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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產釋出的活化類型

第五章 國軍土地活化類型

第三節 營產釋出的活化類型

壹、土地釋出的歷程

早年國軍營區土地,因應作戰需要,除接收日軍遺留之營舍、陣地、機場、港 口等等運用外,亦在營區周邊搭建簡易眷村、學校,甚少有整體規劃。隨著國際情 勢改變、國內政治民主化的政黨輪替、經濟發展的需求、國軍組織精簡、社會少子 化的影響、武器獲得的提升等因素,使國軍產生許多閒置土地。正當國家建設發展 需要土地時,財政卻是短缺情況下,各級政府考量節省財政經費,以取得公有土地 為最佳而便捷之途徑,均積極爭取,其中又以國軍閒置土地為最佳選擇。

國軍自民國 82 年開始陸續執行「十年兵力規劃」、「精實案」、「精進案兩階段」、

「精粹案」等兵力裁減調整方案,同時完成「國防二法」與「國防六法」正式施行,國防 組織與兵力結構均大幅改變,致原先需使用之土地、營區、彈藥庫及演習場地等,

部分都已成為閒置的空間。在維管上,除增加預算、人力的負荷外,對於社會治安、

都市景觀都有一定程度影響,必須有適切的規劃,以改善存在的窒礙問題。

國軍土地釋出的政策影響,誠如訪談人員 A2、S2 所說:

『A2:我們有些營地座落的位置,因為早年配合大部隊兵力的規劃,很多單位佔了許多土地,

隨著精進案、精粹案的實施,人數不需要那麼多,因為人數的銳減,相對的營區不需要那麼大。透 過減併營區都可以釋放出來,而且留了這麼多營區在手上,不但增加維護成本,而且讓營區安全的 考量,還要派駐兵力來維護及駐守這些營區,營改基金的推展不但為我們官兵生活設施,營房整建 的加速作業,而且也替我們解決了營區整併的困擾,我認為在成效上是非常顯著的。』

國軍土地釋出做法,確實是積極正面的政策,其效益在於促進地區開發、土地 有效運用、消除社會民怨、改善都市景觀等等,都是有助國軍改善官兵生活設施與 工作環境的政策。

『S2:國軍大幅裁員,閒置土地留著不用,閒置愈來愈多,現在國軍很多營區,國防部給地方 政府控管,有些地方政府又沒經費去維管而疏漏,像以前清水營區變公園,房舍會不會拍賣蓋房子?

沒檢討,然後還要派人去巡邏去除草,不然會變治安的死角,變成政府的負擔。』

S2 咸認,閒置的國軍土地,確實要釋出來運用,但是需地機關應該要盡速規劃,

讓土地的價值可以發揮出來。

一、國軍營地定義

國軍營地基礎定義依『國軍不動產管理教則』(國防部,2007)說明,指依國家 法令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公款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

交由軍事機關、部隊、學校等供辦公、演訓、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土地,謂之。(黃德 琳,2009)而營地為建立軍事設施所必需。

俾使國防建設、交通建設、經濟建設與社區發展等土地使用,獲得經濟有效之 整體配合,國軍管理機關應與地方政府都市(區域)計劃及地政等主管機關密切協 調,方可使營地規劃獲致最大效益。

二、國軍營產管理政策

國軍主要任務是負責國家安全,為配合推動「募兵制」政策及政府重大政策與

國土規劃,建立嚴謹、完善之工程與營產管理機制,執行優化官兵照顧,提升生活 品質等「募兵制」重要配套措施,以及落實營產管理,提升施政成效。管理政策摘 要以下六點:

(一)國軍營地管理及運用,應以國家安全為首要考量,優先滿足部隊戰訓任 務需求。

(二)國軍兵力部署及運用,應整合各軍種營地需求,資源共享,減少閒置、

低度利用。

(三)騰讓營地,應符國軍整體利益,優先考量整併或運用既有營地,依「代 拆代建」、「先建後遷」方式辦理。

(四)依「小營區併大營區」、「三軍同駐一營區」原則,優先運用大型營區辦 理整建。

(五)配合募兵制,適度保留大型營區或空置營地,以備未來規劃、調節運用 兵力,或興建職務宿舍。

(六)無運用計劃的高價值營地,納入營改基金財源,移交國產署辦理活化。

三、國軍營產管理內容

依營產管理各項業務,國軍已訂定每項業務的作業流程,並納入「國軍不動產管 理教則」規範,摘要如下:

(一)價購、徵收、撥用及租借土地:國軍所使用的營區(地)範圍內,若有 使用到或計劃使用公有土地或私有民地時,經檢討有戰訓需求之運用計 劃,將依建案採購程序,辦理土地獲得(公有土地以無償獲得,民地以價 購徵收)。短期內無法獲得時,就以協商租用或借用方式辦理。

(二)占用及被占(耕、建、葬)土地處理:國軍營區(地)占用公有或私地時,

則依價購、徵收、租、借用辦理。若民眾占用營地(有計劃使用),依法 排除收回。

(三)早年放租土地處理:放租土地,因涉及租佃爭議等相關法令條例,依據

年度國軍早年放租土地實施計劃,針對個案設立作業節點管制執行。

(四)早年發價未過戶土地處理:依「國軍歷年價購徵收之土地未完成產權轉 移登記處理方案」協調所有權移轉索回價金返還土地。

(五)空置營地處理:軍種使用單位檢討無用營區呈報後,移由軍備局接管,

依規定巡管、維護,經確認無需求後,納入「國軍營地及釋出審查小組」

審議後,據以辦理。

(六)房建物拆除:使用單位提出註銷申請呈報核准後,以「營產管理」預算,

委託辦理拆出後除帳。

(七)都市計劃及非都市的土地變更:各地區工營處,每 2 周與地方政府查詢 相關公告案件,有涉及國軍營地且不符軍事使用時,適時提出異議,維 護國軍權益。

(八)「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修正及民人購回:因應該條例於 103 年 1 月 8 日 公布施行後,為明確各單位權責、執行期程與具體作法,令頒「民人依

『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購回原土地實施計劃」。 四、國軍營產權責劃分

國軍土地營產龐大,管理不易。早期均以人工作業方式存管,並無現今發達科 技輔助,尤其是移交接管時最易肇生弊端。隨著民主政治進程,國防政策調整下,

國軍也依據組織職掌調整營產管理的機制,就沿革與權責說明:

(一)管理機關沿革

2001 年以前國軍不動產管理機關為各軍種司令部,2002 年國防二法施行,及 2003 年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公布,其中第 6 條規定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軍事 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軍備局為管理機關。後又另訂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改列第 8 條規定之,迄 2006 年四月整編三軍營產組織納入軍備局管理。

其組織架構如圖 5-7 所示:

圖 5-7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架構 資料來源:(黃建達,2015)

(二)現行管理機關

1.國軍不動產管理體系,依 2014 年修正的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其中工 程營產處掌理事項第六點律定說明如下:國軍不適用營地之審定、處理及督導(國 防法規資料庫,2014)。

2.國軍老舊眷村管理體系:依 2012 年發布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第 2 條 第四點敘明掌理事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軍眷服務與眷村文化保存政策之規劃、

督導及執行(國防法規資料庫,2012)。 五、國軍土地管理法規

(一)93 年 7 月 8 日令頒「國軍土地整體運用規劃發展指導計劃」,區分以檢 討營地合併、訓場整體規劃及修調軍事禁(限)建範圍等 3 個面向,確 實檢討國軍土地運用效益,釋出閒置土地,使國土資源獲得充分開發,

按小營區遷入大營區、市區遷往郊區原則,提出不適用或無運用計劃土 地,將可標售土地,呈報行政院核定後,納入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營改基金)運用。

(二)94 年 6 月 10 日令頒「國軍不適用營(區)地處理綱要計劃」,國軍列管 不適用營地處理,明確律定單位權責及期程,管制土地釋出或移交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財政部國產署)統一處理。

(三)國軍財產作業規定:由國防部於 95 年 1 月令頒,作業規定總計有九章,

其中第一章總則的第六點指出,國軍實施之財產範圍有:

1.不動產;

2.動產;

3.有價證劵;

4.權利。

針對國軍不動產與動產的定義及詳細分類,是依據依國有財產法第三條規定與 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辦理,以符國家法令之一致性。在法令部分:共同法規 計有 14 項;不動產業務法規部分計有 24 項。

(四)國軍營產管理各項作業流程:由國防部 88 年令頒實施,99 年 7 月令修訂,

內容具體訂定國軍營產的各項作業流程,包含營地運用檢討作業流程、營 改基金土地處理作業流程、營地有(無)償撥出作業流程、不適用營地(含專 案非公用財產)處理作業流程等、共計有 36 項。

(五)國軍營地釋出審查作業規定:由國防部 95 年 5 月令頒,97 年 8 月令頒修 訂,其重要做法如下:

1.事權統一,統由國防部軍備局負責,窗口一致。

2.制定營地釋出審查機制:

(1)國軍營地釋出審查政策小組:由軍備副部長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 陸軍常務次長擔任,納編國防部各局、司、次長及各軍種副司令計 14 員,專責辦理國軍營地釋出審查作業(2 公頃以上土地)。小組以每二 個月召開一次審查會議為原則,視需要增減。

(2)政策小組下設工作小組(2 公頃以下土地):由常務次長擔任組長、軍 備局長擔任副組長,納編國防部各業管聯參處長及軍種參謀長,針對 釋出案件實施初審。

依國軍營地釋出審查作業規定繪製流程圖 5-8

圖 5-8 審查作業規定繪製流程圖 資料來源:(國防部,2008)

有關國軍土地釋出活化情況,如訪談人員 A1 所述:

『我們一直都在做釋出案,像桃園,臺南,臺中,高雄,有些是配合都巿計劃,像 205 廠 要搬遷,臺南巿的砲校要搬遷,配合都巿發展,它就又另幫我們找塊地,待拆待建,然後去推展。

『我們一直都在做釋出案,像桃園,臺南,臺中,高雄,有些是配合都巿計劃,像 205 廠 要搬遷,臺南巿的砲校要搬遷,配合都巿發展,它就又另幫我們找塊地,待拆待建,然後去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