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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本防衛政策發展

第二節 2004 年以前的防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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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計畫,也沒有設置協議作戰合作的機關。

隨著美國逐步裁減海外駐軍,且其軍事力量相對地削減之下,日本也經歷四 次防衛力整備計畫調整自己的防衛力量,1975 年 4 月 30 日西貢政權垮台,越南統 一,美國喪失戰略據點,又同時蘇聯在遠東擴張,日本在美國的亞洲戰略佈局中 更顯得重要,因而於 1978 年 11 月 28 日,日美簽訂《日美防衛合作指針》(Guidelines for Japan-U.S. Defense Cooperation,以下簡稱為指針),為有效實施防衛日本的統 一作戰,指針中明訂防衛日本時,自衛隊應採防勢作戰,而美軍應採攻勢作戰,

雙方進行共同作戰計畫研究,並適時從事必要的共同演習及共同訓練,可以說是

《日美安全保障條約》的具體化表現。雖然自簽訂指針以後,由於蘇聯在遠東軍 事力量增強,使得日美防衛合作有很大的進展,除了共同演習、訓練外,正式在 日本周遭 1,000 海里的海路防衛上合作,使得日美安全保障開始有「人與人的合作」,

成為該同盟關係一大轉捩點,但是日美沒有實際共同作戰的經驗,且在協議中僅 討論日本受到攻擊時(日本有事)的情況,並無觸及日本以外遠東的和平受到威 脅時(遠東有事)的情況,另外日本的輿論仍舊對於美國的協防採取謹慎的態度。

綜觀冷戰時期,日本因隨著經濟發展、國際地位提升,其防衛力量逐步增強,

且為謀求在國際上更廣泛的影響力與發言權,1980 年代首相鈴木善幸從西方整體 角度出發來闡述綜合安全保障戰略,並提出日本在其中的角色,適切地與國際社 會做結合;在日美安全保障方面,自 1950 年代條約訂定至 1980 年代,經歷多次 修正,使得同盟關係逐步趨近於一般傳統同盟特徵,雖然日本國內輿論對於該關 係仍有所疑慮,但也確立其安全保障政策在日美同盟的基礎下制訂,基本上奉行 吉田主義路線,進一步強化其國力。

第二節 2004 年以前的防衛政策

冷戰結束後,國際情勢有莫大的改變,日本國內認為應重新檢視防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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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符合冷戰結束後的情勢,但是由於蘇聯在遠東地區的軍備削減速度不快,所以 日本政府在確認冷戰終結的動作上也相較於歐美國家緩慢,到了 1992 年 12 月的 安全保障會議上才訂定《中期防衛力整備計畫》14(1992~1996 年),確認蘇聯瓦 解東西冷戰結束,並開始摸索新的安全保障政策,此時日本國內也開始討論日美 同盟的必要性。

壹、日本國內相關調整

一、關於平成 8 年度以降防衛計畫大綱

面對冷戰結束,日美同盟關係未來的走向等問題,以及北韓退出《核不擴散 條約》(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Treaty:NPT)使得朝鮮半島情勢緊張,日本針對 最根本的《防衛計畫大綱》進行修正,1995 年 11 月閣僚會議通過《關於平成 8 年 度以降防衛計畫大綱》(以下簡稱為 1995 年版《防衛計畫大綱》)中可明確看出冷 戰後日本安全保障的方向,大綱中提到雖然日本周遭的國際情勢依舊不明朗,但 日本今後仍貫徹專守防衛原則以及諸如非核三原則等各種自我規範,採取更加彈 性的安全保障政策,善加運用自衛隊,通過參與國際維持和平行動,對於世界和 平做出貢獻,15這點也被視為是欲以自衛隊活動擴大國際影響力,實現日本邁向政 治大國的總體戰略目標之意圖。

由於冷戰結束,北方已無來自蘇聯的威脅,讓日本自衛隊重新思考其定位,

而許多自衛官也坦承,自 1995 年版的《防衛計畫大綱》開始,才真正體會到何謂

14 自衛隊成立後,為規劃三軍的發展,所推行的軍力整備計畫。1976 年《防衛計畫大綱》通過後 改行單年度計畫,惟考量某些中長期項目需要,始制訂五年期的《中期業務概算》,後為使計畫 更具彈性,改為每三年調整一次,訂定 1978 年、1981 年《中期業務概算》後,1985 年取消由 防衛廳單獨制訂《中期業務概算》,改由國防會議和內閣會議批准的五年期《中期防衛力整備計 畫》。

15 <平成 8 年度以降に係る防衛計画の大綱について>,日本防衛省,

http://www.mod.go.jp/j/approach/agenda/guideline/1996_taikou/dp96j.html(Retrieved May 3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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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訂定假想敵,僅確保「待發生小規模侵略時,能夠在美方到來前,獨立抵抗的 最低防衛能力」,16此種「基礎防衛力量」的概念亦和當時美國所提出的「基本軍 力」(Base Force)戰略17有不謀而合之處。另外,此份大綱較先前的大綱更加強調 日美同盟對於日本以及周邊地區安全的重要性,並逐一列舉出日美兩國在安全保 障方面的具體合作項目,包括交換情報、協調政策、共同研究、共同演習、共同 訓練、技術交流等以便於美國在日本駐軍,且提及無論日本周邊地區發生任何緊 急事態,美國將提供協助,以利儘早排除。

二、有事法制

1998 年 8 月 31 日日本政府根據駐日美軍通報以及海上自衛隊艦艇的偵察,得 悉北韓於中午進行大浦洞飛彈 1 號(Taepodong-Ⅰ)的試射,其飛越日本列島上空 後,落在三陸外海 580 公里的太平洋水域,估計飛彈的射程超過 1,300 公里,足以 覆蓋全日本。以此事件為契機,日本國內開始探討有事法制的修定,有事法制在 日本指的是發生戰爭、內亂、大規模自然災害、恐怖主義、經濟恐慌等緊急事態 時,能夠因應的相對應法制,在此之前自戰後約 30 多年,國內普遍充斥著避免談 論軍事相關議題,軍事便是萬惡之首的風氣,故日本若發生戰爭時,沒有一個不 違憲且可因應的法制。

2003 年 6 月日本朝野通過有事相關三法,包括《武力攻擊事態因應法》(武 力攻撃事態対処法)、《安全保障會議設置法部分修正法》(安全保障会議設置 法の一部改正法)、《自衛隊法等部分修正法》(自衛隊法等の一部改正法),

確立有事相關法制體系,其中有事相關法制的基本法《武力攻擊事態因應法》便 規定發生武力攻擊的相關處理辦法、基本理念、國家與地方公家機關職責,並調 整所需的相關個別法制。雖然藉由一連串相關法制包括《武力攻擊事態時俘虜等 處理相關法律》(武力攻撃事態における捕虜などの取扱いに関する法律)、《武

16 冨澤暉,<「防衛計画の大綱」の変遷>,《防衛学研究》,第 41 号,2009 年,頁 58-60。

17 當時美國國防部長錢尼(Richard Bruce Cheney),為因應冷戰結束後的情勢,所提出的概念,欲 利用進步的科技來提升軍隊效率,組建基本軍力,並將降低 30%軍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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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攻擊事態時與外國軍用品等海上運輸規則相關法律》(武力攻撃事態における 外国軍用品等の海上運送の規制に関する法律)、《武力攻擊事態等隨美國軍隊 行動與我國實施措施相關法律》(武力攻撃事態等におけるアメリカ合衆国の軍 隊の行動に伴い我が国が実施する措置に関する法律)、《武力攻擊事態等與為 達國民保護措置相關法律》(武力攻撃事態等における国民の保護のための措置 に関する法律)訂定,使得有事法制體系趨於完備,但仍舊有若發生超乎法律所 預計的緊急事態時,是否可以允許有逾越法律的措施存在,以及在戰爭發生時,

因國防需要及保護國民的必要性,國家介入違反日本憲法第九十二條的地方自治,

憲法上相關特殊規則在理論上不明確等問題。18

三、危機管理機制和飛彈防禦系統

1998 年北韓大浦洞飛彈 1 號試射除了促成日本有事法制的制訂外,也影響日 本的危機管理機制和飛彈防衛系統。該事件使日本開始檢視其危機管理機制,尤 其是危機管理應從平常情報蒐集、分析,才能在遇有突發狀況時有效因應此點,

當時日本在情報蒐集手段上落後世界主要大國,因而日本朝野上下沆瀣一氣認為 日本應該具備可供情報偵察的衛星,因此在同年 12 月閣僚會議便決定導入情報蒐 集衛星,從 2003 年開始陸續發射情報蒐集衛星,使其能夠蒐集全球的軍事動向,

徹底擺脫在收集戰略情報上對美國的依賴。19

另外,在飛彈防禦系統上也有很大的進展,飛彈防禦系統原為針對敵國發射 彈道飛彈時,在飛彈飛翔的途中予以擊落的防衛性武器,雖然從冷戰時期到今天,

飛彈防禦反對派認為反制彈道飛彈在技術上有其困難度,藉由對方的反制措施,

諸如以多彈頭形式等方式,便能輕易使飛彈防衛無效、該系統價格高昂卻成效有 限、易刺激對手國家引發軍備競賽。相較之下,贊成派則認為近年來飛彈防衛技

18 山中倫太郎,<日本の安全保障関連法制>,收於防衛大学校安全保障学研究会編著,《安全保 障学入門》,前引書,頁 344-345。

19 日本之所以長期未發射偵察衛星主要出於政治上的考量以及預算限制,日本國會曾於 1969 年通 過決議,嚴格禁止以軍事目的開發宇宙空間,加上日本標榜「專守防衛」原則,一旦發射偵察 衛星,在難免引起非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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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有顯著的進步、國家安全上有需要、僅能以防衛性武器來因應等。

由於日本周遭許多國家皆擁有核子武器和彈道飛彈,對於採取不擁有核武及 彈道飛彈政策的日本來說,飛彈防禦系統是一個很好的選項,在北韓飛彈試射後 的翌年,日美兩國開始飛彈防衛系統的共同技術研究,而 2001 年上台的美國總統 小布希(George Walker Bush),將飛彈防衛定位為美國國防政策的核心,要求同盟 國家合作,欲建構一全球的飛彈防禦網,在發生 911 恐怖攻擊事件以及 2002 年北 韓核武危機、日本人綁架問題等之後,日本政府衡量飛彈防禦技術實現的可能性 以及專守防衛宗旨,認為其可切合日本的防衛政策,故於 2003 年 12 月安全保障 會議和閣僚會議決定導入飛彈防禦系統,在神盾(Aegis)艦搭載標準三型(Standard

由於日本周遭許多國家皆擁有核子武器和彈道飛彈,對於採取不擁有核武及 彈道飛彈政策的日本來說,飛彈防禦系統是一個很好的選項,在北韓飛彈試射後 的翌年,日美兩國開始飛彈防衛系統的共同技術研究,而 2001 年上台的美國總統 小布希(George Walker Bush),將飛彈防衛定位為美國國防政策的核心,要求同盟 國家合作,欲建構一全球的飛彈防禦網,在發生 911 恐怖攻擊事件以及 2002 年北 韓核武危機、日本人綁架問題等之後,日本政府衡量飛彈防禦技術實現的可能性 以及專守防衛宗旨,認為其可切合日本的防衛政策,故於 2003 年 12 月安全保障 會議和閣僚會議決定導入飛彈防禦系統,在神盾(Aegis)艦搭載標準三型(Stand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