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制度化公共論域的規範性理念與建置
第一節 制度化公共論域的基本概念
制度化公共論域屬於 Habermas 所謂之「證立的脈絡」(the context of justification)729,是指依法由國家機關循正式法律程序進行論辯的場域,其目 的在於形成具備法律有效性的意見,以作為國家權力施展的根據。其首要對應的,
便是由代議士組成的議會。然而,制度化公共論域並非僅有立法權,而是依照功 能分工‧‧
的思維,包含行政權及司法權730。在此意義上,權力分立原則便是民主原 則的組織內容。
第一項 作為「假設」的公共論域
建置制度化公共論域的法律,便是要將「能夠使溝通理性得到充分展現的公 平程序條件與溝通預設」程序化、法制化,以使溝通理性能被強制性的確保。從 這個角度來看,制度化公共論域並非‧
真正意義上的公共論域,其溝通不僅受到嚴 格的身分與程序限制,形式也是僵化而固定的,此些因制度化而不得不具備的特 徵,顯然與以溝通自由著稱、原初的公共論域概念相悖。因此,「制度化公共論 域」所指本身有一定的矛盾性‧‧‧
,因為公共論域與制度化兩者是不相容的概念。
根據論辯倫理學與法律論辯理論最初的構想,民主的首要形式乍看之下應為 純粹的直接民主731,由每一位人民自己參與論辯而非被動接受,並依多數決原則 投票決定法律。尤其在網路資訊科技的飛速躍進下,事事於網路上開放討論,並 藉由全體公民投票加以作出決定的政治體制已非不可想像。相反地,「代議」與
「民主」兩者的關係其實並不明確,Carl Schmitt 於《現代議會主義於思想史上 之地位》中指出:「議會主義(parliamentarism)的信念透過討論加以治理屬 於自由主義的思想,而非民主。為了明確化由不同性質的要素所合成的近代大眾
729 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at 307(中譯本,頁 311).
730 就此,Habermas 指出:「政治制度的中心由為人所熟悉的機構組成:議會、法院、行政機 關 和政 府。 每個分 支都 可以被 描述 為一 個專門 的審議 舞台 。」Habermas, “Political Communication in Media Society: Does Democracy Still Enjoy an Epistemic Dimension? The Impact of Normative Theory on Empirical Research,” in Communication Theory, Vol. 16, Issue 4, at 415(2006).
731 Takis Fotopoulos:「於政治層面上,民主僅有一種形式,即由人們自身直接施展主權。其 為排斥任何形式的統治,並將『所有公民平等分享政治權力』加以制度化的社會制度。此命 題有兩個重要層面:首先,所有被稱為民主(如:代議民主、議會民主)的其它形式,不過 是『寡頭政治』的不同型態,也就是少數人的統治。有資格至於民主之前的形容詞,是那些 用以將民主的古典意涵擴展到經濟或其他廣泛社會領域的概念。」Fotopoulos, The Multi-Dimensional Crisis and Inclusive Democracy, at 176-177(2009); 李宏譯,《當代多重危 機與包容性民主》,山東大學出版社(中國),2008 年 1 月,頁 132。
第一節 制度化公共論域的基本概念
民主主義,必須明確區辨自由主義與民主。732」、「即使不存在近代議會主義,
民主也能獨立存在,反之亦然。733」就此,Rancière 於《對民主之厭惡》(Hatred of Democracy)中亦明確的指出,民主與代議制雖然不同,但亦非對立的關係:
……代議制從來不是為彌補人口增長而發明的體制,也不是使民主適應現代 及廣闊空間的形式。說它是寡頭制的形態,也就是使少數人有權管理公共事 務的代表制,應不為過。……將民主視為選舉產生的代表制形式,歷史上而 言是相當近期的。最初,代議制正好是民主的對立面。法國大革命和美國革 命期間,此一事實眾人皆知。美國的創建者及法國革命領袖認為,代議制事 實上是菁英以人民之名施展權力的手段。然而,人民一旦施展這種權力,又 會反過來破壞代議制的統治原理。……於今,「代議民主」聽來似乎是同義 反覆,但最初其實是個自相矛盾的詞彙。這並不是說我們必須將直接民主的 優點與代議制的媒介性與奪佔對立起來,又或者在真民主到來前,譴責形式 民主的誤導性表象。將民主跟代議制對立,與將之等同的看法是同樣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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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來,民主對於代議制的批判,並不是源自於將民主等同於人民直接‧‧
之治理 的立場,而能對間接‧‧
的代議提出質疑;民主之所以同意代議制,也不再只是單單 停留在「統治的施行必須以具有行動能力的常設組織存在735」此一理由。從本文 的角度出發,民主最初的意涵便是論辯本身,其將自我統治所欲闡揚的人格自主 與道德主體平等內在於論辯之中。據此,民主對於代議制的批判,是建立於其作 為建構理想言說情境之必要組成‧‧‧‧
的同時,本身卻又不足以完滿地落實論辯。也就 是說,於論辯倫理學及法律論辯理論的視野下,最具有吸引力的民主形式是最能 體現論辯精神的民主形式,而非直覺地對應到使每個人對每次決定進行拘束性公 民投票的純粹之直接民主。如此一來,便能對代議制的證立提供不同的思路——
代議制不應再被視為純粹之直接民主的替代品,或是基於純粹之直接民主的可能 弊害被證立,或是逕認為人民必須透過代表始有行動的可能;而是對代議制的態 度從不得不的妥協,轉向以正當性的角度主張本身是最能體現論辯精神的民主形 式。
就此,必須指出自主公共論域存在的固有限制,才能證立制度化公共論域作 為其之補充有其必要。相對地,制度化公共論域的固有限制,也同時說明了自主
732 Schmitt, The Crisis of Parliamentary Democracy, at 8-9(Ellen Kennedy trans., 1988).
733 Ibid., at 32。
734 Rancière, Hatred of Democracy, at 53(Steve Corcoran trans., 2007).
735 Klaus Stern 著,《ドイツ憲法 I》,頁 123-124。
第一節 制度化公共論域的基本概念
公共論域的必要性,作為一個整體,兩者是彼此優缺互補、相輔相成的。就結論 上來看,制度化公共論域是因為能保證論辯諸規則至少受最低程度‧‧‧‧
的遵守,而被 證立的。其保證的方式,便是於時間、空間、人數、形式上多所限制,以確立論 辯能具備最起碼的品質。
制度化公共論域的概念,因而展現的是道德與法律的拉鋸。一方面,人們透 過道德自主雖能獲得完全的自由,但「道德規範實行之不可期待性」也使得論辯 的品質參差不齊,甚至會危及先於論辯、作為道德規範而是所有人皆須遵循的論 辯諸規則;另一方面,透過制度化的法律程序,雖然能使論辯諸規則獲得最低程 度的實現,但其對溝通自由的限制相應地也使論辯諸規則實現程度有限,並因而 不可能具備完整的正當性,制度化公共論域也永遠無法成為理想言說情境。
在此張力下,「制度化公共論域」本身此一帶有矛盾的表述是違背現實的假 定,其用意不在‧‧
將制度化公共論域視為真的‧‧
公共論域,而是為了凸顯:第一,它 顯示一種根植於制度化而不可能達成的應然性期待,雖然存在法律程序的限制,
其建置仍應以理想言說情境為最終目標。第二,制度化公共論域於參與的意義上 是非開放的,只有極少數的代表才能正式參與制度化公共論域;但於監督的意義 上必須是開放的,所有的人都能於自主公共論域中,自由批判制度化公共論域。
制度化公共論域之所以可以肩負行動的責任,是來自於對溝通自由的限制,因此 其不能保證資訊的自由流通,也不總是能發現必須處理的問題。由於制度化公共 論域的政治權力不具有完整的正當性品質,因此必須透過與非正式公共論域的接 軌,透過其所產生的溝通權力彌補正當性的缺損736。
政治意志的形成,是以政府立法部門的形式來加以組織的。但如果它阻隔了 自主公共論域的自發源泉,或切斷了與在公民社會中自由流動的各種議題、
建議、資訊和論證之間的聯繫,那它就會破壞自身合理運作的基礎。議會應 當在某種意義上講「無主體」(subjectless)的公共意見範圍內運作。737 有約束力的決策如果要具有正當性,就必須受到溝通之流的導控,其發於邊 緣領域,穿越位於議會或法院——必要時還有執行的行政機關——入口、屬 於民主與法治國的閘門。738
736 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at 168-169(中譯本,頁 168).
737 Ibid., at 183-184(中譯本,182).
738 Ibid., at 356(中譯本,頁 362).
第一節 制度化公共論域的基本概念
所謂的民主程序不僅僅指涉制度化公共論域,也同時指涉自主公共論域的論 辯過程。「審議性政治存在的根基,就是制度化民主意志形成和非正式的公共意 見形成之間的相互作用。739」、「作為受到憲法調節的行動系統,政治與公共論 域相聯繫,並且仰賴於源自於生活世界的溝通權力740。……人民主權原則也可以 直接從權力的角度加以考察,它要求將立法權力移交給可以從自身之中產出溝通 權力的人民全體741。」
第二項 澄清溝通權力與立法權力
然而,當溝通權力來源擴大到整個自主公共論域時,其性質變得模糊742,溝 通權力必須由人民自身產出的理念也遇到阻礙。一方面,溝通權力必須透過整個 社會的參與而獲致:
嚴格來說,(按:溝通)權力產生於法律制度化的意志形成,以及文化動員 公眾之間的相互作用。743(括弧內中文字為筆者所加)
但就另一方面而言,要捕捉無數人的意見所形成的共同信念是極為困難且不清楚 的。Habermas 為了使溝通權力能夠對政治權力的正當化負起責任,而認為:
溝通權力雖產生於自主公共論域,卻必須於意見及意志形成的民主制度中成 形(take shape),以使重大決定能有清晰、制度上的問責。744
原則上,屬於人民全體的立法權力,是由根據民主程序而論證及制定的議會 來加以施展。745
……在自主公共論域中,行動者只能獲得影響力(influence),而非政治權
……在自主公共論域中,行動者只能獲得影響力(influence),而非政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