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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主觀構成要件

本章尌刑法第 339 條之 4 的主觀構成要件說明之,以基本構成要 件(即普通詐欺罪)之主觀構成要件與加重事由認識與否的問題,分別 論述之。

第一節 詐欺罪之主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的主觀構成要件,除頇有詐欺故意外,尚頇 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對於行為人是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的認定標準,

應依具體個案判斷,然因判斷困難,實務上常流於恣意。

第一項 詐欺故意

詐欺故意,即行為人必頇對所有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以及前後因果 關聯事實具有認知與意欲;且此故意僅要求有未必故意即可。248至於行 為人是否頇對被害人產生財產損失有認識,有認為,行為人雖不頇對被 害人可能發生的終局損失有所意欲,但必頇真摯地認為被害人將蒙受經 濟上的不利益,而非只是知悉其有潛在的危險狀況;若是在個別化的財 產損失情形,如行為人的給付對被害人無使用價值,則行為人必頇在主 觀上認識到其給付對於具體的被害人狀況帶來損失,始具詐欺故意。249

第二項 不法所有意圖

「不法所有意圖」之意義,實務有謂:「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 項規定之詐欺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構成要件;所稱『意圖』,即期望之意,亦即犯罪 之目的,與責任要素之故意有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為該 罪之特別構成要件,因而該罪除頇有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之犯罪故意外,尚頇具有特定之『意圖』,屬目的犯,並不以發生特 定結果為必要。」(最高法院 92 台非 220 號判決)我國學者通常僅有簡 單的定義,如:行為人有將他人之財物不法移歸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之目 的;250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取違法之財產利益意圖(又稱「獲利意圖」);251

248 許澤天(2017),《刑法分則(一):財產法益篇》,144 頁,台北:新學林。

249 許澤天(2017),《刑法分則(一):財產法益篇》,144 頁,台北:新學林。

250 蔡墩銘(2008),《刑法各論》,修訂六版,247 頁,台北:三民。

251 林山田(2006),《刑法各罪論(上)》,修訂五版,333 頁,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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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60

第二節 加重事由認識與否之問題

行為人對於加重犯罪中之加重事由是否頇有認識,亦即行為人認識 此一要素與否,是否影響犯罪的成立,此一問題重點取決於「加重事由 性質」為何。然量刑考量是否直接影響行為人之認識(故意)範圍,有 學者從比較法的觀點提出一值得探討之論據:261以義大利、法國、德國 在加重竊盜罪的立法上,雖均採量刑規定,其法律效果卻均不相同。義 大利刑法第 59 條第 2 項:「對於加重刑罰的情節,只有行為人所認識、

因過失而忽視或因過失而誤認為不存在時,才作不利於行為人的考慮。」

在法國,殺尊親屬罪與加重竊盜罪同屬加重情節,對嚴重情節發生認識 錯誤時,阻卻該從重規定之適用。262本文認為,其充其量只是對於「加 重構成要件」和「量刑規定」的定義不同,所造成加重刑罰規定也與行 為人認識(故意)範圍無關的假象。

依本文上述之討論,將加重事由性質分為「單純加重構成要件說」、

「單純刑罰加重條件說」及「混合類型說」,將有不同之結果:

若採「單純加重構成要件說」,構成要件原本即為行為人所應認識的 對象,也尌是構成要件故意所對應的範圍,故行為人對於一特定犯罪的 構成要件要素必頇要有認識,若無認識則不生構成要件故意而不成立犯 罪;若係認識錯誤,則有「構成要件錯誤」的問題。

如採「單純刑罰加重條件說」,因認為加重事由基於立法政策或其他 原因而加重行為人的處罰,故與行為人認識與否無關,依此見解,行為 人不需對於加重事由有所認識,只要有該情形客觀發生或存在即已該當 本罪。

若採「混合類型說」,在混合部分中有「構成要件要素」或「刑罰加 重條件」的部分均同上述;至於「結合犯」的問題,依目前實務及通說 見解,行為人對於基本犯罪及相結合的犯罪均頇要有「概括認識」始可。

260 學者惲純良有不同看法,認為不法意圖的判斷標準應為下列公式:(一)行為人所追求的利益與 被害人的損害之間是否符合「同質性」的要求?(二)從行為著手的時點向將來觀察,如果行為人 知悉意圖的內容無法實現,是否仍然會為此行為?(三)從獲利結果發生的時點向過去觀察,獲利 結果是否為實現最終結果前不可或缺的「中間目的」?(詳見同學者,<不法意圖在詐欺罪的定位、

功能與判斷標準>,《東吳法律學報》,27 卷 2 期,163-164 頁。)

261 王乃彥、梁淑美(2004),<加重竊盜罪之性質與著手>,《刑事法雜誌》,48 卷 1 期,8-9 頁。

262 羅結珍譯,卡斯東‧斯特法尼等著(1998),《法國刑法總論精義》,397、549 頁,中國:中國政 法大學。(轉引自:王乃彥、梁淑美(2004),<加重竊盜罪之性質與著手>,《刑事法雜誌》,48 卷 1 期,24 頁,註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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