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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建議一

參考「都市防災空間系統手冊」建立都市防災空間與防災公園相互支援之網絡系 統: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消防署、建築研究所

本部消防署 107 年業已研編「防災公園規劃操作手冊」將防災公園分為「廣 域救災據點的防災公園」、「廣域避難收容的防災公園」及「臨時避難收容的防 災公園」等 3 大類型,建議未來進行既有(或新建)都市公園之防災公園類型指 定與整備時,能參考本所「都市防災空間系統手冊」建立都市防災空間與防災公 園相互支援之網絡系統,以因應大規模地震災害之避難與搶救災運用。

建議二

輔導都市公園經營管理與認養業者參與防災事務: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消防署、建築研究所

民間經營管理廠商或認養企業參與防災公園平時管理與開設運作方面應屬 可行,建議未來能進一步與民間經營或認養業者協商,輔導民間廠商共同參與防 災公園相關事務,實際支援任務可由政府與業者相互協議納入合約或簽訂合作備 忘錄,由政府動支相關經費補助。

建議三

加強「民間團體」參與防災公園之任務分派與定期演練: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大規模震災後往往需要動員大量民力參與防救災,建議以防災公園作為防災 訓練基地,未來加強「民間團體」參與防災公園之任務分派與定期演練;此外,

邀請各地區之獨居老人、行動不便障礙者、幼兒院、社福機構等保全對象共同參 與防災演練,宣導建立「民眾自救」與「互助合作」的觀念。

建議四

號召民間成立「防災大聯盟」簽署「防災合作備忘錄」: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臺灣自然災害頻仍,歷年災害國內民間團體的參與度很高,對於民眾默默耕 耘付出,若政府高層平時即能予重視,由縣市首長出面號召民間企業、防救災、

志工團體參與「防災士培訓」,共同成立「防災大聯盟」,簽署公私合作的「防 災合作備忘錄」,帶動民間參與社區防災、企業防災及自主防災活動;每年舉辦 年度防災演練時,一併邀請民間團體參加「防災大聯盟高峰會」,創造民間團體 互相分享交流防災經驗的場域,除頒發「感謝狀」給予鼓勵外,對於具有特別優 良事蹟個人或團體者應頒發「優良事蹟獎」、「長期貢獻獎」,主動邀請吸引企

業界提升「企業社會責任」,型塑「防災共榮商圈、韌性防災都市」,透過傳媒 宣導讓社會大眾起而效法,較能長期永續的持續經營。

附錄一 歷次審查會議紀錄

一、時間:107 年 2 月 26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二、地點:本所簡報室

三、主席:王代理所長安強 四、出席人員:詳簽到簿 五、主席致詞: (略)

六、研究案主持人簡報:(略)

七、發言要點:

(一)「日本防災街區規劃與實施制度之研究」案:

1. 本研究之價值在於日本制度如何與臺灣接軌,請指出臺 灣之問題後再參考日本制度提出建議,題目參考與會人 員意見酌修為「日本防災街區規劃與實施制度應用於提 升我國都市老舊地區防災功能之探討」。

2. 都市計畫有「管制」、「促進」及公共設施配置等類內 容,其中如涉及民眾財產權部分則以「促進」之概念及 作法予以推動,日本防災街區之規劃重點係在「管制」

或是「促進」,建議加以釐清。

3. 日本防災都市營造手法多樣,建議先對各手法分析後再 進到防災街區制度探討,並敘明防災街區之尺度大小及 可對應之國內空間計畫。另外,日本防災街區係以因應 防火為目的,而臺灣所需因應則為震災,故建議就日本 對該街區尺度之震災對應措施加以探討。

記錄:賴深江、白櫻芳、李其忠、

陳柏端

(二)「日本都市公園指定經營管理支援防災體系之研究」案:

1. 本案應能與台灣法令制度接軌,請蒐集國內都市公園認 養管理、防災公園開設等指導計畫,與日本都市公園指 定經營管理支援防災制度進行比較分析,並透過訪談尋 求本土化應用之可行方式,題目參酌與會人員意見修正 為「應用日本都市公園指定經營管理制度強化我國防災 公園開設及管理機制之可行性研究」。

2. 研究緣起請說明 106 年度係從日本防災公園實施經驗探 討我國都市公園之防災分工與建置方針研究成果,而本 年度計畫之研究重點在於經營管理之運作,以區隔兩者 之差異性。

3. 國內防災公園之角色分工主要架構在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上,就都市避難規劃而言,民眾避難場所主要為中小學 校;公園並非只有避難功能,不同規模尺度的都市公園 可以指定發揮不同的防災功能,如指揮中心、物資集散 地點等,文中應闡明建立正確的觀念。

4. 都市公園具複合性功能,管理單位與防災機能視規模大 小有所不同,故請界定釐清日本都市公園指定經營管理 的規模尺度與防災機能性質。

(三)「剪力釘對混凝土鋼承板耐火性能影響之研究」案:

1. 建 議 本 研 究 火 載 量 設 計 , 使 火 災 的 等 效 時 間 ( time equivalence)可達建築技術規則之防火時效 3 小時,以 利供後續相關建築規定或業界參考。

2. 本研究與今年委託研究團隊之工作內容、經費分配及分

工宜釐清。

(四)「彎矩連接式鋼梁火害行為數值分析」案

1. 本案題目參酌與會人員意見修正為「彎矩連接式鋼梁標 準火害試驗及數值分析研究」。

2. 國外發展數值分析研究已非常成熟且多元,請蒐集各種 專業軟體應用於結構火害領域情形,及為特定材料所發 展之分析元素,以供後續研究參考。

八、會議結論:

請參考與會同仁之寶貴意見,並請納入研究內容參採修正,

使研究成果更為豐富完整。

九、散會:(下午 4 時整)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07 年度第 3 次研究業務協調會議

本所 107 年度自行研究「日本防災街區規劃與實施制度應用 於提升我國都市老舊地區防災功能之探討」及「應用日本都 市公園指定經營管理制度強化我國防災公園開設及管理機

制之可行性研究」等 2 案期中審查會議紀錄 一、時間:107 年 8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30 分

二、地點:本所簡報室(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13 樓)

三、主席:蔡組長綽芳 記錄:賴深江、白櫻芳 四、出席人員:詳如簽到簿

五、主席致詞:(略)

六、業務單位報告:(略)

七、研究案主持人簡報:(略)

八、綜合討論(依簽到簿順序):

(二)「應用日本都市公園指定經營管理制度強化我國防災公園開設 及管理機制之可行性研究」案

洪教授鴻智

1. 研究內涵對於國內防災公園設置與設計,具有參考價值與貢獻。

2. 建議能多討論國內防災公園規劃設計之重大課題,以利於檢討改 進。

3. 透過日本東京之防災公園規劃、設計、維護與運作經驗,可更具 體歸納可供台灣參考之內涵。

4. 建議能針對國內防災公園多目標使用,及能扮演之角色,能多提

出一些建議。

王教授价巨

1. 題目很有意義,整體研究架構完整,內容非常細緻且豐富,值得 肯定。

2. 報告書第 XII 頁及第 7 頁,日本體系的核心原本即是地方自主、

責任分擔,目前的描述可再更力求精準。

3. 災害管理是人員管理也是資源管理。

(1) 建議可以導入財務計畫的概念。各種管理牽涉其背後的資源 取得與應用。若需要開設,或預備規畫開設,可能需要投注 多少預算與資源?

(2) 人力永遠不足。多少人力會是適合運作一個防災公園且達成 基本品質要求的基本規格?

4. 比較制度以前,建議可以說明法令特性及體系背景,以作為後續 是否適合引入,或政策建議的基礎。

5. 指定管理者的課題

(1) 單位規模、投入人力資源,亦即其量能評估可再了解。

(2) 法律授權與被賦予的責任義務為何?

6. 建議可將經營管理架構區分成平時管理整備與災時運作。公私部 門在平時與災時是否有任何權利義務或指揮權移轉?

7. 防災公園是否分類?收容、前進指揮所、集結點等,都有不同的 管理需求。

8. 經營管理課題會區分成不同局處的哪些平時整備業務?例如:志 工是否需要認證?是否有特定資格?可以進駐的範圍?

9. 這個制度的好處與壞處為何?是否有實際運作經驗?

10. 報告書第 2 頁,上下兩個段落重複說明。

莊組長明仁(書面意見)

1. 報告書第 116 頁,「災民膚慰區」應為「災民撫慰區」。

2. 第四章的名稱為「我國防災公園管理維護與開設機制-以臺北市為 例」,其中內容也有其他縣市的部分。

3. 公部門指定經營,需要的法律授權?日本是如何做?

4. 日本針對防災公園有不同的使用功能與規劃,我國是否有類似的 規劃?在檢核表的設計,是否需應不同的需求調整?

陳股長俊宇(書面意見)

1. 緒論第一節壹、研究緣起末段,與貳、研究背景第一段文字重複。

2. 緒論第二節壹、研究內容首段前半文字,在第一節已出現兩次。

3. 本市區災害應變中心編組中, 「防救治安組」已改名為「防救組」,

「交通組」已改名為「治安交通組」。

4. 日本防災公園能透過委託民間(東京都公園協會)管理完成災時 開設工作,除了較抽象的社會責任外,經濟上的收支平衡應該也 很重要,特別是如果要把日本經驗移植到我國,這方面的實際運 作經驗應該也很重要。建議是否能對於日本民間在經濟上如何達 到收支平衡提供更詳細的數字,並和移植到我國時的可行性做比 較。

劉股長興遠

1. 有關本次「應用日本都市公園指定經營管理制度強化我國防災公 園開設及管理機制之可行性研究」案,個人認為非常好,除蒐集 日本防災公園設計、管理、經營相關資料外,同時蒐集國內直轄 市、縣(市)政府針對都市公園或防災公園資料,內容詳細周延,

對於想瞭解的單位、團體或個人節省不少時間,對我來說也是受

益匪淺。

2. 報告書第 XVII 頁第三行「防災公園宣導活動綱要計畫」與第 XVI 頁最後一行重複,另第 88 頁及 120 頁亦有此情形。

3. 報告書第 IX 頁圖次圖 4-4「膚慰」及第 116 頁圖 4-4「膚慰」應 為「撫慰」;第 121 頁(二)區災害應變中心編組有誤,如「防救 治安組」應為「防救組」、「交通組」應為「治安交通組」。

4. 報告書第 118、119 頁,臺北市針對志工運用部分亦訂有「臺北 市民間團體協助災害防救運用計畫」;開設部分:工務局公園處 訂有「○○防災公園災害緊急開設應變作業計畫」;區災害應變 中心訂有「○○防災公園接管(移回)標準作業程序」,建議納 入。

5. 報告書第 120 頁四、第 8 行「防災公園主要著重災害初期的空地 避難,地震災害時災民仍優先安置於防災任務學校……,非開設 於學校……。」,因地震發生時防災公園不僅為避難空地更是避 難收容處所,優先安置任務學校及其他學校在災後鑑定確定無安 全顧慮時才會作為收容安置處所,為避免錯亂混淆,建議內容修 正。

6. 為加速建置或精進一定規模以上(1 公頃或 2 公頃以上)之公園 應有防災功能設施、避難空間……等,建議從源頭法令規定予律 定(含設計、防災分工、經營管理等),並輔以相關採獎勵措施 予以推動。

7. 另後續訪談對象建議可再找其他縣市進行(如新北、桃園或臺南 市等),較為周延。

顧教授嘉安

1. 防災公園指定民間管理之誘因為何?運作機制為何?如財務或

人力方面,建議說明。

2. 日本有防災士制度且為無給職,民眾自助互助觀念高,故建議瞭 解日本指定管理者的資格,員工是否需有防災士或其他資格規定?

政府如何輔導指定管理者執行防災工作?

3. 訪談方面建議思考防災公園條件、災害潛勢與周邊居民組成等因 素,對應日本指定管理案例進行案例挑選。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林科長登港

1. 東京臨海公園廣域防災公園,係屬中央機關所管理之廣域公園,

惟該公園在防災開設時,其並不會收容災民,主要係作為「防災 基地」之開設目的,供災民應變各項支援、後勤、搶救能量(人、

事)之據點。這類以防災基地為目的之規劃,可供後續研究與實 務規劃參考。

2. 日本十分強調「自助、互助」,我國目前仍較仰賴政府「公助」,

其重新思考強化運作模式,亦可視此國情納入考量。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李視導炉山

1. 簡報第 18 頁,有關都市公園管理規定漏列臺北市,臺北市公園 路燈管理處「防災公園作業計畫」已將防災設施列為公園設施之 一環,建議修正。

2. 國人仍較仰賴政府「公助」,缺乏「自助、互助」觀念。

3. 防災公園開設涉及公權力行使,如由民間經營管理,其運作方式 為何?

蔡組長綽芳

1. 地震災害後,為避免餘震的二次災害,在災後兩周內的開放空間 避難最為重要,建議在文獻回顧中補充說明,讓規劃者能瞭解其 意義。

2. 都市公園經營管理所需人力物力,應予釐清。

3. 在國內要求民間自行營運有其困難,建議思考補助方式,較為可

行。

4. 簡報第 12 頁,防災公園組以外的公園,如東部公園組是否為防 災公園,請敘明。

5. 不同類型的公園,民間如何介入,如廣域防災公園,可以再分析。

計畫主持人回應(白櫻芳助理研究員)

感謝各委員提供寶貴意見及建議,相關意見歸納為四大部分進行 說明:

1. 報告書內容有訛誤、重覆或缺漏部分,將予查明並修正補充。

2. 本部消防署刻正研編「防災公園規劃操作手冊(草案)」,有關 防災公園規劃設計階段相關意見將彙整提供該署參考,並建議未 來研擬「防災公園平時管理與開設運作參考手冊」,以利防災公 園永續運作。

3. 廣義的都市防災開放空間包括都市公園、都市開放空間、多目標 使用公設等,將納入報告說明並思考可行之後續研究課題。

4. 後續研究將參酌委員建議事項,再深入瞭解民間指定管理之人力、

財務與運作模式等內容,聚焦防災公園之維護管理與開設運作,

在人力時間允許條件下透過適當的訪談規劃,彙整提出適合本土 化之可行建議。

九、結論:

(一) 本次會議 2 案期中報告,經徵詢在場審查委員與機關團體代表意 見,審查結果原則通過。

(二) 請業務單位將與會審查委員及出席代表意見暨部分委員所提之 書面意見詳實記錄,納入後續研究參考,並於期末報告針對期中 審查意見逐一回應,如期如質完成研究計畫。

十、散會(下午 5 時 00 分)

期中審查會議審查意見回應表

期中審查委員意見 審查意見回應

期中審查委員意見 審查意見回應

期中審查委員意見 審查意見回應

期中審查委員意見 審查意見回應

期中審查委員意見 審查意見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