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史記》中的黃老思想
第四節 綜合各家思想的色彩
方針,司馬遷以一連串重禮樂推《六藝》,並將仁德義理滲入其間,發揮「以德治 民」的主張。
第四節 綜合各家思想的色彩
從《黃帝四經》、稷下學派的《管子》以來,黃老以老子道體德用為思想中心,
兼取各家之長以為治術,這是黃老初步雜揉各家的基礎,來到《呂氏春秋》、《淮 南子》、〈論六家要指〉,黃老更明確申明其一貫的鎔鑄概念,幾乎成為先秦以來各 家學術的集大成。粗略來說,在道用的連結下,諸子治道都可收歸黃老治術下,
成為術道的理論,在《史記》中,司馬遷所立下的黃老名稱,於論述不同家別的 人物時,仍以這樣一個具有思想兼取的「黃老」概念來作為人物思想的評述,《史 記‧太史公自序》:「凡百三十篇,五十二萬六千五百字,為太史公書。序略,以 拾遺補闕,成一家之言,厥協六經異傳,整齊百家雜語,藏之名山,副在京師,
俟後世聖人君子。」387,「厥協六經異傳,整齊百家雜語」即是呼應黃老的「兼取」。
漢初黃老取納各家的特點已於上述〈論六家要指〉時提及,此不再贅述,這裡所 要說的是,《史記》雜揉各家別思想,所顯現出的黃老特徵,黃老雖說是將各家思 想作一會通,但主要仍是根基在老子「道」的思想上,從《黃帝四經》到《史記》,
黃老「道」的內涵已漸由道法轉向儒道,道雖仍是中心概念,但並不再以扶植法 作為君王南面術勢的絕對思想,兩者差異主要在於不同政治背景下,所因應時局 而生的轉變。戰國時期,各國以兼併的手法來求生存,黃老「兼取」是為鞏固君 權提供治道而汲取養分的手段,目的在與國家生存的國政方針相互搭配,而漢代 政局一統,訴求穩固安定,加上秦法亂政的教訓在前,「兼取」的主軸並不再僅以 捍衛王權作服務,改採調節差異,包容異議的治世態度,但兩者都屬黃老的內涵,
分際上的拿捏因人不同,以《史記》內容而言,儒家六經的厥取,德治概念的滲 入,思想主軸也由君轉向人民,伴隨法位階的弱化,在絕對規範限制的思想上也 就跟著減少,老子體道思想與應世態度,跳脫為君王權勢服務,多化用於一般的 處世哲學。
一、民本
黃老雜揉各家學說,致使主軸的功用性轉變,但黃老中「民本」的落實治道 的思想,並沒有因此而動搖,倘若說「道」涵容的哲理性提供了諸子思想上的融 合,那「民本為治」則在現實上維繫黃老「兼取」治術的目的。《黃帝四經》載:
387《史記》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頁 3298。
除民之所害,而寺(持)民之所宜。388
聖﹝人﹞舉事也,闔(合)於天地,順於民,羊(祥)於鬼神,使民同利,萬 夫賴之。389
「除民害,持民宜」、「使民同利」,都是秉持民本治道的概念,戰國末年,即便是 法家,鞏固王權之餘,也有以民意為依歸的說法,《韓非子》中說:「群臣百姓之 所善則君善之,非群臣百姓之所善則君不善之。」390強調以民為君王意志的取法,
而民本更是早為儒家思想概念的中心,黃老在「道」用思想的基礎不變下,法與 儒又同有民治為本的共識,自然得以轉向儒道融合的主幹。《史記》載:
凡有天下治為萬民命者,蓋之如天,容之如地,上有歡心以安百姓,百姓 欣然以事其上,歡欣交通而天下治。391
朕聞古者諸侯建國千餘(歲),各守其地,以時入貢,民不勞苦,上下驩欣,
靡有遺德。392
昔先王遠施不求其報,望祀不祈其福,右賢左戚,先民後己,至明之極也。
393
君民關係是相互而治的平衡,治道立基在君民彼此的尊重上,君養民為王治的基 礎。黃老重民的思想,也漸趨著重儒學的比例,除將法定調為消極維護社會秩序 的獨立防線,對於其他各家思想,則延續內化成黃老治術的內涵,仍共存在「兼 取」包容的骨幹下。
二、陰謀
《史記》載:
388《黃帝四經今注今譯》〈十大經‧成法〉,頁 352。
389《黃帝四經今注今譯》〈十大經‧前道〉,頁 374。
390《韓非子集釋》卷第二〈八姦〉,頁 152。
391《史記》卷九〈呂太后本紀〉,頁 403。
392《史記》卷十〈孝文本紀〉,頁 422。
393《史記》卷十〈孝文本紀〉,頁 429。
我多陰謀,是道家之所禁。394
范蠡諫曰:「不可。臣聞兵者凶器也,戰者逆德也,爭者事之末也。陰謀逆 德,好用凶器,試身於所末,上帝禁之,行者不利。」395
陰謀既是道家所禁,當然也為黃老所禁,觀陳平行事,不外乎行權謀縱衡之術,
他所說的陰謀,除作謀略解讀外,也有背德棄義,危己傷身的意義。范蠡則認為
「陰謀逆德」,背離正道,且與戰爭兇器是相同的,有危自身。兩人思想皆近於黃 老,深知陰謀之禍。老子學說在術化後,就《老子》字面意義與權術發用上,確 難以作一貫性的解讀。但老子學說在前,現今可考的黃老文獻在後,以此論斷老 學陰謀,似乎有些強加的意味。「黃老」思潮有積極的治世態度,學說要致用的目 標非常明確,因此在雜取的過程中,只要能發揮功效的思想,多少會斟酌取用。
況且「黃帝」一詞概念龐雜,《黃帝四經》中「黃帝」與「陰謀」又都僅出現在《十 大經》中,陰謀是否為黃帝涵攝的概念之一?就現有出土的資料難以下定論。而 老子思想是為其術化的可能性也非沒有,若要單以《老子》書中,論斷旁及陰謀 內涵,是有必要審慎的建構一些前提。那「陰謀」究竟與黃老淵源是如何呢?在
《黃帝四經》中有些紀錄可作解析:
「力黑問□□□□□□□□□□□,驕﹝溢﹞陰謀,陰謀□□□□□□□
□□□高陽,﹝為﹞之若何?太山之稽曰:子勿患也。夫天行正信,日月不 處,啓然不台(怠),以臨天下」396
天有恆榦(幹),地有恆常。與民共事,與神同□。驕洫(溢)好爭,陰謀 不羊(祥),刑於雄節,危於死亡。397
若此者其民勞不﹝慢﹞,幾(饑)不飴(怠),死不宛(怨)。不廣(曠)其 眾,不為兵邾,不為亂首,不為宛(怨)謀(媒),不陰謀,不擅斷疑,不 謀削人之野,不謀劫人之宇。慎案其眾,以隋(隨)天地之從。398
陳鼓應認為《黃帝四經》的陰謀是「削野」、「劫宇」之類的「雄節」,和王術並不
394《史記》卷五十六〈陳丞相世家〉,頁 2062。
395《史記》卷四十一〈越王句踐世家〉,頁 264。
396《黃帝四經今注今譯》〈十大經‧正亂〉,頁 308。
397《黃帝四經今注今譯》〈十大經‧行守〉,頁 384。
398《黃帝四經今注今譯》〈十大經‧順道〉,頁 393 - 396。
相同399,筆者認為,從上述三則引文來看,「陰謀」至少可斷定是有違正道,屬負 面不祥之意。《黃帝四經》中,「雄節」內涵是「憲敖(傲)驕居(倨)」,「夫雄節 者,涅之徒也。」指的是驕矜、誇耀、倨傲等,持「雄節」者,易遭亡身,「凡人 好用雄節,是胃(謂)方(妨)生。大人則毀,小人則亡。以守不寧,作事(不 成,以求不得,以戰不)克,厥身不壽,子孫不殖。是胃(謂)凶節,是胃(謂)
散德」,因此,持「陰謀」和「雄節」所造成的結果是相同,背離黃老治術所強調 的「雌節」,故「陰謀」在《黃帝四經》並不是一個君王正道御術的概念,它是有 違治道,有害德性的,非黃老求治的手法。《黃帝四經》:
然而不知王述(術),不王天下。知王(術)者,驅騁馳獵而不禽芒(荒)。
飲食喜樂而不面(湎)康,玩好(嬛)好而不惑心,俱與天下用兵,費少而 有功。﹝戰勝而令行,故福生於內,則﹞國富而民﹝昌。聖人其留,天下﹞
其﹝與﹞。﹝不﹞知王述(術)者,驅騁馳獵則禽芒(荒),飲食喜樂則面 (湎)康,玩好(嬛)好則或(惑)心;俱與天下用兵,費多而無功,單(戰)
朕(勝)而令不﹝行。故福﹞失﹝於內,財去而倉廩﹞空﹝虛﹞,與天﹝相 逆﹞,則國貧而民芒(荒)400
這段話前後文可作一互見,知王術得以王天下,依陳鼓應所意補,知王術者「驅 騁馳獵而不禽芒(荒),飲食喜樂而不面(湎)康,玩好(嬛)好而不惑心,具與天 下用兵,費少而有功,戰勝而令行,故福生於內,則國富而民昌。聖人其留,天 下其與。」《黃帝四經》強調的王術,是發用在「打獵有度,飲食有節制,不受珍 寶迷惑」,歸結來說,就是著重處事的「節度」,用以助君王戒慎修己,富有「養 德」的概念,與「陰謀」所造成的「敗德亡身」是背道而馳,「陰謀」一詞在《四 經》後語意有些轉變,「陰謀」雖非王術,但「陰」因與「陽」對立,和黃老治術 中「柔」、「弱」的「雌節」概念易歸屬成相同範疇,《管子‧心術上》「人主者立 於陰,陰者靜。故曰動則失位。陰則能制陽矣,靜則能制動矣,故曰靜乃自得。」
401立陰處靜能制陽,就將立陰與處靜作連結,讓「陰謀」有主「靜」制「陽」的解 讀空間,在黃老的會歸下,「陰謀」一詞可收攏在君王治術的大纛下。《史記》載:
趙高故嘗教胡亥書及獄律令法事,胡亥私幸之。高乃與公子胡亥、丞相斯 陰謀破去始皇所封書,賜公子扶蘇死,而更詐為丞相斯受始皇遺詔沙丘,
399《黃帝四經今著今譯》〈十大經‧正亂〉,頁 309 - 312。
400《黃帝四經今注今譯》〈經法‧六分〉,頁 142 - 143。
401《管子四篇詮釋》〈心術上〉,頁 155。
立子胡亥為太子。更為書賜公子扶蘇、蒙恬,數以罪,(其)賜死。402
周西伯昌之脫羑里歸,與呂尚陰謀修德以傾商政,其事多兵權與奇計,故 後世之言兵及周之陰權皆宗太公為本謀。403
趙高、李斯矯詔,立胡亥為二世;呂尚多兵家謀略,目的用以傾覆商政,此兩者 皆為陰謀之術,故在《史記》中,「陰謀」的「雄節」內涵雖為黃老所禁,但其謀 略色彩,則逐漸為縱橫權術的代表。
三、天道
王充:「夫天道,自然也,無為;如譴告人,是有為,非自然也。黃老之家,
論說天道,得其實矣。」404王充強調黃老的「天道」是順應自然無為的,如果天道 有道德意志,能以災異譴告世人,那就背離無為的宗旨。王充目的是在對漢儒的 天人相應提出質疑,但「無為」在黃老思想中,不僅是固守在以老子順應自然為 宗旨,它有更積極應世的目的在,從《黃帝四經》中,黃老所成呈現出的天道觀 有一明確的概念,就是透過天道來推衍人事,將人事上溯與天道連繫一體,《經法》
所說「道生法」,法不是指法律,是對現象實有的指稱,法是德蓄的體現,以道為 內涵,拓及人事的各種制度,但這些制度仍以天道自然為最終取法,所以,由道
所說「道生法」,法不是指法律,是對現象實有的指稱,法是德蓄的體現,以道為 內涵,拓及人事的各種制度,但這些制度仍以天道自然為最終取法,所以,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