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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本都市公園之防災規定與管理原則

第七節 小結

綜整日本都市公園之防災功能、防災機能、指定經營管理等平時整備與開設運作 相關內容,簡單歸納如下:

一、日本都市公園分類可概分為住宅區公園、都市核心公園、大規模公園、緩衝綠地、

國營公園等 5 大類,日本「都市公園法」明定國立之都市公園要作為災害時期廣 域性的災害救援活動設施,在國土交通省令所規定之都道府縣高災害風險地區均 配置都市公園,設施應含瞭望台及集會所,並備有糧食、醫藥用品等災害應急措 施所必要的物資儲備倉庫,以及災害應變措施的必要設施,包括耐震性儲水槽、

廣播設施、資訊通信設施、直升機起降場、船舶停泊設施、發電設施、防止延燒 的灑水設施等。

二、都市公園之基本防災功能,分為災害時期的避難場所、緩和防止災害及提昇避難 地之安全性、情報蒐集與傳遞、支援消防救援醫療救護等活動、避難及支援一時 避難生活、支援防疫清掃活動、災後救援重建據點、支援各種物資輸送、支援步 行返鄉者中途休息等 9 項。

三、日本都市公園依其規模位置可區分為 8 種防災機能,分別為廣域防災據點、地區 防災據點、廣域避難收容、一次避難地、避難道路、緩衝綠地、步行返家援助服 務站、臨近防災活動據點等類型,都市地區各類型防災公園可以組合構成防災支 援網絡系統,在避難行動、人力物資配送及救援行動等方面相互支援。

四、都市公園之防災關聯設施可分為「防災相關設施」及「其他供防災應用設施」,

「防災相關設施」包括公園道路、廣場、植栽、水源設備、緊急衛生設備、資訊 設備、能源及照明設備、儲備倉庫、管理設施;「其他供防災應用設施」則有景 觀設施、休息設施、遊戲設施、運動設施、文化設施、服務設施、管理設施等。

五、日本「都市公園法」有關都市公園管理規定,由地方政府設立者以地方政府為主 管機關,由國家設立者,由國土交通大臣負責實施。但當主管機關無法自行管理 或管理困難時,或當指定管理有助於促進都市公園功能等情況,可以指定民間之 法人團體經營管理,且指定時間不得超過 10 年。由主管機關完成防災公園之規劃

與興建後,再轉移由指定管理者執行後續營運、持續建立防災動員機制,以及防 災公園開設等任務。

六、東京都政府於 2006 年引進指定管理者制度,將企業經營模式與顧客服務理念融入 都市公園之經營管理。依建設局官網於 2016 年 4 月的最新指定管理資料,東京都 轄內 63 座公園、12 座庭園、4 座動物園及 10 座靈園已指定民間團隊經營管理,

經營管理項目包含園區設施相關維護和修理工作、接待和指導民眾使用公園設施、

政府認為特別需要的事業、其他合法授權執行服務(如限制使用事項、公園相關收 支),以及東京都建設局所要求之防災工作項目,包含管理所、倉庫等設施內之物 品管理、災害發生時之因應、災後復原等。政府與指定管理單位之責任分工,政 府主要負責公園內法律之管理、重大設施整備及修繕與相關管理責任之承擔,其 他部分及 30 萬日圓以下的設施修繕則交由營運業者負責。至於災害發生時之因應,

則由政府指示營運業者開設防災公園。

七、東京都公園協會官網將東京都公園依災時使用性質區分為「大規模救出救助活動 基地」、「躲避地震火災之指定避難場所」及「附近醫療機構緊鄰直升機緊急起 降場」三大類,共列出 60 座都市防災公園,總面積達 1368.7 公頃,面積介於 0.4

~93.4 公頃之間。其中 55 座已指定管理者,面積小於 10 公頃者計 14 座,介於 10~20 公頃者計 20 座,介於 20~50 公頃者計 15 座,大於 50 公頃者僅 6 座。因 此,都市公園指定管理與否,必須從地區整體防災規劃且為提供民眾更優質良好 服務為出發點,而非僅視公園規模大小來決定。

八、指定經營管理者實際參與支援防災公園之各項運作,以公益財團法人東京都公園 協會為例,東京都公園協會所經營數量包括南部公園組(6 座)、北部公園組(6 座)多摩丘陵公園組(5 座)、防災公園組(21 座都市公園、大神山公園)、文 化財庭園組(9 座)、東京都靈園組(8 座),共計 56 座。其中,防災公園組係 由 21 個被指定為「大型救援基地」的防災公園組成,在災難發生時提供消防、警 察、自衛隊、直升機等救援活動據點,部分做為民眾「避難場所」;其他編組都 市公園,亦分擔同樣「大規模救出救助活動基地」、「躲避地震火災之指定避難 場所」等防災機能。

九、經蒐整東京都公園協會防災公園業務計畫內容,簡要歸納為平時整備、災時運作 與防災宣導演練等三個部分進行說明:

(一) 平時整備

1. 與東京都政府、自衛隊、地區機關、警察、消防、地區組織、相關團體、

志工、相關企業、建設公司、地區居民、學校、社福機構間,建立防災合 作夥伴關係,如「防災合作協定」。

2. 日常巡察進行公園設施的安全性檢查,針對主要的公園設施,實施延長壽 命或著重於壽命周期成本的預防保全型管理。考量災害時可能發生的狀況 進行定期檢查、並實施共同檢查以確保集團與公園間的資訊共享。

3. 與具備事故或故障處理能力的特約店合作,建立一年 365 日全天候 24 小時 隨時應對的安全確保體制。

4. 彙編「各公園地震災害應變手冊」、「防災相關設施管理運作手冊」、「地 震災害時職員召集計畫」,供內部職員遵循。

5. 建立「災害發生通訊多線路化」,冀地震災害發生時防災應變最關鍵的資 訊聯絡體制。

(二) 災時運作

1. 不論地震災害發生時間,東京都公園協會一年 365 日全天候 24 小時都會根 據「各公園地震災害應變手冊」立即在總公司成立「災害對策本部」及各 公園服務中心設置「現場對策班」,上班時間的召集時間為 30 分鐘,非上 班時間則須在 1 小時內報到集合。

2. 位於總公司之「災害對策本部」主要擔任東京都政府的資訊聯絡窗口,以 迅速且準確的報告各公園災害受損情況,並接受東京都政府指示,再傳達 至現場對策班等單位;另一方面,必須掌握各公園職員的召集狀況、災害 受損狀況、避難場所以及大型救援活動的據點狀態等,再據以指示現場對 策班採取必要的應變方式;同時負責對外的組織性協調,如向東京或其它 相關機關等請求必要的支援等。

3. 「現場對策班」應掌握園內災害受損情況、避難者的狀況等,並回報災害 對策本部,取得必要的對策;確保大型救援活動據點機能採取必要的應變 措施,為抵達公園的自衛隊或防災相關機關等單位,提供必要的支援;協 助避難民眾提供應急、救護或提供資訊、誘導等支援,提供防災洗手間、

防災爐長椅、簡易防災亭等防災相關設備的運用支援。依照防災協定基礎,

與經營避難場所的地區機關的聯絡,請求必要的支援。

4. 為能順利支援災害對策本部與現場對策班間的資訊聯絡,各分區也設立「分 區據點公園」。分區據點公園在集結現場對策班的報告後傳達至災害對策 本部,再將災害對策本部的指示事項傳達至現場對策班。

(三) 防災宣導與演練

1. 以公園為據點提升整個地區的防災能力,聯合東京都政府、自衛隊、地區 機關、警察、消防、地區組織、相關團體、志工、相關企業、建設公司、

地區居民、學校、社福機構等力量,與地區居民聯合實施防災訓練。

2. 建立「公園防災推動委員會」,強化協會與地區人士的合作關係。

3. 建立防災公園的獨立官方網頁(多語言版)。

4. 彙編「市民防災手冊」、「公園綜合導覽手冊」、「公園與街區間的遊覽 地圖(含多語言版)」、「防災公園綜合手冊(多語言版)」、「兒童專 用防災公園手冊」、「各都市公園地區防災地圖」,供民眾參考使用。

5. 設立「公園防災資訊館」。

6. 取得周邊自治會等單位的協助,實施可提供給高齡者、行動不便者、外國 人、嬰幼兒等災害發生時需特別注意的族群特殊支援的防災訓練。

十、以東京都公園協會為例,2018 年 3 月總人員編制為 696 人,扣除總公司的人數後,

平均每座防災公園人力編制約 5 至 6 人,而備有停機坪列為防災公園組的 22 座防 災公園,平均每座防災公園人力編制約 8 人。

十一、指定管理經費方面,東京都政府將依照東京都議會所核定下一個會計年度的預 算金額,提出各公園群組的指定管理費額度,並在預算額度內與指定管理者達成 協議後,指定管理者再向東京都政府請領指定管理費。指定管理者的財務會計主 要分為「公益目的事業會計」、「收益事業會計」及「協會法人(公司)會計」

三大部分,政府所編列的指定管理費主要用於「公益目的事業」,倘費用短缺部 分,則由指定管理者依「財務會計規程」從「收益事業會計」及「協會法人(公 司)會計」勻支以達到財務收支平衡。

十二、日本東京都防災網站所公布的民眾避難地點分為避難所、避難場所與臨時集合 場所等三種,大型地震災害的避難流程,一般會視火災情況先到臨時集合場所(學 校操場、附近公園)或避難場所(大規模的公園、廣場、大學)的戶外開放空地 進行初期避難,如果住宅受損不能居住,則到中小學等一般避難所生活,防災公 園為民眾避難過程的一環。當避難民眾有特殊醫療或照護需求,將後送至設備較 齊全的二次避難所(福址避難所)。一般避難所成員包括區市町村職員、設施管

十二、日本東京都防災網站所公布的民眾避難地點分為避難所、避難場所與臨時集合 場所等三種,大型地震災害的避難流程,一般會視火災情況先到臨時集合場所(學 校操場、附近公園)或避難場所(大規模的公園、廣場、大學)的戶外開放空地 進行初期避難,如果住宅受損不能居住,則到中小學等一般避難所生活,防災公 園為民眾避難過程的一環。當避難民眾有特殊醫療或照護需求,將後送至設備較 齊全的二次避難所(福址避難所)。一般避難所成員包括區市町村職員、設施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