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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本防衛政策發展

第一節 冷戰期間的防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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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欲探討日本國防政策的發展,由於從日本的視角來觀察,因而使用「防 衛政策」一詞,另外並依據近期2004年版以及2010年版的《防衛計畫大綱》做為 時間的切割點進行分析,2010年版《防衛計畫大綱》後的防衛政策探討,則截至 2011年3月日本發生311大地震為止。

第一節 冷戰期間的防衛政策

冷戰時期日本的防衛政策內涵主要有二,第一,日本自身的防衛努力;第二,

日美同盟的安全確保。1976 年版的《防衛計畫大綱》中確立「基礎防衛力量」的 概念,並在日美同盟下制訂防衛政策,因而使得日本在面對蘇聯等核子威脅下,

得以在冷戰期間,採取專守防衛5、非核三原則6、武器出口三原則7

壹、日本國內相關調整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以美國和蘇聯對立為主的冷戰格局形成,1947 年日 本施行新憲法,誓言貫徹非武裝,但到了 1950 年韓戰爆發以後,美國從其戰略需 求出發,要求日本整備其武力,成立了總人數達 7 萬 5,000 人的警察預備隊,到了 1952 年與為數 8,000 人的海上警備隊,統合為保安隊,當時的首相吉田茂確定了

「先經濟後軍備」的原則,在不影響日本經濟復興的前提下,建立和發展自衛武

5 確立於 1971 年 4 月 27 日防衛廳發表的第四次防衛力整備計畫中,主要特徵在於戰略上依靠美國 的同時,自身確保擁有一支最低限度的自衛力量,而此自衛力量裝備高性能常規武器,僅於遭受 武裝侵略時進行有限度的武裝自衛。

6 「不持有、不製造、不輸入核子武器」的原則,為日本核武政策上的基本方針。此一詞彙為佐藤 榮作總理,於 1967 年與 1968 年的國會上正式使用。

7 雖然關於武器出口,日本憲法沒有特別的限制,在法律上僅規定需要經濟產業大臣的許可,但於 1967 年佐藤內閣公布武器輸出的原則,包括(1)不得出口至共產圈、(2)不得出口至聯合國決 議禁止出口武器至該國的國家、(3)不得出口至國際紛爭當事國及有可能發生國際紛爭的國家。

其後的三木武夫內閣,更表示由於日本堅守和平主義,亦應避免將武器出口至三原則以外的國家,

且武器製造相關設備也等同於武器,採取更加慎重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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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此種原則也就是後世所熟知的「吉田主義」。戰後日本防衛體制也在 1954 年 7 月 1 日,日本政府宣布撤銷保安廳,設置防衛廳、國防會議、統合幕僚會議,建 立陸海空自衛隊而正式形成。1957 年岸信介內閣制訂了《國防基本方針》,決定今 後要順應國力與國情,就自衛所需最低限度,逐步發展有效的防衛力量。

為使防衛力量達到《國防基本方針》中所訂定的水準,國防會議與閣僚會議 依據當時的經濟財政情況等,制訂「防衛力整備計畫」來決定未來 3~5 年的軍力 整備內容。如表 2-1 所示,1957 年《第一次防衛力整備計畫》目的在於使日本具 有一定程度因應直接侵略的能力;1961 年、1966 年所公布的《第二次防衛力整備 計畫》以及《第三次防衛力整備計畫》,在武裝力量部署上以北部為主,並由於來 自美國的無償軍事裝備和經費銳減,迫使在內容日本必須努力擴大裝備的國產比 例;20 世紀 60 年代中後期國際情勢發生改變,美國因身陷越戰的泥沼,將軍事力 量投入並非戰略重點的越南,而蘇聯趁機擴張,使得美蘇間的軍事平衡和結構發 生改變,又中國大陸獲得第三世界支持地位提昇,在 1969 年發生珍寶島事件後,

與蘇聯間由意識型態分歧轉為軍事對峙,國際政治由原來的美蘇對抗,轉變為美 國、蘇聯、中共競爭與共存的多極局勢,據此,日本認為目前不存在緊迫性的威 脅,但在不能預測的原因增加之下,不能否定有限武裝衝突發生的可能性,故在 1971 年 4 月 27 日的《第四次防衛力整備計畫》中確立「專守防衛」原則,並充分 展現出於日美安保體制下,日美分別擔負不同角色的想法。

這四次防衛力整備計畫主要是針對「傳統武力所進行的局部侵略」所做的軍 力整備計畫,但截至《第四次防衛力整備計畫》結束前,日本的軍力整備仍尚未 實現該目標。8

8 神谷萬丈,<防衛計画の大綱>,收於防衛大学校安全保障学研究会編著,《安全保障学入門》

(東京:亞紀書房,2009 年),頁 33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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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歷四次防衛力整備計畫之後,因為第一次石油危機影響使得日本防衛預 算受到嚴格限制,並且在美蘇間低蕩(Détente)以及美國、日本與中國大陸復交 此種和解的氣氛中,三木內閣於 1976 年 10 月 29 日提出《關於昭和 52 年度以降 防衛計畫大綱》(以下簡稱 1976 年版《防衛計畫大綱》),一來可以消弭國內民眾 對於防衛力何以不斷擴張的疑慮,二來考慮現實預算以及發生戰爭機率不高等情 況,明確規定日本應具備的「基礎防衛力量」9,培養防衛上所需的各種能夠因應 小規模限定武力侵略時所需之防衛力量,同時也規定國防預算不超過日本 GNP 的 1%,10此亦成為日本往後訂定國防預算的原則。11

1970 年代後期的國際情勢更趨複雜,美國軍事力量相對下降,1979 年蘇聯憑 藉其迅速發展的軍事力量對阿富汗發動武裝侵略,美蘇關係再度進入重啟軍備競 賽的新冷戰時期,第三世界在國際政治舞台上扮演角色越益重要,又世界各國在 經濟上的聯繫更加密切,有鑑於此,日本政治家紛紛自 70 年代末至 80 年代初提 出綜合安全保障戰略,歷經大平、鈴木、中曾根內閣,雖然三屆內閣面臨的情勢 及各自的認知有所不同,但基本內容一致。綜合安全保障戰略為放棄先前所謂「全 方位和平外交」,主要針對蘇聯的擴張威脅做出因應措施,加強與美國的合作,考 量各種角度包含能源、糧食等,確保日本以及西方國家的安全,並謀求提高日本 國際地位,是一項具有明顯主動性的戰略。

9 取代以往「衡量周遭國家軍事能力後,發展可因應的防衛力量」此種設定假想敵訂定防衛力量的

「威脅對抗式防衛力量」之構想,而是採用「與其直接對抗軍事威脅,還不如別讓自身力量不足 成為周遭地區不穩定的因素,保有身為一獨立國家所應擁有最低限度的基礎防衛力量,待戰爭發 生時,立即擴張防衛力量」的「基礎防衛力量」想法。而當時的防衛力量已具備與大綱中所示「應 整備之防衛力量」水準相當,故大綱中表示此後並非在數量上增加,而是應著眼於品質的提升。

10 日本在 1976 年~1986 年採取國防預算不超過 GNP 的 1%的原則,爾後由於美國壓力,中曾根康 弘內閣時期撤銷之,1987 年度開始連續三年超過 1%,但其後日本國防預算仍維持在 1%的範圍 內。

11 <昭和 52 年度以降に係る防衛計画の大綱について>,日本内閣官房,

http://www.cas.go.jp/jp/gaiyou/jimu/taikou/6_52boueikeikaku_taikou.pdf(Retrieved May 3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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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日美同盟

日美同盟是冷戰時期日本防衛政策的另一項重點,自 1951 年日本與美國訂定

《舊金山和約》(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日美安全保障條約》(Security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開始,美國明確選擇日本作為美國圍堵

(Containment)戰略在亞洲的重要夥伴,但是《日美安全保障條約》裡面有許多 不符合獨立主權國家間會訂定的條文,包括日本有提供美國基地的義務以供美國 維持在遠東的國際和平與安全,但卻無明訂美國防衛日本的義務;美國在日本發 生大規模內亂及騷動時可給予鎮壓之援助,此種內亂條款。

自《舊金山和約》後,日本重新參與國際市場,韓戰時對於物資的需求更帶 動、刺激日本市場,使日本經濟、產業界逐漸脫離依附美國的情況,恢復獨立,

促使推動日本政府向美國要求平等地位,進而在 1960 年日美簽訂《日美相互合作 及安全保障條約》(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強調日美同盟關係與聯合國憲章一致性,以突顯其合法性,明 訂美國防衛日本義務以及廢除內亂條例,另外關於美軍的基地使用上亦設計「事 前協議」的制度12,並且有條約效力終止相關規定。但是即便修正舊有《日美安全 保障條約》,日美同盟仍存在一些問題,一般傳統上同盟國會有相互協防國土的義 務,也就是「人與人的合作」,但日本政府因國內憲法與集體自衛權相互抵觸,故 在條約中不存在協防美國的義務,而日本也沒有在美國設置基地的權利,日美同 盟關係因此成為日本提供基地以及部分在日美軍的駐守經費,相對地美國提供軍 隊,此種「物與人的合作」的形式。13另外,日美同盟與一般同盟不同之處在於,

日本長期的國內輿論對於美國的協防採取一種警戒的態度,因此彼此欠缺共同作

12 根據條約,美國在以下三種情況之下,必須事先與日本政府進行協議。第一,美國軍隊在日本 派駐有重要變更;第二,裝備上有重要變更;第三,自日本進行作戰計畫行動。

13 神谷萬丈,<日美同盟>,收於防衛大学校安全保障学研究会編著,《安全保障学入門》,前引 書,頁 347-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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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計畫,也沒有設置協議作戰合作的機關。

隨著美國逐步裁減海外駐軍,且其軍事力量相對地削減之下,日本也經歷四 次防衛力整備計畫調整自己的防衛力量,1975 年 4 月 30 日西貢政權垮台,越南統 一,美國喪失戰略據點,又同時蘇聯在遠東擴張,日本在美國的亞洲戰略佈局中 更顯得重要,因而於 1978 年 11 月 28 日,日美簽訂《日美防衛合作指針》(Guidelines for Japan-U.S. Defense Cooperation,以下簡稱為指針),為有效實施防衛日本的統 一作戰,指針中明訂防衛日本時,自衛隊應採防勢作戰,而美軍應採攻勢作戰,

雙方進行共同作戰計畫研究,並適時從事必要的共同演習及共同訓練,可以說是

雙方進行共同作戰計畫研究,並適時從事必要的共同演習及共同訓練,可以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