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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型」聯合政權對小黨生存之影響

第四章 並立制的小黨生存分析:以日本為例

第一節 「選舉型」聯合政權對小黨生存之影響

內閣國家基於信任原則,在國會大選結束後,政黨之間即會進行合縱連橫,

且如果某個政黨能單獨掌握議會過半數席位,則可預測會由該黨黨魁出面組成「單 一政黨多數內閣」(single party majority cabinet),但如果未有任何政黨贏得議會過 半數席位,則大致上必須聯合其他政黨籌組聯合內閣來分享執政權力,且根據組 成方式,大致可分為最小獲勝聯合內閣、超量聯合內閣、多黨少數聯合內閣以及 大聯合內閣四種(王業立、陳坤森,2001:4-11)。一般來說,聯合內閣之有無必 要成立以及成功與否,端視選舉結果而定,易言之,是否需要聯合他黨組成「過 半席次」之內閣,決定於大黨於選後之表現。然若該黨妥善運用小黨雖少數但穩 定的支持度,加上選前民調等相關資訊發現單一政黨可能無法過半,則選前「聯 合內閣」-也就是「政黨聯盟」之成立,似乎可能於選舉投票之前展開,如同黃 德北(1996:57-58)所言:某政黨基於現實政治利益的考慮,會與其他政黨採取 一些合作模式。而這些合作之方式可以分為數種類型,而其中,關於政黨合作的 類型可以稱之為「選舉聯合」(electoral coalition),即政黨在選舉期間相互約定,

進行某些合作或利益交換,包括:在選舉期間互不在對方候選人具優勢的選區推 出候選人,以避免因同質競爭使其他敵對政黨獲利、甚至兩黨領袖聯合向選民推 薦公認的特定候選人用以爭取選民支持等等。而類似此種選舉合作關係的互動模 式,當選後當然可能在政治上繼續這樣的合作關係,例如組成聯合內閣,但也有 可能某一政黨並未參加新的政府,只是在往後的立法過程上給予支持。因此,本 文於文獻回顧中提到:內閣制下的小黨會較總統制有更多發展與生存之機會與空 間,但此一論點並沒有詳細說明內閣制提供小黨具體的生存機制,就此,若單單 只認為「組成聯合內閣」之可能性作為小黨唯一生存機會,不僅不具說服力,也 未免太狹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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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黨得以組成聯合政府之機會,雖然不無可能,但並非促成其生存的最直接 原因。反之,選舉前的策略結盟,並運用彼此政治意識形態的相近程度而相互妥 協、合作,進而在各選區實施「禮遇、退讓」等提名策略,才是小黨將虛無飄渺 的「得以組成聯合內閣」之可能性,具體地轉化成在選票上、政治上、布局上以 茲運用的勒索潛能。王業立與陳坤森(2001:11-13)認為組成聯合內閣或聯合政 權之動機,主要有二個:其一是實質性動機(intrinsic motivation),或稱「職位尋 求」,其二是工具性動機(instrumental motivation),或稱「政策尋求」,前者是極 大化政黨內閣部長職位的報償值(payoff),此時閣員職位可被視為「可轉換的利 益」(transferable benefits),基於此動機的政黨,大都只尋找剛好滿足議會過半數 的聯合政府搭檔,以減少在議價過程中閣員分配的損失;至於後者,其目的係想 在聯合政府組成的議價過程中,影響公共政策的產出,持有此動機的政黨,在尋 找聯合政府夥伴時,政策的接近性或意識形態的相近性,才是主要的參考依據。

上述無論是實質性動機或工具性動機,皆指涉政黨於「選舉後」,特別是在席次分 配確定之時,加入聯合內閣的事後誘因,例如組成「最小獲勝聯盟內閣」之要件,

必須確定哪幾個政黨組成聯合政權剛好可過半;而工具性動機則是強調大黨在選 擇組閣夥伴時,以政治意識形態光譜上的相對位置作為主要考量要件,此誘因似 乎也僅止適用於組成政府的聯合內閣,而非選舉聯盟之整合。當然,若該聯合內 閣之組成已有例可循或行之有年,工具性動機也並非不可能轉變成為政黨選舉聯 盟的主要原因。

檢視日本自民黨與公明黨之合作模式,吳明上(2008)認為實質性動機與工 具性動機等模式無法完全解釋兩黨之合作過程,因而主張自公兩黨合作的主要動 機是「選舉前」的算計。易言之,自公兩黨組成聯合政權的主要動機是,希望透 過選舉機制,獲得合作政黨支持選民的選票,以確保或增加現有的席次,進而維 持聯合政權的運作。他認為:自民黨的票源有一部分來自於公明黨,雖然公明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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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鐵票倉「創價學會21」頗為穩定,但是在自民黨與民主黨的競爭下,公明黨的生 存空間明顯受到壓縮,因此,對自民黨而言,最大的目的是維持聯合政權中最大 黨的地位,以掌握政治過程的主導權,而對公明黨來說,其目的則是透過選舉合 作來維持一定程度的席次與勢力外,並謀求政策與理念的實現,以便對選民負責。

是以,自公兩黨為了滿足各自的目的,必須先在「選舉中」取得足夠的席次,自 公兩黨的選舉合作也就應運而生(吳明上,2008:61)。而具體的合作模式為,基 於自民黨與公明黨各自面臨的困境,而選擇合作來共同克服。自民黨受到同屬「非 社會主義政黨」之不斷崛起而瓜分票源的威脅,公明黨則是面臨單一選區兩票制 下自民、民主黨等大黨之夾殺,在同樣面臨生存壓力之同時、意識形態差距不大 的雙重內、外在條件下,自民黨邀請與公明黨組成聯合政權,自民黨即以支持公 明黨所提之比例代表名單,換取公民黨放棄在特定單一選區中之提名。亦即,在 小選舉區的合作方面,因為自公兩黨未同時推出候選人,因此自公兩黨呼籲支持 者支持對方的候選人;而在比例代表區方面,自公兩黨在11 個比例區各自提出政 黨比例代表名單,而自民黨為了回報公明黨在小選舉區的合作,所以自民黨在各 比例代表區,主動提供部分選票,選票主要來自於自民黨可以掌握的票源,例如 自民黨地區後援會、議員同學會、支持自民黨的團體票等(吳明上,2008:66-68)。

「選舉前」的自公聯盟的策略合作,不僅讓自民黨維持最大政黨的態勢,公 明黨更可藉此種互利共生之模式維持生存條件,如此類似分裂投票的選票交換,

可以說是由人為操作而生成,運作過程也必須存在諸如大小樁腳、派系與組織等 必要機制,才能在選舉過程中能夠開出所預期的配票結果。公明黨以「選舉型」

聯合內閣之方式求取選票,如此特殊的生存模式,確實並非工具性動機與實質性 動機得以解釋;然而,為何選民會輕易地受到政黨的指示而投票?縱使選舉前的

21 創價學會屬於一種宗教組織,有數百萬成員,社會組織動員能量相當龐大,且與公明黨關係密 切。該黨於1964 年創立,也曾經分裂成公明黨與公明新黨,後者之後又改名為「新進黨」,但也於 1997 年解散(林繼文,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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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模式被證明為有效,但如此模式背後的運作邏輯、以及日本選民之投票傾向 扮演何種角色?

上述提及,自民黨自1996 年以來的執政皆仰賴與他黨組閣,原因在於自 1955 年創立的「五五年體制22」過了 40 年後,已逐漸因為「在野黨多黨化」而逐漸崩 盤。以1996 年作為日本選制變革的分水嶺,在此以前日本兩大黨自民黨與社會黨 的支持率普遍地隨著時間而逐漸下滑,反映的是小政黨的誕生與成長,如社民黨 是於 1960 年代自社會黨分裂出來,公明黨自 1967 年開始推出候選人參選,共產 黨也於當時開始茁壯,社民連也自1977 年從社會黨中獨立出來(松村岐夫等,2001:

121-123)。而在此分水嶺之後,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政治效應雖然逐漸穩固大黨勢力 版圖,小黨生存愈趨艱辛,然而從有效政黨數來看,2003 年選舉後為 2.59 個有效 政黨,2005 年選舉結果有 2.26 個,皆表示小黨仍不至於完全殲滅,且此箇中因素 更可能與選舉變革前,經歷長久營造之日本多元化政黨發展情勢有密切相關。另 一方面,在1996 年以前,日本選制仍是以 SNTV 的「中選舉區」為主,所謂中選 舉區,根據日本傳統上對於選區分類的習慣,係指應選名額為 2 至 5 名者(王業 立,2011:11),而選制改革後的單一選區即變成「小選區」。但是當日本存在「重 複提名」(dual candidacy)以及依惜敗率23(best-loser provisions)而復活之選舉規 則,讓在小選區敗選之候選人亦有機會於政黨名單中「敗部復活」,亦即,日本改 制後的小選區,或多或少保留了過去中選舉區的制度遺緒:停留在過去的以候選 人為中心之中選區特性。

一般而言,選舉結果可視為選舉制度與選民投票行為互動之後的結果(松村

22 「五五年體制」係指是日本政壇自 1955 年出現的一種體制,即政黨格局長期維持執政黨「自由 民主黨」與在野黨「日本社會黨」的兩黨政治格局。一般認為該體制結束於1993 年第 40 屆眾議院 選舉,因自民黨失去過半數支持下野之際。

23 指在同一個單一選區中落敗候選人得票數相對於最高得票數的比例。政黨能將兩個單一選區之 候選人列於相同的政黨名單順位上,若是要判斷何人優先於政黨比例名單中出線,則必須以「惜敗 率」做決定(惜敗率=單一選區內該落選者的得票數/同選區內最高得票者之得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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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夫等,2001:123)。本文認為:日本改採以小選區為主的並立制後,雖然制度 上做了極大的轉變,但選民的投票行為卻未因此全然有所調整,亦即,即使選舉 制度的適用與操作上,有意使小黨生存空間壓縮避免其出線用以穩定政局,但選 民在心態與行為上仍可能會受到過去的無論是外在動員或內在政治傾向所左右。

過去日本的中選舉區,對於政黨支持、政策因素與候選人傾向等三種投票模式,

過去日本的中選舉區,對於政黨支持、政策因素與候選人傾向等三種投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