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台灣航運承攬商登陸十五年過程個案呈現
第三節 台灣航運承攬商登陸之後
在航運承攬商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後,為了在當地的商人經濟中,繼續經營 航運承攬業務,同時維持既有的客戶名單,並且尋求當地其他新的客戶名單,在 不違反當地法律管制規範,同時,求得實際業務執行時,與當地政府政商關係的 和諧,作了若干抉擇。換句話說,除了初步登陸的理解與適應當地市場之外,他 們設定目標,希望在典範變革轉變中,維持他們在商人經濟中的既有優勢,這是 典範變革的目標確定。
壹、當地股東的選擇
在台灣時,台灣航運承攬商的股份,除了資金的參與外,有其他業務當地關 係的和諧因素,與日據時代的歷史發展因素,而允許例如:船東、當地工會、重 要的地方政商人士、大副等其他非航運承攬商企業主,持有股份的可能(參考第 二章第二節日據時代的台灣航運承攬商商人經濟部分),這在台灣航運承攬商登 陸後,有新的股東選擇考量,但是在中國市場,選擇當地股東的原因可能不同。
他們一開始時選擇當地股東的考慮因素是:
在中國的營業,是不能以台灣人的名義掛牌的,否則,首先寫字樓123的設立 波折重重,消耗時間久還不能設立,藉當地若干人的名是必要的,否則會 被當成是外資124,假如是外資的話,一切重新角度考量,當然,外資有他 們的圈子,不會和台商混,假如要賺外資圈的生意,會集中在外資圈裡開
123 中國大陸所稱辦公室為寫字樓,或稱為辦事處。
124 在 1987、1993、1999 的水路運輸管理中,稱與中國人民合資的航運承攬商經營,為聯戶,不 與當地人民合資,或以當地人民名義開設的航運承攬商,不論其來自台灣、香港、澳門、或其他 僑民都視為外資管理。(資料來源:中國國務院交通部,水路運輸管理條例,1987、1993、1999 所公布實行的三個版本)
店,區別是很大的,連開在台商圈與外資圈的特種消費都不一樣…我們找 了的名頭,是透過當地的消息人士走出的名單,這些消息人士有很多曾經 是公務員,掌管當地的海關以及運輸事務,對真實管小印125的很熟悉,另 外,我們也和往來客戶探聽過,確定這個名頭靠得住,照掛名頭的當地市 場規矩走,雙方在實際運作與官方關切時的套招,都有一定的譜,符合這 裡的說法….他們(掛名的股東)是不出資的,純粹插乾股126,但是真實的 資金與運作由我們掌握….(CKT-2)
這是在中國大陸市場進入時當地股東的選擇,不是因為車船資產持有的過去 發展歷史,也不是因為技術因素需仰賴當地人士,而產生的股東,多數是透過類 似公關公司,但是並沒有公關公司存在的所謂消息人士的媒介,所產生的可能考 慮名單,再透過台灣航運承攬商在當地商人經濟圈的徵信,確定掛名的當地股東 與台灣航運承攬商掛名的模式與以後的應對,之後,以當地人士為名義上的股 東,而不出資,同時,台灣航運承攬商掌握真實的資產與營運權力的方式,進行 當地市場運作,這是一開始的當地股東選擇。
在市場以當地股東掛名進入之後,台灣航運承攬商隨著業務拓展,而有擴張 市場據點與投入資本的情況發生,這時,對於真實出資比率改變股東名單,與其 他重要的當地股東再次納入,因此必須作第二次的選擇。
當我們要從福廈特區,擴張據點往上海浦東特區時,有新的人選出現,方便 我們進入那裡,以及一些融資的方便,因為海關法令的更動127,以及浦東這
125 指在海關真實作業中,掌管實際作業流程中,重要且關鍵作業的公務員其所使用的公務用印 章為小的印章,例如:倉庫管理員驗收章。
126 所謂”插乾股”指的是當地人士不需出資金,可以享有航運承攬公司若干股份稱之。
127 在此指的是中國市場於 1999 所修正的新海關法,將所有的出口公司分為 A、B、C、D 四個 等級,而給予出口時不同待遇。
個地區有了方便中國市場清關出口與進口的基礎128,在哪裡,什麼都很方
面上掛名,敷衍一下的人頭而已,這才是我們新的股東人選,包括他們會 前往聚會吃飯、逛街、消費的地方,從周邊人馬一步一步接近我們要的理 想對象….(CKO-2)
當台灣航運承攬商逐步擴張市場與業務,而需在新據點開設分公司時,他們 不再如初入市場時一般,依賴當地的消息人士,選擇掛名的當地股東人選,或設 立一套對付官方的說法的模式運作,相反的,他們看好自身在新據點上,希望得 到的是哪一種的重要利益?例如:資金的匯集利益,或者客戶人潮的匯集利益,
而慎重選擇擴張的新據點與新的當地股東名單。
這時以介入當地重要政商關係人士的商人經濟圈的方式,例如:出入他們聚 會的地方,接近並選擇他們心目中,理想的股東新人選,甚至考慮進一步的合作 方式,不單只是掛名而已,例如:當地新股東以協助融資取得換取股份分享。這 是他們面對新的法律管制規範下,就他們的市場進入經驗所體悟出來的新方式。
台灣航運承攬商選擇了,他們基於登陸前的商人經濟思維所認同的隱性政商 關係搭建方法,例如進入他們聚會的地方,不同於外資承攬商、外資及下台籍承 攬商、以及外資化的中籍承攬商,選擇邀請當地人進入外資所熟悉的環境,例如 美商俱樂部或酒吧,同時在聚會之後,瞭解當地股東對共同合作的偏好,而不是 外資的施捨式贈與,例如保證回饋當地多少錢,但是不讓他們參與市場,要維持 獨資,限制即使介入理監事,也無實際參與權利,只有名義身份,這是兩種行動,
區隔台灣航運承攬商,與外資承攬商、外資及下台籍承攬商、以及外資化的中籍 承攬商,在登陸之後的市場行動與論述,台灣航運承攬商設定目標在維持既有優 勢,而外資承攬商、外資及下台籍承攬商、以及外資化的中籍承攬商堅持維持獨 資,與幾乎全部的市場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