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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本都市公園之防災規定與管理原則

第四節 日本都市公園之指定經營管理制度

都市公園係供公眾免費使用,民眾對公園環境與休閒娛樂要求多元化,日本為改 善推廣都市公園的使用,鼓勵居民參與都市公園的開發和管理,透過引進私部門等專 門知識來經營管理公共設施,藉以提高都市公園發展與管理效率,同時滿足區域發展 需求、增進公園服務品質及樽節政府財政。

壹、 指定經營管理制度

2003 年 9 月日本地方自治法部分修訂,允許地方政府將轄管公共設施(如體育設 施、都市公園、文化設施、社會社福機構等)的經營管理,從委託管理制度轉移到指 定管理制度(日本明治大學教授菅直子,2007)。指定管理者制度係由地方政府將涉 及民眾福祉公用設施之管理與營運,出資委託給公司主體之營利事業、財團法人、非 營利組織法人及市民團體等法人或其他團體之制度,藉由民間力量活化公用設施機能 以回應民眾多元需求,達到提升服務品質及樽節政府經費之目的 [14]。

指定管理的公用設施僅限於增進民眾福祉設置者,包含體育設施、教育文化設施、

社會福祉設施、公立醫院及河川等公營企業,以及公園、道路、河川、公營住宅與墓 地等其他設施。地方政府將公用設施指定管理之前,依法需經議會之議決通過,透過

「指定」的行政處分,賦予民間團體經營管理公用設施之權利義務。日本指定管理者 制度與委託管理制度大致雷同,都是將公用設施之管理及營運權限交由民間之法人團 體代行,對於指定管理者再額外賦予其使用許可之權限。若涉及公園之行政處分權仍 是由政府負責,並未賦予營運業者 [14]。

貳、 日本都市公園法之指定管理規定

日本「都市公園法」第 1 條開宗明義敘明該法目的係為制定都市公園的設立和管 理標準等,促進城市公園的健康發展,為促進公益事業做出貢獻。第 2 之 3 條規定,

都市公園的管理,由地方政府設立者以地方政府為主管機關,由國家設立者,由國土 交通大臣負責實施。對於第 2 之 3 條以外的都市公園管理人在城市公園施作公園設施 或管理公園設施時,依該法第 5 條規定,應向園區管理者提交指定事項的申請書,惟 有當主管機關無法自行管理或管理困難時,或當公園管理人有助於促進城市公園功能 等情況,才可能獲得許可,且時間不得超過十年。第 12 之 2 條都市公園的建設與管理 所需費用,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屬地方政府管轄者由地方政府籌措經費,由國 家設立者由中央政府編列負擔。但都道府縣政府可以部分負擔區域內市町村公園的建 設管理經費。

參、 東京都立公園之指定管理規定

東京都政府於 2006 年(平成 18 年)4 月引進指定管理者制度,將都市公園管理 維護委託給指定的民間管理單位,日本東京都公園主管機關為東京都建設局,該局在 公園管理方面之主要業務為保護公園綠色植物景觀及淨化空氣功能,並於災害發生時 提供公園作避難場所使用。東京都公園在 2006 年 4 月份引入指定管理者制度,陸續開 放民間企業加入公開競標後,2014 年已有半數以上委由民間企業經營管理 [13]。

「東京都立公園條例」第 24-7 條規定,政府應依照「地方自治法」第 244-2 條第 3 款規定設立法人或指定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指定管理人」)管理都市公園相關工 作,包括:

(一) 園區設施相關維護和修理工作 (二) 接待和指導民眾使用公園設施 (三) 政府認為特別需要的事業

(四) 其他合法授權執行服務:如限制使用事項、公園相關收支等。

「東京都立公園條例」第 24-11 條規定指定管理人的管理標準,指定管理人應當 按照下列標準進行都市公園管理工作:

(一) 遵守法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管理和操作。

(二) 向使用者提供適當的服務。

(三) 妥善維護和管理公園設施。

(四) 正確處理由指定管理員下達的業務指示。

(五) 須就下列事項與指定署長訂立協議。

1. 涉及前款項目標準的必要事項 2. 關於實施業務的事項

3. 關於三個項目執行情況報告的事項

4. 除上述三項內容外,還有城市公園管理的必要事項

此外,依東京都立公園條例第 6 條規定,指定管理人所提交申請書內容,應包括 下列事項:

(一) 公園設施安裝申請許可

1. 申請人的地址、姓名和職業(如法人則為辦事處的地址,代表人的姓名,

代表人職業)

2. 園區設施的種類和數量 3. 安裝公園設施的目的 4. 公園設施的建設期 5. 公園設施的所在地 6. 公園設施管理組織

7. 公園設施管理規定和會計計畫 8. 公園設施的結構和規模

9. 公園設施的安裝工作期間

10. 安裝公園設施建設成本的採購計劃 11. 政府指定的其他事項

(二) 公園設施管理申請許可

1. 申請人的地址,名稱和職業 2. 公園設施的位置,類型和數量 3. 公園設施的管理目標

4. 公園設施的管理期限 5. 公園設施管理組織

6. 園區設施管理制度和會計計劃 7. 政府指示的其他事項

(三) 許可變更事項許可申請書

1. 申請人的地址、姓名和職業 2. 申請變更的項目

3. 變更原因

4. 政府指定的其他事項

日本指定管理者係以公司為主體的營利事業、財團法人、非營利組織法人及市民 團體等法人或其他團體,如園藝景觀、土木、建築工程、運動品牌公司或其他自然環 境保育團體。在引入指定管理制度的同時,其公園管理人員必須經由一般社團法人日 本公園綠地協會認證培訓取得資格,確保公園管理人員之專業能力。日本東京都公園 委外之方式係由主管機關東京都建設局於其官方網站上公告需委託管理之公園,並附 上申請須知、契約草案及公園基本資料,內容包含公園經營管理之基本方針、營運業 者之評選流程及標準、過往補助之經費、與民間企業間之權責區分、績效評估機制、

相關營業行為之規範、須遵循與配合之法令及清潔維護要點與標準等。民間企業依官 方所公告之文件進行評估並提出事業計畫書,事業計畫書內容包含政府機關須補助之 經費、對於標的公園經營管理之定位、目標、管理方式及人員配置及相關規劃 [13]

東京都建設局將東京都都市公園、動物園、文化財庭園及靈園分組指定經營管理 者,經查 2016 年 4 月最新指定結果,其指定管理分組計有東部公園組(7 座)、南部 公園組(6 座)、北部公園組(6 座)、狹山丘陵公園組(計 5 座)、多摩丘陵公園組 武(計 5 座)、蔵野公園組(計 8 座)、多摩部公園組(計 4 座)、防災公園組(計 26 座)、文化財庭園組(計 12 座)、都立動物園組(計 4 座)、東京都靈園組(計 10 座)等 11 個類組,共計有 63 座公園、12 座庭園、4 座動物園及 10 座靈園指定民 間團隊經營管理,其指定管理者整理如表 3- 9 日本東京都立公園指定管理分組所示。

表 3- 9 日本東京都立公園指定管理分組

指定管理分組 指定管理者

項目 主要負責單位 政府 營運業者 災害發生時之因應

(確保待機聯絡體制、損害調查及報告、應急措施處置)

(指示)

災後復原

公園內相關法律管理

(場地使用許可)

(僅限一般申請案件及 徵收作業)

公園設施維修

(費用未滿日幣 30 萬元之設備由營運業者負擔) 未滿 日幣30萬元 管理責任

(監督營運業者,確保其依照契約相關規定進行公園之經營 管理)

◎ 代表為該項目之主要負責人

○ 代表僅負責項目內部分工作並說明所負責之工作內容

(資料來源:臺北市公園多元委外型式之可行性評估及進程規劃 [14]整理自東京都建 設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