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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村改建的活化類型

第五章 國軍土地活化類型

第二節 眷村改建的活化類型

壹、眷村改建的歷程

一、眷村的定義

國內學者指出,眷村之形成主要源自於民國 38 年前後國民政府遷台所形成的大 量移民現象中(房明德,2007)。以眷村的發展來說,可追溯至民國 21 年國軍第一 師進入西安,並指派專人負責軍眷房舍的集中安置,即為眷村雛型的產生(馬子修,

2008)。臺灣光復後在國家整編安置龐大的外省籍軍人族群過程中,發展出公有住宅 社區的制度性計劃(沈芳如,2008)。為第一代非臺生的軍人及其眷屬為主的群居聚 落,可大致分為列管眷村及自力眷村兩種類型(李廣均,2013)。

自 1949 年政府來台後開始,政府臨時由日本人所遺留或接收之空屋、宿舍、學 校、廠房、營舍等,藉以安置軍人及其眷屬,然因當時反攻復國,光復大陸的堅定 信念,使大家皆有暫時棲身處所,不會久居在台的思維,因而自行修繕並用土、木、

瓦為築屋建材、也以竹篩糊泥為牆壁,形成「竹籬笆」特色的居住環境。依據「國 軍在台軍眷業務處理辦法」,將軍眷納入國軍後勤政策統籌監督管理,以「集中管理、

集中居住」管理為原則。至此,「眷村」一詞正式在官方的機制中出現。因為臺灣特 殊歷史條件下所形成的「眷村」是具有強烈族群意識、軍階與職位、黨國忠誠、不 同地域生活文化混雜的特殊聚居區域。而早期對於許多本省人而言,他們認定眷村 的標準是住戶們的口音、語言、職業、生活習慣等,與臺灣社會間的各種不同差異。

二、眷村的類型

一般界定於民國 69 年 12 月 31 日前由:政府興建所分配者、中華婦女反共聯合 會捐款興建所分配者、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分 配者。所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其中之一者,即國軍所謂列管老舊眷村。而自立眷村 是指存在於各級政府住宅體制之外(如國防部、省政府),以第一代非臺生軍人及其 眷屬為主的自發性群居聚落(李廣均,2013)。針對眷村類型論述,國內學者以興建 資金來源,約略分為六種類型:

(一)1956 年以前由各軍種編列專案預算所興建。

(二)婦聯會募款捐贈所興建。

(三)以「華夏貸款」方式協助眷戶取得低利貸款,自行購地興建住宅。

(四)軍眷住宅合作社興建配售予軍眷戶。

(五)婦聯會捐款或改建之職務官舍並分配予有眷官兵居住。

(六)軍方與臺灣省及台北、高雄兩市合作改建之社區國民住宅(郭冠麟,2005)。 有關眷村的形成過程,大致都在營區周邊落腳,或是離市中心較為郊區的地方,

其中因受地理、交通位置的不同差異,眷村產生的大小也不大一致。就其土地與經 費的資源大致是:土地的來源是利用公有土地,包括軍方營產,各地政府土地或是 借用民地。經費的來源主要為政府編列預算,以及國內外民間捐款等,或是由眷戶 自費興建,由政府補助部分(周靖泰,1999)。

三、眷村的服務工作

國軍撤遷來台之後,當時的政治社會環境下,國民政府一方面積極整備反攻大 陸,另一方面則是臺灣當時社會穩定基礎,必須仰仗軍隊,於是軍人眷屬成為軍心 維繫的重要一環,使得由職業軍人身分而設立起的眷村凸顯其重要性。參考國內學 者研究及國防部訂頒「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條文(國防部,1956),可以讓 研究者了解軍眷服務的概況,時序演進如下:

(一)1943 年國軍開始有眷屬服務業務,由國軍後方勤務部負責眷糧補給工作。

(二)1949 年在東南長官公署下設軍眷管理處。政府遷台後由國防部第 8 廳主

管政策,眷管處改隸聯勤總部。

(三)1964 業務移交總政戰部第 5 處接辦。

(四)1970 年 2 月總政戰部成立軍眷業務管理處,負責包括眷村重(遷)建、

眷舍管理及軍眷服務、宣教、慰助等工作。

(五)1995 年 7 月 1 日為因應任務需要,更銜軍眷服務處。

(六)2002 年 3 月 1 日國防二法實施,改隸國防部部本部 2 級業務單位,服務 眷為宗旨,並以完成老舊眷村改建為工作目標(池雙勝,2008;國防部,

1956)。 四、眷村改建的緣起

國民政府遷臺初期,為使三軍官兵無後顧之憂,安心執行戰備任務,所施作的 國軍老舊眷村,即是為了安頓軍眷生活的重點措施。研究學人指出:早年興建的眷 村,由於經費不足,大多以簡易方式興建,不僅僅衛浴設備共用、更無合格的消防 設施,而且各眷戶宿舍面積空間狹小,後來都成為市區中簡陋地區,住戶安全堪慮

(吳國彰,2008;王德寰,2009)。

隨著國內經濟起飛的快速發展,社會民眾生活水準逐次提高,國軍眷村的簡易 生活型態,對於都會區的整體景觀、治安、交通等建設,帶來許多問題。為顧及軍 眷生命財產安全,配合政府國土開發、都市樣貌更新、大眾公共設施提供之政策,

國軍於民國 69 年 5 月 30 日訂頒「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以下簡稱 試辦要點),檢討重新需要重建的老舊眷村計有 803 個,其作業方式有下列六種方式

(國防部,1993)。老舊眷村改建六種方式,如表 5-3 所示:

表 5-3 老舊眷村改建六種方式

改建作法 眷村數量 完成戶數

國防部提供國有地眷村與省市政府合作興建國宅。 完成合建 89 村 18,441 戶 依眷戶意願由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辦理重建。 完成興建 27 村 4698 戶 選地價偏低國有地或空置營地,委請婦聯會捐建職

務官舍,以公產管理。

改建 14 村 2022 戶

整村遷購改建餘宅。 有 99 村 5192 戶 非國有地則協請地主合建 有 6 村 248 戶 偏遠而無法重建之小型眷村,以整村整建二層

以下鋼筋混凝土房屋,每戶最高不超過 40 萬

有 22 村 1739 戶

合計 257 村 32340 戶

資料來源:國防部,1993:145

另外有些眷村形式,非上述表列的六種改建方式之外,無法以整村整建方式進 行整建之眷戶,則以重點檢修,每戶最高補助 6 萬元,共 132 個村 15,550 戶。這階 段共計活化改建 389 村 47,980 戶。

五、眷村的改建立法過程

國軍自民國 69 年起依據「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採「與地方 政府合建」或「委託眷宅社自建眷宅」方式,辦理老舊眷村改建(徐明德,2005;

林耀宗,2008)。眷村改建過程中,仍有許多眷戶意見或地方政府的不同規劃,使的 改建進程緩慢。相關因素概述如下:

(一)單一眷村改建,推動執行期程緩慢。

(二)涉及非國有土地或屬公共建設眷地,無地價款可補助原眷戶購宅,改建意 願不高。

(三)地價款單獨分村計價,地價高則無須負擔自備款,有高獲利;地價低則負 擔較重,配合改建意願低落,形成心態比較上的實質不公。

(四)僅為行政命令,對少數抗爭眷戶強制力不高,影響作業期程。

(五)由各列管軍種自行負責改建權責,無法統一事權。

為了盡速完成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提高活化土地的經濟效益,以興建國民集合 住宅,提供眷戶及社會中、低收入戶,並協助地方政府獲得公共設施用地,整體規 劃都市景觀。同時,為解決依據(試辦要點)改建眷村所無法處理之問題,國防部 於 83 年開始起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並經立法院審查三讀通過,於 85 年 2 月 5 日公布施行,將全省 543 個老舊眷村納入改建計劃,並採「建大村、遷小村,

先建後拆,全面改建」、「輔導眷戶領取輔助購宅款搬遷」及「購置國(眷)宅或民 間市場成屋」等 3 項重點原則,辦理眷村改建工作(國防部,1998)。新制立法的全 新面向計有以下優點:

(一)整體規劃全面改建:以縣市為單位,無論土地公告現值高低、區位好壞,

以區位相近者,集中興建住宅,一律辦理改建。

(二)提昇品質先建後拆:透過公開、公平、公正方式選擇少許眷地,空置營地,

評選國內知名建築師精心設計,完成興建後,再予遷入。

(三)減低成本縮短時程:原眷戶自行負擔最高以房地總價之 20%為限,其餘不 足部份由改建基金補助。各縣市地區可同步興建。

(四)具強制力:執行依據為完成立法程序且經總統公布之特別法,對抗爭原眷 戶及違占建戶具有強制力。

眷村改建條例通過後,國軍全案計劃有 161 處的改建社區基地,可提供 93,130 戶國宅,以配售給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的安置。除了有效活化公有地,提升眷戶 生活品質,改善都市景觀美感,去除治安隱憂。同時,眷改條例透過立法施行的作 法,更加完整作業流程機制,及早完成國軍眷村改建工作。有關國軍眷村改建的政 策看法,

誠如訪談的 S2 所說:

「你看長榮新村就是眷村改建的一個,大同路上的那個,也是以前眷村改的,這個就是要活化土

地,早期眷村的土地都是國軍的土地,為了照顧這些國軍來台的眷屬,收入又低,不可能在外面買 房子,兩手空空過來,一個月幾十塊錢,養活全家,怎麼會有錢去買地蓋房子,才會有眷村出現,

照顧這些軍眷,久了國軍人員減少,這些眷舍老舊須改建,叫國軍拿那麼多錢蓋給他,行不通的,

土地不論是國軍,國防部,政府的,跟地方政府合組下去蓋,依多少比例去拆掉,這是很好的活化 土地的政策。不這樣做,到後面也是有治安死角,景觀也可以改變。這政策是正確的。」

根據受訪者 S2 的論述、可以知道,站在一般民間立場,對於眷村改建政策,基 本上是支持的。改建的政策涵蓋了:照顧弱勢、消除治安、改善景觀等等的作為。

六、眷村改建的法律組織

眷改條例第 2 條明訂,為推動老舊眷村改建工作,由國防部部長邀集相關部會 代表,包含行政院副秘書長、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經 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副首長等,組成

眷改條例第 2 條明訂,為推動老舊眷村改建工作,由國防部部長邀集相關部會 代表,包含行政院副秘書長、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經 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副首長等,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