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大陸創業板市場股票發行上市法制之探討
第三節 台資企業在大陸上市可能面臨的問題
基於上述第二節之分析,台資企業欲循大陸關法規上市,且符合台灣法令規 範者,除直接上市 A 股或 B 股一途外,台資中小企業,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業則 可在深圳中小企業板塊掛牌上市。然台資企業直接上市 A 股或 B 股除可能遭遇大 陸審批過程中的障礙外,尚可能面臨如下問題:
第一項 大陸問題之所在
一、資格規定的問題(一)、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困難
一般台商在大陸設立企業時,通常是以三資企業方式成立,本質上屬於有限 公司。因此,一旦準備上市,就必須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然而,公司改制必須
354 本公司是經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現已改稱為「商務部」)「外經貿資二函[2001」1251 号」文及深圳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深外經貿資復[2001」1166 号」文批准,由深圳成霖潔 具有限公司以整體變更方式設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355 華夏經緯網:資料來源:證券日報,2006 年 7 月 24 日。
356 http://www.seagull-py.com.cn/。
經過層層關卡357,包括需取得原企業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商務部及工商行政管理
地方政府清理的問題,而且付出的代價遠高於可能遠高於當初的議價標準,亦會 造成企業利潤萎縮而達不到上市標準。
(二)、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的問題
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關係企業移轉帳戶利潤,編制不實財務報表,大陸在
《關於擬發行上市企業改制進行調查的通知》中規定,改制後的公司不得與控股 股東從事相同產品的生產經營,嚴格禁止同業競爭 360。此外,欲上市的股份公司 應有獨立的產、供、銷系統,嚴禁存在不正當的關聯交易361。而 2003 年 9 月公 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股票首次發行上市有關工作的通知》,對於關聯交易之要 求,訂定了具體之規範:「擬上市公司與控股公司間的關聯交易不能超過 30%。」
此對於跨國集團企業而言,欲達到此一要求,勢必經過一番耗時費力的調整過程。
採取「台灣接單,大陸生產」業務模式之台資企業具跨國背景,與台灣母公司的 關係密切,可能因有跨國背景而作出關聯交易之行為。而按照大陸的相關規定:
擬上市公司與控股公司間之關聯交易不能逾 30%,此對台資企業而言是一道極難 逾越的關卡。
此外,多數的外資企業(含台資企業)進軍大陸市場時,或出於規避相關規 定,或方便報批投資項目的考量,往往採取分散投資的方式,在數個地方設立合 資或獨資公司,生產相同或類似的產品。例如,統一企業在大陸的轉投資高達四 十多個,在各省區主要的投資項目都是食品類,因此,除非其透過重組同類企業 的方式整併上市,否則無法符合大陸有關不得存在同業競爭的的規定。然而,在 投資分散的情況下,整合這些資產將面臨許多困難,畢竟在不同地方設立的外資 公司,都是當地政府透過優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資的成果,整併將涉及各地的稅收 利益問題;且按照「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整合其附屬 同類企業還必須獲得合資、合作企業中方夥伴的同意,重組的過程曠日費時 362。 二、大陸證監機關管理態度的問題
大陸證監主管機關根據國務院要求及證券市場發展狀況,「總量控制限定家 數」的管理辦法,亦即採取「配額」機制主導上市活動,形成政府主導的證券市 場格局。故台資企業能否上市之關鍵在於是否有足夠之溝通管道,以獲得證券主
360 若 A 企業是一個上市公司,其控股股東又去經營另一與 A 企業完全相同範圍的企業,造成同 業競爭,此將損害上市公司小股東的利益,亦使 A 企業前景出現問題。
361 關聯交易的問題就是通過一種關聯交易把境內企業的利潤給轉移走,使國內的企業老是處於 虧損或者不營利或者是微利狀態,而實際上本來應該是企業應得的一部分利益,通過採購合同 或者銷售合同把它的一部分立論轉移給境外企業,此將損害境內投資者的利益。
362 參閱李佳貞著《台資企業在大陸上市問題之探討》收錄於台灣《經濟研究院》第 4 期,2003 年 12 月。www.cepd.gov.tw/upload/ECON/EcoResearch/Annual/[email protected]@.pdf。
管機關核可方有上市之可能363。 三、退出機制的問題
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大陸公司法第 147 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三年內不得轉讓。且公司董監事、經理也應當申報持有股份,並 不得於在職期間內轉讓。」此外,由於大陸只允許上市新增的股份才能在股票市 場上流通,因此,發起人持有的原始股份並不得在大陸證交所採公開競價的交易 方式。換言之,即使在發行人持有公司股份年滿三年後,也僅能採用定向協議的 方式轉讓。
大陸當局此種做法雖賦予大股東對公司營運上一定程度的義務與責任,可防 範大股東藉上市將股票脫手套現、牟取暴利,但卻易同時將原始股東的資金凍 結,造成退出機制上的極大限制。
四、不確定性的問題
由於大陸目前尚有多家企業等待掛牌上市,包括許多急需募集社會保障基金 的國有企業。若讓外資企業大幅在大陸股市上市,勢將造成龐大的吸金效應,導 致國有企業乏人問津。因此,儘管大陸當局已訂定相關法規,但實質上對於外資 企業上市仍持較為保守的態度,並未有明確的時間表,因此,台資企業若欲在大 陸上市恐仍需漫長等待。
第二項 台灣問題之所在
台資企業在大陸上市亦需要面對台灣的問題。很多台資企業之母公司已在台灣上市,並將大陸營收併入母公司,若將大陸 之業務在大陸證券上市,首先即要面對當年轉投資是否合法,是否向經濟部投資 審議委員會報備,即有無超過投資上限等問題。
其次,因台灣政府之政策限制,許多台資企業透過第三地364或隱名投資的方 式投資大陸。然依據大陸法律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批露資訊,且對資訊的真實度 要求較高,此對台資企業顯然是一個巨大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