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範變革
第三節 典範變革過程中當地法律管制的影響
任何法律管制制訂,不管是美國資本主義主導的法律管制,或者中國大陸社 會主義主導的法律管制,並沒有先入為主的好與不好的法律管制,只有能否理解 與適應的問題,不同商人經濟下的興業家,本質上對法律管制的理解與適應就有 其特殊性,同時也是他們在當地市場對當地法律管制下,發展合法的市場行為的 基礎,因此,先觀察台灣與中國市場當地的兩種商人經濟興業家,對法律管制的 理解與適應。
一、兩種商人經濟興業家對法律管制的理解與適應
(一)台灣航運承攬商興業家的理解與適應
對中國航運承攬市場而言,從 1987 之前無法可管,一切朝中央看,到 2001 發展出完整的地方分權的局面,台灣航運承攬商以在台灣社會商人經濟中資產自 由限制解除的發展經驗,在法律管制上是有若干優勢的。
這個優勢來自於資產自由解除的社會環境中,台灣航運承攬商對法律管制的 理解程度,包括對法律管制的可發展權利與限制,都較當地航運承攬商高,這好 比在資本社會中,白領階級或者所謂的” 資產階級—布爾喬亞 Bourgeoisie”,在 資產自由的社會中掌控政治機制以形成對他們有利的法律管制。
因此,台灣航運承攬商登陸之後面對中國大陸的法律管制變革,顯然以登陸 之初依附在航商與合作台商商圈發展主要腹地,之後,表面順應法律管制聯戶與 綜合平衡規定,一方面與當地不同利益的合夥人合作,得到他們在內陸市場擴張 的利益,甚至在後其集市居住與集市生活發展後,阻止其他參與者進入市場,成
為使市場後進入者無法進入得到利益的情況,我們可以稱為台灣航運承攬商因資 產自由限制解除經驗,累積的” 資產階級--Bourgeoisie”特有法律管制基礎的影響 力,完成他們順法造反190的歷史發展情境,這是台灣航運承攬興業家對當地法律 管制的理解與適應,所謂順法指的是表面上不違被或抗議當地法律規範的要求,
例如聯戶、綜合平衡,而所謂造反指的是這些資產階級並未認同當地的法律管制 所企圖剝奪的興業家權利,例如:聯戶剝奪了興業家獨資的權利,綜合平衡使得 未付出資本者得到超額利潤,而有白吃的午餐,只是這些資產階級運用的不是完 全順服或者完全不順服的方式,相反的,發展出資產階級第三條路徑,運用商人 經濟的隱性政商關係得到法律管制對他們有利的解釋,因此稱為順法造反,這是 資產階級例如台灣航運承攬商對當地法律管制的理解與適應。
(二)當地合夥興業家的理解與適應
相反的,在中國大陸航運承攬市場 1987 之前尚未有法律管制規範,各個地 區呈現封鎖狀態,假如要強行發展航運承攬市場的話,也就是說沒有准文的話,
則就狹義觀點來看,那些原生於當地市場雞犬相聞,老死不易相往來的內陸地區 的當地合夥人,以資產自由解放的資本社會觀點來看,無異是”盜”,以這個觀點 來看,開始有法律管制的發展,對他們而言是不利的,因為由無法的自由即將轉 為非法的恐懼。
但是當地無組織競爭力量也並非沒有優勢,只是這個優勢不是資產,而是基 於社會自由基礎的限制解除下,他們得以讓更多人進入航運承攬業,同時織串當 地的商人經濟隱性政商關係,使當地的航運承攬市場得以發展,當地合夥人發展 整個市場的地方權利,一方面減低他們對法律管制即將喪失過去的自由度的恐
190 “順法造反”一觀念參李清潭,2002,「商人順法造反的歷史情境」,摘自〈三稜鏡下的法理學〉
pp.434-435,台灣
懼,同時,本身是當地法律管制的創造者,因此,與其害怕違法或非法,不如自 己來訂立一個適合自己的法律管制規範,或者,設立解釋法律管制規範的權利,
這是另一種社會階級”無產階級---波西尼亞”,在社會自由限制解除基礎的中國航 運承攬市場所具有優勢,這是台灣航運承攬商登陸後,當地的合夥人對法律管制 的理解與適應。
在逐步的市場擴張與合作關係發展,特別是中國市場上地區性商人經濟中的 招商機制與官商身份,使這些原本被視為盜的當地合夥人,藉由資產合作使用關 係搭建,當地融資的取得,商人經濟中隱性政商關係搭建的合作,取得他們在航 運承攬市場上,一個合法的商人角色,甚至在招商工作與官商身份上,成為符合 當地法律管制的成功商人經濟興業家,成功的轉變由無法可管的盜的角色定位,
轉為制訂並解釋法律規範的合法商人,這個過程,稱之為”由盜轉商”,這是當地 合夥興業家對法律管制的理解與適應。
二、商人經濟中兩種興業家與法律管制的互動
假如是完全順服法律管制,則法律管制影響台灣航運承攬商的路徑是,法律 管制施壓於當地合夥興業家,使其順服於法律管制,之後,當地興業家施壓於台 灣航運承攬興業家,使其順服於當地的法律管制。
但是在研究中所發現的並非如此,相反的,台灣航運承攬商並非完全順服於 當地法律管制,而是積極的以資產階級較多的法律知識理解與技術運用,去理解 當地法律管制對他們的優勢、劣勢,例如:第三章第三節,自我認知對人方面的 關係擅長的航運承攬商,往上海特區發展,自我認知對錢方面的關係擅長的航運 承攬商,往廣州關發展,之後,運用商人經濟集市居住與生活的隱性政商關係,
嘗試去影響、施壓、或者以共同利益吸引當地合夥興業家,運用當地合夥興業家
對當地法律管制的制訂可能或解說權利,影響當地的法律管制的形成與使用,這 整個過程運用了台灣航運承攬商的順法造反,以及當地合夥人由盜轉商的兩種程 序達成,對當地法律管制的動態影響。
在台灣航運承攬商的順法造反過程中,伴隨著資產階級對法律管制的理解與 適應,給了中國航運承攬市場發展,市場可以有效率的基礎在於,對資產自由的 優勢熟悉與運用,包括對資產與資金的形式,資產與資金的運用,當地法律管制 下的資產與資金優勢,例如如何合作運用車船資產,如何合作取得融資,另一方 面,當地合夥人則提供了由盜轉商的過程中,無產階級對法律管制的理解與適 應,給了中國航運承攬市場發展,市場可以公平的基礎,在於對社會自由的優勢 熟悉與運用。
典範變革的主角是公司所在的小型社會,因為這個小型社會由兩種興業家組 成<包括順法造反的台灣航運承攬商以及由盜轉商的當地合夥人,兩者同樣受公 司外在的社會影響,特別是雙方所在商人經濟的影響>在新體制觀點中提出多種 公司所在外部社會型塑該公司內部小型社會的可能,包括外部社會形成必須遵守 若干外部社會法則的壓力,使公司小型社會的行為必須符合當地社會的要求<這 是任何商人經濟的發展在所在城市中取得權力的關鍵。
而外在社會用壓力使公司如此的方式,在多數市場上,法律管制是常見的方 法,用以相同的模式、快速的規範市場中不同公司的行為。這些法律管制多半包 含三種內容,來造成公司小型社會的壓力,分別是:禁止若干行動、確定某些行 動結果的上下限、直接要求應如何行動,例如:在台灣航運承攬商登陸中國市場 上,首先,禁止台灣航運承攬商獨資成立公司,確定必須用合資方式取得市場進 入資格,更直接要求用股東資格需當地人參與的法律管制(參考第三章第四節股 東的選擇部分),用以快速同型化所有市場進入者的資格。相同的情況發生在車
船資產的引入法律管制規範上,以及對商號備詢與應收帳款催討業務的合法性 行動壓力,形成市場行為的底限,也就是說”Not least but last”191的效果,要求他們
191 在此指的是法律管制的規範為臨界點的規範,對於越過規範的給予處罰,用以負面條件約束 市場行為。
謹守界線,不得越過,而非完全符合法律管制規範,以部分限制該公司的典範變 革的社會生存空間,而非完全制約,在法律、公司、台灣航運承攬興業家三者的 關係中,並非走著法律影響當地合夥人,當地合夥人影響台灣航運承攬商的影響 路徑,相反的,是走台灣航運承攬商影響當地合夥人,當地合夥人影響當地法律 管制的路徑。
三、典範變革中當地法律管制對興業家的影響
同時,法律管制對同一時間、同一市場的所有參與者,所劃定的界線是相同 的,但是,在興業家主動知覺、並且非完全順服的情況下,還要保持他們既有的 優勢資源,不會在法律管制變動中消失,維持資源基礎觀點中,資源的稀有、難 以模仿、與不可替代192。例如:台灣航運承攬商登陸中國後,面對中國市場,首 先,香港回歸 1997 之後廣州關法律管制規範的改變,以及上海關地區新設的法 律管制,這兩種法律管制更改了原有的法律管制規範的競爭遊戲規則與界線,台 灣航運承攬商主動的知覺這樣的法律管制規範的變動,並採取行動將市場擴張往 廣州關或上海關時(參考第三章第三節開拓新市場部分),希望在新法律管制下,
同時,法律管制對同一時間、同一市場的所有參與者,所劃定的界線是相同 的,但是,在興業家主動知覺、並且非完全順服的情況下,還要保持他們既有的 優勢資源,不會在法律管制變動中消失,維持資源基礎觀點中,資源的稀有、難 以模仿、與不可替代192。例如:台灣航運承攬商登陸中國後,面對中國市場,首 先,香港回歸 1997 之後廣州關法律管制規範的改變,以及上海關地區新設的法 律管制,這兩種法律管制更改了原有的法律管制規範的競爭遊戲規則與界線,台 灣航運承攬商主動的知覺這樣的法律管制規範的變動,並採取行動將市場擴張往 廣州關或上海關時(參考第三章第三節開拓新市場部分),希望在新法律管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