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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範變革過程中當地法律管制的影響

典範變革

第三節 典範變革過程中當地法律管制的影響

任何法律管制制訂,不管是美國資本主義主導的法律管制,或者中國大陸社 會主義主導的法律管制,並沒有先入為主的好與不好的法律管制,只有能否理解 與適應的問題,不同商人經濟下的興業家,本質上對法律管制的理解與適應就有 其特殊性,同時也是他們在當地市場對當地法律管制下,發展合法的市場行為的 基礎,因此,先觀察台灣與中國市場當地的兩種商人經濟興業家,對法律管制的 理解與適應。

一、兩種商人經濟興業家對法律管制的理解與適應

(一)台灣航運承攬商興業家的理解與適應

對中國航運承攬市場而言,從 1987 之前無法可管,一切朝中央看,到 2001 發展出完整的地方分權的局面,台灣航運承攬商以在台灣社會商人經濟中資產自 由限制解除的發展經驗,在法律管制上是有若干優勢的。

這個優勢來自於資產自由解除的社會環境中,台灣航運承攬商對法律管制的 理解程度,包括對法律管制的可發展權利與限制,都較當地航運承攬商高,這好 比在資本社會中,白領階級或者所謂的” 資產階級—布爾喬亞 Bourgeoisie”,在 資產自由的社會中掌控政治機制以形成對他們有利的法律管制。

因此,台灣航運承攬商登陸之後面對中國大陸的法律管制變革,顯然以登陸 之初依附在航商與合作台商商圈發展主要腹地,之後,表面順應法律管制聯戶與 綜合平衡規定,一方面與當地不同利益的合夥人合作,得到他們在內陸市場擴張 的利益,甚至在後其集市居住與集市生活發展後,阻止其他參與者進入市場,成

為使市場後進入者無法進入得到利益的情況,我們可以稱為台灣航運承攬商因資 產自由限制解除經驗,累積的” 資產階級--Bourgeoisie”特有法律管制基礎的影響 力,完成他們順法造反190的歷史發展情境,這是台灣航運承攬興業家對當地法律 管制的理解與適應,所謂順法指的是表面上不違被或抗議當地法律規範的要求,

例如聯戶、綜合平衡,而所謂造反指的是這些資產階級並未認同當地的法律管制 所企圖剝奪的興業家權利,例如:聯戶剝奪了興業家獨資的權利,綜合平衡使得 未付出資本者得到超額利潤,而有白吃的午餐,只是這些資產階級運用的不是完 全順服或者完全不順服的方式,相反的,發展出資產階級第三條路徑,運用商人 經濟的隱性政商關係得到法律管制對他們有利的解釋,因此稱為順法造反,這是 資產階級例如台灣航運承攬商對當地法律管制的理解與適應。

(二)當地合夥興業家的理解與適應

相反的,在中國大陸航運承攬市場 1987 之前尚未有法律管制規範,各個地 區呈現封鎖狀態,假如要強行發展航運承攬市場的話,也就是說沒有准文的話,

則就狹義觀點來看,那些原生於當地市場雞犬相聞,老死不易相往來的內陸地區 的當地合夥人,以資產自由解放的資本社會觀點來看,無異是”盜”,以這個觀點 來看,開始有法律管制的發展,對他們而言是不利的,因為由無法的自由即將轉 為非法的恐懼。

但是當地無組織競爭力量也並非沒有優勢,只是這個優勢不是資產,而是基 於社會自由基礎的限制解除下,他們得以讓更多人進入航運承攬業,同時織串當 地的商人經濟隱性政商關係,使當地的航運承攬市場得以發展,當地合夥人發展 整個市場的地方權利,一方面減低他們對法律管制即將喪失過去的自由度的恐

190 “順法造反”一觀念參李清潭,2002,「商人順法造反的歷史情境」,摘自〈三稜鏡下的法理學〉

pp.434-435,台灣

懼,同時,本身是當地法律管制的創造者,因此,與其害怕違法或非法,不如自 己來訂立一個適合自己的法律管制規範,或者,設立解釋法律管制規範的權利,

這是另一種社會階級”無產階級---波西尼亞”,在社會自由限制解除基礎的中國航 運承攬市場所具有優勢,這是台灣航運承攬商登陸後,當地的合夥人對法律管制 的理解與適應。

在逐步的市場擴張與合作關係發展,特別是中國市場上地區性商人經濟中的 招商機制與官商身份,使這些原本被視為盜的當地合夥人,藉由資產合作使用關 係搭建,當地融資的取得,商人經濟中隱性政商關係搭建的合作,取得他們在航 運承攬市場上,一個合法的商人角色,甚至在招商工作與官商身份上,成為符合 當地法律管制的成功商人經濟興業家,成功的轉變由無法可管的盜的角色定位,

轉為制訂並解釋法律規範的合法商人,這個過程,稱之為”由盜轉商”,這是當地 合夥興業家對法律管制的理解與適應。

二、商人經濟中兩種興業家與法律管制的互動

假如是完全順服法律管制,則法律管制影響台灣航運承攬商的路徑是,法律 管制施壓於當地合夥興業家,使其順服於法律管制,之後,當地興業家施壓於台 灣航運承攬興業家,使其順服於當地的法律管制。

但是在研究中所發現的並非如此,相反的,台灣航運承攬商並非完全順服於 當地法律管制,而是積極的以資產階級較多的法律知識理解與技術運用,去理解 當地法律管制對他們的優勢、劣勢,例如:第三章第三節,自我認知對人方面的 關係擅長的航運承攬商,往上海特區發展,自我認知對錢方面的關係擅長的航運 承攬商,往廣州關發展,之後,運用商人經濟集市居住與生活的隱性政商關係,

嘗試去影響、施壓、或者以共同利益吸引當地合夥興業家,運用當地合夥興業家

對當地法律管制的制訂可能或解說權利,影響當地的法律管制的形成與使用,這 整個過程運用了台灣航運承攬商的順法造反,以及當地合夥人由盜轉商的兩種程 序達成,對當地法律管制的動態影響。

在台灣航運承攬商的順法造反過程中,伴隨著資產階級對法律管制的理解與 適應,給了中國航運承攬市場發展,市場可以有效率的基礎在於,對資產自由的 優勢熟悉與運用,包括對資產與資金的形式,資產與資金的運用,當地法律管制 下的資產與資金優勢,例如如何合作運用車船資產,如何合作取得融資,另一方 面,當地合夥人則提供了由盜轉商的過程中,無產階級對法律管制的理解與適 應,給了中國航運承攬市場發展,市場可以公平的基礎,在於對社會自由的優勢 熟悉與運用。

典範變革的主角是公司所在的小型社會,因為這個小型社會由兩種興業家組 成<包括順法造反的台灣航運承攬商以及由盜轉商的當地合夥人,兩者同樣受公 司外在的社會影響,特別是雙方所在商人經濟的影響>在新體制觀點中提出多種 公司所在外部社會型塑該公司內部小型社會的可能,包括外部社會形成必須遵守 若干外部社會法則的壓力,使公司小型社會的行為必須符合當地社會的要求<這 是任何商人經濟的發展在所在城市中取得權力的關鍵。

而外在社會用壓力使公司如此的方式,在多數市場上,法律管制是常見的方 法,用以相同的模式、快速的規範市場中不同公司的行為。這些法律管制多半包 含三種內容,來造成公司小型社會的壓力,分別是:禁止若干行動、確定某些行 動結果的上下限、直接要求應如何行動,例如:在台灣航運承攬商登陸中國市場 上,首先,禁止台灣航運承攬商獨資成立公司,確定必須用合資方式取得市場進 入資格,更直接要求用股東資格需當地人參與的法律管制(參考第三章第四節股 東的選擇部分),用以快速同型化所有市場進入者的資格。相同的情況發生在車

船資產的引入法律管制規範上,以及對商號備詢與應收帳款催討業務的合法性 行動壓力,形成市場行為的底限,也就是說”Not least but last”191的效果,要求他們

191 在此指的是法律管制的規範為臨界點的規範,對於越過規範的給予處罰,用以負面條件約束 市場行為。

謹守界線,不得越過,而非完全符合法律管制規範,以部分限制該公司的典範變 革的社會生存空間,而非完全制約,在法律、公司、台灣航運承攬興業家三者的 關係中,並非走著法律影響當地合夥人,當地合夥人影響台灣航運承攬商的影響 路徑,相反的,是走台灣航運承攬商影響當地合夥人,當地合夥人影響當地法律 管制的路徑。

三、典範變革中當地法律管制對興業家的影響

同時,法律管制對同一時間、同一市場的所有參與者,所劃定的界線是相同 的,但是,在興業家主動知覺、並且非完全順服的情況下,還要保持他們既有的 優勢資源,不會在法律管制變動中消失,維持資源基礎觀點中,資源的稀有、難 以模仿、與不可替代192。例如:台灣航運承攬商登陸中國後,面對中國市場,首 先,香港回歸 1997 之後廣州關法律管制規範的改變,以及上海關地區新設的法 律管制,這兩種法律管制更改了原有的法律管制規範的競爭遊戲規則與界線,台 灣航運承攬商主動的知覺這樣的法律管制規範的變動,並採取行動將市場擴張往 廣州關或上海關時(參考第三章第三節開拓新市場部分),希望在新法律管制下,

同時,法律管制對同一時間、同一市場的所有參與者,所劃定的界線是相同 的,但是,在興業家主動知覺、並且非完全順服的情況下,還要保持他們既有的 優勢資源,不會在法律管制變動中消失,維持資源基礎觀點中,資源的稀有、難 以模仿、與不可替代192。例如:台灣航運承攬商登陸中國後,面對中國市場,首 先,香港回歸 1997 之後廣州關法律管制規範的改變,以及上海關地區新設的法 律管制,這兩種法律管制更改了原有的法律管制規範的競爭遊戲規則與界線,台 灣航運承攬商主動的知覺這樣的法律管制規範的變動,並採取行動將市場擴張往 廣州關或上海關時(參考第三章第三節開拓新市場部分),希望在新法律管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