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內現行運輸業管制方法
3.3 國內各種運輸業運價管制方式
3.3.2 公路貨運
定請參照3.2.1.1 小節之公路客運定價法則與現行費率標準。
3. 第九條規定「貨櫃、零擔貨物、輕笨貨物、整體貨物、易損品、貴重 品、危險品、正常工作時間以外運送之貨物及以小貨車、特種運輸車 運輸之貨物,其運價得按基本運價加成計算,其加成率由中央或省、
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該條文說明各種貨運之運價皆以基本運價 為基礎進行計算。
4. 第十條規定「公路汽車客運之行李、包裹費及汽車貨運雜費之計算,
由中央或省、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其有合於加成情形者,得依前 條規定辦理」,該條文主要在規範客運行李運價之計算。
5. 第十一條規定「汽車運輸業營運成本重估及運價調整,除遇有特殊情 形外,每兩年檢討一次」,該條文說明運價檢討年限為二年一次。
其中,貨運業之成本項包含17 項,分別為司機薪資、司機退休金提 撥、高級柴油、機油、打黃油、輪胎、折舊、保險費、燃料費、牌照稅、
雜項支出、保養修護費、管理費、場地租金、業務津貼費、勞保費、健 保費與稅金。
(三)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1. 第八條規定不同車種之運費加成方式如下。
(1) 小貨車運費之加成,不得超過大貨車整車費率百分之四十。車輛 載重計費不滿兩噸者,按兩噸計收。
(2) 貨櫃運費之加成,不得超過大貨車整車費率百分之五十。
(3) 零擔貨物運費之加成,不得超過大貨車整車費率百分之四十。
2. 第十一條規定運費滅成依下列規定計算:
(1) 運費里程自一百零一公里至二百公里部分,照規定費率減收百分 之十五。
(2) 運費里程在二百零一公里以上之部分,照規定費率減收百分之三 十。
3.3.2.2 費率結構
我國公路汽車貨運在費率結構上採里程費率制,以距離以及車種為
劃分基礎,依照車種與貨物運送距離之不同收取不同之費率。此外,其 基本運價之訂定係採用成本加成法來決定價格,亦即營運比例法。其定 價方式係先計算出單位產品之平均成本,然後加上一定的百分比作為利 潤,所計算出之價格即為市場價格。其中「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第 十一條更規定運費減成之準則,因此,費率採遞遠遞減。
3.3.2.3 定期調整機制
汽車貨運之調整機制同公路客運調整機制,請參閱3.2.1.3 小節。
3.3.2.4 臨時調整機制
汽車貨運之調整機制同公路客運調整機制,請參閱 3.2.1.4 小節,表 3.3 為歷年汽車貨運之基本運價。
表 3.3 歷年汽車貨運之基本運價
實 行 年 月 貨物運價(每噸公里)
一級路面 二級路面 三級路面 中華民國 70 年 2 月 Feb. 1981 4.2 4.9 6 中華民國 72 年 3 月 Mar. 1983 4 4.7 5.8 中華民國 73 年 4 月 Apr. 1984 4.4 5.2 6.4 中華民國 75 年 5 月 May 1986 4.1 4.85 5.95 中華民國 77 年 7 月 July 1988 4.6 5.44 6.68 中華民國 79 年 9 月 Sept. 1990 5.36 6.34 7.78 中華民國 82 年 1 月 Jan. 1993 5.91 6.99 8.58 中華民國 84 年 11 月 Nov. 1995 6.66 7.88 9.67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Jan. 2001 6.66 7.88 9.67 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Dec. 2004 6.66 7.88 9.67 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Aug. 2006 6.66 7.88 9.67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Nov. 2007 7.19 8.507 10.44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Dec. 2008 6.83 8.081 9.917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註:未調整票價之年份未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