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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組織公民行為之基本概念與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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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組織公民行為之基本概念與相關研究

壹、組織公民行為之起源與意涵

組織公民行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 OCB)的概念源自於 Bernard (1938)撰寫的「行政主管的功能」(The 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 專 書中所提的「合作系統」與「合作意願」等概念(吳政達、湯家偉、羅清 水,2007;崔念祖,2011;許聰顯,2014;陳玉端,2013;薛承祐,2010;

Coleman & Borman, 2000; Organ, Podsakoff, & MacKenzie, 2006)。該書統整 了組織理論的主要概念架構,並提出了個人、合作系統、正式組織、複雜 的正式組織及非正式組織等組織結構概念。Bernard (1938)認為,組織是每 個人願意合作並付出努力所形成的一個合作系統,當組織中的每一個人自 發與必要的貢獻越多,就越能穩定正式組織的職權系統,因此,成員之間 的彼此合作將有助於組織的效能與效率。此種「合作意願」的概念,不僅 已超越組織所規範的義務,更是一種由個人自主意識且自發性地為組織貢 獻與付出,可說是組織公民行為的起源之一。

而後,Katz (1964)所發表的「The motivational basis of organizational behavior」文章中指出,一個組織僅僅依靠組織所規範的藍圖行為則是一 個非常脆弱的社會制度 (pp. 132)。Katz and Kahn (1966)共同著作的《組織 的社會心理學》的專書中認為,一個有效能的組織,必須喚起組織成員的 以下三種類型的貢獻:他們必須(一)吸引與留住成員在組織中;(二)

確保成員展現出可信賴的角色績效,符合與超越最低限定的定性和定量之 標準;(三)喚起成員的創新與自發性行為:為表現超越組織角色內要求 之行為,(pp. 337)。前述的三種行為,第一、第二種屬於組織所規範之角色 內行為,第三種行為則非屬於工作角色所規範之要求,Bateman and Or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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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將此第三種行為命名為「公民行為」(citizenship behavior)。之後,Smith et al. (1983) 的 研 究 將 此 類 角 色 外 的 行 為 稱 之 為 「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 (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

Organ (1988)將組織公民行為定義為一種自願性的、不會直接或明確受 正規獎賞或懲罰機制左右,而且整體提升組織效率與效能之個人行為。此 組織公民行為之定義有三個重點:其一,組織公民行為是個人的自願性行 為,亦即這些行為不屬工作要求,而是個人自行選擇的。其二,不會直接 或明確受正規獎賞或懲罰機制左右,亦即一種超越組織正式規範之外的角 色行為。最後的重點為,整體提升組織效率與效能,亦即組織成員個人的 單獨行為對組織效能沒有太大影響,但歸結起來則有助於提高組織整體效 能(Organ et al., 2006)。

Graham (1991)亦有類似的界定,認為組織公民行為係全體員工角色內 與角色外,且有利於組織的正面行為,其中包括組織成員正面的角色內行 為與角色外行為。Robinson and Morrison (1995)則從心理契約的角度指出組 織公民行為是超越員工與雇主契約協議的所有行為。Robbins (2005)認為,

組織公民行為不是員工正式工作之要求,但這樣的行為有助於組織績效之 提升。

臺灣學者吳清山、林天祐(2010)也指出,組織公民行為的兩大重要 內涵為「超越組織工作規範之外的角色行為」以及「展現對組織有益的利 他行為」,並認為,組織公民行為係指組織成員自發性地表現出超越組織 規範、有利於組織福祉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受組織正式獎賞或懲罰制度的 左右,但對於提高組織的效能與效率卻有很大的幫助。謝豐宇、賴志峰

(2012)亦認為,組織公民行為是指組織成員在組織正式酬賞條件之外,

以超越組織職責要求的正向力量,展現自發性的利組織行為,此行為有益 於特殊他人,同時對於組織會產生正面的貢獻及效能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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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aola and Tschannen-Moran (2001)將組織公民行為的概念應用於教 育領域時,發現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不僅能提升學校整體效能,與降低行政 人員角色的管理組件。此外,教師的幫助行為會擴及到同事、上級以及學 生(Somech & Ron, 2007)。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代表教師超越角色,自願協助 學生與同儕的行為,亦即教師從事其分內工作以外的一種表現(DiPaola &

Hoy, 2005)。邱國隆(2007)亦認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是指教師在非基 本服務規約條件下,自發性表現出有利於學校組織或群體的主動、積極和 創新的行為,並有助於學校組織效能之提升。王娜玲(2008)的研究也將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界定為:教師在法定職責之外,所表現的主動、正向參 與、敬業與助人行為;此行為非但有益於同儕,更有助於學生學習與學校 效能的提升。綜括而言,教師組織公民行為是指教師展現出超越角色標準 規範以外,不求組織給予獎賞,仍然自動自發為組織奉獻出超越角色規範 之外的行為,同時也是指對同事、學生、校長有所助益的行為,更可以擴 充為對學校有所幫助的行為,而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表現將有助於提升學 校的效能與效率(高家斌、蘇玲慧,2013)。

綜上所述,本研究將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界定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是 指教師除了角色內規範的工作之外,不求給予獎賞,而自動自發的幫助他 人、投入與奉獻於工作以及做出對學校有利的行為。

貳、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構面

檢視相關文獻得知,對於組織公民行為構面的研究,有兩種具有代表 性的分類,茲簡述如下:

Smith et al. (1983)認為組織公民行為乃是一種多構面的觀念。Organ (1988)將組織公民行為區分為五個構面:利他主義(altruism)、認真盡責 (conscientiousness)、運動家精神(sportsmanship)、禮貌周到(courtesy)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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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美德(civic virtue)。隨後,Podsakoff, MacKenzie, Moorman, and Fetter (1990)亦採用 Organ (1988)的構面,進行探討一家跨越歐洲、美國與加拿大 的石油化學公司。Podsakoff, MacKenzie, Paine, and Bachrach (2000)整理自 1983 年至 1999 年有關組織公民行為構面的文獻,將組織公民行為的構面 分為七類:(一)助人行為、(二)運動家精神、(三)組織忠誠、(四)組 織順從、(五)個人創新、(六)公民美德以及(七)自我發展。之後也有 多位學者依據Podsakoff et al. (2000)的分類加以修正,進行探討組織公民行 為(Dussault, 2006; Somech & Ron, 2007)。

臺灣學者對於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研究相當多元。林淑姬(1992)首 度將組織公民行為理論引入臺灣,並自行發展本土化組織公民行為問卷。

該問卷將組織公民行為分為六個層面:(一)認同組織、(二)協助同事、

(三)不生事爭利、(四)公私分明、(五)敬業守法、(六)自我充實。

Farh, Earley, and Lin (1997)參考西方學者的研究,將華人特有的社會與 文化脈絡加以融入,發展出涵蓋自我、團隊、組織、社會等層面的組織公 民行為的構面包含:(一)公司認同、(二)同事間的利他行為、(三)

認真盡責、(四)人際和諧以及(五)保護公司資源。鄭燿男(2002)參 考Organ(1988)的研究,將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構面改為較切合學校組織的 五個構面,包含:(一)關懷學校效益、(二)主動助人行為、(三)工 作要求高標準、(四)尊重學校體制、(五)敬業行為。李雯智(2008)

分析過去的文獻後認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可以擴充為對學生、對班級、

對個人素質提升、對團隊及對學校組織共五個完整的面向。王娜玲(2008)

探討臺北市國小校長領導行為與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關係時則將教師組 織公民行為分為:(一)認同學校、(二)專業倫理、(三)主動助人以 及(四)人際和諧等四個構面。

高家斌、蘇玲慧(2013)綜合歸納整理臺灣從 2004 年至 2011 年對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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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組織公民行為的研究之後發現,「敬業守法」、「主動助人」、「認同 組織」、「重視學校效益」及「尊重體制」為多數研究者在探討教師組織 公民行為時,使用最多次數的構面。

另外一種具有代表性的分類則是 Williams and Anderson (1991)的研 究。Williams and Anderson (1991)認為,之前的研究未能明確區分角色內 (in-role)和角色外(extra-role)行為。並將組織公民行為區分成兩種類型:對 組織有利的行為表現(OCBO)以及對組織他人有利之行為表現(OCBI)。

Coleman and Borman (2000)的研究認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可分為利組織 成員行為、利他人行為與對工作的奉獻與投入。Bogler and Somech (2004);

Somech and Bogler (2002)針對教師增權賦能的研究,探討教師組織承諾、

專業承諾與組織公民行為的關係,將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分成「對學生的組 織公民行為(OCB toward the student)」、「對團隊的組織公民行為(OCB toward the team)」以及「對組織整體的組織公民行為(OCB toward the organization as a whole)」等三構面。

吳政達(2006b,2011);許聰顯(2014);謝傳崇、王瓊滿(2011)

的研究中,皆以Coleman and Borman (2000)的三個構面做為探討教師組織 公民行為的內涵,並將組織公民行為分為:(一)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 (OCBI)、(二)利組織之組織公民行為(OCBO)以及(三)對工作之投入 與奉獻(JCP)。

綜上所述,本研究參考上述學者,將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分為:「利他人 行為」、「利組織行為」以及「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三構面,做為測量越 南胡志明市高級中學教師組織公民行為。茲簡述如下:

一、 利他人行為:係指教師對特定個體有直接的幫助,而能間接對組 織有貢獻的組織公民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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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利組織行為:即為教師對學校有益的組織公民行為。

三、 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係指學校教師對工作本身的熱忱與額外投 入。

叁、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前置因素

吳政達(2011)指出,過去組織公民行為的研究大部分都植基於所謂 的社會交換理論,所以研究的前置因素變項大多是領導者與部屬的態度、

心理知覺、領導行為以及交換關係等變項,對於組織整體的因素考量較 少,近年在組織公民行為前置變項的研究中,更多超乎社會交換理論基礎 的組織情境變項愈來愈受到組織公民行為研究者的重視。對於員工組織公 民行為的前置因素之研究,早先由Organ and Ryan (1995)的研究提出「個 人特性」因素。之後,Podsakoff et al. (2000)做的後設分析研究中,則另外 再納入「工作特性」、「組織特性」以及「領導者行為」等因素。

據Oplatka (2006)的研究及Organ et al. (2006)的專書中,學者綜合了過 去20年的員工組織公民行為的實證研究,經後設分析之後指出,「個人特 性」因素,包含態度與人格兩個變項。其中,態度變項例如滿意度、組織

據Oplatka (2006)的研究及Organ et al. (2006)的專書中,學者綜合了過 去20年的員工組織公民行為的實證研究,經後設分析之後指出,「個人特 性」因素,包含態度與人格兩個變項。其中,態度變項例如滿意度、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