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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我國非公開發行公司治理路徑建構

第四節 公司法部分修正之因應與缺失

為解決公司法長期以來對我國經濟發展的桎梏,2016 年由產、官、學界聯合 組成的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應然而生,希冀透過對現有法制的全面檢討與 大幅修正,為我國公司法制乃至於整體商業環境帶來脫胎換骨的契機。然而,在 歷經長期論辯與多方斡旋之後,該項修法提案的範圍,最終仍因各界共識的欠缺,

而從原先的「全盤修正」縮減為「部分條文修正」,並於 2017 年底由行政院送付 立法院進行審議17

衡諸該草案的修正內容,不難發現當中有諸多關於非公開發行公司權利義務 的創設與調整,例如:透過強制設立董事會的鬆綁促進組織彈性、放寬一般非公 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的適用類型,或是建置實質受益人資訊申報平台以強 化外部制衡機制等(相關修正事例詳見下表十一),反映出當局對於非公開發行 公司重要性的覺察,同時也為這類公司治理的提升帶來正面效益,此番改革嘗試 確實值得肯定。然而,美中不足的是,上述修正方向雖值贊同,然囿於政府長期 以來立竿就要見影的速成心態,導致本次修法仍舊未能對法制架構進行大刀闊斧 的全盤革新,而落入治標不治本的窠臼中,不但無法根本性地紓解我國非公開發 行公司現有之困境,反倒為其留下諸多待決問題。

表十一 公司法部分修正草案涉及非公開發行公司之條文整理 主 題 條 文 主 要 修 正(新 增)內 容

組 織 彈 性

有限公司一 致決的放寬

§106Ⅱ 新股東參加增資僅需現有股東表決權過半同意。

§111Ⅱ 董事轉讓門檻降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13 章程變更、公司合併解散門檻降為股東表決權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程序簡化

§172-2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以視訊進行。

§204Ⅰ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期限由七 日縮短為三日。

17 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2017)。

其次,在內部契約自治的改革上,草案雖明文肯認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表決權契約的合法性,惟誠如前述19,股東間透過協議安排各式權利義務關係,

已是當今商業運營的主流模式,為滿足不同的企業需求,由此衍生的契約類型不 一而足,並不僅限於法條所列舉的類型。事實上,較好的立法模式應是採取風險 導向的預防性法制設計,秉持事前開放、事後救濟的原則,尊重企業經營的自主 性,而不應由政府鉅細靡遺地管控公司各項內部法律關係20。遺憾的是,本次修 法仍然無法全面突破舊有的管制思維,亦未見任何事後救濟措施的創設,顯見我 國公司法在企業自治的範疇上還有極大的改進空間。

另一方面,我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向來為人詬病的規範過嚴問題,亦未在 本次修正草案中獲得解決。承前所述,在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管制逐漸鬆綁的同 時21,其與閉鎖性公司之間的差異也逐漸降低,此時,未能去管制化的專節留存 實益何在?於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外另設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必要性何在?

值得政府當局深思。

最後,關於制衡與輔助機制方面,本次修法草案亦對第二十條公司財務資訊 的查簽標準做出變革,在原先的實收資本額外,又另外納入公司實質規模做為查 核門檻,亦即,縱使實收資本額未達三千萬,只要經濟活動具有一定規模者,財 務報表就必須經過會計師的查核簽證。此項標準的變動,顯示政府對於經濟規模 重要性的關注,修正方向殊值贊同。惟其相應措施部分,卻仍僅維持效益不彰的 內部查核簽證,而未見任何進一步的揭露機制,實無益於非公開發行公司資訊透 明度的提升,相關規範尚有待加強。同理,本次修法提案雖新增了第二十二條之 一實質受益人申報平台之規定,惟立法理由中卻逕以該平台是配合洗錢防制而設 為由,明示該資訊平台不對外公開,而未考量到是否可依照公司規模或資訊隱密 需求的不同,做不同程度的揭露,其揭露的廣度明顯不足;此外,當局未能把握

19 詳見本文第三章第三節第二項第一款「契約自治空間的不足」。

20 《民間公司法修法委員會對行政院公司法修正草案回應》,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修法建

議網站,http://www.scocar.org.tw/(最後瀏覽日:2017 年 12 月 30 日)。

21 例如特別股種類的放寬、股東協議限制的鬆綁,以及程序簡化等規定。

良機,趁本次修法之際將經濟部商工登記網站與該平台加以整合、統一設計相關 對外揭露標準與公示機制,未來恐形成性質雷同的公司資訊平台各自為政的亂象,

使得原先強化公司治理的美意,在多頭馬車共駛之下,反成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治 理路徑上的阻礙。由此可見,我國公司資訊公開平台的設置與整合,已是刻不容 緩,政府責無旁貸。

綜上所述,本次修法草案雖已在治理路徑上邁出關鍵性的第一步,然而在幅 度有限的修正之下,欲一舉實現草案總說明中「提供友善創新及創業環境,建構 我國成為適合全球投資之環境,促使我國商業環境更有利於各種產業之發展,吸 引更多國內外創業者在我國設立公司,賦予中小型公司較大經營彈性」之目標,

並提供我國廣大非公開發行公司健全治理環境,恐非如預期一般容易。面對漫漫 改革長路,未來仍有待政府當局以堅定的步伐加緊完成後續的修法,期望藉由公 司法制整體的革新,為我國經濟發展帶來嶄新的氣象與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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