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大陸證券發行之法律制度

第三節 公司債券的發行

第一項 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

公司債券是對社會公眾發行,社會公眾是否購買,完全視該公司的債信而 定,而公司將憑自己所擁有的財產對購買人擔保。

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根據《公司法》之規定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茲 列舉如下:

一、積極條件,即發行公司應具備的要素:198

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 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規定這樣的限額,主要是要保證發債 公司具有足夠的償債能力。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 40%。累計債券總額是指公司成立 以來發行的所有債券的尚未償還部分。這一規定也是為了保證公司的 償債能力,進而保障購券人的利益。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可分配利潤 是指公司依法繳納了各種稅款、彌補虧損、提足了法定公積金、法定 公益金後所餘的利潤。這也是為了保護購券人的利益。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這一條要求是從有利於國家宏觀 管理出發的,主要是為了使社會資金流向國家經濟各部門中按國家經 濟發展總體計劃和產業政策要求最需要資金支持的部門。

198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六一條。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國務院對公司債券限定 利率主要是出於兩個考慮:一是防止公司為了爭取社會資金而不恰當 地提高利率;二是為了防止金融市場的混亂。當這樣的規定也限制了 公司債券自由化的可能。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消極條件,即發行公司不得存在的情形,否則將喪失發行資格,包括:199 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券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 仍處於繼續狀態的。

第二項 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

一、由公司權力機關作成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係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大 會或股東會作出決議200。在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 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作成決定201

二、提交文件

公司在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報批時,應提交文件202。 三、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公司上報的發債申請,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審查 並決定批准或是不批准。對已作出的批准,如果發現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

應予撤銷。尚未發行公司債券的,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的公司 應當向認購人退還所繳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203

第三項 可轉換公司債的發行

可轉換公司債係為公司債券的一種特殊形式。根據現行法,享有可轉換公司

199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六二條。

2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六三條第一款。

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六三條第二款。

202 公司在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報批時,應提交文件。

1. 公司登記證明; 2.公司章程; 3.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募集辦法中應載明;公司名稱、債券 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的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公司淨 資產額,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4.資產評估報告和驗實 報告。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六五條。

203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六四條。

債券發行資格的主體包括上市公司204和重點國有企業205,二者均可依照法定程序 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上市、轉換股份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 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轉換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 東的權利和義務。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依法轉讓、質押和繼承。

一、可轉換公司債的發行條件

(一)、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206

1.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且最近三年淨資產利潤率平均在 10%以上;屬於能 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 7%;

2.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 70%;

3.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 40%;

4.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一億元;

7.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條件:

1.符合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條件的 3~7 項符合下列條件:207 2.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且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已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 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3.有明確、可行的企業改制和上市計劃 二、可轉換公司債的發行程序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 法》的相關規定報經批准。未經批准,不得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一)、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程序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 管部門推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二)、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程序

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由發行人提出申請,經省級人民政 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推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並抄報國

204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七二條。

205 參照大陸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於 1997 年 3 月 8 日發布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第八 條。

206 參照 1997 年發布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

207 參照《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 門等機構。

三、可轉換公司債的發行方式和要求

可轉換公司債券採取記名式無實體化發行方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 人必須公布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208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具有 股票承銷資格。承銷方式由發行人與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協議中約定。

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將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刊 登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至少一種全國性報刊上。證券經營機構應當 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置於營業場所,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可轉換 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有效期為 6 個月,自可轉換 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簽署之日起計算。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失效後,可轉 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發行人和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承銷期滿後的十五個工作日 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最短期限為三年,最長期限為五年。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前一個月股票的平 均價格為基準,並留一定幅度作為轉股價格。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的,以擬發行股票的價格為基準,折扣一定比例作為轉股價格。

前一次發行的債券尚未募足的,或是對已發行的債券有延遲支付本息的事 實,且仍處於繼續延期支付狀態的,不得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