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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分裂投票與小黨生存之關聯

前一節特別將討論範圍限定於並立制中兩張選票之連動性問題,縱使有些研 究結果認為連動效果不顯著,但至少在混合制下的有效政黨數,普遍來說比採取 純粹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的有效政黨數高出一些,也為「選票的連動關係」下 一註腳,當然此作用之展現,具體體現在所謂「分裂投票」(spilt-ticket voting)的 理論與過程上,也由於學術上分裂與一致投票(straight-ticket voting)之研究已成 為選舉研究中之顯學,特將此現有研究成果獨立討論。

所謂分裂投票與一致投票,係兩個相對的選舉行為概念,但這兩個名詞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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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概念定義、測量指標、數據型態甚至是分析方法上,都存在著爭議(黃紀,2001:

543;Burden and Kimball, 2002: 41-52;王業立、彭宜菲,2004:4-5)。但是就定義 來說,事實上是相對清楚。根據黃紀(2001)的定義方式,分裂投票係選民在同 一次的選舉中把不同公職的選票分別投給不同政黨的候選人;而一致投票則是相 反,將兩張選票皆投給相同政黨或其候選人。分裂投票之研究發跡於美國聯邦制 的選舉研究,最普遍的研究素材即是總統與參、眾議員的投票結果資料之比較,

嚴格來說,最初的研究範圍係限定於聯邦層級。然而,現行分裂投票的研究,事 實上範圍更廣且多元,包含中央與地方的跨域研究,當然也產生定義上的爭議,

如假設一黨只有提名國會議員參選人卻無市長候選人,選民還有分裂投票的空間 嗎?或是跨層級的分裂投票如中央選舉與地方選舉的聯結度;或是總統選舉與立 委不分區選票之分裂投票,都可說是分裂投票研究範疇中的「變形」或「延伸」。

對於選民採取分裂投票的解釋,即「為何分裂手中兩張選票?」主要可區分 為「蓄意說」(intentional)及「非蓄意說」(non-intentional)。「蓄意說」的觀點認 為選民之所以刻意採取分裂投票,除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的觀點,即「麥迪遜 主義」(Madisonianism),期望藉由不同政黨掌握行政與立法兩權,相互制衡以避 免濫權(Garand and Lichtl, 2000; 蕭怡靖、黃紀,2010:2-5)。另有以「政策調節」

(policy moderation)的觀點出發,希望藉由行政與立法部門分由不同政黨掌控,

平衡政策的決策過程,以避免政策立場過度偏激(Fiorina, 1996: 72-81)。至於「非 蓄意說」則認為分裂投票並非是選民刻意要投給不同政黨候選人,選民只是針對 不同選舉職位,有不同的期望與投票衡量(Jacobson, 1991)。且國會議員的現任者 優勢以及選民政黨認同的強弱,也都會影響選民採取分裂投票(Beck et al., 1992;

Roscoe, 2003; 蕭怡靖、黃紀,2010)。

分裂投票之相關文獻相對其他選舉研究而言其實並不算多,或許也與「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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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之定義不明確有關。黃紀對於分裂投票之定義亦有廣義與狹義之分,而判 准在於無黨籍是否為一個基本分析單位。他認為:廣義的分裂投票係指「凡在同 時舉行的兩項公職選舉均有投票,且分別投給不同黨的候選人,或至少有一票投 給無黨籍候選人」,而狹義的分裂投票則是「僅限於兩種公職都有提名候選人的政 黨投票,換言之,選民若把其中一票投給只提名一項公職的政黨候選人,或至少 有一票投給無黨籍候選人者,均不計入分裂投票。」(黃紀,2001:546)。如此將 分裂投票嚴格區分為廣、狹二定義不無爭議,原因如:無黨籍是否一定是沒有「政 黨標籤」?有些國家如台灣因為國會組織之規範容許存在「黨團」之內部團體,

無黨籍也成為具有比照「有黨籍」的政黨得以享有一切訂立法律、修訂法律、黨 團協商、參與討論、出席委員會等職權,因此以「無黨籍」作為廣狹義之判準不 無疑問。當然,若回歸到研究分裂投票理論的最初背景之脈絡,亦即在美國提倡 分權制衡的總統制中,選民可能在同時舉辦但分屬不同類型的選舉中投給不同政 黨之候選人,然而,在美國兩黨制根深柢固之政治文化,且美國自 1968 年以後,

共和、民主兩黨掌握了行政(總統)與立法權(國會)之分立政府似乎成為美國 政府的常態,造成分裂投票研究所關懷之重點並非其他小黨或無黨籍候選人,也 將研究範疇鎖定在較貼政治現實之具有政黨標籤的民主黨與共和黨中。因此黃紀 之定義方式亦有一定參考價值。

如何定義分裂投票已是學術界一大爭議,而此爭議又與如何將之「類型化」

有高度相關。王業立與彭怡菲即在不同政府體制、不同選舉制度所可能出現的不 同類型之分裂投票的假設下,依照「選舉層級」與「選舉制度」兩個標準將不同 性質的分裂投票予以分類,各國的分裂投票即可依所舉辦的公職選舉係屬於「相 同層級」或「不同層級」加以區分,前者如美國總統與其國會選舉,後者如台灣 中央民意代表與地方民意代表或首長同時舉行之選舉;而選舉制度則可依同時舉 行之公職選舉所使用的選舉制度是否相同而分成「相同選制」與「相異選制或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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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制」,前者如美國總統與國會選舉皆是採取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而後者如台 灣地方首長與地方民意代表之分別採取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與複數選區單記非讓 渡投票制(SNTV-MMD),因此可將分裂投票之類型清楚地分為四種:「相同選制/

相同層級」、「相同選制/不同層級」、「相異選制或兩票制/相同層級」與「相異選制 或兩票制/不同層級」(2004:4-7)。由此可知,分裂投票之定義與類型頗為多樣化,

在不同類型當中分裂投票的政治影響、制度面動機與選制關聯性,亦不可一概而 論。但若將焦點轉移至對於小黨的生存空間,則不能否認在兩票制的選票結構下 確實提供了選民分裂投票之動機,且在其他制度如席次分配方式的配套設計之下,

或者是選舉策略、競選口號、廣告或民調等其他手法配合下,更可能強化選民分 裂手中兩張選票之誘因。

但制度如何強化動機?恐怕必須回到選民的個體層次來找尋答案。上述提到,

引發選民分裂投票之動機可分為「蓄意說」與「非蓄意說」,而選民如何個別地在 蓄意與非蓄意的動機選擇下分裂手中兩張選票,可說是探討分裂選票與小黨生存 關聯之出發點。蕭怡靖、黃紀認為,在兩票制下,選民會依照杜瓦傑法則的心理 性因素而將區域選票投給可能勝選的一方,而另一張則會依照本來所好而「真誠 投票」,最終形成分裂投票的結果;雖然與美國分裂投票之「蓄意說」的制衡動機 意涵不同,但仍可說是選民在刻意的心態下所採取的決定;亦即,按照上述邏輯,

分裂投票是策略投票在兩票制結構當中的結果,因為在比例代表制設有席次分配 門檻之前提下,小黨支持者同樣會為了避免選票的浪費,將政黨票轉投給第二偏 好且有機會跨越選票門檻的政黨(2010:3-5)。此外,支持大黨的選民在「聯盟席 次最大化」的考量下,選民亦可能將第二票轉投給屬同一聯盟的小黨,協助該黨 在比例代表制中超過選舉門檻,避免該黨因為得票率未及選舉門檻無法分配席次,

形成另外一種選票浪費(Gallagher, 1998)。上述觀點,係將 Duverger 提及的策略 投票心理應用在特殊的兩票制結構中,主張無論是大黨或小黨的支持者,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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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如政黨聯盟的配合下,都有可能將選票給予其他有較大機會通過門檻的政黨,

是為促生小黨的蓄意動機展現。易言之,在兩票制之下,對於小黨來說,即使政 黨票也可能因為選民心理性因素而無法取得,但在取得席次之門檻相對較低的條 件下,選民仍可能會以為該小黨「只差一哩路」而投給小黨,未嘗不是一種「反 策略投票」之行為展現。

至於促使分裂投票的「非蓄意」動機,則可分為「選民個人」及「選區競爭」

兩個部分。前者謂選民對某政黨具高度認同,即表示其對於該黨具有一定程度的 心理情感依附,即使可能會浪費選票,也傾向投票給該黨及其候選人,以表達對 黨堅定支持的立場;以及選民對資訊掌握度與或分析能力不足之下,可能因新聞 報導或特定民調之干擾而錯估情勢,進而將選票投予本質上不可能當選或過門檻 的候選人或政黨。而「選區競爭」方面,則是當選區局勢大致底定,候選人間實 力差距懸殊,選民在選前幾乎已能確知選舉勝負時,自然會降低選民採取策略投 票的意願,傾向將選票投給原先自己所偏好的小黨候選人,以表達自己對該黨的 支持(蕭怡靖、黃紀,2010:6-7),亦即在特定候選人將贏得選舉的態勢愈明顯的 條件下,選民採取策略投票的壓力愈低,如此非蓄意的「真誠投票」即會取代「策 略投票」而出現(Cox, 1997: 82-83)。制度強化了個體行為動機,如同杜瓦傑法則 中提到的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下選民僅有的一張選票將促使其投向最有可能勝 選的政黨或候選人。但新制度論亦強調個體與制度的互動,上述談及的「真誠投 票」,係指當選民有強烈的小黨政黨認同,若同時加上其他外在變數如資訊或民調 的雙重影響,選民仍有可能產生對選情之誤解,或是伴隨著壓倒性勝利之條件時,

選民終將回歸內心、訴諸情感進而征服「策略投票」之心理因素。

值得一提的是,選制的變遷對於選民心理的影響層面與程度為何?選舉制度 固然有其政治影響,但選舉制度變遷前後所產生的變革過程,更是值得加以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