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論辯、普遍性與道德規範之證立
第一節 多元社會下的價值與價值觀
於說明 Berlin 之價值多元主義的主張前,必須先對「價值」、「道德」、
「價值觀」等語彙進行定義,以使理解歧異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首先,本文將價值概分為「道德價值」(moral values)與「美學價值」
(aesthetic values)。美學價值涉及的是純粹透過一己的個人經驗及感性,進 而決定審美及偏好的主觀知覺,是道德上中立的(non-moral)的。植基於本文 所關心的是「人們必須(應當)如何?」的道德領域,故僅稱「價值‧‧
」時皆謂「道 德價值」。為於語意上清楚區分,並以「(美學)偏好‧‧
」指稱「美學價值」。
(道德)價值的核心在於從人類的觀點出發,對各種事物、現象、人類行為 進行具附理由‧‧
的判斷,當指稱某事象具有正面價值(有價值)時,是認為其具備 某種正面的理由,使其優先於其它事象;反過來說,具有負面價值(無價值)則 意味著因為某種負面的理由,使其劣後於其它事象。此種具附理由的人類價值判 斷,便是「評價」。單單的事象本身並無正面或負面價值可言,全部皆由人類賦 予進而評價。舉例而言,戰爭、疾病、說謊本身並無正負,而是從人類的觀點,
認為和平、健康、誠實等抽象概念具有正面的理由,進而認為與其相反的上述事 象具有負面價值。價值需要理由的支持,被支持的價值則能夠進一步成為評價事 象的抽象理由,但若以自身作為支持自身的理由,即屬循環論證。一般將價值作 為名詞使用時,是用以總稱「被評價為有價值」的「抽象概念」,例如:自由、
第一節 多元社會下的價值與價值觀
平等、慈愛、誠實、守信。在此理解下,「道德」亦可指「可欲、正面的道德價 值」。「價值觀」則是以價值為評價的對象、由眾多價值排列並組成的體系‧‧
。價‧ 值‧
是評價事象的抽象理由;價值觀‧‧‧
則是評價價值的抽象理由。以「自由主義」為 例,其即是一套奉自由為最重要價值的價值觀。
第一項 B ERLIN 之價值多元主義及其反省
價值多元主義在20 世紀的重要代表人物 Berlin,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 個試圖用價值多元主義重構自由主義的思想家。他認為,從Plato 延續至今的主 流政治思想,是奠基在三項「一元論」(monism)命題之上:(1)任何真正的問 題都有唯一正確、終局確定之答案——也就是客觀真理——,此外之回答都是錯 誤的,否則該問題非一真正的問題;(2)無論人們是否能夠掌握,找出真理的方法 必然存在;(3)所有真理彼此必定相容不會互相矛盾,因此所有的真理最終會形成 一個統一、和諧的體系58。
Berlin 否認三項一元論命題,批判其有成為極端主義的傾向59,並反過來從 人類實際的生活情境出發,認為人類的目的不僅多元,原則上來說也無法彼此完 全相容,人類無法避免要在各種客觀價值(objective values)間進行選擇60。尋 求單一、最終、普遍解決人類矛盾的努力注定徒勞無功,因為世界上存在許多值 得追求的價值,而其是互相衝突的61。也就是說,人類情境中同時存在著許多不 同的客觀價值,對於形形色色的人來說不僅有需要,也具有足以說服他人的客觀 理由,與此同時,也不存在權威能夠終局性地決定何謂正確,因此,客觀價值間 往往是不可排序、不可調和、不可共量的62。必須特別說明的是,Berlin 的價值 多元主義除了是文化及歷史的多元,也是道德意涵的多元:
58 Isaiah Berlin, Against the Current: Essays in the History of Ideas, at 80-81(1981); The Power of Ideas, at 5-7(2000); The Roots of Romanticism, at 21-22(1st ed., 1999); 呂梁、
洪麗娟、孫易譯,《浪漫主義的根源》,譯林(中國),2008 年 3 月,頁 28-29。曾國祥,
〈審議民主的道德限制-柏林論政治自由與政治判斷〉,《臺灣民主季刊》,4 卷 4 期,2007 年12 月,頁 85。許國賢,〈多元主義與民主〉,《行政暨政策學報》,27 期,2010 年 6 月,
頁4。
59 Berlin, The Power of Ideas, at 14. 許國賢,同前註,頁 13。
60 Berlin, The Crooked Timber of Humanity: Chapters in the History of Ideas, at 13(1998);
岳秀坤譯,《扭曲的人性之材》,譯林(中國),2009 年 1 月,頁 17。許國賢,同前註,頁
61 Ramin Jahanbegloo, Conversations with Isaiah Berlin, at 47(1991); 楊孝明譯,《以撒.13。
柏林對話錄:思想的瀚海》,正中,1994 年 7 月,頁 60。
62 Berlin, The Crooked Timber of Humanity, at 87(中譯本,頁 89); Liberty: Incorporating Four Essays on Liberty, at 213-214(2nd ed., 2002); 胡傳勝譯,《自由論》,譯林(中國),
2011 年 3 月,頁 240-242。許國賢,〈多元主義與民主〉,頁 5。
第一節 多元社會下的價值與價值觀
某些至善(Great Goods)是無法並存的,這是一項概念上的事實,我們注 定必須選擇,而每次的選擇都可能承擔無可挽回的損失。63
……「價值‧‧
」乃指涉道德行為者實際能感受到其規範性‧‧‧‧‧‧‧‧‧‧‧‧‧‧‧‧‧‧
,且無法輕易忽視或 任意選擇的原則或理想,而所謂的感受指的是瞭解並認同其理性基礎,亦即 作為決斷時不可忽視的理據;「多元」所指的也並非源自於概念上的無法化 約,而是人類理性上所能服膺的規範性原則或理想並不只一個。64
由於不存在優先於其它價值的單一價值,因此國家進行集體決定時並無法訴諸單 一價值的正確性,故應保留可供個人選擇的空間,而非強制所有人服從某種單一 價值。
顯然,價值多元主義在避免一元論對人類社會可能帶來的壓迫與宰制時,也 不願走入價值相對主義的虛無漩渦65。然而,絕對與相對之間,是否真的存在介 於兩者之間的多元?
綜合Berlin 及 Leo Strauss 的看法,價值相對主義應包含四項命題。若從 Berlin 的相關論述及回應看來,價值多元主義否定這些命題,故應可與價值相對 主義作出區別。
其一,主觀性(subjectivity)的命題認為,因為人們所持的價值都是由其所 處的時代、文化、歷史、語言等環境形塑,無數不同的環境即造就了無數不同的 價值,彼此之間都是主觀且相對的。其邏輯的結論便是:「一切判斷都是相對的,
一切評價都是主觀的……。所有客觀性都是主觀的,都是相對於其自身所處的時 空而言的……。66」對此,Berlin 認為自由、平等、正義、和平等同等客觀‧‧‧‧
的客 觀價值雖然常常相互衝突,但是確實存在的,價值多元主義並不否定客觀價值的
63 Berlin, The Crooked Timber of Humanity, at 13(中譯本,頁 17).
64 葉浩,〈價值多元論與自由主義-兼論伯林的政治理論方法論〉,《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
39 期,2011 年 12 月,頁 77-78。
65 值得注意的是,Richard Rorty 認為價值相對主義仍承認文化或傳統下的理性或客觀真理為 價值之表徵,而屬肯定先驗實在(reality)之「道德實在論」(moral realism),其不同於 後現代主義,也不同於Rorty 所主張、放棄道德實在論的「新實用主義」(neopragmatism)
道德觀。然而,根據洪如玉的分析,Rorty 的主張並未成功擺脫價值相對主義,請參照:洪如 玉,〈無基礎的道德是否可能?Rorty 道德觀與相關論爭之探討及其教育啟示〉,《教育學 刊》,30 期,2008 年 6 月,頁 12、17。
66 Berlin, Liberty, at 146-147(中譯本,頁 164-165).
第一節 多元社會下的價值與價值觀
存在及重要性67。客觀價值存在的理由,是基於深植於人類的真實本性,是人的 本質組成68。
其二,不可理解性(unintelligibility)的命題認為,不同文化、不同時代、
不同個體間的相異價值是無法相互理解的69。對此,Berlin 認為透過語言橋樑的 架通,「共通的人性」(common human nature)使相互理解的移情成為可能
70,進而否定不可理解性的命題。
其三,特殊性(particularity)的命題認為,不存在應然性意義上之普遍價 值(universal values)71,因為價值的好壞對錯都是相對於人們所處的歷史、文 化等環境而言72。對此,Berlin 曾明確地指出,「我相信的道德準則是大多數人,
在大多數國家,並且在非常長的時間裡都遵守的道德準則。73」此外,Berlin 也 認為,人類若要共同生活下去,那麼就必須認可具有普遍性的人權,其是唯一正 當並且唯一讓人能夠容忍的、共同生活下去的方式74。
其四,不可評價性(unevaluability)的命題認為,價值孰輕孰重的評價是 不可能的,因此也不存在有意義的價值觀75。這個命題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 層次的觀點認為價值之間不可評價,因此當然不存在普遍價值;第二層次則認為 價值之間縱使可以評價,但仍具不可調和性(incompatibility)及不可共量性
(incommensurability),因此,普遍價值間的評價終究是不可能的76。針對命 題的第一層次,Berlin 認為價值之間是可評價的、價值判斷是可能的,其所舉的 例子多半在說明何以正面價值(如:自由、平等)優先於負面價值(如:殺戮、
67 Berlin, The Power of Ideas, at 12; The Crooked Timber of Humanity, at 11-12, 79-84, 87
(中譯本,頁15、81-85、89).
68 Berlin, The Power of Ideas, at 12; Liberty, at 210(中譯本,頁 238-239).
69 Berlin, The Power of Ideas, at 11-12.
70 Ibid., at 8-9.
71 在 Berlin 的論述中,對於價值的描述時常切換於「客觀」(objective)與「普遍」(universal)
之間,而我認為其所指涉的涵義並無差異。據此,以下除原文引用外,我將一律稱之為「普遍 價值」。有關兩者概念之區辨與澄清,請參照本文:本節第2 項,頁 32 以下。
72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at 14-18(1953).
73 Jahanbegloo, Conversations with Isaiah Berlin, at 108-110(中譯本,頁 140-143).
74 Ibid., at 37-40(中譯本,頁 47-51). 另可參照:蔡英文,《當代政治思潮》,三民,2009 年7 月,頁 74-76。
75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at 3, 42, 52. 馬華靈,〈多元主義與相對主義:伯林與 施特勞斯的思想爭論〉,《學術月刊》(中國),46 卷,2014 年 2 月,頁 37。
76 Berlin, Liberty, at 177(中譯本,頁 194). 另外,根據 George Crowder 的區分,價值之間 縱使消極地具不可調和性,但仍可能根據某些總體原則進行排序或交換,從而融入到某種融 貫的秩序中,因此其不足以說明價值多元主義,而必須更積極地以不可共量性說明價值之間 的可能衝突。Crowder, “Pluralism and Liberalism,” in Political Studies, Vol. 42, Issue 2, at 294-295(1994). Berlin & Bernard Williams, “Pluralism and Liberalism: a Reply,” in Political Studies, Vol. 42, Issue 2, at 306(1994).
第一節 多元社會下的價值與價值觀
折磨)77。但就第二層次而言,Berlin 則認為普遍價值之間確實不可排序、不可 調和、不可共量。
從Berlin 對主觀性、不可理解性、特殊性、不可評價性這四個命題的回答,
可知價值多元主義承認了普遍價值的存在。人們可以對普遍價值進行約略‧‧
的衡 量,或至少能立即地將其與負面價值進行取捨。但針對不可共量性的命題,Berlin 認為普遍價值之間並無法進行精確‧‧
的衡量。此種區分雖應符合一般的直覺,但嚴
的衡量。此種區分雖應符合一般的直覺,但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