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論文架構
本論文之思考脈絡,首先於緒論中概述研究之基礎,再就兩岸證券募集發行 之基本概念說明比較,以收正本清源之效。其次,敘述大陸證券市場之沿革,現 況與發展趨勢,並提出台灣、大陸兩證券市場之競爭優勢評估;接著,介紹大陸 證券市場現行證券發行上市之法律制度與計畫中創業板市場可能發行上市之法 律制度,最後探討台資企業在大陸證券市場發行上市之問題、可行性,並於結論 中提出建議。
就章節而言,本論文第一章緒論,概述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文 獻探討,進而就整體論文架構提出說明。
第二章兩岸證券發行之基本概念,首先就確定台灣《證券交易法》與大陸《證 券法》對「證券」之定義與內容;其次介紹兩岸證券募集發行之概念,並於結論 中就兩岸證券範圍與募集發行作比較分析,有助於對大陸證券發行之了解。
第三章為了對大陸證券市場來龍去脈有效掌握,故首從大陸證券市場之發展 背景過程,了解大陸證券市場之沿革;再從大陸證券市場之組織架構及發行市 場,透析大陸證券市場之現況;以此為基礎,探討大陸證券市場為經濟急遽發展 與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簡稱 WTO)可能之發展趨勢,進一步與台灣證券市場 作比較,並對兩岸證券市場之競爭優勢評估,以作為台資企業在大陸就地上市籌 資抑或回台灣上市之參考。
第四章解析大陸證券發行之法律制度。詳述大陸證券(包括股票、公司債券 與證券投資基金)之發行條件與發行程序,並對證券承銷制度、訊息披露制度與 律師業務做清楚之介紹。更進一步對發行上市制度作比較,包括兩岸發行上市制 度之比較與大陸 A 股、B 股、H 股之比較,最後就兩岸法制之主要特色,比較評 析。
第五章探討大陸創業板市場股票發行上市之法制。首先介紹大陸創業板之發 展概況與可能之設立模式,次則提出大陸創業板市場建立所面臨之法律障礙及其 修改建議;再者,分析創業板市場股票之發行上市制度;接著介紹自 2004 年 5 月 27 日正式啟動之創業板試驗田─深圳中小企業板塊之發行上市制度。最後,
則進一步探討大陸創業板之設立對台灣資本市場之影響。
對前述兩岸之證券募集發行有了基本概念,對大陸證券市場之沿革,現況與 發展狀況作充分掌握,亦深入瞭解現行上海、深圳兩證券交易所之證券發行上市 法制及計畫中之創業板發展概況發行上市制度。第六章探討台資企業欲在大陸證 券市場發行上市之資格要件、可能面臨之問題、應注意事項與應具備之正確態 度。最後分析台資企業大陸證券市場發行上市對企業與台灣整體經濟之影響。
第七章結論,總結全文之心得並提出建議。
第二章 證券募集發行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證券概述
證券是籌資者為了籌集長期資金而發行,由投資者認購的投資憑證,屬於有 價證券 3(Marketable Securities)。各國立法對於證券定義及其種類與範圍之 規定有很大不同,主要取決於各國不同之證券市場發展水平、證券法律規範之健 全程度及證券法律監管之完善程度。在證券市場發達國家,證券種類往往較為廣 泛。而台灣於 2006 年 5 月 30 日公佈之《證券交易法》與大陸 2005 年新修訂之
《證券法》規定之「證券」因證券市場發展不同,對「證券」之定義亦有區別。
第一項 台灣證券交易法對證券之定義
一、台灣證券交易法之基本規定
台灣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所稱之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
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第二項規定:「新股認購 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 書,視為有價證券」;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 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準此,台灣證券範圍主要包括 1.政府 債券、2.公司股票、3.公司債券、4.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5.新股認購權 利證書、6.新股權利證書、7.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8.前項各種有 價證券表明其權利之證書、9.未印製其權利在紙上之非實體的電子作業有價證 券。
二、台灣證券交易法之證券類型
3證券交易法上之「證券」,其意義較一般之有價證券為窄,主要係指具有投資性之證券,如政 府發行之公債、公司債券、股票及其他特定長期融通資金工具,而不包括一般之作為支付及信用 交易工具用之匯票、本票、支票以及作為貨品流通工具用之提單、倉單等。參閱王仁宏著《有價 證券之基本理論》頁 1-7,收錄於《鄭玉波先生七秩華誕祝賀論文集》。
有價證券主要有如下之經濟功能:(1).作為「資金籌集」(Kapitalaufbringung)及「資本投資」
(Kapitalanlage)之用的。充此目的之用的有價證券在傳統上有股票(Aktien)及公司債
(Inhaberschuldver schreibungen)。新近之重要款式則有各種投資證券(Investmentanteile)。此證 券在經濟上稱之為「資本市場上之有價證券」(Wertpapiere des Kapitalmarkts═Effekten)。(2).作 為支付(Zahlungsverkehr)及信用(Kreditverkehr)交易之用,尤其匯票、本票及支票之發行最具 此種用途。(3).作為「貨品流通」(Güterumlauf)之用途,主要有提單、載貨證券(船單)及倉 單。
依照台灣《證券交易法》第六定義,證券之類型有下列幾種:
(一)政府債券(Government Bonds)
政府債券,通稱「公債」,係政府基於財政上理由或為配合經濟建設所發行 有價證券之方式,可分為中央政府公債或地方政府公債;亦可分為記名公債或不 記名公債。又政府公債為豁免證券,發行時無須向證券管理當局申請發行之手續
4。
(二)公司股票(Corporate Stock)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公司股票,為表彰股東權之有價證券,為《證券交易 法》上之有價證券。例如《公司法》5第一三三條或第二六六條規定,募集設立 或增資發行之股票。
(三)公司債券(Corporate Bonds)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券,為表彰債權人對公司債發行公司擁有債權之 有價證券,有無擔保並非所問。其種類包括普通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 司債以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等等,均為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6。
(四)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1.外國有價證券
在台灣境內募集之行為且受台灣證券管理法令規範之外國股票、公司債券、
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台灣境內募集、發行、
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台灣證券交易法令之規範7。 2.外國人在臺灣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投資契約」
華僑或外國人在臺灣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之投資契約 8,與發行各類有 價證券並無二致,投資人皆係給付資金取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 簡稱DR
4台灣「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 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5以下之台灣《公司法》為 2006 年 2 月 3 日所公佈。
6參閱台灣《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有擔保公司 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 之限 制。」
7參閱「財政部八十一年二月一日(81)台財(二)字第 50778 號函」。
8此「投資契約」即「台灣存託憑證」(Taiwan Depos:tary Receipts,簡稱 TDR),係指外國公司 至國內募集資金,由國內受託機構(Depository bank)發行有價證券,其目的在便利外國證券於 我國境內交易。迄今僅八十七年一月新加坡福雷電子有限公司於台灣上市。參照王仁宏教授「國 際證券的投資與募集發行」之講義,頁 13,2005 年。
),係屬《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9。故從上述財政部的函釋將外國人在 臺灣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投資契約核定為有價證券,但財政部尚未將所有的
「投資契約」均認定為臺灣《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參酌美國法的立 法例10,臺灣證券交易法似有將投資契約列為有價證券之必要。
3.認購權證(warrants)
認購權證係指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所發行,表彰認購權證持有人 於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或售出標的證 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券,本質上雖具有選擇權的特質,但為 實體之有價證券,亦經財政部核定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有價證券,凡其 募集、發行與交易均應適用證券交易法令之規範 11。認購權證之標的證券以上市 股票或其組合為限 12。臺灣證券交易所於 2004 年 7 月推出以ETF13為履約標的之 認購權證。
4.受益憑證
財政部核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之受益憑 證,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有價證券14。
(五)新股認購權利證書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 股總額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其餘在向外公開發行或洽由特 定人認購前,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15,此即原有 股東之新股認購權,而表彰此項權利之文書,即為「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故新 股認購權利證書係指表彰原有股東按照持有股份比例認購新股權利之書面文 件,可以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16,得視為有價證券,惟新股認購權利證書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 股總額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其餘在向外公開發行或洽由特 定人認購前,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15,此即原有 股東之新股認購權,而表彰此項權利之文書,即為「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故新 股認購權利證書係指表彰原有股東按照持有股份比例認購新股權利之書面文 件,可以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16,得視為有價證券,惟新股認購權利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