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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範圍界定、概念定義與研究限制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界定、概念定義與研究限制

50),但似乎仍存在其它結構性因素左右著政黨體系之發展1。而究竟是什麼樣的原 因造成在諸如英國、加拿大等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國家與採並立制的日本中,

第三黨或兩大黨之外的小黨席次不至於被「完全殲滅」?是什麼樣的因素促使杜 瓦傑法則中所說的「其它(影響政黨制度形成的)助力與阻力因素」在這些採取 純粹單一選區的國家中「發酵」?又是何種原因致使「以單一選區為主」的並立 制保有讓小黨能穩定生存的空間?飽受藍綠兩大黨惡鬥多年的台灣,是否具備這 些特殊的結構性因素使小黨生存發展?且長久以來備受壓抑的台灣小黨,有無可 能借鏡於這些反例並在未來發展成具備足夠實力的第三勢力?比較國外政情與制 度,台灣未來第三勢力發展有何借鏡?以上問題乃本研究欲討論之焦點所在。

第二節 研究範圍界定、概念定義與研究限制

壹、 研究範圍界定

本文預計從2012 年國際非營利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所公布的 年度報告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1”中,找出採取「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以 及「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之國家,作為本研究之對象,將排除採取其他選制 如: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ve system)、兩輪投票制(runoff election)、

選擇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與聯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mixed member proportional system, MMP)等之國家。本文除了探討純粹採取相對多數決制之國家外,將區域 選區當選席次與政黨投票率脫鉤的「並立制」國家亦是本文取材之對象,但必須 排除對區域選制採除相對多數決以外之國家。根據International IDEA 2005 的整理,

目前全世界採取並立制的國家有20 個,但同時被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評為 符合「選舉式民主」(electoral democracy),且亦採取兼有相對多數決制和比例代

1 林繼文於其著〈政府體制、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一個配套論的分析〉中提出用「乘法式」的制 度配套途徑分析憲政選擇、政黨體系以及選舉制度的關係,以Satori 的「憲政工程學」(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為骨幹,跳脫單純以「共通性」指標替個別制度定性的「加法式」、或是抽離更根本 的性質以涵蓋所有制度的「減法式」等途徑。其分析模型值得本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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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制的並立制國家只有 5 個,分別為日本、韓國、菲律賓、塞席爾共和國與台灣

(參見下表1-4)。

表 1-4:採並立制國家與其目前選舉制度組合一覽表 國家名稱 並立制中的選舉制度組合

*安道爾

比例代表制+全額連記投票 亞美尼亞 相對多數決制+比例代表制 亞塞拜然 兩輪投票制+比例代表制

喬治亞 比例代表制+兩輪投票制 幾內亞 比例代表制+相對多數決制

*

日本 相對多數決制

+

比例代表制

哈薩克 兩輪投票制+比例代表制

*

韓國 相對多數決制

+

比例代表制

*立陶宛

兩輪投票制+比例代表制

*摩納哥

比例代表制+全額連記法 巴基斯坦 相對多數決制+比例代表制

*

菲律賓 相對多數決制

+

比例代表制 俄羅斯 比例代表制+相對多數決制

*塞內加爾

全額連記投票+比例代表制

*

塞席爾共和國 相對多數決制

+

比例代表制

*台灣 相對多數決制

+

比例代表制 塔吉克 兩輪投票制+比例代表制

泰國 相對多數決制+比例代表制 東帝汶 比例代表制+相對多數決制 突尼西亞 全額連記投票+比例代表制

資料來源:International IDEA. 2005. The International IDEA Handbook of Electoral System Design. 作 者自行整理。

資料說明:以“*”註記者,表示為自由之家評定係「選舉式民主」之國家。選制之組合,放置前者 為主要選制且影響席次較多者;放置後者其選制影響之席次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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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自由之家除了依照政黨競爭程度、人民享有自由權與否、獨 立媒體權之有無等指標,亦即政治權利與公民自由權的完善程度將各個國家分成 自由(free)、部分自由(partly free)與不自由(not free)三個種類之外,仍以正 常選舉制度之有無與健全程度,界定一國是否屬於「選舉式民主」(electoral democracy)國家。由於在報告中,對於自由國家有特別定義:“A Free country is one where there is open political competition, a climate of respect for civil liberties, significant independent civic life, and independent media.” (Freedom House, 2011: 3),

雖然有部分被評估為「選舉式民主」(electoral democracy)國家者並非同時被列為 完全自由,且報告中對於「選舉式民主」並無明確定義,只端視一國有無正常舉 行選舉來加以判斷;但為求本研究之廣度,並考量到本文相關概念之定義與研究 主題,以及以選舉制度與政黨政治為研究標的,本文仍以2011 年度報告中 115 個 評為選舉式民主國家為主(而非較狹義、偏向整體參政與人權的範疇、被評為「自 由」的 87 個國家),並從中揀選出採取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與並立制選舉制度 之國家作為探討樣本,進而歸納此若干國家是否存有促使第三黨能夠生存的脈絡 性因素,並在最後兼論為何台灣小黨難以獲致上述因素的原因。

另外,嚴格來說混合制中的並立制,其政治影響混合了比例代表制與單一選 區相對多數決制之因素,是否得以在本研究中與純粹的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國 家等量齊觀?此問題必須回歸到如何看待採取並立制國家的選制性質。以日本為 例,即使在第42 屆下議院選舉開始將席次改為 480 席,而單一選區仍維持 300 席 之制度,林繼文認為此時日本的單一選區仍佔了較大比重,且由選舉結果研判小 黨仍獲一定比例的支持,對比大部分採取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國家,日本兩 種選制的席次所佔比重相差不大,因此林繼文認為:台灣與日本可說是以「單一 選區相對多數決制」為主的國家(2008:39)。若以日本單一選區席次比重 62.5%

為基準,且依此可將日本視為以「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為主的國家,那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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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此標準,在此比重以上之國家亦可將該國選制之性質視為以「單一選區相對多 數決制」為主。本文預計挑選的30 個國家當中,同時被「自由之家」評為選舉式 民主國家且屬於並立制者有 5 國:日本、菲律賓、塞席爾共和國、南韓與台灣,

而根據下表1-5,除了日本以外的四個國家,其單一選區席次數比重皆高於日本的 62.5%,且當日本的單一選區席次數是比例代表席次數的 1.67 倍時,台灣、塞席爾 共和國與菲律賓分別是2.18、2.78 倍與 4.04 倍,南韓更高達 4.5 倍。總體來說,

根據單一選區席次數與比例代表席次數之比重加以判斷,本文所選的並立制五國 之選制性質仍可視為以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為主之國家,亦即可依杜瓦傑法則 來假定此五國的政黨體系應該傾向「兩黨制」。當然根據上述討論,不能否認並立 制當中存在其他令小黨生存之因素。

表 1-5:並立制五國兩種席次數之比重 席次

國家

單一選區 席次數(A)

比例代表

席次數 (B) (A)/(B)

(A)/

(A)+(B)

日本

300 180 1.667 0.625

菲律賓

230 57 4.035 0.801

韓國

245 54 4.537 0.819

塞席爾共和國 25 9 2.777

0.735

台灣

73 34 2.147 0.682

資料來源:ElectionGuide, http://www.electionguide.org/

因此,基於採取純粹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與混合式的並立制對於小黨生存 原因不盡相同之研究假設,本文必須將採取兩種選制的國會分為不同模組各別討 論。一方面在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當中期望找出「例外的通則」以補充杜瓦傑 法則,另一方面則是在並立制當中分析在「促使政黨體系傾向兩黨制」的選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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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當中,如何使小黨保有生存空間。

另 外 , 本 文 的 資 料 來 源 主 要 參 考 名 為 “ElectionGuide” 網 站

(http://www.electionguide.org/ ), 係 由 非 營 利 組 織 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for Electoral Systems(IFES)架設而成,該網站設立於 1998 年且由美國國際開發援助 署(United State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 USAID)協助運作,不定期 更新全世界各國的中央與地方的選舉結果資料、政黨與候選人資訊、公民投票與 政黨與選舉制度之資訊索引,且定期公布團隊研究報告與相關論文。另輔以 ACE The Electoral Knowledge Network,與 Elections and Electoral Systems around the World 兩個國外選舉研究資料庫。此外,政大選舉研究中心的「亞洲選舉研究計畫」

亦為本文欲參考的重要選舉資料庫。

貳、 概念定義

既然本文將討論對象縮於小黨,則必須先行定義「何謂黨」、「何謂小」等概 念。根據Janda(1980: 5-7)之政黨研究,他認為政黨應該是「以促使黨內成員取 得執政位置做為首選目標之一個組織」,意謂參選人至少保有清楚的政黨標籤,而 尋求政府職位則是透過選舉過程獲得公部門中之決策參與能力。但如此定義對於 蒐集世界各國之政黨資訊來說,仍過於廣泛,因此他接著提出兩個嚴謹的定義:

其一是所謂政黨應關注國家或中央之政治事務,是以地方型政黨若無涉足國家或 中央之選舉或政治運作,則非Janda所言之政黨;其二係該政黨須在國家政治場域 中保有一定的強度(支持度)與穩定性。如此對於政黨之定義,可視為操作性定 義,而藉此即可將政黨類型簡單分為兩種:合法性政黨(legal party),其定義此政 黨須在至少兩次以上的全國性民意代表選舉贏得至少5%之席次,而席次之取得與 能否於選舉中蟬聯則是衡量此合法性政黨是否擁有強度與穩定度之標準。而非合 法性政黨(illegal party),其定義與適用範圍係應用在一些無法成立合法性政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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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當中,且本應運用「黨員數量」作為衡量該黨保有強度之指標,但資料尚難 收集,因此Janda將之定位為具有至少該國10%人口之支持,且至少能維持5年以上,

這樣的標準也是相對於合法性政黨的5%席次與連續兩年勝選之指標而來。綜觀之,

Janda不僅將政黨之範圍界定於處理國家層次以上之事務,地方型政黨若活動範圍 長期侷限於區域或完全無涉中央政治事務,則必須加以排除;另外則是合法性政 黨與非合法性政黨之區別,雖非直接指涉大黨與小黨之別,卻也對於筆者在稍後

Janda不僅將政黨之範圍界定於處理國家層次以上之事務,地方型政黨若活動範圍 長期侷限於區域或完全無涉中央政治事務,則必須加以排除;另外則是合法性政 黨與非合法性政黨之區別,雖非直接指涉大黨與小黨之別,卻也對於筆者在稍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