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國防災公園之管理維護與開設機制
第四節 其他縣市政府防災公園整備開設計畫
一、 新北市防災公園整備檢查及開設作業計畫(草案)
新北市政府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款及第 6 款規定,
於 105 年 6 月 15 日訂定「新北市防災公園整備檢查及開設作業計畫(草案)」,
主要目的有二,首先為提升「區公所」對轄管防災公園各項災害防救物資、器材 及設備之維護管理,落實平時整備及檢查,以確保各項物資之功能性及設備數量 之完整性。其次,規劃各開設進駐單位於防災公園開設作業時之任務分工,於大 規模震災發生時可立即發揮安置收容災民之效,以保障民眾生命安全。主辦單位 為新北市政府,執行單位為新北市各區公所,可分為平時管理整備事項、災時開 設運作機制等兩個階段。
1. 平時管理整備事項
(1) 各區公所役政災防(民政災防)課每年應對所轄防災公園之防災設 施設備進行檢視及維護,以保持設施之堪用性。若平時管理單位非 區公所管轄,每年應會同該公園管理單位進行檢視及維護,並建立 聯繫管道,隨時掌握公園狀況。
(2) 為維護本市防災公園之防災設施保持功能性及設備數量之完整性,
每年 11 月 30 日前由區公所災防主辦課室邀集公所各任務編組,依 負責項目執行防災設施設備檢查工作,檢查設備數量及功能是否勘 用,並確認各項設備是否擺放於定點。
(3) 各區公所需檢視防災公園開設使用之設備(器材)數量是否充足及 堪用,並視實際需求編列預算補足或進行修復。
(4) 區公所執行防災設施設備整備檢查工作時,各任務編組應依照任務 分工表辦理年度整備應變作業,進行各功能場站設施架設及人員進 駐之流程運作,強化各編組人員對於防災公園開設時之作業程序及 任務分工。
(5) 區公所辦理完成防災設施設備檢查及年度應變作業後,應於每年 12 月 10 日前將「新北市防災公園防災設施設備平時整備查核表」
及「新北市防災公園整備應變作業提報表」函送本市災害防救辦公 室知照。
(6) 區公所執行前揭年度整備應變作業時,應於辦理前 1 個月函發本市 災害防救辦公室及社會局知照。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及社會局得視 情況派員前往督導相關辦理情形。
(7) 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視各區防災公園防災設施設備檢查結果,必要 時得邀集區公所及本市防災公園各業務主管局處召開檢討會議或 依查核結果另行抽查,持續督促區公所針對檢查缺失進行改善。
2. 災時開設運作機制
(1) 大規模震災發生時,經市(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認為有開設防災 公園之必要時,所轄區公所應於 4 小時內完成防災公園開設。
(2) 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或預估可能發生時,經市(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 官認有必要開設防災公園。
當地震災害發生後,經市(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示防災公園收容安置開 設時,所轄區公所應先立即派員前往開設防災公園收容管理中心。另由市災害防 救辦公室及府內相關督導單位得視災害嚴重程度及分布情形,實地現勘及掌握各 區公所執行防災公園開設執行情形,必要時應調用其他區之資源進行協助。
新北市防災公園設指揮官、副指揮官各 1 人,指揮官由區長親自或指派主任 秘書以上層級人員擔任,副指揮官由區長指派社政單位主管擔任。防災公園任務 編組,包含綜合事務組、志工資源組、安全維護組、安置登記組、物資管理組、
醫療照護組等 6 組,其中綜合事務組部分,包含將原公園(或其他類型場地)轉換
新北市防災公園收容開設任務編組表
新北市防災公園收容開設任務編組表
圖 4- 3 新北市防災公園聯合服務中心開設作業流程圖 (資料來源:新北市防災公園整備檢查及開設作業計畫(草案)
市災害應變中心
區災害應變中心
防災公園收容管理中心
各任務編組人員、
公園平時管理單位進駐
各任務編組 防災公園設施架設
各任務編組設施清點 移交區公所
執行各項安置收容 事項
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下達 防災公園開設命令
報 告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下達 防災公園開設命令
由區公所前往成立,並聯繫各 任務編組人員進駐 報
告 指
揮
含原公園管理單位各項 基礎確認和接管,以及 防災公園特殊設備投入 架設事宜(綜合事務組)
其他各組進駐,並進行 各組需求設施、功能站
之設置
對照日本避難所運作情況,本研究同時蒐集新北市收容所的開設運作規定,
以新北市板橋區為例,依照「新北市板橋區 107 年度臨時收容所開設及運作手冊」,
由板橋區公所視災情成立緊急收容救濟總站,督導各常設或備援場所就近成立收 容所,迅速安置無家可歸民眾,並確實掌握民眾收容所之資料。板橋區已指定民 生公園市民活動中心、板橋莊敬市民活動中心及高中、國中、國小等共計 30 處 臨時防災避難收容所。臨時防災避難收容所之所長由板橋區社會課課長兼任,任 務編組分為指揮組 3 人(所長 1 人、副所長 2 人)、綜合事務組 5 人、報到登記 組 4 人、物資管理組 6 人、人力資源組 4 人、服務規劃組 5 人,共計 27 人。
當重大地震災害發生,板橋區公所除了負責 30 處避難收容所的開設運作,
另依「新北市防災公園整備檢查及開設作業計畫」負責 2 個防災公園的指揮運作,
分別為板橋第一運動場及板橋第二運動場。無論是防災公園或收容處所都需要動 員大量人力進駐,宜從災害時間軸的業務分工,重新盤點檢討人力調度的可行性 及替代來源規劃。
二、 高雄市防災公園平時維護管理與災時運作機制 1. 避難收容處所之平時維護管理:
(1) 避難收容處所配備各項基本維生器具及設備,由場所管理單位 專責人保管,並每季檢查維修乙次,以維持功能之正常。
(2) 建構避難收容處所緊急避難配置圖及路徑查詢系統供民眾查 詢,以建立民眾於地震發生時迅速就近緊急避難之觀念。
(3) 依工務局擬訂避難收容處所緊急開設應變計畫編組任務人員,
並隨時更新編組任務及相關資料。
(4) 每年實施避難收容處所開設實兵演練,由各避難收容處所管理 單位就所轄擇乙處避難收容處所實施演練,以使員工熟練技能 並提高緊急應變能力。
(5) 配合區公所年度避難收容處所查核測試計畫,辦理避難收容處 所各項基本維生器具及配備之檢查及功能測試,以確保功能正 常。
2. 避難收容之災時運作:
(1) 發生時,主要避難行為以躲避建築物倒塌掩埋及尋找受困親人 為主,大部份以面前道路為緊急避難地。
(2) 在區級應變中心通知地區型避難收容處所開放後,或有消防、
情報與緊急車輛需用時,再引導至地區型避難收容處所。
(3) 若災害危害程度較重,導致建物家園震毀,傾斜嚴重已無法居 住,需提供中長期避難居住空間與糧食生活必需品、醫療器材 與藥品時,則必須移往全市型避難收容處所。
3. 防災公園之開啟使用流程:
災害發生時,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示『社會局』下達防災公 園開設指令,先由防災公園管理單位(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指揮官 依防災公園開設計畫下達動員令,由救災任務編組人員迅速進行防 災公園開設作業,包括人員就位、機具清點、防災設施架設、設施 清點,期間持續災情收集、登錄及續報之工作,待防災公園各項硬 體設備及維生器具擺設放置完成後,再移交由現場指揮官與區災害 應變中心指派人員(副指揮官或總務組長)進行防災公園後續任務。
當全面性災害發生時,將擴大納入民間志工團體及民防人員分配至 區內各受災地點做治安巡守及維護和警戒工作。詳細流程如下圖 4-4 所示:
圖 4- 4 高雄市防災公園開設流程圖
(資料來源:105 年高雄市地區型震災避難防災公園規劃報告)
三、 臺南市各區公所救災志工服務、督導及管理計畫
臺南市防災公園開設運作可依「志願服務法」引進志工服務,以利整合社會 人力資源,強化災害應變及復原重建效能,遇有災害發生時,能迅速提供災區及 災害應變中心妥善運用,協助災害災後復原及重建工作,茲將「臺南市善化區公 所救災志工服務、督導及管理計畫」分為區公所工作內容(表 4- 20)、災害志 工服務編組(表 4- 21)與區域聯盟支援模式(表 4- 22)等三大部分列表說明。
表 4- 20 臺南市區公所救災志工管理工作內容
對應災害階段 區公所工作內容
災害預防整備階段 1. 定期調查轄內可參與救災之社會福利服務團體,並建置行 政聯繫系統,隨時注意更新並函報社會局。
2.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救災志工管理及督導要點,俾利於災時 妥善規劃及運用志工人力。
3. 當天氣動態發生變化時,如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豪 雨特報或本局函發注意整備公文時,即時以電話、簡訊、
傳真或公文通知轄內救災社福團體配合災害整備及應變 事宜。
對應災害階段 區公所工作內容
支援模式採「區域聯盟、即時協助」辦理,災害應變事由各公所先行運用當 地志工人力啟動辦理,不敷支應時,再依區域社政人力聯盟運作表(如表 4-22)支 援。社會局將視實際狀況適時調度各區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志工及救災社福志工協 助。
表 4- 22 臺南市社政人力聯盟支援運作表
區域 聯盟區公所 支援順序
善化區 (共 10 區)
麻豆區 下營區─善化區─六甲區─官田區─安定區 新化區 新市區─安定區─山上區─善化區─大內區 善化區 安定區─新市區─麻豆區─官田區─大內區
麻豆區 下營區─善化區─六甲區─官田區─安定區 新化區 新市區─安定區─山上區─善化區─大內區 善化區 安定區─新市區─麻豆區─官田區─大內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