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史記》中的黃老思想
第二節 刑名法術
明」344的基礎。但這常道卻是以知時變作為內涵,換句話說,能順時應變就是發揮 常道,呼應黃老強調的應世態度,著重在明哲保身上,而與老子體道後觀萬物和 常的境界並不相同。在「知」的面向上,上述已提及知的具體功夫老子落在「致 虛守靜」上,黃老取用老子「守靜」的概念,但這「靜」不是著重在滌慮玄覽上,
而是發用於觀的態度上,目的在與「術化無為」相應,也是歸屬於南面之術。
第二節 刑名法術
《史記》中的「刑名」概念,幾乎也可作為黃老的代稱,司馬遷以黃老為刑名 之術的基礎,但「刑名」概念,實非因黃老而生,名稱也較黃老先出現,早在戰 國時期,「形」與「名」的概念就已是諸子思想爭論的重要課題。《史記》載記不 少善刑名之術的人物:
商君者,衛之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孫氏,其祖本姬姓也。鞅少好刑 名之學。345
韓非者,韓之諸公子也。喜刑名 法術之學,而其歸本於黃老。346
鼂錯者,潁川人也。學申商刑名於軹張恢先所。347
御史大夫張叔者,名歐,安丘侯說之庶子也。孝文時以治刑名言事太子。
然歐雖治刑名家,其人長者。348
然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及竇太后崩,武安侯田蚡為丞相,絀黃老、
刑名百家之言,延文學儒者數百人。349
由這些記述可知,《史記》在「刑名」概念上,不僅將黃老作為其基礎,並凸顯其 與法的結合,商鞅、慎到、申不害、韓非、鼂錯,司馬遷皆言喜「刑名」,而此五 人恰巧也被班固同列於法家。就漢人的觀點來說,法與「刑名」實有密切之關聯。
344《老子道德經》上篇,十六章,頁 9。
345《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頁 2227。
346《史記》卷六十三〈老子韓非列傳〉,頁 2146。
347《史記》卷一百一〈袁盎鼂錯列傳〉,頁 2745。
348《史記》卷一百三〈萬石張叔列傳〉,頁 2773。
349《史記》卷一百二十一〈儒林列傳〉,頁 3118。
在先秦黃老著作《黃帝四經》中,「刑」是「形」,「形」與「名」是兩者分述的,
〈十大經〉:「天地立名,□□自生,已隋(隨)天刑。」350,〈稱〉:「有物將來,其刑 (形)先之,建以其刑(形),名以其名。」351早期的「形名」概念,是著重對物的指 稱,偏重在以名述形,據形發名,名的目的僅是對形的表述,形名間的依託並不 嚴謹。而《老子》說:「名可名,非常名」352、「無名,天地之始」353則是否定人世 語言文字的功用價值,認為名立則失真,形難以名盡述。但不論形名先後,或依 託是否難盡全真,指稱事物的「形名」概念,連帶也凸顯了「名實相符」的必要 性,在法家以法介入後,治術上的循名責實,常需依此厲行賞罰二柄,講究形名 互為表裡,形名關係重在端正名實以應治道。《韓非子‧主道》說:「故虛靜以待 令,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虛則知實之情,靜則知動者正。有言者自為名,
有事者自為形,形名參同,君乃無事焉,歸之其情。」354將虛靜靜觀發用在知物之 形名相佐上,在上位者參同形名,作為體現「無為」之治的基礎,《史記》中黃老 即是承此脈絡,附和「刑名」滲入法後的概念,在《史記‧范雎蔡澤列傳》中說:
「身與名俱全者,上也。名可法而身死者,其次也。名在僇辱而身全者,下也。」
355,司馬遷清楚強調身與名相符的重要。
《史記》中除將刑名與黃老並舉外,也把刑名與法術合稱,戰國黃老,刑名 與法治的概念便已有連結,《管子‧白心》說:「聖人之治也,靜身以待之,物至 而名自治之,正名自治之,奇名自廢,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356聖人處治事理,
除端正名實外,亦需以此作為法的根基,透過兩者互相搭配,發揮治道的成效,
而君王「勢」治之術,亦需與刑名密切配合,這在《商君‧定分》中:「故夫名分 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357也指出勢治的基礎是在名定,法所 建立的權勢,可鞏固君王的地位,只有法立勢尊,治術才得以發揮,法勢刑名是 一整套統合性的君王南面之術。先秦之時,黃老已援法入道,以道含融法、勢用 以發揮「刑名」治術,道法儼然是黃老最好的註解。但嚴格來說,「道法」只能算 是黃老部分的思想,《史記》中,司馬遷肯定黃老治術下法的效用,認同黃老道法 的合流。但對法並不僅持此態度而已,司馬遷重新審視它在一個朝代興衰的角色 功能,一方面認同在治亂束世的效力,一方面反省在極致化後的缺失,並多處將 法與禮並舉比較,凸顯在治亂不同的世道下,所應拿捏的尺度。《黃帝四經》倡「道
350《黃帝四經今注今譯》〈十大經‧正亂〉,頁 312。
351《黃帝四經今注今譯》〈稱〉,頁 410。
352《老子道德經》上篇,一章,頁 1。
353《老子道德經》上篇,一章,頁 1。
354《韓非子集釋》卷第一〈主道〉,頁 67。
355《史記》卷七十九〈范雎蔡澤列傳〉,頁 2421。
356《管子四篇詮釋》〈白心〉,頁 190。
357 (戰國)商鞅著,貝遠辰注譯,陳滿銘校閱:《新譯商君書》卷五〈定分〉,台北:三民書局,1996 年,頁 212。
生法」,提供法治一系列君尊臣卑的基礎,但並不直接連結到禮,故《黃帝四經》
終無「禮」一字,《史記》中黃老的道法,已非純粹法治概念下的權術,司馬遷將 它的規範內涵,漸漸折衷於禮,弱化法的效力,並以禮來連結其他的道德規範,
傾向德治來發揮,這留待後文敘述。
一、法的內涵與效用 《史記》載:
故秦之盛也,繁法嚴刑而天下振。358
楚悼王素聞起賢,至則相楚。明法審令,捐不急之官,廢公族疏遠者,以 撫養戰鬥之士。要在彊兵,破馳說之言從橫者。於是南平百越;北並陳蔡,
卻三晉;西伐秦。諸侯患楚之彊。359
夫商君為秦孝公明法令,禁奸本,尊爵必賞,有罪必罰,平權衡,正度量,
調輕重,決裂阡陌,以靜生民之業而一其俗,勸民耕農利土,一室無二事,
力田稸積,習戰陳之事,是以兵動而地廣,兵休而國富,故秦無敵於天下,
立威諸侯,成秦國之業。360
自戰國已來,法治在施政上,往往得以收到不錯的成效,法不僅用繁,搭配的刑 也要嚴,司馬遷以商鞅、吳起、秦始皇等人為例,肯定法匡正政局的功用,強調 法的制衡性,點出法在規約上的價值。但在漢政局一統中,法的功用不能僅有限 制規範,它需要因應新的政治局勢,展現不同的價值,《史記‧孝文帝本紀》:「法 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361;《史記‧循吏列傳》:「太史公曰:『法令 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奸也』」362法令與刑罰不再緊扣不分,法除了禁暴禁奸之 外,更要能導民率善。因此,需申明法的獨立性,不讓法成為君王權勢的附庸,《史 記‧張釋之馮唐列傳》「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363,就是強調法的制裁要貫 徹在君民對等的前提上。
在《史記》中,法的概念不再以嚴酷為標準,也不再強調要透過刑罰來鞏固 位階,法的規範性是著重在導善,這和重教化意義的禮有所類似,那是否代表法
358《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頁 278。
359《史記》卷六十五〈孫子吳起列傳〉,頁 2168。
360《史記》卷七十九〈范雎蔡澤列傳〉,頁 2422。
361《史記》卷十〈孝文帝本紀〉,頁 418。
362《史記》卷一百一十九〈循吏列傳〉,頁 3099。
363《史記》卷一百二〈張釋之馮唐列傳〉,頁 2754。
已兼有禮的功用,可以積極明法倡法,事實並非如此,漢代儒者多名實不符,律 令雖簡約,但執法者卻巧詐玩法,「故盜賊寖多,上下相為匿,以文辭避法焉。」
364以法治之名,行嚴酷之實,儘管法功能性有轉變,但卻難以擺脫嚴厲的刻板印象。
二、勢的內涵與效用
先秦以來,勢在法的介入後,衍生的權勢概念多附屬法中,認為勢是因法而 尊,作為君王御下的基礎,《史記》載:
今皇帝并有天下,別黑白而定一尊。私學而相與非法教,人聞令下,則各 以其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誇主以為名,異取以為高,率羣下以 造謗。如此弗禁,則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365
厲、幽之後,王室缺,侯伯彊國興焉,天子微,弗能正。非德不純,形勢 弱也。366
太史公曰:「楚靈王方會諸侯於申,誅齊慶封,作章華台,求周九鼎之時,
志小天下;及餓死于申亥之家,為天下笑。操行之不得,悲夫!勢之於人 也,可不慎與?」367
秦始皇禁議弭謗;周幽、厲王之後,侯伯聲勢凌駕王室;楚靈王得勢時問鼎於周,
失勢時窮途末路餓死民家,上舉諸例皆強調君王之勢不可降,亦不可失,王治的 關鍵往往取決勢的處尊與否,司馬遷明白君尊臣卑在一統帝國的必要性,於《史 記‧漢興以來諸侯年表》又說:「而漢郡八九十,形錯諸侯間,犬牙相臨,秉其
塞地利,彊本幹,弱枝葉之勢,尊卑明而萬事各得其所矣。」368,認同從中央到地 方要建立強幹弱枝的體制,目的在獨尊君王的權勢,但這樣體制的確立,並非僅 以法為基礎去建立。在《史記》中,黃老的法治,已非絕對權威,法地位的弱化,
連帶也影響「勢」的內涵,《史記‧漢興以來諸侯年表》說:「臣遷謹記高祖以來 至太初諸侯,譜其下益損之時,令後世得覽。形勢雖彊,要之以仁義為本。」369, 司馬遷雖仍舊秉持君王勢尊的重要性,但在穩固「勢」的內涵,卻主張導以仁義 為其基礎,勢不再僅依法而持,而是要以仁義為本,顯現依勢的內容已非純然的
364《史記》卷一百二十二〈酷吏列傳〉,頁 3151。
365《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頁 255。
366《史記》卷十七〈漢興以來諸侯年表〉,頁 801。
367《史記》卷四十〈楚世家〉,頁 1737。
368《史記》卷十七〈漢興以來諸侯年表〉,頁 803。
369《史記》卷十七〈漢興以來諸侯年表〉,頁 803。
法家概念。
三、對「法治」的反省
秦以法治統一天下割據的局面,但也因法治益嚴,而導致亡國,成也是法,
敗也是法,司馬遷在《史記》中已多處提出省思:
秦政不改,反酷刑法,豈不繆乎?370
上觀齊晉之所以亡者,公室卑削,六卿大盛也;下觀秦之所以滅者,嚴法 刻深,欲大無窮也。371
太史公曰:「信哉是言也!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濁之源也。昔天下之 網嘗密矣,然奸偽萌起,其極也,上下相遁,至於不振。當是之時,吏治 若救火揚沸,非武健嚴酷,惡能勝其任而愉快乎!言道德者,溺其職矣。」
太史公曰:「信哉是言也!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濁之源也。昔天下之 網嘗密矣,然奸偽萌起,其極也,上下相遁,至於不振。當是之時,吏治 若救火揚沸,非武健嚴酷,惡能勝其任而愉快乎!言道德者,溺其職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