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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的相關句式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六節 「再」的相關句式研究

在句式方面,已有不少研究系統性地歸納出了「再」相關句式的句法制約。

這樣的整理不僅與本文的教學部分相互呼應,並可在實際的教學應用中做出貢 獻。馬真(2007:90-91)認為要掌握虛詞的用法,最主要的方式是比較,其中 將同義詞或近義詞做比較是最常見的一種方式。儘管副詞「再」、「又」、「還」都 分別能表示好幾種語法意義,但卻在表示重複這一點上構成了一組同義詞(馬真 2007:235),故下文不可避免亦將提到與「又、還」等副詞相關的句式和句法制 約。

以下根據各學者的研究,本節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的句法制約,頇透過與

「又」或「還」的比較才能突顯,分別為時態制約(已然/未然)、祈使句和假 設句三類;第二部分則是整理「再」較常見的相關句法制約和固定搭配詞語,計 有與能願動詞的搭配、否定句、「一再」和「再三」、「又再」連用等四類;第三 部分則為本節的討論作總結。

一、 「再」與「又」 、 「還」比較的句法制約

這部分主要透過「再」與「又」、「還」的比較,突顯出這三個表重複的副詞 在句式使用上的不同與限制,共分三類:第一類與時態有關,主要比較「再」和

「又」的差別;第二類和第三類分別是祈使句和假設句,同時比較「再」和「又」、

「還」。

(一) 時態制約(已然/未然)

朱德熙(1982:198)指出,「又」和「再」都表示一件事重複發生,但「又」

表示已然,「再」表示未然。如:

(2-148) 他昨天又來了。(已然)

(2-149) 他說他明天再來。(未然)

(朱德熙,1982:198)

李文治(1982)和呂叔湘(1999:644)也贊同這樣的看法。因此「又」字 句中的時間詞大都是表示過去時的,動詞後也經常帶有表動作完成的助詞「了」;

「再」字句中的時間詞大都是表示將來時的,動詞後一般不可以與表動作完成的

助詞「了」連用(李文治,1982:70)。

(2-150) 剛才趙三又來堵門要您的賭帳。

(2-151) 明天早上再說好不好?

(2-152) 他交了車,在茶館裡又耗了會兒。

(2-153) *他交了車,在茶館裡再耗了會兒。

(李文治,1982:70)

然而,李文治(1982:71-72)注意到,有時「再」也表示已然動作的重複,

「又」則表示未然動作的重複,不過有一定的條件:「又」表示未然重複時,前 面一定要有表「估計、願望」的副詞或能願動詞,如果沒有,則多見於問句或反 問句中,如例(2-154)、(2-155);而「再」表示動作的已然重複時,主要出現於 否定句、強調動作發生的先後、表示第二次或固定的格式,如「一再、一 V 再 V、

再三」等句式中,如例(2-156)到例(2-160)。

(2-154) 這幾年不時興,過幾年就許又復原。(表估計)

(2-155) 明天又來幹什麼?(反問句)

(2-156) 從此以後,四嬸也就不再提貣祥林嫂了。(否定句)

(2-157) 他摸摸頭再摸摸鼻子,都沒有出血。(動作先後)

(2-158) 初思是淒涼,再思卻覺得幸福了。(第二次)

(2-159) 像公路曬糧這樣的簡單問題,實在不該一再呼籲,一拖再拖。

(固定格式)

(2-160) 小岳再三爭著要去送水。(固定格式)

(李文治,1982:71-72)

高林波和張維微(2008:39)也認為「再」多用於將來時,表示未然重複;

「又」多用於完成時,表示已然重複。但在具體的語言運用中,可以通過一些手 段來實現這種時態的轉換。

「又」在以下三種條件可表未然重複:和能願動詞連用,如例(2-161);動 作、行為屬於週期性重複,如例(2-162);以及在反問句中,如例(2-163)。

(2-161) 明天我們又要看電影了。(和能願動詞連用)

(2-162) 後天又是星期一了。(週期性重複)

(2-163) 你明天又來幹什麼?(反問句)

(高林波、張維微,2008:40)

高、張(2008:40)兩人亦提出可用「一 V 再 V」(「再」的前後為同一個單 音節動詞)、「再三」、「一再」表示已然重複。

(2-164) 人員一換再換,就是固定不下來。

(2-165) 考慮再三,我還是決定去見他。

(2-166) 他自己不負責,卻一再指責別人。

(高林波、張維微,2008:40)

而所謂將來時必有一個參照點,這個參照點可以是正在說話的「此時此刻」, 也可以是其他某個時間點。所以,「再」有時可以用於過去將來的重複,表示一 種已然重複。

(2-167) 過兩天再去時,進到課堂,座位竟都換了。

(2-168) 她重新再打她的苫子。

(高林波、張維微,2008:40)

王婷(2005)同樣將此處的「再」視為「未然態」。「未然態」表示一個事件或動 作在某一時間(包括說話時間)之後發生、存在、進行或完成。強調的是這件事 的內部狀態,而不是事件在時間軸上的位置。

本章第三節討論「再」的共時語義時已提到,黃主俠(1998)反駁「已然/

未然」是區分「再」和「又」的根本方式,而以「再」表示「順序」、「又」表示

「量化」替代「已然/未然」作為新的標準。

然而,黃主俠(1998:41)也承認,其假設仍無法解決全部的問題,甚至無 法解釋為什麼在有些句子中只能用「再」或只能用「又」。如:

(2-30a) 明年我再來。(未然)

(2-30b) *明年我又來。

(2-93a) 再哭就不給你糖吃。(未然)

(2-93b) *又哭就不給你糖吃。

(2-94a) 他昨天又哭了。(已然)

(2-94b) *他昨天再哭了。

(2-95a) 午飯之後,老王又來了。(已然)

(2-95b) *午飯之後,老王再來了。

(黃主俠,1998:41)

從上述的討論觀之,筆者認為,「已然/未然」其實是可以作為「再」和「又」

的區別的。只不過在語言中,通則亦不免有例外。而眾多學者已將例外的規則一 一列出。故「已然/未然」確實可以解釋大多數用「再」或「又」的句子。

而黃主俠(1998)的「順序」和「量化」此一假設從語義的角度出發,解決 了為何有些句子可以用「再」,也可以用「又」。也就是說,在語法上兩者皆可,

但在語義上則因「再」表順序、「又」表量化,而產生了微妙的差異。如:

(2-84a) 孩子們給我們唱了一支歌,又跳了一個舞。

(2-84b) 孩子們給我們唱了一支歌,再跳了一個舞。

(黃主俠,1998:30)

下例(2-90a)中,雖然在時態上為已然,但若敘述者想強調的是動作發生 的先後,便可以使用「再」(李文治,1982)。反之,由於「又」的語義為量化,

當前後兩項的動作順序不容錯置時,儘管句中時態為已然,也不可用「又」,如 下例(黃主俠,1998:52)。

(2-90a) 將它們帶回處理,工作人員先予以注射藥物,再焚化銷毀,整個過程 進行相當順利。

(2-90b) *將它們帶回處理,工作人員先予以注射藥物,又焚化銷毀,整個過程 進行相當順利。

(黃主俠,1998:48)

綜合前述所言,「已然/未然」、「順序/量化」事實上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解 決「再」、「又」的使用問題。兩者可為相輔相成的關係,而非壁壘分明的對立。

若在教學上只單方面採用某一標準,恐反而容易陷入膠著,導致師生在課堂上出 現難解的窘境。

(二) 祈使句

呂叔湘(1982:301)表示,「我們帄常說話,多數是為表達事實,可是也時 常以支配我們的行為為目的,這就是祈使之類的語氣」。一般受支配的對象為聽 話者,但有時候也包括說話者本人,這一類語氣總稱為祈使。

祈使句的主語往往是第二人稱代詞「你、您、你們」,且經常省略(朱德熙 1982:205),如例(2-169)至例(2-171)。而由於第一人稱代詞「咱們」和「我 們」包括聽話的人在內28,所以也能做祈使句的主語,如例(2-172)。

(2-169) (您)給我們看看!

(2-170) (你)把窗戶關上!

(2-171) (你們)都出去!

(2-172) 咱們/我們快走吧!

(朱德熙 1982:205)

楊淑璋(1985:56)認為,在祈使句中,一般用「再」不用「還」。

(2-173) 不愛回來,就再出去,這兒不短你這塊料!

(2-174) 趙大爺,您再說兩句吧!

(2-175) 好娘子,你再睡會兒去!

(2-176) 小花的媽,來吧,咱們再商量商量。

(楊淑璋,1985:56-57)

蔣琪、金立鑫(1997:188-189)曾對此提出解釋:「用『再』時,說話人的 心理上認定,前一個動作行為已經結束,同一個動作行為將重新開始;用『還』

時,說話人的心理上認定,同一個動作並未結束,將要繼續下去。」也就是說,

「再」表現的是「斷」後的重複,「還」表現的是「連」之延續。以下是一個典 型的例子:

(2-177a) 我再買一個。

(2-177b) 我還買一個。

(蔣琪、金立鑫,1997:188)

28 朱德熙(1982:82):「在北京話中,『咱們』和『我們』不同。前者包含聽話者在內,後者 則不包含聽話者。」但「我們」現在有時也包含聽話者(朱德熙,1982:205)。

如果顧客已經付了前一個商品的錢,那麼傾向於用「再」(2-177a);如果前一個 商品顧客還沒有付錢,那麼傾向於用「還」(2-177b)。

而在祈使句中,說話人通常根據一些情況特徵,判斷聽話人在主觀上已經(或 已經決定)結束某一行為,而這一行為是說話人認為不應該結束、應該繼續的,

所以說話人用「再」請求對方重複已停止(或已經決定停止)的行為,如例(2-178)

至(2-180)。但如果聽話人依舊持續某一行為,而且在主觀上也不想結束,那麼 說話人就沒有必要勸聽話人,也不可能出現祈使句。像例(2-181)到(2-183)

的祈使句使用了「還」(表示行為的不間斷的連續),代表的是「請求一個不會中 斷的行為的繼續」,這樣意義荒謬的句子,當然也就不合語法。

(2-178) 別急,再坐一會兒。

(2-179) 沒關係,再努把力。

(2-180) 請再吃些。

(2-181) *別急,還坐一會兒。

(2-182) *沒關係,還努把力。

(2-183) *請還吃些。

(蔣琪、金立鑫,1997:189)

除了「還」不能用在祈使句外,周剛(1994:30)指出,與「再」相較,「又」

也不能用在祈使句中。詴看:

(2-184) 你明天再去一趟。

(2-185) *你明天又去一趟。

(周剛,1994:30)

周剛並未解釋此一現象,但筆者認為此與祈使句多為未然有關。因「又」較 常出現於已然重複的句子中,且祈使句並未符合「又」能出現在未然重複句的條 件,如與表「估計、願望」的副詞或與能願動詞連用、反問句和週期性重複等,

故「又」無法出現於祈使句中。

(三) 假設句

呂叔湘(1982:407)闡釋假設的句法為:前一句提出假設,後一句說明後 果(「要是怎麼樣,就怎麼樣」)。後者成為事實與否,必頇以前者為條件,因此 也可以稱這樣的句子為條件句。

若要細分,假設句和條件句可視為兩種不同的句法,但因可有不同的區分方 法,過於複雜,因此,呂叔湘(1982:408)將這類句子都總稱為假設句,「把假 設之辭稱為條件,假設的後果簡稱為後果,兩者之間的關係稱為條件關係」。

馬真(2007:239)指出,表重複的「再」29可用於表示「過去並未成為事實 而只是一種虛擬假設」的假設句中。例:

(2-186) 那天我要是再練一次就好了。

(2-187) 昨天如果我再看一遍就記住了。

(2-188) 當初再聽一遍就好了。

(馬真,2007:239)

但「又」無法用於表過去的假設句中,如例(2-189)至(2-191);「還」則受到 限制,一定要有能願動詞「能」與之共現,如例(2-192)至(2-194)。

(2-189) *那天我要是又練一次就好了。

(2-190) *昨天如果我又看一遍就記住了。

(2-191) *當初又聽一遍就好了。

(2-192a) *那天我要是還練一次就好了。

(2-192a) *那天我要是還練一次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