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研究方法、研究問題與章節安排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研究問題與章節安排

初步整理,目前全世界既是被「自由之家」評為選舉式民主國家,又是於下 議院或眾議院中採取「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有25 個,而採取「單一選區兩票 並立制」的國家有5 個6,此30 國即為本文欲檢驗的樣本國家。研究設計部分,首 先就總共30 個國家的各選舉資料做一整理,包含各政黨席次與有效政黨數,先行 判斷該國概略屬於何種政黨體系,進而再從本文的操作性定義中,找出這些在有 效政黨數範圍中的國家,是否兩大黨席次小於 90%或有兩大黨外之政黨席次超過 10%者,以判斷是否存在大黨外的小黨勢力。儘管在杜瓦傑法則之下可預期「兩黨 制」或「兩黨對決」之型態將普遍存在,但本文將關注為何出現跳脫常態之「離 散值」(outlier),並欲探討造成此特例之因素。其次,再從現有文獻成果中整理出 可能造成杜瓦傑法則「失靈」的原因,亦即,除了選舉制度外,何種因素可能促 成採相對多數決制國家中的小黨能夠維持生存。最後,欲從特定二個明顯非兩黨 格局且可能存在若干小黨勢力的代表性國家(經由有效政黨數與本文操作型定義 的兩層篩檢下挑出),其歷史、政治、文化、經濟與社會發展等面向切入,分析並 最終回歸討論各國政治發展至今的政黨模式與上述因素之關連,藉此找出各國小

6被「自由之家」評為「選舉式民主」國家且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者有:安地卡及巴布達、

巴哈馬、孟加拉、巴貝多、貝里斯、波札那、加拿大、多明尼加、迦納、格瑞那達、印度、牙買加、

馬拉威、密克羅尼西亞、帛琉、聖克里斯多福與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坦尚尼亞、

千里達及托巴哥、英國、美國、尚比亞,尚包含同時採取相對多數決制及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plurality with milti-member-district system; MMD)且以全額連記投票(block vote)為選舉方式的 馬紹爾群島與薩摩亞。屬「選舉式民主」又採並立制有:日本、菲律賓、塞席爾共和國、南韓、台 灣。以上資料為作者自行整理,參考Freedom House(2011)。

21

黨能生存之原因。因此,本文研究範圍是以近十年來上述30 國的國會選舉資料與 其後所形成的運作體系為主,找出偏離杜瓦傑法則常軌的二個具代表性之個案後,

再據現有的學術文獻與選舉資料之參考,進一步討論小黨發展之狀況、關鍵地位 之展現、大黨的合作策略行為、政黨政治體系的整體運作結果等情形。因此,綜 觀全文,本文採取的研究方法有下列三項:

壹、 文獻研究法:

本文係以「杜瓦傑法則」為起點,透過幾個國家之探討進而反思此法則在現 今之適用性,嘗試找出造成此法則產生例外狀況之原因。在此之前,須對杜瓦傑 法則與目前學術界關於選舉制度的政治影響研究作一理論上與實務上的重新檢視 與成果整理。目前已有許多學者討論除了選舉制度以外,仍有其他因素影響政黨 體系之形成與發展(Gerring, 2005; Lijphart, 1984; Ordeshook & Shvetsova, 1994;

Taagepera and Shugart, 1989; Rae, 1971; Ranney, 2001; 王業立,2011; 吳文程,2009),

本文欲從較宏觀的角度對這些因素作一概念性探討與歸納整理,並提出相關評論。

此外,除了結構性因素外,小黨如何於種種外在限制之下,利用自身稟賦或策略 方式爭取選民認同與特定支持?據此,本文欲特別探討日本、英國、與加拿大等 民主成熟大國,解答上述問題。

此外,為求研究之廣度,本文研究對象除了純粹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國家 之外,仍會將採並立制國家當中的「單一選舉區域」情況一併納入討論。而目前 學界已存在關於混合制中的比例代表制與多數決制是否存在連動性之研究成果

(王鼎銘、郭銘峰,2009;黃秀端,2002;吳東野,1996),因此若欲將並立制國 家納入分析,則無法忽略混合制下兩種選票互動關係,如分裂投票之相關研究成 果。影響政黨體系之原因在各國不盡相同,一國政治、經濟與社會環境對於形塑 政黨體系所佔之權重與影響力也大異其趣,這些待檢驗之原因,有些是各國所共

22

有,也有些是獨特個案所導致,觀諸目前學界中研究途徑,有從投票行為著手者,

亦有從憲政制度出發者,也有以社會文化因素判別者,以上相關研究論文或期刊 皆為解答本文問題意識之過程中不可忽略的研究成果(王業立,2001;王國璋,

1998;盛杏湲,2002;黃 紀,2008;黃昭展,2005;Strom, 1990;Warwick, 1994)。

因此,本文藉由文獻分析法以彙整、歸納並分析相關國內外論文與期刊文章,

並聚焦探討影響政黨體系發展的原因,以作為「補強」杜瓦傑法則之先行準備工 作。

貳、 比較研究法(Comparative Analysis):

藉由比較方法,可凸顯一政治理論、現象或假設具有有效性與可信性,更是 擴展對於政治世界的真實認知,以利進行較清晰的分類歸納、解釋和預測等工作。

根據Rod Hague and Martin Harrop 的說法,比較研究法有四種優點可供參考,分別 是:學習他國經驗並以之作為借鏡、幫助政治過程與運作的細緻分類、驗證假說 以及提供未來預測和控制的基礎(2007: 83-85)。欲解答「何以在採取相同模式下 產生不同結果」,可透過不同國家彼此互異的政治環境之相互對照,可藉由具體深 入的案例分析(case study)、小樣本比較(small-N)和統計分析(large-N)等技術

(technique)切入。

各個國家縱使採用同樣一種制度,但造成特定結果的因素必定依循各該國家 不同的脈絡而來,而藉由比較研究之方法,得以對相同事物之不同方面或同一事 物之不同類別,透過敘述、解釋、相互對照與比較等步驟找出其中的共同或差異 之處。本文試圖將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與「並立制」做為二個比較模組,

共挑選30 個國家做為背景資料,透過文獻之整理與歸納進而瞭解該國之歷史文化 背景、社會發展與國會策略運用,如何對政黨體系產生影響,並探究如何幫助並

23

維繫小黨生存與發展,最後嘗試歸納出該國各自影響小黨能在單一選區相對多數 決制與並立制之下,其生存與發展之非制度或制度性原因。

參、 小樣本比較法(Small–N)

嚴格來說,小樣本比較法,又可稱為 “focused comparison”,應是隸屬於比較 研究法中的其中一項工具或技術。比較研究法在上述提到,係一種進行跨社會或 同一社會不同面向的比較過程,本質上並非指涉特定的研究工具。然而,比較研 究做為一種途徑(approach),確實提供研究者概念上的分析策略,比較(comparison)

也是比較政治(comparative politics)理論建構中的基礎,不但提供一套為何對各 國案例予以分析、預測、解釋與詮釋等工作的理由,更指出了在透過比較的過程 中,可以幫助研究者驗證政治理論上的假說(Hague and Harrop, 2007: 84)。因此,

比較研究法可說是一種 “method”,而小樣本比較法則是一種工具,其用途是在比 較分析的過程之下,找出促使同樣具備相同文化、歷史或制度之國家最終會出現 迥異結果之原因;或是分析為何不同國家會出現相同的結果。

而小樣本分析法(Small-N)在方法論上不同於案例分析法(case study)與統 計分析法(Large-N)。案例分析法是以單一個案為主要研究對象,所以嚴格說起來 並不算是一種「比較分析」的技術(Hague and Harrop, 2007: 89),然而著眼於比較 分析仍需要一個典型代表或基本模組作為國家或區域間相互對照的起始點,是以 案例分析對於比較政治仍是相當實用且可欲的工具;而統計分析法主要是用在樣 本數較多的研究上,且聚焦在尋找兩個變數之間是否存在相關性(correlation),並 用樣本國的實際情形作為資料來源與假說之佐證,最後再以迴歸方式表達變數間 係呈現正相關或負相關。下表為比較分析法中三個主要的技術或工具:

24

表 1-7:比較分析法三個主要技術或工具 特性

比較技術

個案數 關注在案例或變數 策略方法

案例分析法

(case study)

單一個案 案例 案例深入探討

小樣本比較法 (focused comparison)

少數案例 案例 案例間的質性比較

統計分析法

(statistical analysis)

一定數量案例 變數 變數間的量化分析

資料來源:Hague and Harrop(2007: 89)

簡單地計算出三十個國家的有效政黨數之後,筆者發現並非所有國家的有效 政黨都在 2 上下,而有部分國家是超過 2.25 以上,甚至超過 3。這初步表示,即 使採取相同選制,各國所展現的政黨體系也不盡相同。是以,欲解答為何採取單 一選區相對多數決以及選制性質類似的並立制之下,仍有國家出現至少「兩大一 小」的政黨體系,則必須使用上述提及的「小樣本比較法」,在採取相似(most similar)

的制度安排國家當中試圖找出影響杜瓦傑法則無法適用的主要因素。且箇中因素 可能不一而足,維持小黨生存空間的原因亦不可能一概而論,因此案例間的相互 比較可幫助筆者分析各國的制度安排與歷史結構,理解這些不同國家如何具體而 微地跳脫選舉制度之影響。

然而,比較研究方法(包含小樣本比較法)在方法論上並非全然無缺失,過 度地操作或錯誤使用,也可能造成驗證過程與結果的失真。比較研究法其限制包 含:需要相當數量的質性文獻作為背景基礎;各國有相同結果可能各有其獨特脈 絡因素,也同時徒增比較與分類工作的困難度;全球化造成「國家」無法做為一

25

個可獨立觀察的對象;被選作為案例之國家可能不具樣本代表性;樣本國家之間 存在太多無法解釋之變數,以至於達不到掌握特定變數以控制整個實驗之目的

(Hague & Harrop, 2007: 94-98)。在沒有一個研究方法是百分之百零缺點之情形下,

(Hague & Harrop, 2007: 94-98)。在沒有一個研究方法是百分之百零缺點之情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