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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防災公園之管理維護與開設機制

第二節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防災公園部分

臺北市防災公園設置與運作法源係依據「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臺 北市防災公園精進計畫」、「臺北市防災公園檢核測試計畫」,「防災公園宣導 活動綱要計畫」以及「因應重大災害交通中斷大量民眾返家困難實施計畫」、「臺 北市重大災害發生後避難收容安置作業精進計畫」及「防災公園宣導活動綱要計 畫」等相關子計畫,分就各計畫內容有關防災公園部分彙整如下:

一、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臺北市災害防救體系依「災害防救法」、「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地方 制度法」等相關法令為基礎,依行政體制規劃為「市」及「區」2 個層級。臺北 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每 2 年重新檢討一次,以建立具「耐災韌性」的「宜居永續 城市」為願景。

(一) 減災規劃

在第二篇災害防救基本對策之第一章有關減災規劃工作,有關疏散避難空間 確保述及災害防救、避難疏散動線與避難空間之規劃及設置,其中包括防災公園 之規劃設置,尤其各行政區公園及綠地等開放空間之設置,應考量災害防救與緊 急避難之功能;在都市防災空間規劃方面,要求各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

應將防災生活圈納入空間檢討,以強化緊急應變及防救災能力之提升,其中亦包 括「防災公園都市計畫變更」。

表 4- 5 臺北市災害防救基本對策減災工作重點彙整表

重點項目 工作內容

疏散避難空間確保 (一)災害防救、避難疏散動線與避難空間之規劃及設置。

(二)防災公園、據點、緊急收容安置場所、醫療及物資存放地 點規劃及設置。

(三)利用各類災害潛勢圖或資料,評選出高危險潛勢地區,規 劃設置避難分區、緊急疏散救災路線、緊急避難場所。

(四)透過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檢討全市閒置公有地與軍事 用地作為避難場所之可行性。

(五)將災害防救預防、減災觀念納入都市設計、都市更新審議 作業,落實防災都市之構想。

(六)本市各行政區公園及綠地等開放空間之設置,應考量災害 防救與緊急避難之功能。

都市防災空間規劃 (一)落實各行政區防災生活圈之規劃。

(二)透過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等機制,強化都市空 間防災能力。

(三)配合中央都市計畫相關法令修正,落實都市防災之制度設 計。

(四)進行臺北市各行政區通盤檢討計畫,將防災生活圈納入空 間檢討,以強化緊急應變及防救災能力之提升。其中包括「防 災公園都市計畫變更」。

(資料來源:整理自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 整備工作

在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第二篇災害防救基本對策之第二章整備工作,所 提及避難場所設施之相關規定,依據緊急避難場所之管理辦法及要點,各區應有 專人負責場所之檢修及維護,災時整備待命,並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示,

隨時開設之。緊急避難場所劃定及設置原則,應考慮安全、就近、效益、分類及 整備等五大原則,避難場所的指定對象包括防災公園,應由專人負責平時之定期

安全檢查及設施維護,並備妥相當數量的救濟物資,以確保災民生活安全及環境 品質。

當地震災害發生時,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視災區實際狀況,通知地區防災公 園等開設避難場所,防災公園開設期間,得就近選擇其他堅固,且經結構體安全 檢查,無安全之虞之其他避難場所就近安置災民。14 天以內的短期安置,由區 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區長)指定防災公園、學校、廟宇或區民活動中心、軍 營、運動場館、行政大樓或旅館等處開設,惟若安置學校期間,以不影響學校正 常上課為原則,必要時得使用「貨櫃屋」作為短期避難所。如需 14 天以上的中 期安置則另覓中繼國宅;災民若因居住場所損毀且無力重建需要長期安置者,則 回歸平時救助業務,由各級業務機關依相關規定予以安置協助。因此,臺北市防 災公園的功用主要著重災害初期的空地避難。

計畫中並強調緊急避難場所設置規劃時,應考量災時民眾日常生活之便利性 及安全性,如照明、盥洗、浴廁、餐飲、廣播、不斷電設備、休閒活動、簡易醫 護、心理輔導場所等。此外,優先針對生活弱勢者、高齡及肢體障礙者規劃加強 照護之避難設施場所,並與一般避難設施、人員有所區隔。為確保指定避難場所 之建物安全,負責緊急收容業務單位應對指定安置場所全面進行災害防救安全檢 查及補強作業,必要時得請市府工務等單位協助補強改善。綜合上述說明,臺北 市防災公園從規劃指定、設置、定期安全檢查、設施維護、救濟物資到開設運作,

均由臺北市政府區公所及相關局處負責,尤其防災公園開設運作的主要重任是由 區級應變中心指揮辦理。

表 4- 6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有關避難場所相關規定

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

災害潛勢 及緊急避 難運作注 意事項

1. 利用災害潛勢模擬分析及資料,優先針對本市位於易致災地區之避難場 所、緊急安置所等進行評估,以確保安全。

2. 防汛期前,完成各區、里緊急避難場所及設備之整備工作。

3. 依據緊急避難場所之管理辦法及要點,各區應有專人負責場所之檢修及 維護,災時整備待命,並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示,隨時開設之。

4. 針對臺北市重要設施(資料來源包括消防局、衛生局、工務局、交通局、

民政局與教育局)與地理資訊資料庫進行建置,以供避難救災路徑規劃 與避難場所與設施的設置。

5. 於防災系統規劃作業時,積極進行尋找適當之防災空間資源,作為整備 計畫之參考。

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

關負責購置、保管及維護,應定期檢測及整備各區、里避難場所之各類設備、設 施及器材。各區應利用里民活動加強宣導避難場所及其管理辦法,並定期演習。

另為因應重大災難,對於緊急醫療救護站之設置,各行政區規劃緊急醫療救 護站之設置及整備,工作項目包括強化 12 區防災公園醫療資源及器材整備、規 劃 12 區防災公園之醫療院所責任區、建置 12 區防災公園之醫療救援設備器材項 目,以利提供災害現場醫療救護工作。並由專業人員保管,定期檢查醫療用品及 更新,落實 12 區防災公園醫療救援設備管理機制。

(三) 應變階段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第二篇災害防救基本對策之第三章應變階段,訂有 緊急安置計畫。為達成災時緊急收容安置場所任務,要求各區應於平時檢視完成 各行政區防災公園、優先開設緊急安置所學校、里民活動中心及國軍支援營舍名 冊,並應有專人定期維護及管理。

區級應變中心組成包括指揮官、收容組、勘查組、救濟組、總務組、防救治 安組、交通組及醫護組等。當災害發生時,由區級指揮官視實際情形,就臨近學 校、防災公園、學校、區民活動中心、軍營、運動場館、行政大樓、旅館或寺廟 進行災區民眾安置,有關協助災民疏散、安置事宜,由防救治安(指派轄區派出 所員警支援)、勘查(里幹事)、收容、救濟、環保(安置所消毒)、醫護(安 置醫療人員及衛生諮詢)等組派員負責;緊急安置所門禁、警戒事宜,由防救治 安組派員負責。

而依照「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標準作業程序」,為利迅速動 員、安全,快速有效作好工作人員之動員、救濟物品、器材收發等安置服務與落 實照顧受災戶,地震災害時災民優先安置於防災任務學校,學校需配合防災公園、

防汛(含演練)開設災民收容所;倘發生大規模或突發性災害,各校均應配合區 災害應變中心臨時指揮調度開設緊急安置所,緊急安置所置所長、組長及組員,

由學校全體教職員負責開設。

表 4- 7 臺北市災害防救基本對策之應變工作重點彙整表

二、臺北市防災公園精進計畫

105 年 02 月 06 日美濃地震造成 臺南、高雄震災受損嚴重,臺北市政府為強 化防災公園各項災害防救設備、能量是否完善並精進相關單位防災作業,以提升 防災公園避難收容、救災作業整備、指揮及復原重建效能,特於 105 年 4 月 26 日訂定「臺北市防災公園精進計畫」,台北市防災公園三大檢討重點如下:

(一) 就現行防災公園臨近防救災資源,包括醫院、學校、消防隊及直昇機升降點 納入整備,並強化基本維生設施之汰舊換新,以符合短期收容功能需求。

(二) 依本市災害防救深耕計畫協力團隊修訂本市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地震境況 模擬情境設定,以山腳斷層外海發生芮氏規模 6.9 地震、震矩規模 7.27、震 源深度 8 公里,將造成本市各行政區臨時避難人數高達 44,261 人。因此應 規劃本市現有 150 處 1 公頃以上公園、綠地及各行政區鄰里公園,作為災情 擴大時市民緊急避難使用。

(三) 中長期目標應規劃設置類似日本廣域防救災據點之防災公園(10 公頃以上), 除作為災民中長期避難據點外,應含大型救災據點、醫療據點、指揮據點及 物資調度據點,以作為全市性大型救災基地。

該計畫預訂 2 年內檢討強化現有防災公園既有設備及整備情形(短期目標), 工作項目如表 4- 8 臺北市防災公園精進整備檢討項目表(短期目標)。

表 4- 8 臺北市防災公園精進整備檢討項目表(短期目標)

表 4- 9 臺北市防災公園精進整備檢討項目表(中期目標)

表 4- 9 臺北市防災公園精進整備檢討項目表(中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