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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黨在政黨政治中的可能利基-誘因、行動原則與政黨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小黨在政黨政治中的可能利基-誘因、行動原則與政黨

小黨無法片面改變選舉制度的結構性制約,且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傾向兩 黨體制的政治影響,也是不爭事實。然而此不代表小黨或兩大黨之外的少數黨,

沒有發揮影響力的平台或利基,其背後所涵蓋的部分民意可能在「選舉後」每每 被社會主流忽略,卻也可能於其他條件配合下,在「選舉前」成為決定勝負的關 鍵選票。以美國為例,Rosenstone 等人即認為歷來美國兩大黨之外的少數黨雖然大 約只有百分之十左右的支持率,也只保有些許席次,但仍是一股不得不重視的民 意。沒有必勝的壓力,反而導致小黨勇於拋出大黨不敢觸碰的議題,最後也將獲 得部分選民青睞,甚至有威脅大黨的可能(Rosenstone et al., 1996);更有甚者,曾 有學者認為一黨獨大制(one party dominance)是孕育第三黨的有利條件(conducive condition),原因在於過度壓縮政治空間與政黨自主發展,在現今民主浪潮中更加 培養了抱持不同意識形態的反抗政黨(Pinard, 1967)。於本小節中,將討論小黨在 政黨政治與國會中,得以應用並發揮影響力的利基與可能的策略行動,但關於個 別國家的深入討論,則留待第三、四章中加以分析。

政黨為了實踐其政策目標,必須提供足夠誘因,使其來自各個選區的國會議 員有一致的政策目標,其中政黨使用的誘因包含兩大類:集體性誘因與選擇性誘 因(Panebiance, 1988),前者是同黨國會議員皆能感受到的,此誘因必須藉由議員 本身內化政黨目標,進而連結議員與政黨共同擔負集體行動之成敗;後者則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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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對國會議員的個別行動,如勸導說服、授予特定利益與職位(盛杏湲、蔡韻竹,

2011:19-20)。雖然盛杏湲等人關於政黨動員策略之運用與兩種誘因的研究,並無 特別區分主要政黨或少數政黨,而是採用宏觀角度針對政黨在國會的動員策略加 以整理,也提供筆者思索小黨如何採用上述動員策略來對內影響國會與政黨本身、

對外吸引潛在選民。而其中,「政黨目標與理念的認同與內化」、「政黨招牌帶來的 選舉效益」以及「資訊的提供」係為集體性誘因;「溝通說服」、「利益交換」、「組 織性誘因的攏絡」為選擇性誘因(盛杏湲、蔡韻竹,2011:26-33)。至於小黨的動 員策略,集體性誘因的運用強度與力道,應大過於選擇性誘因,原因在於小黨可 能長久佔據非主流民意的議題發言空間,且相對存在「鐵桿選民」予以支持,政 黨標籤即是最有效的選戰文宣;其次,由於席次數相對較少時,小黨往往須以集 體行動在表決或協商過程中表達特定立場,此時選擇性誘因就不是如此重要。是 以,「唯有團結才能成事,不團結則一事無成」的想法,成為深植於每一位小黨立 委中的基本原則(盛杏湲、蔡韻竹,2011:27)。

小黨在政黨體系下的意義與價值,席次之有無當屬重要,但若光由席次數加 以評價和判斷其價值,不僅無法窺得一國政黨體系之全貌,更可能忽略小黨對於 政黨與政治發展的貢獻。然而在選制結構的影響下,小黨要「出頭」則必須有其 特殊的行動原則或策略,才能在政治上產生威脅性,並影響大黨之立場而產出政 策,蔡韻竹認為:小黨在席次數無法有絕對性優勢時,即須運用策略以求更大的 政治影響力,但也必須視當時的政黨政治情勢而定,且外在環境的約束,也將左 右小黨可能的策略選項。妥協與彈性,則是小黨在參與立法議事過程的基本行動 原則(2009:34-36),其中,須以妥協取代對立,係因若只佔少數席次也不願與其 他政黨合作,則小黨的理念與政綱將無法成為公共政策,因此小黨如何定位政黨 協商之過程,已成為是否能在議會掌握影響力之關鍵。再者,須在主要政治議題 與立法階段展現政黨立場,所謂主要政治議題在各國不盡相同,也隨著時空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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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所轉換,若以台灣而言,統獨、認同與主權爭議即是主要政治議題,此時小 黨基於固守基本票源之考慮,對此議題無論在協商或是立法階段,皆不得有所妥 協,但對於其他次要議題如教育、公共衛生或福利政策,則須保有相當彈性;最 後,小黨須隨時注意外在的政治情勢對於小黨的機會與限制,所謂「政治情勢」

可簡單分為朝野高度對立與低度對立兩種情形,在前者態勢下小黨須尋求合作以 避免邊緣化,而在後者情況下小黨則可趁大黨在低度動員時展現團結能力,在某 些情形下取得扭轉議事結果的關鍵地位。

使小黨得以生存之利基,除具體體現在妥善運用集體性誘因以加強選民連結 和黨內團結之外,仍必須於特殊的國會結構下遵循特定行動準則。上述提及的誘 因與行動原則,事實上不脫以政黨為基本單元的個體範疇,而「組成聯盟」則是 另外一種小黨直接對外尋求奧援的策略行為。「聯合內閣」在歐陸國家最為常見,

且不失為小黨在國會競爭、與他黨合作之過程中爭取生存空間之具體途徑。採行 聯盟方式將對小黨有利,原因主要有二:政黨追求權力極大化與中間選民理論。

所謂權力極大化,係Riker(1962)所認為:權力極大化是政黨組成聯合內閣的目 標,而過半數則是分享政治權力的基本門檻;而中間選民理論,或稱「中位選民 理論」,係指在單一議題的意識型態光譜上,有兩位候選人競爭的單一選區選戰中,

如果選民知道自己的偏好,也知道候選人的政見與立場,在假設選民都會去投票 的前提下,並且選民的議題偏好是呈現「單峰」型態的,那麼立場位於全體選民 偏好「中位數」位置的候選人將會擊敗立場位於全體選民偏好其他位置的候選人

(王業立,2011:47)。就此,中間立場之政黨由於背離政黨選舉政見的疑慮較小,

因此有最大的政策合作空間,而理性小黨為要擴大與其他政黨進行聯盟或議題合 作之可能性,也將盡可能搶佔某政策光譜之中間位置(Maor, 1995: 67-70;蔡韻竹,

2009:22-23)。小黨欲成為其他大黨拉攏之對象,從中攫取政治利益與舞台,在立 場的選擇上即不能太偏激或過於極端,才能取得政黨聯合的有利位置。然而,「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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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光譜中間才對小黨有最大利基」之推論,此基礎應建立於存在特殊條件時才能 成立,如國內大黨的意識形態、所提政見與政綱精神相去不遠,或是在採行總統 制的winner takes all 之狀況下,甚至是大黨願意釋出多餘空間給予小黨時,小黨此 時靠向中間才有較大利基,並非「靠向中間」才是小黨唯一生存的方法。但總的 來說,小黨必須隨時保持彈性原則,在不預設前提之下將少數席次極大化其政治 效益,無疑是基本指導原則。

以台灣而言,國會的民意代表所施展其政治功能與管道相當多,但每一個管 道所要求的遊戲規則與背後所代表的個體、政黨與社會利益各有不同,此時無論 是議員自身、黨團到政黨,思維方式與行為邏輯都應隨著所面對的實際情勢與國 會議事規範,諸如立法表決階段、政黨協商階段或排定議程等各自採取最有力的 行動原則。是以,學習如何「權變」地反應,對於小黨來說才是保有最佳利基之 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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