問 題,以將偏離啟蒙方向的工具理性導回正軌。透過重建人與人之間應有的溝通以 及對傳統道德哲學的反省,他建構論辯倫理學的理念,以證立一方面足以回答實 踐問題,一方面又具有規範性、普遍性的正當性(legitimacy)——或說是道德

——概念。其中,獲致正當性的方式別無其它,正是必須透過「論辯」。我將透 過Robert Alexy 所提出的「論辯諸規則」(rules of discourse),以規則化的 方式以具體、明確的表達論辯的內容,並透過Karl-Otto Apel 與 Habermas 的 論爭說明其何以能夠被確立為一套「政治性正義觀」(conception of political justice)。

植基於透過論辯所獲致之道德,第3 章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進一步地 說明 Habermas 如何秉持著相同的精神,展開能將道德付諸實行的「法律論辯 理論」(discourse theory of law),使溝通理性能確實於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得 到實踐;更藉由保證理性力量的在場,使透過法律的集體決策成為可能。就此,

第3 章第 4 節揭示了本文借鑒道德哲學、政治哲學之取徑,以反省、補強憲法學 對民主之研究的意圖。以規範性為核心的證立方式,也使憲法學對其之承繼水到 渠成。從規範性的角度而言,民主不是一種政治體制,而毋寧就是政治體制本身‧‧

。 第4 章第 1 節指出,作為論辯倫理學與法律的結合,民主也因此獲得了「論 辯之基本權」(fundamental rights of discourse)的內容,並能從「溝通權力」

(communicative power)的角度闡發政治權力的正當性概念。如此一來,便可以 瞭解圍繞著溝通理性、論辯所展開的討論看似與民主無關,但其實已然為民主下 了正確的定義——論辯即民主‧‧‧‧‧

,論辯精神即民主精神。如果將民主理解為某種政 府體制、組織形式、生活方式,那它的關鍵就是如何將論辯體現於其中——此一 思維便是審議民主理論。民主追尋的目標,就是理想言說情境的實現。

53 Klaus von Beyme 著,李黎譯,《當代政治理論》,商務印書(中國),1990 年,頁 54。

54 同前註,頁 59。

55 同前註,頁 59。

第四節 從道德論辯到民主制度的設計

於確立上述之理論及民主原則的初步內容後,第 4 章第 2 節將論述重心轉 往溝通權力以及溝通環境——也就是公共論域——的建構之上。公共論域是人們 公開運用理性的場域,將之於日常生活中進行建構的要求,是超越了卸除對理性 之公開運用的外在限制,邁向形塑「進一步啟蒙」之環境。這標誌著發揚溝通理 性的精神,鋪平通往現代性的道路。從此,藉由第 4 章第 3 節反省 Ronald Dworkin 對於民主觀的考察,可進一步引申出民主原則關於政治平等的理解,

是來自於嚴格杜絕溝通權力、政治權力、政治影響力與社會權力四者彼此無限制 地恣意轉換,並據此可表述為「政治平等諸規則」(rules of political equality)。

最後,我將藉由政治平等諸規則的指引,初步描繪實踐民主原則的制度面貌。

於制度化公論域的建構上,我於第5 章第 1 節初步描述其基本性質,並於第 5 章 第2 節從論辯倫理學的角度導出「權力分立原則」(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與的邏輯以及「民主正當性」(democratic legitimacy)的概念。第 5 章第3 節則延續此一角度,對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改革提出具體的制度建 議。

於自主公共論域的形塑上,於第6 章第 1 節說明其基本概念後,第 6 章第 2 節將參考並容納 Chantal Mouffe 及 Rancière 之「基進民主理論」(radical democracy)以闡發審議民主的基進意涵。第 6 章第 3 節則據此闡述溝通權力於 民主生活中的地位,並於第6 章第 4 節對「作為媒介的政黨」及「發揮資訊連結 功能的新聞工作者」進行規範性的考察後,提出制度建議。

最後,我將於第7 章第 1 節回顧本文各章各節所得出的結論,整理本文主張 的「基進審議民主」(radical deliberative democracy)對於民主原則的規範性 理解包含怎樣的內容。進而於第7 章第 2 節總結其如何克服民主危機,解決民主 原則之規範性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