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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制度調整因素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第三節 兵役制度調整因素

談到國家安全就要論述國家的兵役制度。國軍依打、裝、編、訓的思維來建立 實際需要的兵役制度,由於,我國少子化及國內外政治情勢的變化,將兵役役期調 整縮短,使基層人員訓練流程替換快速,造成國軍訓練單位持續萎縮,影響訓場使 用而閒置,現就我國兵役制度演進來探討。

壹、兵役制度與國家安全關係

孫子兵法始計篇曰:「兵者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所 謂兵者,乃指戰爭或國防,亦含有兵制之意。

蒐整國內研究兵役制度與國家安全關係之研究文獻不勝凡舉,概以:國防安全 是國家生存及永續發展的基礎,完備的兵役制度是最堅強的支撐力量(林冠琦,

2005)。精實的國防力量,是維護國家生存發展的基石;兵役制度則是維持部隊戰力 的基礎(林吉郎,2002:12)。「兵役制度」為一國的國防安全基礎,目的在維持並 充實國防武力,以滿足兵源需求(彭正中,2006:)。兵役制度的建立,受制於各國 之政府體制、敵情威脅、軍事需要、經濟建設與財政收支等重要因素(張馬可,

2004:26)。兵役制度的目的,在維持並充實國防兵力,滿足國防需求(內政部,19977)。 綜括說明,兵役制度是一個國家,攸關其公民參加軍隊或其他武裝部隊組織,

賦予軍事任務或在軍事範圍外,接受戰備訓練的軍事制度。平時以保持適當數量的 常備作戰部隊以不影響社會運作的基礎,戰時則立即實施後備動員,以擴張國防武 力,以抵抗外國勢力或敵國武裝侵略,確保國家安及全體國民生命安全。

國外學者即說過:「政府必須負責解決的一些公共問題,往往超過其能力範圍,

或者更精確的說,是超過了人類集體智慧的極限」(Waldo,1981:98)。

舉凡世界各國推行兵役制度,所考慮的影響因素概有:兵力需求與人口情況、

國際情勢、國防政策、地緣環境、敵情威脅、科技武器、經濟發展、政治制度、社 會建設等等國情民需,以制定符合國家安全的兵役制度,籌建作戰兵力,保護國家 安全與安定。民主政府要在多元民主程序限制與新聞媒體的檢視下,找出相互衝突 的價值與目標,並達成民意之政策,面對今日社會環境如此艱難,要有卓越的績效,

獲得多數人民的肯定,的確不是容易的一件事。兵役沒有人喜歡,但為了國家安全,

政府必須維持一個可恃戰力,來執行保國衛民的神聖工作。因此,兵役制度就凸顯 其重要性!

貳、我國兵役制度法規與定義

就兵役法規現況如:我國憲法第 20 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我 國《國防法》第 21 條明確指出:「國防兵力應以確保國家安全之需要而定,並依兵 役法令獲得之。」。兵役法第 1 條:「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憲法是 國家根本大法,清楚制定國民皆有服兵役義務,法律亦有明訂。無論政府體制型態 為何,皆必須有兵役的基礎,才有國防武力。

1933 年我國首次公佈徵兵制的兵役制度,全文 12 條(尹時賢,2008)。我國從 1951 年開始徵召第一梯次常備兵,於 1954 年完成兵役法的修正,常備兵規定現役 陸軍役期 2 年、海空軍 3 年,建立完善的徵兵及後備動員制度,執行迄今已有近 70 餘年(陳彥孜,2016)。

政府遷台公布執行的兵役原始精神有四項:

一、兵役制度採徵募並行,以徵集為主。

二、役種區分為國民兵與常備兵兩種。

三、常備兵分為現役、正役、續役三個階段。

四、平時徵集年滿 20 歲至 25 歲男子。參照條文精神,我國兵役制度是採行義 務役制(徵兵制與募兵制)。

有關我國兵制的定義部分:徵兵制(conscription)指政府以國家公權力向國民 的特定對象(例如年齡、性別等)強制性徵召服役,並有服役法定年限(沈有忠,

2004:68)。募兵制(mercenary)是由政府招募所需員額或兵種,政府募集志願服 務者加入軍隊,補充軍事需求,招募志願者而服役的年限、薪資、權益與福利等措 施,招募的對象由政府決定(沈有忠,2004:69)。徵募併行制係指軍隊組成由徵集 而來的兵員為主,同時亦招募志願者進入軍隊服役(莊傳弘,2007)。

為達憲法精神及公平原則,徵集短期的兵員,可使一般國民都可接受正規軍事 訓練,也為後備部隊廣儲力量。募集長役期的兵員,主要在培訓建軍幹部,提供部 隊領導統御與專業人才。徵募役期的組合協調,對於日益複雜的武器裝備,可有效 發揮作戰力量,達成國家戰略目標,顯示我國在兵制運作上,的確很有輝煌的成效。

参、我國兵役制度政策的變遷

「變革」乃是一個難以界定的動態性名詞。其中「政策變遷」的重要核心論述,

即是人類主導事務的變化情況,僅是描述變遷前後,政策作為的差異性,甚或加以 比較研究(莊傳弘,2007)。兵役制度非一層不變的固有狀態,受國際環境、國家政 治、預算經費等等因素影響,是可以做一些修調變動的。因此對照「變遷」意旨,是 指在人類群體主導事務中,所產生的任何變動過程,其發生時間不會很長,在速度 變化上也屬快速,這個由群體所主導事務的變化過程,一定是人文或社會學科所重 視的。

對於「制度」乃是一套正式或非正式的理念或規範,型塑了某些特定的誘因及 限制,規範了社會各行為者,如個人、組織等的互動方式(吳定,2003:42)。而「政 策」則是指某項被接納或提議,去達成某一情況或目標的行動方案。由此,我們可 以對「制度」與「政策」的意涵,應有基本接受理解的概念。

受到國際情勢外部的因素及國防政策轉型內部因素,我國兵役制度在執行過程

2000 修訂 16 條 替代役納為兵役一種

統一規定役男 19 歲起 役,服滿一年十個月役 期後,納入後備軍人。

2004

為因應國際環 境改變修訂 16 條

義務役期降為一年八個月

2005 修訂 16 條 義務役期降為一年六個月 2006 修訂 16 條 義務役期降為一年四個月 2007 修訂 16 條 義務役期降為一年二個月 2008 修訂 16 條 義務役期降為一年

資料來源:林冠琦,2005;尹時賢,2008;本研究整理

可由上表看出,我國自 2004 年至 2008 年總計 5 年期間,「役期縮減」由法定之 1 年 10 個月縮減為 1 年,縮減幅度高達 46%(尹時賢,2008),這樣快速的行政效 率及政策考量,對應民主選舉與國防安全的考量,確實需要完整的評估。

肆、募兵制的緣起

政治的民主社會,人民的經濟、教育、生活水準日益提升,個人意識也相對增 強,追求人生價值也非農業社會時代的單純。於是隨著社會少子化、戰略環境遞嬗、

人權意識高漲、生涯規劃衝突等因素,讓政府不得不有計劃地逐步縮減軍隊組織編 制,並推行募兵制(黃富順,2007)。面對臺灣人口「少子化」結構的來臨,社會輿 論普遍認為,除非戰事在即,應不再投資龐大預算維持常備部隊,全國各界已對「募 兵制」推行漸成共識(林澤助,2010)。無論對徵兵制或募兵制而言,少子化趨勢,

直接衝擊的是兵源不足(陳彥孜,2016)。現代戰爭不再是以量取勝、以眾制寡的戰 爭型態,是在高科技武器與高素質人員整合趨勢的新形勢戰爭。1996 年起國軍先後 實施「精實案」與「精進案」的組織精簡,檢討調整國軍組織與架構,使國軍整體

戰力更能符合現況及未來作戰所需。因此如何制定適當的兵役類型,除招募具有專

索:在民主意識日漸高漲、民粹政治氾濫的今天,政府的政策往往是朝選票的方向 競逐(尹時賢,2008)。姑且不論是否為爭取年輕選票而提出的選舉政見,已代表社 會大眾表達對現行徵兵制有不同改革聲浪(徐中慶,2008)。特別是我國國內政治情 勢上,又有著「統」、「獨」意識形態的紛擾(王榮慶,2016)。在資料研究過程中,對 於兵役制度的議題,在 2008 年總統選舉時,似乎是一個非常獲得政黨候選人青睞的 議題。有政黨主張將現行徵兵制,建立以募兵為主、徵兵為輔的兵役制度;有政黨 主張當選後將推動徵、募併行制。國內兩大政黨為求勝選,政黨候選人對兵役制度 提出政見大致相同的看法。可見兵役制度在當時的選舉上,是可作為政治操作的重 要政見,及選舉承諾,同時也發現選舉候選人的所謂「民意」,在政策分析與執行中,

扮演了難以忽視的重要角色。

民主政治的政黨輪替所組成的執政團隊,一般在政策執行效率上,往往較威權 體制緩慢,究其原委,應如同所謂「大有為政府」的形容:即在過去權威體制、戒 嚴的時代,任何公共問題的形成與政府的施政措施,都是貫徹統治階層的主張,對 於政策是否合乎民眾需求,或是有對人民侵權問題,均無法獲知或反映,想要糾正 政府的施政作為是否得當,幾乎是沒有管道的。當人民權利無法顯現時的環境之下,

自然產生「政府有能」的形象出來;換言之,當人民缺乏「知」的權利與「言」的 自由時,政府自可片面界定公共問題,擬定政策與執行因應措施,甚至可以自行評 斷這些措施的執行成效,而不受外界之監督與左右,而謂之(余致力,2002)。研究 學者在「行政院組織改造之展望與挑戰」一文中提到,我國行政院組織法修正作業,

從民國 76 年即已開始,前後 6 度函送立法院審議,歷經兩次政黨輪替,經過 23 年 漫長的研議與推動,終於在 99 年 1 月 13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組織改造五大基礎法(朱 景鵬,2011:24)。

媒體以「全募兵制將上路 國軍明年大唱空城計」標題指出:根據國防部 2018 年度預算書,主計局編列薪資的人數,志願役人員從上將到二等兵,總數只有十七 萬三千餘人,首度低於國軍維持戰力所需最低人數(程嘉文,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