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研究結果與建議
第一節 典範變革的發生
一、 典範變革的啟動
(一) 深入內陸與靠岸航行
本研究的研究時間自 1987-2001 持續 15 年的時間,鎖定中國市場全區經營,
且以公開方式承做航運承攬,而非匿名方式承做的承攬商,這樣的航運承攬商母 公司 23 家(參考附錄一)子公司 121 家,合作公司 135 家(參考第五章第二節), 其中因為中國市場聯戶經營的法律管制規範所保障當地合夥人,以及在車船資產 上以符合綜合平衡的當地市場回饋要求下,使這些航運承攬商成為中國市場上真 實深入市場的經營者。
與這些深入內陸的航運承攬商相反的,是拒絕聯戶的外資承攬商,選擇成為 外資旗下公司的台籍航運承攬商,以及極少數轉換身份成為外籍人士的中國航運 承攬商。到 2001 年止,外資承攬商、外資旗下公司的台籍航運承攬商、成為外 籍人士的中國航運承攬商,都無法深入中國市場內海與內河的航運承攬業務,成 為航商靠岸停泊時,僅在開口國際港港口附近營業的經營者,這是第一個事實,
初步說明這 23 家登陸航運承攬商深入中國市場。
(二) 融合與未融合
第二個證據,說明這些深入中國市場的航運承攬商,與當地商人經濟外部社 會關係的改變,發生在集市居住上,由第三章第三節與第五章第二節的深度訪談 中,台灣航運承攬商由原先登陸的隔離,到新市場擴張時,逐步探聽當地商人經 濟的集市居住地點,逐步以或租或買,或者先租後買,進入當地合夥人商人經濟 的集市居住,之後,在第三章第一節所發現台灣航運承攬商與當地合夥人發展出 共同的集市生活文化,例如在上海關集市生活中,台灣航運承攬商與當地的合夥 人的妻子兒女一同吃飯、上一樣的國際學校、穿著類似的流行衣服等,由隔離轉 為集市居住,在身化發展出集市生活共同流行文化,可見這個真實改變融合的發 生。
相對的是外資承攬商、外資旗下公司的台籍航運承攬商、成為外籍人士的中 國航運承攬商他們即使在同一城市,卻呈現依然隔離的情況(參考第三章第一節 關於外資承攬商、外資旗下公司的台籍航運承攬商、成為外籍人士的中國航運承 攬商居住在花園的描述),在資金與資產上,維持獨資的情況普遍存在。
因為台灣航運承攬商的行動,由隔離轉為集市居住、集市生活,證明融合的 產生,同時,典範變革發生,再者,同一時空中,外資承攬商、外資旗下公司的 台籍航運承攬商、成為外籍人士的中國航運承攬商繼續隔離的情況,未發生典範 變革,或者可能嘗試發生,但未完成,至少到研究時間截止,為發現他們典範有 變革的現象。
包括在資產上的獨資,不發展當地合作關係,以及在商號備詢與應收帳款業
務上的未能深入市場現況,並未發生典範變革,或者未完成典範變革,因此,第 一個命題成立,發現當公司積極發展與當地商人經濟外部社會關係的真實改變,
產生融合,有助於克服惰性,產生典範變革。
二、典範變革的目標在維持既有優勢
(一) 台灣航運承攬興業家的順法造反
在中國航運承攬市場的當地法律規範主要的兩大準則:聯戶與綜合平衡,台 灣航運承攬商所表現的調適與適應的順法部分,表現在首先對聯戶要求上,所呈 現的合資經營,相對於外資承攬商、外資旗下公司的台籍航運承攬商、成為外籍 人士的中國航運承攬商的堅持獨資,是順應法律的(參考第三章全部與第五章第 二節)。其次,在綜合平衡上,包括車船資產的合作使用,當地融資的合作與回 饋,當地公司合作發展,以致於最新的當地商號備詢與應收帳款催討發展,每一 個部分都提供了不同方式的地方利益提供,以達整體的縱效,是順應法律的,比 之外資承攬商、外資旗下公司的台籍航運承攬商、成為外籍人士的中國航運承攬 商的獨立資產,從外資得到融資,不與當地合作,獨力發展可能的局部商號備詢 與應收帳款催討,是激烈反應不順應的。
另一方面,在順應聯戶與綜合平衡的當地商人經濟之下,台灣航欲承攬商卻 是反對當地對台灣航運承攬商的權利剝奪,例如符合市場效率的車船資產自由運 用,符合市場效率的資金取得與運用,符合市場效率的合作方式,以及符合市場 效率的資訊取得與商號備詢業務發展,掌握應收帳款收益確定市場效率可以帶來 的市場利益。為了得到這些台灣承攬興業家基於資產自由發展的商人經濟,所期 待中國市場發展可以有效率,有效率可以帶來利益的自我認知,研究中的台灣航 運承攬商,願意順應中國市場當地的法律管制規範,並尋求順應法律下追尋市場 效率的正面利益,這是台灣航運承攬商順法造反的合理化證據一。
(二) 當地合夥人的由盜轉商
第二個理解與適應的過程,發生在台灣航運承攬商與當地合夥人,在互動 後,台灣航運承攬商以集市居住、集市生活、共同發展隱性政商關係的方式,使 當地合夥人,基於與台灣航運承攬商的商人經濟共同利益,而在車船資產合作、
融資取得、合作關係發展、商號備詢與應收帳款業務推展上,因當地合夥人的當 地市場身份,主動進入當地法律規範制訂與解說的過程,發展地方在聯戶與綜合 平衡的可得權利,同時也使當地合夥人,在當地政府的招商以形成當地航運承攬 市場過程,除了協助招商,建立地方政府權力,使他們合法的得到商人的資格,
脫去過去無法時代”盜”的身份,間接的,使台灣航運承攬商藉由當地合夥人,由 盜轉商的過程,得到符合他們期待的,當地法律管制規範的制訂與使用(參考第 三章第二節資產與資金帶入部分,第三章第三節市場開拓當地合夥人與新融資部 分,以及第五章第二節,穩固的當地市場關係與市場開拓部分)。
由台灣航運承攬商的順法造反過程,與當地合夥人由盜轉商過程的發展,使 得台灣航運承攬商在登陸市場發展時,一方面保留他們原先的競爭優勢,例如三 章第三節,以為他們具有人際關係優勢的台灣航運承攬商,為了維持既有優勢,
同時在順法造反的過程,發現上海關是比較有利他們維持既有人際關係優勢的,
因此,選擇前往上海發展並尋求當地的新合夥人予以提供新的融資,這是台灣航 運承攬商順法造反的部分。而上海地區的當地合夥人在集市生活與居住中,理解 並適應了他們與台灣航運承攬商的共同利害關係(參考第三章第一節,當地人將 二者視為同一票人),因此及集尋求當地法律管制創造與形成對他們有利的解 說,這是當地合夥人由盜轉商過程的發生。在這過程中,台灣航運承攬商與當合 夥人的兩種尋租過程,順法造反與由盜轉商並非完全順服當地法律管制,相反的 是積極理解與適應,不僅維繫了既有資源,同時強化了公司維繫既有資源的能 耐,由此證實命題二的成立。
三、在既競爭又合作中得到典範變革所需
(一) 典範變革中所需的商人經濟利益
不管競爭或合作,商人經濟中的興業家,願意忍受風險與辛勞,在波濤洶湧 的市場中發展典範變革,旨在得到典範變革中所需的商人經濟利益,這種利益是 不發生典範變革的另一類市場參與者,例如:外資承攬商、外資旗下公司的台籍 航運承攬商、成為外籍人士的中國航運承攬商,所無法得到的,這是基本的動力。
只是這種商人經濟利益並非完全存在競爭中,也非完全存在合作中,而是兩 種活動中都有不同的商人經濟利益,因此,在仔細計算競爭與合作的經濟成本 後,台灣航運承攬商選擇在白天的業務發展中,維持競爭,而在實際商人經濟的 居住與生活中,積極發展合作關係,如此一來,維持可以單打獨鬥的業務競爭能 力,等同於外資承攬商、外資旗下公司的台籍航運承攬商、成為外籍人士的中國 航運承攬商,又可以發展合作關係所引進的利益,這種情況發展到了 2001,在 第五章第二節中,合作關係所引入的業務量、合作公司數目增加,所產生的利益,
已經超過半數,這是台灣航運承攬商得以仔細比較任一時點,競爭與合作的真實 經濟成本,同時掌握商人經濟中的真實利益的基礎,有別於外資承攬商、外資旗 下公司的台籍航運承攬商、成為外籍人士的中國航運承攬商。
(二)典範變革中所需的商人經濟生存
商人經濟源自於城市權利的發展,如第二章第一節中所描述,最早的基爾特 商人經濟權利的建立,在加爾文的職業無分貴賤的宗教支持,以及重商主義基於 君權神授的基礎下得以發展在城市中某一地區的特殊城市權利,包括商人隱性政 商關係、集市居住、以及集市發展。在台灣航運承攬商登陸前的商人經濟發展,
不管是清朝的船戶、日據時代的航辦、或者民國之後基隆中正路的航運承攬集 市,或者高雄鹽埕區的航運承攬集市,在競爭與合作中,得到建立商人經濟的城 市權利,並因此權利得以生存,是非常重要的,在中國市場地區性商人經濟中,
不管是清朝的船戶、日據時代的航辦、或者民國之後基隆中正路的航運承攬集 市,或者高雄鹽埕區的航運承攬集市,在競爭與合作中,得到建立商人經濟的城 市權利,並因此權利得以生存,是非常重要的,在中國市場地區性商人經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