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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戰時期兩極體系影響下的日本海權戰略

第三章 二戰後至冷戰時期的日本海權戰略發展

第一節 冷戰時期兩極體系影響下的日本海權戰略

本節將以 1951 年,即日本由被同盟國軍事佔領到恢復為主權獨立國家之年 份為分水嶺,分別透過「同盟國佔領時期」、「日本主權恢復後時期」等兩個時段,

1 Toshitaka Takeuchi, 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The World and Japan- (岡山:大学 教育出版,2013), p.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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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述冷戰時期日本政府因應國際體系因素的改變,從而在海權戰略上做出的調整 以及發展過程。

一、同盟國佔領時期(1945 年-1951 年)

(一)《日本國憲法》的制定與頒布

1945 年 8 月 15 日,大日本帝國向同盟國無條件投降,自明治維新以來顯赫 一時的日本帝國遭到瓦解,並被以美國為主導的盟軍最高司令部所佔領及管轄。

佔領初期,美國採取「防止日本未來再度成為世界的威脅」為基本概念,除限縮 日本的領土僅止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四個主島,以及透過重整經濟結構 與敦促對外國的賠償以弱化日本的國家實力之外,亦對其實施「民主化」與「非 軍事化」的改革。而在所有的措施中,影響日本最為深遠的則是《日本國憲法》

的制定。2

基於貫徹衰弱與能夠順利掌控日本之方針,盟軍最高司令部總司令麥克阿瑟

(Douglas MacArthur)提出制定日本新憲法的三項原則,亦即:「維持天皇為國 家元首」、「宣告放棄發動國家主權的戰爭,同時陸、海、空三軍的建立將永不 被許可」、「廢除封建制度」。3幾經折衝後,由盟軍最高司令部起草的新憲法於 1946 年 11 月 3 日公布,麥克阿瑟所主張的三項原則分別在憲法第一條(規定天 皇成為國家與國民統合的象徵)、第九條(規定放棄戰爭與不保有戰力)、第十 四條(規定法律之下國民人人平等)與其他條文的相關說明中得到落實。4值得一 提的是,憲法第九條根本性的制約著日本戰後安全防衛政策,而與國家安全防衛 密不可分的海權戰略發展也深受其影響。

憲法第九條內容共有兩項,分別為規定「放棄戰爭」的第一項「日本國民誠 摯企求以正義與秩序為基礎之國際和平,且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戰爭、以武力威 脅或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紛爭之手段」,以及宣示「放棄武裝」的第二項「為達成

2 Euan Graham, Japan’ s Sea Lane Security, 1940-2004 A matter of life and death, pp. 91-92.

3 Toshitaka Takeuchi, 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The World and Japan-, pp. 143-144.

4 国立国会図書館,『日本国憲法』,1946 年 11 月 3 日,『日本国憲法の誕生』,<http://www.

ndl.go.jp/constitution/etc/j01.html#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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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目的,不保有陸海空軍與其他戰力。不承認國家之交戰權」。5

由於憲法第九條的制定,日本除無法對外發動戰爭或以武力解決與他國的衝 突之外,更因第二項「放棄武裝」的條文而無法擁有對海權發展至關重要的海上 武裝力量,僅於 1948 年為因應持續惡化的海上治安(偷捕、偷渡、海盜等行為,

當中又以來自朝鮮半島的偷渡事件尤甚),才在盟軍最高司令部授意下成立海岸 警備隊性質的海上保安廳。鑒於各國對舊日本帝國海軍可能藉此機會復活的疑慮,

海上保安廳的船艦數量、噸數、人員與裝備皆受到嚴格的控制,活動範圍也僅限 於離岸 50 海浬以內(若因海難救助需求而需在 50 海浬外作業的話必須獲得特別 許可)。6

雖然後續因國際情勢的變化與美國在東亞區域安全防衛上的需要,美國利用 憲法第九條並未提到放棄個別或集體自衛權為由,7以模糊的解釋空間敦促日本 重新進行武裝,因而提供日本再度發展海上保安廳以外的海上力量的機會(後續 小節將依序論述)。但是,就同盟國佔領時期而言,日本國憲法的頒行確實限縮 日本發展海權戰略的空間。

(二)世界局勢的變化與冷戰體系的形成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國際社會並沒有因為聯合國的成立而邁向和平,反 而因各由美國、蘇聯兩大國所代表的民主、共產陣營在全球勢力版圖上的競奪,

而產生許多衝突與代理人戰爭。由於擔心蘇聯將步步進逼,在英國宣布放棄提供 武裝與經濟來支援希臘政府對抗當地共產黨的希臘內戰後,美國總統杜魯門

(Harry S. Truman)於 1947 年 3 月,在國會發表被稱為「杜魯門主義」(the Truman Doctrine)、美蘇冷戰宣言的國情咨文。杜魯門總統除要求國會通過對希 臘、土耳其等遭受共產勢力威脅的國家進行援助以捍衛美國的利益之外,更跳脫

5 国立国会図書館,『日本国憲法』,<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etc/j01.html#s1>。

6 奥薗淳二,「国際的外部環境の変化と海上保安庁」,『海保大研究報告.法文学系』,第 61 卷第 1 號,2016 年,頁 36-38。

7 楊永明,〈冷戰時期日本之防衛與安全保障政策:一九四五~一九九〇〉,《問題與研究》,第 41 卷第 5 期,2002 年 9、10 月,頁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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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不干預對美國沒有直接影響的區域衝突」之外交策略,轉向宣示「美國將 給予所有遭受外部或內部極權力量威脅的民主國家在政治、武力與經濟上的援 助」。8杜魯門主義的發布,意味著美國意識到國家安全不能僅透過維持領土安全 來得到保障之外,亦必須維繫世界各地民主國家的穩定與安全,共同對抗共產主 義的擴張才能確保美國的國家安全與利益,同時也為長達四十餘年的美蘇冷戰國 際體系揭開序幕。

與此同時,身處在世界兩大陣營勢力交界的東亞區域,也無可避免的持續發 生著衝突與代理人戰爭。例如,於 1946 年再度爆發的國共內戰,由越南共產主 義者胡志明所主導、得到蘇聯幫助,並以反對法國殖民、追求獨立為訴求的「第 一次印度支那戰爭」(First Indochina War),以及 1948 年金日成在蘇聯協助下 於朝鮮半島北部成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為「北韓」),與 美國扶植的「大韓民國」(以下簡稱為「南韓」)分庭抗禮等情勢。9其中,蘇聯 所支持的中國共產黨擊敗美國所支持的中國國民黨蔣介石政權、1950 年金日成 在中蘇兩國暗中支持下所引爆的韓戰等,影響日本往後的國家發展最為巨大。

美國原本在東亞區域的戰略是透過支持蔣介石領導的國民黨政權,以壓制由 蘇聯支持的中國共產黨,再以中國作為東亞區域的主要盟友來防止蘇聯的擴張和 日本軍國主義復活的威脅。但是,隨著蘇聯支持的中共擊敗美國支持的國民黨而 取得中國政權,美國被迫重新思考日本在東亞區域所能扮演的角色及價值,開始 重新調整改造日本的政策方針。10在國民黨於國共內戰中節節敗退的 1948 年後,

原先為剷除日本軍國主義土壤、建構和平主義日本的美國,轉而就「日本的對外 媾和問題」(即日本將以何種方式與各國媾和,從而回歸國際社會以及結束遭到 佔領的狀態)、「日本的重新武裝問題」(即如何使日本擁有足夠防衛來自蘇聯 與赤化後中國之威脅的武裝力量)等二項議題開始同日方磋商,11「在外交、軍

8 Office of the Historian, Bureau of Public Affairs, “The Truman Doctrine, 1947,” Office of the Historian, <https://history.state.gov/milestones/1945-1952/truman-doctrine>.

9 Toshitaka Takeuchi, 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The World and Japan-, p. 120.

10 李世暉,《日本國家安全的經濟視角:經濟安全保障的觀點》,頁 57-58。

11 肖偉,《戰後日本國家安全戰略》(北京:新華出版社,2000 年),頁 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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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與經濟上扶植日本以對抗在東亞區域日益擴散的共產陣營」之戰略逐步成形。

1950 年 6 月,北韓在金日成的指揮下突然向南韓發動攻擊,歷時三年、繼國共 內戰後東亞區域最嚴重的代理人戰爭-韓戰爆發。面對朝鮮半島的動盪,以及不 斷升級的區域安全危機,位處民主與共產陣營衝突第一線的日本之戰略價值更加 被凸顯,美國於是愈發加速對日媾和與重新武裝協商的進程,以期日本能成為美 國在東亞地區的重要基地與區域安全的支柱。12

基於前述區域情勢的變化,以及民主陣營對於安全保障的需求,日本政府開 始被美國要求進行能夠負擔自身防衛、治安工作的武裝,以填補因韓戰而抽調投 射朝鮮半島戰場的美軍軍力。於是,日本首先依照麥克阿瑟於 1950 年 7 月 8 日 下達的指令,成立陸上自衛隊之前身-「警察預備隊」,以及增加 8000 名的海 上保安廳人員。13緊接著在美國主導下,於 1951 年在美國舊金山和各同盟國簽訂

《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稱為《舊金山和約》),並於同日和美國簽署《日本國 與美利堅合眾國之間互相合作與安全保障條約》(以下稱為《日美安保條約》)。

《舊金山和約》與《日美安保條約》的簽署,代表著日本結束第二次世界大戰戰 敗後被同盟國佔領的難堪處境,重新成為主權獨立國家,同時亦標誌著日本與美 國在東亞區域中夥伴關係的形成。日本的海權戰略發展,也隨著日本恢復主權獨 立、美國在安全上的需要而再次萌發。

二、日本主權恢復後時期(1951 年-1991 年)

(一)「日美安保體制」建立時期

如同前文所述,由美國所主導簽訂的《舊金山和約》與《日美安保條約》之 目的,在於使日本能夠規避其憲法第九條對「放棄武裝」的限制、賦予美軍在日 本領土設置基地的權利,從而因應韓戰爆發後,日益嚴峻的兩極對抗國際體系。

是故,《舊金山和約》中除結束日本被同盟國佔領的地位,使其恢復為主權 獨立國家之外,亦於第五條第 c 項:「同盟國承認:日本國身為主權國家,具有

12 張雅麗,《戰後日本對外戰略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2 年),頁 51-52。

13 佐道明廣,『戦後政治と自衛隊』(東京:吉川弘文館,2006 年),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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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所載個別或集體自衛權之固有權力,且日本得自願締 結各集體安全協議」,14以及第六條第 a 項:「所有同盟國之佔領軍應於本條約生 效後儘速撤離日本,且不得晚於本條約生效後 90 日內。但本項規定不限於若日

《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所載個別或集體自衛權之固有權力,且日本得自願締 結各集體安全協議」,14以及第六條第 a 項:「所有同盟國之佔領軍應於本條約生 效後儘速撤離日本,且不得晚於本條約生效後 90 日內。但本項規定不限於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