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內現行運輸業管制方法
3.3 國內各種運輸業運價管制方式
3.3.8 航空客貨運
3.3.8.1 定價法則與現行費率標準
民航局「航空客貨運價審查會」負責航空運價初審,經陳報交通部 召開「交通部交通費率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交通部核定新的運價管 制方式,同時依據各航空公司各航線之合理成本審議核算後訂定其票價 上、下限。民國 88 年 12 月調整國內航線運價管制方式,國內航線機票 之行銷制度與價格均將在自由市場競爭影響下逐漸與「國際航線機票」
同。依據交通部核定之運價管制方式,各航空公司各航線均核有票價上 限與票價下限,實際票價則由航空公司視市場供需情形於前述上下限範 圍內彈性訂定。如此一來,航空公司將視營運情況及市場反映推出更多
樣化之優惠票價方案,故消費者可向各航空公司洽詢相關票價優惠方案 之內容(如票價、使用限制等)並加以比較後,再選擇符合自身需求之航班 搭乘。此外,消費者如已事先規劃妥相關之行程,亦可透過旅行社或網 路訂票等不同之銷售管道購買機票而享有優惠之價格,惟因不同價格之 機票相對上亦會有使用上之不同限制,故消費者除可貨比三家或透過各 種售票管道購買符合自己需求之優惠機票外,亦應注意機票上註記之相 關使用限制。
票價採上下限管制,其中票價上限係依據各航空公司各航線成本核 算所得,而未統一訂定;票價下限則基於賦予業者更大之彈性考量,以 上限之50%定之。
3.3.8.2 費率結構
國內航空費率水準除考量業者營運成本之多寡外,尚考慮到航空業 者所提供之服務為乘客所帶來的時間價值。在營運成本方面,變動成本 主要隨飛行里程之增加而增加,而造成了航線距離不同而有不同之運價,
由此可知,我國國內航空之費率結構類似里程費率制。
3.3.8.3 定期調整機制
業者建議調整票價時,向民航局提供、陳報其營運成本及國內航線 客運票價上下限修正建議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初步審核航空公司陳報 資料之正確性與適當性,如初審通過,則交由民航局「航空客貨運價審 查會」審議,就航空公司陳報資料詳加審議,如決議航空公司所提資料 屬實,且其所報航線票價上下限確有變更需要者,則同意核轉交通部核 定,否則予以駁回。待審查會通過變更案後,民航局依審查會之決議,
將航空公司所報票價上下限,陳報交通部核定。待交通部或提交「交通 費率委員會」審議核復後,民航局將交通部核復結果函覆航空公司。在 核定之運價上下限範圍內,航空公司可自行訂定其全額客運票價,惟不 同票價若提供不同之服務會有不同之限制條件,航空公司須先報請民航 局備查,並向社會大眾公布。國內航線客運票價上下限審核作業流程如 圖3.3。
圖 3.3 國國內航線客客運運價上上下限審核核作業流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