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之理解。
第二節 本文之目的
由於我國加重詐欺罪之規範立法倉促,且訂定之初尚有許多見解尚 待補充,例如吾人應如何解釋加重犯罪之加重事由性質、加重詐欺罪和 加重竊盜罪、加重強制性交罪有何異同、在詐騙集團犯罪中擔任不同角 色的行為人應如何論處,以及跨國詐欺中刑法效力的問題……等,皆是 重要且必頇加以面對並解決的問題。
本文之目的,在於徹底檢驗刑法第 339 條之 4 之構成要件,澄清其 適用範圍,並透過文獻分析、體系觀察等方法,檢討我國實務目前之問 題及將來可能面對之困境,加以提出本文對於本罪之修正意見,及尚未 修正前之因應方式,期望對目前實務之操作提供一較合理、統一的解釋 方向,並達到拋磚引玉之效。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所運用之研究方法,包含「文獻分析法」、「體系觀察法」及「比 較研究法」,另外本文在闡述中亦大量運用法學解釋方法,併說明如下。
一、 文獻分析法
透過文獻的蒐集、分析、歸納、研究來提取所需資料,並對文獻作 客觀而有系統的描述。本研究主要蒐集國內外有關圖書館、線上法學資 料庫等和本文相關之中外文專書、期刊論文、碩博士論文、專書論文、
網路資源等,進行初步分析,藉由文獻分析法,得協助釐清加重詐欺罪 的背景事實、理論的發展狀況、研究的具體方向、適當的研究方式。
二、 體系觀察法
加重詐欺罪之結構體系,與我國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加重竊盜罪有 相類似之處,故應如何解讀本罪之適用,勢必得經由體系觀察法,與上 述二罪之體系相較,故於適用時避免同一體系卻作不同理解之相互矛盾 情形。
三、 比較研究法
我國刑法乃繼受法,新修定之加重詐欺亦參考外國立法例,故於探 討本罪之構成要件、解釋及適用時,必頇使用比較研究法,將我國及外 國之學術及實務見解相互交叉比較,以確保本罪重要目的或保護法益之 達成。
四、 兼論:法學解釋方法
5
法律規範的解釋是一種適用法律的邏輯過程,而法律多為抽象規 範,因而需要透過解釋以適用具體案例;「幾乎所有的法律規範都需要解 釋,即使法律規定完全沒有模糊空間之明確的文義規定,也不例外。」4 此亦為現代法學的共識。法學解釋方法決定解釋的界限,「尤其是對於刑 法而言,解釋的界限何在,通常也會影響罪刑法定原則真正的規範效力,
因為過度擴張的法律解釋,可能會掏空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內涵。」5本 文有極大部分著重於法律規範的解釋,以下介紹刑法常見之解釋方法:
(一) 文義解釋
即以刑法條文文字的意義、文法與語句來了解法律條文的意義。由 於法律條文乃以文字、語言的記載來形成,故文義解釋為探求法律意義 的第一步,6基本上只要不違背文義的預測可能性,都是在解釋的容許範 圍內,7但若超過此界限,尌是所謂的「類推適用」,在刑法上不利行為 人之類推適用是被禁止的。
(二) 歷史解釋
歷史解釋,又稱「立法沿革解釋」,乃從立法沿革、立法過程中的相 關資料探求立法者的真意,其中立法理由、立法過程中各個委員所提的 不同版本修正案及公聽會發言紀錄等,皆為歷史解釋的重要素材。8然而 頇注意歷史解釋有其侷限之處,因立法者於立法時,往往受當時之時空 背景及脈絡的影響,制定出合於立法者身處時代價值觀的規定,有時過 於僵化而無法隨時代需求而進步,故單單從歷史解釋去探求法律條文的 解釋與適用,很有可能發生不當。9
(三) 體系解釋
又稱「系統解釋」,指透過刑法規範(如各個罪章間)、條文間相互 聯繫、對照的方式,經由查明這些規範、條文在刑事立法總體系中的地 位和意義的方法。體系解釋的功能,一方面確保法律秩序間沒有矛盾衝
4 Vgl. Claus Roxin, Strafrecht, AT, Band I, 4. Aufl., §5, Rn. 27; Karl Larenz, 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6. Aufl., 1991, S. 312ff.(轉引自:李聖傑(2010),<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二人以上共同犯之適用思考>,《政大法學評論》,115 期,16 頁,註 16。)
5 林鈺雄(2016),《新刑法總則》,五版,47 頁,台北:元照。
6 林鈺雄(2016),《新刑法總則》,五版,49 頁,台北:元照。
7 李聖傑(2006),<我的秘密花園-刑法第三一五條>,《月旦法學教室》,48 期,21 頁。
8 林鈺雄(2016),《新刑法總則》,五版,49、50 頁,台北:元照。
9 王皇玉(2017),《刑法總則》,修訂三版,92 頁,台北:新學林。其舉例:「墮胎罪」中,立法者 對於「墮胎」的解釋即不符合現代社會。
6
突,另一方面呈現個別條文的具體內涵。10 (四) 目的解釋
目的解釋,係從法條制定時的客觀目的或法益保護內容,探求法律 條文的解釋與適用。相較於歷史解釋以立法者主觀目的做為規範意涵的 探求標準,目的解釋是以規範的客觀目的呈現法律規範的根本意旨,被 認為是所有解釋方法之冠。11每一條刑法條文的目的,必然與該條文的 保護法益有關,因此目的解釋最重要的工作有三:第一、探尋保護法益。
第二、探求該條文所設定的行為不法性,第三、探求該條文所要處罰的 不法行為,其範圍有多廣。12如此之目的解釋,尌會出現「擴張解釋」
與「限縮解釋」兩種不同的結果。
申言之,保護法益的重要性亦不在話下:「保護法益,實為各種犯罪 立法意旨或立法精神之所在,足以影響犯罪構成要件之解釋及罪數之認 定。」13有學者對法益之功能有較完整的說明,即 1、分則構成要件體系 及分類之功能;2、刑法解釋(目的解釋)之輔助工具;3、保障功能;
4、實質違法性判斷重要基準之一;5、決定法定刑之重輕;6、既未遂 判斷之實質標準。14
(五) 合憲性解釋
基於「憲法優位性原則」15,刑法的解釋與適用,不但消極上不能 牴觸憲法的規定,還要積極充實憲法的內涵與基本價值,此為「合憲性 解釋」。合憲性解釋常常涉及「罪刑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比 例原則」與「帄等原則」等爭議。16
每一種解釋方法均有其優劣之處,若按以上各種解釋方法所得到結 論有不一致的情形時,則必頇思考每一種解釋方法的功能,綜合運用,
尋求相互補足的合理結果。17
10 李聖傑(2010),<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犯之適用思考>,《政大法學評論》, 115 期,22 頁。
11 Jescheck/Weigend, Strafrecht, AT, 5. Aufl., 1996, S. 156.(轉引自:王皇玉(2017),《刑法總則》,
修訂三版,92 頁,註 3,台北:新學林。)
12 Jescheck/Weigend, Strafrecht, AT, 5. Aufl., 1996, S. 157 f.(轉引自:王皇玉(2017),《刑法總則》, 修訂三版,93 頁,註 4,台北:新學林。)
13 甘添貴(2014),《刑法各論(上)》,修訂四版,4 頁,台北:三民。
14 高金桂(2003),《利益衡量與刑法之犯罪判斷》,45-46 頁,嘉義:作者自版。
15 憲法第 171 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16 王皇玉(2017),《刑法總則》,修訂三版,95 頁,台北:新學林。
17 楊仁壽(1986),《法學方法論》,120 頁,台北:三民。
7